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資產資管行業概述
目前市場的加密貨幣層出不窮,各個種類的加密貨幣已有幾千余種,由此催生了許多投資加密行業的投資機構,他們投資于加密或區塊鏈初創公司股權、現有加密資產和初始代幣發行,或承諾未來要發行代幣的初創公司。雖然整個行業的規模還比較小,卻存在很多的機會和可能性。目前的主要參與者可以分為三類:
1、傳統風投基金:諸多傳統風投基金都已經在他們的投資組合中添加了區塊鏈和加密資產相關的投資,比如紅杉資本等。傳統機構參與加密行業的主要方法有三種:一是投資于加密專業基金,把注意力放在原來專注的領域的同時實現對加密行業的押注,如此做法不需要改變原有的部門結構,還可以通過投資多個基金分散風險;二是基金內部直接投資區塊鏈項目,透過對加密行業的投資,吸引并掌握關注于加密行業的投資者;第三種方法相比于前兩種就要激進的多,因為前兩種方式會控制對于加密資產的投資比例,一般不會超過所管理資產的20%,此方法會從投資者處籌集單獨的資金,并且該筆資金會僅用于投資加密資產項目。
2、原生加密基金:原生加密基金指的是專門投資加密資產區塊鏈項目而成立的專業機構。加密基金的主要類型是加密對沖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或者是兩者的混合。與傳統機構相比,加密基金存在自己的優勢,其并沒有投資限制,基金管理者可以專注于此領域,為只想投資加密行業的投資者服務。
幣印算力代幣在大批礦機遷移至海外前暫停wBTC和ETH收益發放:Poolin(幣印)去中心化標準算力協議MarsProject宣布算力代幣pBTC35A和pETH18C的wBTC和ETH收益將暫停最多60天。MarsProject表示,本次暫停收益發放主要受到國內挖礦政策影響,將開始向北美和哈薩克斯坦遷移大批礦機。團隊以及Poolin在過去3個月內開始探索海外市場,5月份已經將一批礦機發往海外。[2021/6/25 0:05:48]
3、其他類型的機構:其他類型的機構包括傳統孵化機構、頭部加密和區塊鏈企業、傳統企業及其下設風投機構以及家族辦公室等,均存在著或多或少的嘗試。
針對加密資產和區塊鏈企業的投資活動主要是股權投資和代幣投資,代幣投資是區塊鏈技術帶來的新型的投資方式,根據Chain Hill Capital的《全球加密資產投資管理行業報告2020》中的研究數據顯示,在800多個加密基金中,35%只參與股權投資,2%只參與代幣預售與ICO,13%只參與二級市場代幣投資,32%同時參與股權和代幣預售及ICO,10%同時參與代幣的一二級市場,另外10%同時參與股權和代幣的一二級市場(如下圖所示)。
FilDA上線海外DeFi數據網站DefiLlama:據官方消息,基于HECO的跨鏈借貸DeFi項目FilDA上線海外DeFi數據網站DefiLlama,用戶可以在網站搜索FilDA查看數據。
據了解,FilDA是基于HECO的跨鏈借貸DeFi項目。 FilDA于2021年1月5日晚20:00開啟創世挖礦Fair launch,上線HUSD、HBTC等21種資產借貸功能,同時也是HECO公開平臺各項APY數據,存借雙向實時透明數據的借貸項目。
FilDA 平臺存借款總額高峰值突破21億美元,FilDA LP 峰值超過3000萬美金。FilDA項目無募資,無預挖,致力于HECO首選的用戶友好型的DeFi借貸平臺。[2021/6/16 23:41:25]
(圖片來源:《全球加密資產投資管理行業報告2020》)
除此之外,有些加密基金還會參與到代幣網絡的運行當中,參與挖礦、質押等活動促進代幣網絡的早期發展或者獲得投資收益,或者利用其在該領域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為服務團隊提供技術、法務和代幣經濟設計等方面的支持。傳統機構由于監管的因素,所以大多無法直接投資加密資產,通常會通過投機風險基金或者對沖基金之類的合規工具參與加密資產的投資。
動態 | SBI年內或將建立第三個海外礦場:據知情人士消息,日本SBI 1月份開設第一個海外礦場,年內將開設第二個海外礦場,第三個也已經在考慮中。通過擴大礦場規模,SBI試圖達到BCH挖礦總量的30%。[2018/7/10]
(圖片來源:同上)
行政法的域外管轄可能性
原則上,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一國公法的效力通常僅限于本國管轄領域之內。基于屬地主義,傳統涉外行政強調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本國法在本國領土內針對涉外人或者組織實施的行為。但是隨著實踐的發展,屬地主義有所突破。涉外行政的國內法域外效力及適用,特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法律連接點,針對本國管轄領域外的人、物、行為,在本國域內或者域外適用本國法。廖詩評認為一旦國家通過國內法確認對域外行為的管轄,域外適用及適用就有了國內法依據,本國國內法產生域外效力,與此不同的是,霍政欣認為狹義的國內法的域外效力,是一國權力機關針對本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在本國域內使用或執行國內法,不包括國內法的域外適用,因為筆者希望討論在加密資產資管行業行政法域外管轄的可能性,所以采用第一種看法。
OFBANK(社群鏈)閃電收購海外交易平臺 即將上線“無幣區塊鏈”資產交易:OFBANK(社群鏈)已閃電收購一家海外交易平臺,并通過公鏈智能合約功能,即將推出“無幣區塊鏈”資產交易,力圖下沉傳統互聯網,探索區塊鏈技術和應用落地的模式創新。[2018/4/6]
國際法上的四類管轄權包括屬人管轄權、屬地管轄權、保護管轄權以及普遍管轄權。在涉外的經濟貿易領域,中國主要是通過前三種管轄權主張中國法域外效力及適用。在中國現行有效的經濟貿易類法律中,已經存在涉外行政的域外效力與適用的相關內容,主要分為以下兩類:一是中國法相關條款規定了中國行政機關有權針對本國領域之外的人、物、行為,在本國域外適用國內法。例如,《進口藥材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需要,可以對進口藥材的產地、初加工等生產現場實施境外檢查;二是中國法相關條款規定中國行政機關針對本國管轄領域外的人、物、行為,在本國域內適用國內法。例如《證券法》中新增的第2條第4款中規定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按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并追究法律責任。
在國內尚沒有與加密資產資管行業具體監管有關的法律出臺,對其的域外監管還無從談起,而在未來是否會存在相應的域外管轄的條款,取決于加密資產資管行業在全球范圍內的負面影響。隨著加密資產規模和范圍的擴大,各個國家已經逐漸意識到這種不受監管的新型資產所潛在的風險,其雖表現為對于金融體系穩定的沖擊,威脅金融市場、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方面的穩定運行,但此風險已經超出單一的經濟緯度,其還會對一個國家的金融主權造成威脅,同時需要考慮內外威脅通過金融手段或者金融渠道損害國家利益造成的安全風險,比如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已成為包含緯度和國家利益的綜合性問題,有學者將其界定為對金融安全的影響。一個國家的金融安全是指國家(經濟體)金融體系或者金融主權相對沒有危險和不受威脅,并且國家(經濟體)其他利益免受金融手段或金融渠道所致的危險和威脅,以及這種安全狀態受到持續保障。所以,在未來國家對于加密資產的監管,可能從以下三個緯度進行構建:一是金融體系安全的緯度,涵蓋金融市場、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方面的穩定運行;二是金融主權安全的緯度,如貨幣主權、支付主權等不受到外界挑戰和威脅;三是與金融手段相關的其他利益安全,如國家(經濟體)免受洗錢、恐怖主義融資等活動的危害。
