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區塊鏈技術的發展,虛擬貨幣也引起了廣泛討論,尤其是近期以狗狗幣、SHIB為代表幣種價格的劇烈波動再次把虛擬貨幣推向了風口浪尖。
作為區塊鏈技術的主要應用之一,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不盡相同。以中國為例,中國在政策上對區塊鏈技術一直持鼓勵發展的態度,但對虛擬貨幣相關產業、代幣(Token)發行采取嚴格禁止措施。
我國對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定位也存在相應改變。
第一階段:從明確到模糊,規避虛擬貨幣法律屬性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載明:
“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從性質上看,該文把比特幣定性為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
Mike Novogratz:民主黨人正在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加密監管不應成為黨派問題:金色財經報道,美國共和黨眾議員Patrick McHenry早些時候表示,民主黨議員無法就穩定幣法案達成妥協,從而造成僵局。億萬富翁投資者兼Galaxy Digital首席執行官Mike Novogratz在推文中回應稱,民主黨派如果試圖阻止穩定幣法案,就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Mike Novogratz指出,加密貨幣監管,包括涉及穩定幣的監管,不應被視為黨派問題,民主黨“將失去選民,因為大量美國人相信進步”。[2023/7/28 16:03:28]
在當時,虛擬貨幣還明確定性為“虛擬商品”。2017年9月,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央網信辦在內的七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這兩份文件有異曲同工之妙,本質上都在提示虛擬資產的相關風險,但是二者又有差別,最明顯的區別在于三年后發布的公告中沒有提及只言片語提及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也沒有重申虛擬貨幣的“虛擬商品”屬性。這表明我國監管部門不承認或者直接回避虛擬幣的法律屬性。
CZ:與CFTC合作超過兩年,不同意其民事訴訟中對許多問題的描述:3月28日消息,Binance 首席執行官 CZ 在官網針對 CFTC 的訴訟發布回應稱,Binance 已與 CFTC 合作超過兩年,對其提起民事訴訟表示失望。經初步審查,該起訴似乎包含不完整的事實陳述,我們不同意許多問題的描述,包括合規技術和禁止美國用戶訪問、與執法部門的合作和透明度、與執法部門的合作和透明度、交易等方面。其中披露 Binance 目前的合規團隊有超過 750 人,其中許多人具有執法和監管機構的背景,迄今為止已經處理了 5.5 萬多個執法請求,并協助凍結 / 扣押了超過 1.25 億美元的資金,僅在 2022 年和 2023 年就凍結 / 扣押了 1.6 億美元。
此外,CZ 表示自己在幣安有兩個賬戶:一個用于 Binance 卡,一個用于加密貨幣持有。[2023/3/28 13:30:03]
2017年9月公告發布之后的民事審判態度就是最好的證明。 以王鐵亮與北京火幣天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合同糾紛一案舉例。
Circle過去24小時銷毀27億枚USDC,Coinbase至少贖回17.8億枚USDC:3月11日消息,據派盾 PeckShieldAlert 數據顯示,Circle 過去 24 小時銷毀了 27 億枚 USDC,Coinbase(至少 17.8 億枚)和 Jump Crypto(大約 9600 萬枚)過去 24 小時至少贖回了 18.7 億枚 USDC。[2023/3/11 12:55:59]
(2017)京0108民初12967號
2016年10月2日到2017年1月10日,火幣公司確認王鐵亮共計充值1400001.85元,用于在火幣網上進行比特幣買賣交易。
王鐵亮認為其在火幣公司的互聯網交易平臺充值購買比特幣的行為因標的物不存在屬無效行為。比特幣并不存在,也不是法律規定的合法標的物。同時,比特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也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因此王鐵亮訴至法院,要求與火幣公司之間的交易屬于無效合同。
瑞士銀行SEBA推出以太坊質押服務:金色財經消息,在以太坊網絡合并之前,瑞士加密貨幣平臺SEBA銀行,已經為大客戶提供以太坊質押服務。該銀行在一份聲明中說,允許其用戶按月對其持有的以太坊產生獎勵。據悉,合并后將可設置不同的鎖定期。而在以太坊“上海升級”之前,無法從以太坊的信標鏈中提取任何質押的以太坊。
該銀行技術和客戶解決方案負責人Mathias Schutz在聲明中表示:“我們推出以太坊質押服務將使機構投資者能夠在保障網絡的未來方面發揮關鍵作用。”(Blockworks)[2022/9/7 13:14:07]
法院認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見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但并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王鐵亮在火幣公司主辦的火幣網上注冊并出資進行比特幣買賣交易,火幣網為用戶進行數字資產交易活動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不作為賣家或者買家參與買賣數字資產行為本身,因此王鐵亮與火幣公司之間系服務合同關系,合同有效。
Coinbase Prices已升級成為Coinbase Explore:金色財經消息,Coinbase Prices已升級成為Coinbase Explore。
