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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礦機、云算力 法律風險分析_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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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認為,與虛擬貨幣直接關聯的服務在國內容易存在涉嫌違法甚至犯罪的風險。而作為計算機的一種,礦機銷售、托管及使用的法律風險相對較小。但是,自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明確提出“打擊挖礦”后,挖礦產業已被各地納入打擊與清退的視野,從業人員的法律風險有所變化。颯姐團隊將從各法律部門的視角對此作出梳理與論述,以供各位讀者參考。

礦圈經營模式主要涵蓋生產礦機、銷售礦機、銷售算力、托管礦機等,颯姐團隊從行政法、刑法、民法三個方面整理該等經營模式各參與主體的法律風險:

1.行政違法風險

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明確提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堅決防范個體風險向社會領域傳遞”。內蒙、四川等“礦場”聚集的省份亦開始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法律。在未來,如前述會議精神形成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可能會同時打擊挖礦的經營行為與購買行為,并將相關行為納入行政違法的范疇。

北京多部門:將推動區塊鏈等數字技術賦能生產及交易各環節:7月23日,北京市多部門聯合召開《北京市實施新開放舉措行動方案》政策解讀會,行動方案在金融服務、數字經濟、文化旅游、專業服務等四個領域推動開放升級。在數字貿易方面,將制定實施促進數字貿易發展的意見,包括建立健全數字貿易交易規則,建設數字貿易示范區域,推動區塊鏈等數字技術賦能生產及交易各環節,目標是將北京打造成為具有全球輻射效應的數字貿易先導區。(新京報)[2020/7/23]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挖礦本質上是“制作數字代幣的行為”,如該條款未作更改,在新法生效后,挖礦行為將構成行政違法。

動態 | 萬寶路生產商計劃使用區塊鏈追蹤香煙盒印花稅票:萬寶路生產廠商、全球最大的煙草公司菲利普莫里斯(Philip Morris)主管 Nitin Manoharan 在倫敦區塊鏈博覽會表示,公司計劃使用區塊鏈技術追蹤香煙盒上的印花稅票。每包香煙盒上的印花稅票價值約 5.5 美元,但容易被偽造,每年給行業和政府造成 1 億美元的損失,因而通過區塊鏈的可追溯性和透明性追蹤印花稅票,每年可節省 2000 萬美元的開支。Manoharan 表示公司的區塊鏈平臺基于 Coin Sciences 推出的企業區塊鏈平臺 MultiChain,同時也與區塊鏈技術聯盟 Hyperledger 洽談。[2019/4/26]

雖然上述法律規定暫未生效,但并不影響地方政府著手對各地挖礦產業的清理。據颯姐團隊了解,內蒙等地已開展并基本完成清退。

聲音 | BitBlock Capital凌子昂:新一輪礦機硬件生產線完成再部署前 BTC價格會相對疲軟:據和訊消息,今日,BitBlock Capital創始合伙人凌子昂和其研究團隊發表了題為《礦工市場均衡下的比特幣估值模型——基于衍生品定價理論 》的論文。 文章提到,礦業的重新洗牌和再部署具有一定的時滯效應。這一輪比特幣價格下跌摧毀了很多中小礦機生產商,因此,即使在未來短期內比特幣價格有一定漲幅,從中期角度(以1年為時間跨度)來看,礦圈容量難有顯著提升,在新一輪礦機硬件生產線恢復正常并完成再部署前,我們認為比特幣價格會相對疲軟,缺乏較強的上漲勢頭。[2019/1/3]

2.刑事犯罪風險

聲音 | Ripple聯合創始人:Ripple已進入“完全生產模式”:據ambcrypto報道,Ripple的聯合創始人Chris Larsen表示,Ripple已與數百家銀行、支付提供商和匯款公司簽約。Ripple已不在實驗模式,而是進入了完全的生產模式。[2018/9/8]

根據經營、營銷模式的不同,颯姐團隊整理礦圈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如下:

(1)非法集資類犯罪

①在某些不規范的云挖礦模式中,經營者將非主流虛擬貨幣的礦機算力抽象化,向社會公眾宣傳收益率,并吸收其人民幣的,實務中有將該等行為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情形。

如國家進一步出臺對虛擬貨幣限制的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及以上),即便是主流虛擬貨幣的云挖礦模式,亦存在入罪可能。

②經營者如將購買礦機作為進入門檻,以發展人數作為計酬標準,且形成三層級、30人以上的組織的,經營者可能因此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2)詐騙罪

如所謂礦機根本不存在,或未運轉的,經營者可能因此構成詐騙罪。

(3)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云挖礦平臺吸收資金許諾收益的行為實質是為社會大眾提供金融理財服務。但顯然,云挖礦平臺并未獲得從事金融活動的行政許可。如云挖礦平臺被擴大解釋為金融機構,云挖礦平臺可能因此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4)非法經營罪

行政監管風險提及的《人民銀行法》法律效力層次高于行政法規,而國務院金融委的會議精神亦有可能形成行政法規層次的規定,一旦施行,將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前置構成要件,礦機及其相關經營行為可能被納入該法第四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予以打擊。

3.民法救濟風險

從民事實務的情況來看,由于標的物涉及虛擬貨幣,部分法院認為不合法物的關聯權利不應得到保護(出現這一情形的幣種多為某些非主流貨幣)。

颯姐團隊在此提醒,用戶購買礦機的法律行為存在不被司法所保護的可能性:用戶無法基于合同通過訴訟維護其民事權利。

近日,為減少公法風險,部分礦圈公司選擇屏蔽國內IP地址,不向中國人民開放服務。

如前所述,礦機的相關經營行為,特別是云礦機平臺存在刑法風險,我們從刑法的角度分析如下:

刑法對事實的認定多采用實質標準,即,無論通過何種途徑,如中國用戶成為云挖礦平臺的用戶,且云挖礦平臺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根據犯罪結果發生地的屬地管轄原則或受害人為中國人的保護管轄原則,中國刑法對此均有管轄的權力。

當然,主觀方面是犯罪構成的重要內容之一。屏蔽IP的做法至少是重要的主觀抗辯理由——平臺無法實質判斷用戶的國籍,已盡到KYC的義務。雖然中國人在境外犯罪也是我國刑法管轄的范疇,但相關服務僅限于境外的行為不會侵害中國市場秩序,不存在法益侵害性。

但是,需要注意,如若涉嫌犯罪的礦圈公司在屏蔽中國IP的同時,向境內宣傳其業務,甚至提供接入端口,由于經營者存在明顯的放任國內用戶使用的態度,前述抗辯可能因此歸于無效化。

在虛擬貨幣未被納入監管體系分類規范的背景下,作為關聯性極強的礦圈難以獨善其身。當虛擬貨幣總是與違法犯罪關聯時,礦圈法律風險的上升已成為必然。颯姐團隊建議,從業者應當更為審慎地對照罪名構成要件來規范自身行為,減少風險。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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