人民日報海外版:比特幣,中國不認可:剛剛,人民日報海外版發布文章《比特幣,中國不認可》3月9日上午,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副行長易綱,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就“金融改革與發展”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提問。在回答有關數字貨幣的問題時,周小川行長表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作為零售支付工具并沒有得到認可,目前央行不接受也不認可相關服務。同時,他還指出,央行正在與市場合作共同研發數字貨幣。文章同時還引用了國家發改委國際合作中心首席經濟學家萬喆、中國社科院國際金融研究室主任劉東民的觀點。[2018/3/9]
出于對國家金融主權安全的考慮,國內在對加密資產領域未來的監管中,大概率會規定行政法的域外效力條款,以類似于《證券法》第2條第4款的形式進行規定,即如果相關活動擾亂了境內的市場秩序,損害了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便依照國內法處理和追究法律責任,而具體會以哪一種類型進行規定,則需要考慮國際形象、國家間關系等諸多問題。從我國相關條款的立法總量來看,立法者并沒有在經濟貿易領域積極擴張中國法域外效力及適用,我國總體上對國家法域外效力及適用秉持謹慎態度,因為畢竟國內法域外效力及適用容易引發國家間的管轄沖突和執法沖突。不過,加密資產已不再是某一個國家單獨的問題,在全球治理的背景下,若各國經過共同協商形成國際條約,依然存在國內行政法不僅在本國法域內適用,而且在本國法域外適用的可能性。
刑事犯罪風險
一、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詐騙罪的風險
加密資產資管行業在向投資者籌集資金的過程中,如果存在未經批準,公開宣傳,承諾還本付息,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符合《刑法》第176條的規定的,將存在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風險;如果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攜款潛逃或者侵吞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刑法》第192條規定的,將存在構成集資詐騙罪的風險;如果存在編造虛假的投資種類或者投資方式,利用被害人投資的沖動,誘使被害人進行投資的行為,符合《刑法》第266條規定的,將存在構成詐騙罪的風險。
二、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非法經營罪的風險
此前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管理規定》(銀發[1994]198號)中存在關于金融業務和金融機構的相關具體規定,雖然該管理規定已經失效,但是其中對于金融業務和金融機構的界定仍然具有參考意義,其第4條規定,金融業務是指存款、貸款、結算、保險、信托、金融租賃、票據貼現、融資擔保、外匯買賣、金融期貨、有價證券代理發行和交易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金融業務;第3條規定,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作銀行、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及郵政儲蓄網點;(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三)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四)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加密資產資管行業從事相關活動,在沒有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就存在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風險。與此相對應的,非法經營的風險也隨之而來,如果存在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從事了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或者被認定為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將存在構成《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的風險。
三、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風險
《刑法》第287條之二規定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判處刑罰。部分加密基金已參與到代幣網絡的具體運行或者技術服務等其他具體活動中,如果其所服務的團隊存在違法犯罪行為,且該基金被認定為對他人實施犯罪“明知”,那么大概率會被認定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甚至會被認定為具體犯罪的幫助犯,與其他犯罪人一同進行處罰。
寫在最后
加密資產資管行業因為其特殊性,所以即使身處國外,可能依然存在被行政監管的可能,刑事犯罪的風險更是始終存在。一旦相關行為損害了中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可能不會依據“保護管轄”的雙重犯罪要求去判斷該行為在當地是否違法,因為對于利用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犯罪地”的概念已經進行擴大解釋,可以直接依據“屬地管轄”原則進行處理。所以,加密資產資管行業僅在其當地完成合規工作可能遠遠不夠,在擁有全球客戶的情況下,可能需要完成更多國家的刑事合規工作,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做好風險防范。
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上述觀點為一家之言,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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