據官方博客文章介紹稱,Coinbase Explore是Coinbase Prices的升級版,它為用戶提供了對加密資產的詳細研究,Coinbase Explore將涵蓋的不僅僅是資產價格,正在向市場推出一個全面的、易于使用的、可搜索的平臺,使用戶能夠在一個地方研究加密經濟的各個方面。[2022/7/12 2:06:25]
本案雖然沒有討論虛擬幣的屬性,但從民法角度來看,法院在當時是認可虛擬貨幣可以被視為是一種“虛擬商品”在市場上流通,因此才會根據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則認定虛擬幣交易的合同有效。
但在公告發布之后的司法裁判就有所改變。
(2018)浙11民終263號
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中,原告陳映光打款給被告丁建強購買馬克幣,分別于2016年2月21日、2月24日、3月2日、5月3日、6月17日分五次購買馬克幣20000個,共計款項651000元。2016年6月18日,經雙方核對,丁建強出具了收條,載明收到原告陳映光現金共計651000元買馬克幣20000個。
原告認為雙方合同無效,要求被告返回價款。
法院認為因本案的標的物馬克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被告應返還被上訴人款項。
類似案例在不同節點的不同判決表明在現行規則下,我國不承認或者直接回避對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的討論。
第二階段:再次明確虛擬貨幣屬財產權益
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出臺,表明在我國虛擬貨幣屬于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公民可以獲取、持有虛擬貨幣。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關于什么是網絡虛擬財產目前法律還沒有明確的界定,但是虛擬貨幣尤其是比特幣、以太坊等穩定幣,本身作為一種虛擬的網絡財產,已獲得了市場的認可,有一定的財產價值,已初步具有了一定的計價、支付、儲存等多種功能,具有財產價值的民事利益應受法律的保護。
2021年5月,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判決書中寫到,
“BUT幣(一種虛擬貨幣貨幣)具有財產屬性,屬于網絡虛擬財產。BUT幣是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加密型“貨幣”,其通過“礦工”“挖礦”生成,“礦工”根據設計者提供的開源軟件,提供一定的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特解的過程,求得特解的“礦工”得到特定數量的BUT幣作為獎賞。BUT幣的物理形態為成串復雜數字代碼。
要獲得BUT幣,既需要投入物質成本用于購買與維護具有相當算力的專用機器設備,支付機器運算損耗電力能源的相應對價,也需要耗費相應的時間成本,該過程及勞動產品的獲得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同時,BUT幣在網上可以通過金錢作為對價進行轉讓,并產生經濟效益。因此,BUT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征,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
新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規定體現了法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持肯定態度,彌補了我國法律在虛擬財產保護問題上的空白。基于標的物合法,投資BUT幣沒有禁止。”
由此可見,我國承認虛擬貨幣的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需要特別提示注意,雖然我國承認虛擬貨幣具有一定的財產屬性,但是我國對于虛擬貨幣交易還是持打擊態度的,認為買賣虛擬貨幣的交易行為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虛擬貨幣在維權上依然有不被支持的可能,公民若要涉足還是需要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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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小伙伴們! 大家最近經常聽到“元宇宙”這個詞,不少小伙伴對這個概念感到很陌生,試圖理解它又覺得有點玄幻.
1900/1/1 0:00:001. 前言央行數字貨幣(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 CBDC)最近一直是金融學者關心的問題.
1900/1/1 0:00:00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金融委第五十一次全體會議精神,打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炒作行為,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維護金融安全和穩定.
1900/1/1 0:00:00今年下半年有幾個確定性的熱點:NFT、波卡生態以及Layer 2。本篇筆記就來自國內頭部加密領域投資機構分布式資本對Layer 2賽道的觀察.
1900/1/1 0:00:00我國第一部主要的加密法規出現在 2013 年,當時政府承認比特幣是虛擬財產,但禁止將其作為交易媒介。2017年,央行宣布首次代幣發行(ICO)非法,導致比特幣價值暫時暴跌.
1900/1/1 0:00:00在人民幣頭寸退出后,比特幣等加密資產交易價格走勢的看多看空,一是看監管風險,二是看市場反應。關鍵是美元頭寸的常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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