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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拍賣NFT 應注意哪些法律問題?_N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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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900/1/1 0:00:00

有幸在NFT領域,深度了解了一些公司、團隊和人,感謝大家信任。針對普遍出現的NFT拍賣中的法律問題,我們統一做風險提示,僅供業內老友參考。本文不做科普和法條堆砌,適合對NFT有一定了解的人士閱讀。

拍賣標的之“可處分”性質

根據近年修訂的《拍賣法》的要求,拍賣標的是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我認為,其中包括兩個要點:1)標的物自身合法;2)標的物可被確權處分。

就標的物合法性而言,拍賣法第七條緊接著對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進行了排除,也就是說,禁止拍賣的依據必須是法律或行政法規,不包括政策文件或地方紅頭文件。以幣圈常見的礦機為例,BTC的礦機雖然在四川、內蒙等地被“負面評價”,但不影響其作為拍賣標的的合法性。

肖颯:央行數字貨幣或深刻影響金融行業整體法律結構: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央行數字貨幣可能會深刻影響“金融行業整體法律結構”。目前我國金融體系中以銀行為主的間接融資體系占主導地位,央行數字貨幣出現與普及,將深刻改變儲戶與銀行間的法律關系,從而重構金融實務。比如說,數字貨幣普及后,儲戶不再需要存款保險,存款利息的調整及支付結算會變得非常方便,央行貨幣政策的傳導效果更容易實現。肖颯表示,因為央行數字貨幣自帶時間戳等功能,未來銀行業與儲戶之間的法律關系,民間借貸的證據問題會更清晰,洗錢罪等罪名甚至會被束之高閣。(21世紀經濟報道)[2020/4/22]

同理,NFT自身受到監管關注,其法律性質至今并無定論,但在行政法規禁止之前,它都可以當做拍賣標的。

聲音 | 肖颯:區塊鏈整頓行動已開啟,地方中小型涉幣交易所將是重點:金色財經報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據我們了解,監管部門從未停止過組織學習區塊鏈相關技術原理和應用的培訓。區塊鏈技術探討會和幣圈涉案研討會上,也時有監管部門的研究人員等現身分享。而司法實踐中,我們也先后處理過多起涉幣刑案、涉交易所刑案等的咨詢。能夠看到,區塊鏈技術正規軍‘出山’,‘剿匪’行動已先行。結合我2014年辦理的廣東省首例比特幣詐騙案件至今,幣圈鏈圈涉嫌刑事犯罪的主要罪名有:詐騙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地方上中小型合規性較差的涉幣交易所或成為‘首選’打擊對象。”[2019/12/19]

標的物可確權處分問題,乍看起來區塊鏈技術基礎上進行NFT發行,可確保所有權歸屬。然而,從實踐看,NFT的底層法律權利魚龍混雜,知識產權的附屬權利,甚至戲仿等問題會凸顯出來。還有將債權(債權的債權)進行NFT,有時債權關系的不穩定也使得后續權利地動山搖。颯姐建議,文創類NFT注意與前權利人的合同約定,明細產權關系和分成比例等細節,防止出現產品大火之后的法律糾紛。

聲音 | 肖颯:發改委發文意圖是向市場釋放信號:據星球日報消息,對于國家發改委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征求意見稿)》中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發改委此舉的意圖是向市場釋放信號,讓廣大從業人員和參與者了解“虛擬幣”挖礦行為并非我國政府所鼓勵的行為,而是被“淘汰”的產能。鑒于我國規范性法律文件對于 ICO 及變相 ICO 的態度是“非法公開募集資金”,可以判斷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法律并不會給予發行、買賣數字貨幣以“合法身份”,反而會更堅定地認為是非法行為。[2019/4/9]

拍賣委托人的身份問題

聲音 | 肖颯:海外監管機構將逐步回歸嚴格管理的軌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律師肖颯今日發文稱,隨著海外監管機構與交易所、項目方打交道越來越多,尋求金融消費者與金融創新的平衡,監管機構態度起了變化,目測未來將逐步回歸嚴格管理的軌道。外部監管趨嚴,有些華人偽“出口”的ICO項目勢必回流。一定要小心“組織領導傳銷罪”的風險,不要直接或間接授意一些組織或社區參與幣的銷售活動。[2018/9/5]

首先,拍賣委托人不得與拍賣平臺人員重合,也就是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其次,拍賣委托人不得與競買人重合,不能自導自演,法理邏輯是防止洗錢。

再次,買賣委托人必須實名,從《拍賣法》到《拍賣監督管理辦法》再到《網絡拍賣規程》(GB/T 32674-2016)都要求拍賣委托人實名,在實務里,就是對所有者或合法持有人的身份進行核驗。NFT交易中,往往忽略對委托者的真實身份考察,甚至暗示委托人可以找SPV公司充當“臨時演員”,這種做法會留下風險敞口,后患無窮。

拍賣公告與展示

颯姐跟蹤了一家網絡拍賣平臺,在其售賣NFT產品時,采取了盲盒處理辦法,給競買者無限遐想。但是,從法律上講,拍賣人應當于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且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少于兩日。

傳統拍賣業務里,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并提供查看標的的條件和有關資料,這也是為了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網絡上售賣NFT公告寫得像玩笑一般,根據法律規定,拍賣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標的展示時間、地點;

(四)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請注意,切勿對拍賣標的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拍賣人的連帶責任

拍賣人“明知”委托人對拍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沒有所有權或者依法不得處分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這里的“明知”在知網上有N篇論文,理論中爭議很大,颯姐認可的觀點是:明知就是知道,不等于故意。

但有一點是確定的,那就是拍賣人被法律賦予了一個義務:審查委托人是否為權利所有人或合法擁有人。實務里,并不是要簽合同時單純寫一個“乙方保證自己委托的物品或權利歸自己所有”,并不充足,可能法律期待的更多。從保守的角度講,做一個小盡調可能更好。

NFT拍賣中,有個比較尷尬的現實:拍賣人自身根本就沒有拍賣牌照。對于沒有行政許可就從事拍賣業務的,由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且可處罰款(違法所得的1-5倍)。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徘徊在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邊緣,懇請諸位業內老友重視。

寫在最后

還有一個tip與大家分享,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品真偽或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可以預測在未來NFT相關合同中,會不斷出現不承諾拍品品質的聲明。雖然合法,但不道德。如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Tags:NFT數字貨幣區塊鏈BTCNFTMAKE數字貨幣交易所騙局區塊鏈域名還有市場前景嗎BTCs是不是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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