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東案,一直牽動幣圈人的心。官方消息一直未公布。
日前,歐科鏈訊消息,稱趙東案庭審已結束。
總結下消息內容:
1、趙東等人為跑分平臺提供OTC服務,所涉交易達2kw+元,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2、其他多人搭建四方支付跑分平臺,服務上游賭博黑灰產,涉案金額31億元,涉嫌非法經營罪;
3、趙東獲利3w+元,已認罪認罰,檢察機關建議量刑2年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4、檢察機關對趙東團隊其他人建議量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其中周光楷已認罪認罰,建議適用緩刑;趙鵬、余曉菡拒不認罪。
消息一出,熱議不少,主要集中以下3個問題。
1、趙東團隊涉案金額、獲利數額這么少?
聲音 | 趙東:強盜邏輯就是我搶你的錢是為了你更有動力賺:今天,趙東微博評論江卓爾之前發的文章《算力戰=大佬燒錢,補貼給礦工(兼談最近行情)》表示,強盜邏輯就是 我搶你的錢是為了你更有動力賺錢。江卓爾表示,如果讓礦工自由選擇的話,理性礦工會不會支持大佬切算力到BCH上燒錢,來提高自己挖BTC的收益?[2018/11/18]
刑事案件對證據認定的苛刻程度較高,以至于多數案件很難完全復盤查清,往往最終查實的金額遠低于實際犯罪數據。
以詐騙罪為例,按照傳統的認定詐騙罪的做法,需要對詐騙所得逐筆核對,并且詐騙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間還要一一對應。現實是,一些被害人沒有報案、一些被害人沒有留存轉賬記錄或者現金交付,對于這部分的金額多半只能從犯罪金額中去除。此外,網絡詐騙又呈現“一對多”、“多對多”模式,犯罪鏈條復雜,犯罪分子又“與時俱進”,有時很難將全案各個環節都查清楚。任何一筆資金,一個環節查不清,很可能就只能從總金額中去除了。
聲音 | 趙東:bitfinex當年因用Bitgo的“安全方案”丟了12萬個比特幣:今日,Dfund創始人趙東轉發網友《布局ing|高盛與億萬富豪Novogratz 參投區塊鏈安全公司BitGo ?》一文,然后評論稱,bitfinex當年就是因為用了Bitgo的“安全方案”,所以丟了12萬個比特幣......[2018/10/19]
題外話,也正是以上原因,側面導致很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不認罪,尤其是初期偵查階段,看不到卷宗材料的情況下,不是不想認,是不知道司法機關掌握了多少證據,自己該認多少,萬一不當心認多了呢。
2、量刑兩年,輕了嗎?
幫信罪,最高刑期3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說無論涉案多少金額、獲利多少,頂天了,也只能判3年。
這和當初的立法思路有關,專業術語稱為“幫助行為正犯化”。大白話翻譯,對一些外圍助攻行為,單獨進行刑法打擊。意圖是斬斷核心犯罪行為的“手手腳腳”。某種程度上屬于降維打擊,所以在刑法設定中屬于輕罪,嚴格控制最高法定刑。
聲音 | 趙東:無幣區塊鏈不是創業者的機會:趙東在微博表示,無幣區塊鏈會有一定生存空間,但一定不是創業者的機會。市場空間有限,國有機構的大型技術外包項目也很難拿到。[2018/9/27]
此外,刑事政策鼓勵被告人坦白供述、鼓勵認罪認罰、鼓勵積極退贓等,被告人如果做到上述任意一項,原則上都可以獲得一定程度的從輕處罰。多項相加,刑期便更低了。3年降成2年,也在法律框架內。
題外話,回想當年在體制內,最痛苦不過計算刑期,想按爆計算器。
3、為什么團隊多人不認罪?
盲猜一通。OTC+幫信罪,最核心的辯點一定是“主觀是否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實施犯罪”。圈內普遍的共識是,OTC體量大,被動遇到黑錢幾率高,但主動碰黑錢,不會。
實踐中,關于“明知”,并不是“非黑即白”,即要么明確知道、要么完全不知。更多的是一種“模棱兩可”的狀態,隱隱不安又覺無事。這也是最難評判的狀況。需要結合被告人的認知情況、既往經歷,交易對手之間往來情況,獲利情況等,綜合審查判斷。
金色財經現場報道 趙東:未來區比特幣會漲到100萬美元:金色財經現場報道,在世界區塊鏈大會·三點鐘峰會中的“蠻子十問”環節中,薛蠻子問到,數字貨幣行業的主流貨幣,在未來會是什么價格?趙東表示:未來,在五年、十年等,比特幣會上漲到100萬美元,現在的比特幣和區塊鏈技術還是有很多缺陷的,未來十年,比特幣價值會達到20萬億,信息數字化會成為大勢所趨。我們為什么要投資?對于絕大部分人而言,我們可能不會投身區塊鏈公司去開發技術,大家會更偏向于投資,我們人生需要不斷的創想,從根本意義上而言,區塊鏈行業就是一場賭博。項目比小于1的,投資者一定會輸錢。比特幣不僅有概率上漲至100萬美元,還有可能跌至0。假如真的有這樣的情況發生,我們這些投資者都要做好心理準備,但未來是光明的。[2018/4/25]
OTC行業,涉及虛擬貨幣,本就天然不利。不少司法機關人員認為,正因為遇到黑錢幾率高,更應該提高注意義務,防范風險。而當前嚴打的政策背景下,“主觀明知”的認定,放的比較寬。風口行業更應提高警惕。
此外,腹黑下。認罪認罰,2年,可能緩刑。拒不認罪,量刑1年半。事實上已經羈押了1年,真判實刑,再半年也出來了。緩刑的期限絕不低于2年,從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算,期間社區矯正、各種監管,最早也要2023年結束。要是有人上訴,時間更久了。不排除有這方面的考量。當然,有人會說累犯問題,見仁見智,多數人不會認為自己會再犯罪。
說一些正經話。
最近兩高一部公布了《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有媒體稱為首個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的司法文件。其中明確提及“虛擬貨幣”的有2條。
第十條,結合上述第三個問題,明確了司法機關認定“明知”的一種方式。第一次可能因為證據不足無法認定是犯罪,提示一次,再次發生就直接入罪了。事實上,在實踐中不少地區早已如此操作,尤其是“斷卡行動”以來。
第十一條,關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觀行為認定。簡單的可以理解為,洗黑錢的幾種手段。其中可能引起疑問的是,何為“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民法概念上,存在上下30%的區間,即“低于市價的70%”或者“高于市價的130%”,是不合理的。回到刑法,空間未必那么大,需要結合案情和市場狀況綜合分析,更取決于被告人對于價格能不能給到合理解釋,令司法機關信服。
十、電商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手機充值卡、游戲點卡、游戲裝備等經銷商,在機關調查案件過程中,被明確告知其交易對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與其繼續交易,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一、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收款碼、網絡支付接口等,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二)以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通過電商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手機充值卡、游戲點卡、游戲裝備等轉換財物、套現的;
(三)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 “手續費”的。
實施上述行為,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作者:火小律
注 : 一 切 以 官 方 消 息 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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