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務院金融委明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以來,多個省份出臺了相應地方性法規及政策用以規制涉幣經營行為,偵查機關對相關經營行為的刑事立案數量在近期亦有增長。在各經營者采取的減小刑法風險措施中,最為常見的做法是將經營主體移至海外并屏蔽中國IP地址。本文旨在分析該等做法能否排除中國刑法的管轄。
從傳統刑法理論四要件的角度出發,通常認為,設立大量經濟犯罪罪名的意義或是在于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或是在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涉幣經營涉嫌的犯罪往往與經濟犯罪相關聯。
原則上,無論涉幣經營的具體模式為何,其侵犯的法益無法逃出“市場經濟秩序”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兩項內容。如若經營主體移至海外且不向中國IP地址開放服務,則違法行為不會侵害到中國《刑法》所保護的法益,中國《刑法》自然無須對此進行管轄。
微信搜一搜屏蔽火幣、幣安、歐易相關內容:10月13日消息,經查詢,在微信搜一搜中輸入幣安、火幣、歐易和Coinbase等加密貨幣交易所關鍵詞,發現被微信(搜一搜)屏蔽。今年6月份有消息表示,幣安、火幣、OKEx等加密貨幣交易所關鍵詞被百度、微博、知乎屏蔽。顯示“沒有更多的搜索結果”。[2021/10/13 20:26:04]
但是,颯姐團隊認為,上述邏輯推演成立的前提有二:一是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解釋所規定的管轄權嚴格遵循法益保護的思路;二是經營主體并未采取變相提供服務給中國公民的手段。我們在后文逐一分析。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六條至第九條的規定,我國《刑法》的管轄原則可總結為四項:
1、屬地管轄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刑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刑法》。
數據顯示:三月ZCash完全屏蔽的交易量相對上月翻倍:4月5日,推特賬號為“mineZcash”的用戶發文稱,根據統計,上個月隱私幣ZCash完全屏蔽(z2z)的交易量突破了新高,是上個月的兩倍,增長幅度非常顯著。 據悉,Zcash使用zk-SNARK零知識證明架構,Zcash提供兩種地址:其中t-addresses是透明或非屏蔽的,余額和交易在區塊鏈上公開顯示;Z-to-Z(z2z)的交易雖然會在公共區塊鏈上顯現,但地址、交易金額和備忘錄字段都是加密的,并不公開。[2020/4/5]
2、屬人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保護管轄
動態 | Zcash聲稱其屏蔽地址默認符合歐盟GDPR:據Blokt消息,2月1日,Zcash發表博客文章,聲明其屏蔽地址默認符合歐盟GDPR。據最新行情,ZEC現全球均價48.27美元,24h跌幅0.27%。[2019/2/5]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4、普遍管轄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刑法》。
屬地管轄的認定關鍵在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理解。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動態 | 俄羅斯議員新提交案或將屏蔽涉及虛假ICO的網站:據Cointelegraph報道,本周二,一群俄羅斯議員提交了一份關于屏蔽可疑金融網站的草案。俄羅斯加密媒體Forklog認為,該法案的覆蓋范圍可能包含虛假ICO項目。根據該文件,一旦網站不符合現行法律,央行將有權叫停這些網站。此外,央行可以在審前結算的基礎上,向法院申請屏蔽頁面。[2018/12/13]
另外,考慮到涉幣經營行為均在網絡上實施,對該等行為犯罪地的分析有必要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針對或者主要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絡服務使用的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網絡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過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網絡系統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和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等。
基于此,將經營主體移至海外看似規避了我國《刑法》的屬地管轄,但如若我國境內出現該等網絡犯罪的被害人,偵查機關仍可依照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為國內的屬地管轄原則對案件進行偵辦。
屏蔽中國IP地址的行為實質上是在規避“被害人”這一管轄連接點,可將前述屬地管轄中的“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移出中國境內。在此情況下,偵查機關以屬地管轄為由抓捕經營者存在刑法適用的困難。
但是,從保護管轄的角度來看,屏蔽中國IP地址并不能保證中國人不使用相關服務。無論是所謂的翻墻,還是其他何種途徑,一旦中國人使用相關服務,即便經營者是外國人,中國《刑法》仍舊可以管轄——除非按照犯罪地的法律相關涉幣經營行為不受處罰。
事實上,無論主體是否遷移或屏蔽IP,涉幣經營者為中國公民的比例并不低。受害人的國籍、行為地的法律評價等因素并不在屬人管轄原則的考慮范圍內。依照屬人管轄的規定,即便經營行為在外,且不對中國人開放服務,如果涉嫌詐騙等侵犯中國公民合法權益的犯罪,對涉幣經營者為中國公民的仍可依照中國《刑法》進行懲處。
而對于涉嫌非吸、非法經營等的犯罪,由于經營行為并未侵害到國內的相關法益,不存在社會危害性等原因,對于經營地為國外、受害人為外國人且行為在當地不受罰的,幾乎沒有偵查機關僅依照屬人管轄對相關經營者采取偵查措施。
以礦圈為例,據颯姐團隊了解,部分云挖礦平臺在屏蔽大陸地區IP的情況下,仍以境內公司名義注冊微信公眾號、微博等社交媒體,向國內用戶宣傳礦機租賃收益。原本屏蔽IP的做法是涉幣經營者的重要主觀抗辯理由——在技術上,平臺無法實質性分辨用戶的國籍。但如若經營者同時向境內進行宣傳的,颯姐團隊認為,該等抗辯將歸于無效化。
為該等“鬧劇”不再重演,如經營者希望規避“被害人”這一管轄連接點減小刑法風險的,颯姐團隊在此整理幾項自相矛盾的可能被認定為變相為中國公民提供服務的不當做法:
1、使用中文作為界面的主要文字;
2、以人民幣作為支付結算的標準法幣;
3、直接或間接向用戶提示“翻墻”等換IP做法的;
4、通過國內社交媒體宣傳其經營模式的;
5、直接支持中國手機號碼、身份證注冊賬戶的。
屏蔽中國IP不能完全排除中國《刑法》的管轄,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減少連接點以降低中國《刑法》管轄可能性的作用。讀者需要注意,規避管轄是“合規”的最后手段,其本質上已脫離了合規的范疇,颯姐團隊并不希望涉幣經營者只能采取這一手段減小法律風險。幣圈處于灰色地帶的時間太久,而不斷滋生的“割韭菜”等類金融經營模式又使得監管部門對其產生敵意,長此以往,只會造就劣幣驅逐良幣的環境,故做好自身合規工作,防范刑事犯罪風險才是正路。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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