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3日,分布式資本合伙人沈波在推特上發文,說自己的數字貨幣錢包被盜,損失金額高達4200萬美元。
一、偷數字貨幣不算偷?
由于本人主要從事刑事辯護,身邊人問我,要是我的數字貨幣被盜怎么辦?我的第一反應,報警呀,自己的財產受到損失,自然要去找警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此同時,不知是巧合還是刻意而為之,11月23日當天,中國檢察官發表一篇名為《非法竊取比特幣的刑法定性》的文章,文章認為“當前,我國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而個人支配的比特幣也不能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在比特幣無法認定為財產的情況下,非法竊取比特幣的行為,需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予以規制。”看完文之后我陷入沉思,憑借樸素的法感覺,既然我的東西被偷了,偷東西的人不自然應該是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嗎,為什么會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處罰呢?二、盜竊數字貨幣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合理嗎?
一美國夫婦通過交換SIM卡盜竊25萬美元加密資產被定罪:金色財經報道,根據德克薩斯州圣安東尼奧法庭記錄,22歲的安德魯·珀西·特魯希略和34歲的澤娜·伊莉斯·多安森從一份加密文件中偷走了25萬美元。調查顯示,這名男子在AT&T手機經銷商工作,通過交換SIM卡入侵其他人手機,訪問其他人的加密賬戶,并將資產轉移到自己錢包。
特魯希略被判33個月監禁,緩刑3年,并被要求支付28萬8千美元的賠償金。他的同伙被判兩個月監禁,五年緩刑,以及類似的罰款。[2023/3/17 13:10:51]
首先要明確一點,雖然這篇文章發表于中國檢察官雜志和微信公眾號內,文章作者也是在職檢察官,但是嚴格來說,這篇文章只是一種學理上的討論,并不構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但是這種實務類文章,在各地司法實踐中也是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以我本人在裁判文書網以“比特幣”“盜竊”為關鍵字進行檢索為例,各地法院既有以盜竊罪進行定罪處罰,又有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被告人進行定罪處罰。一份大連市中級法院的所做的遼02刑終258號刑事判決書具有一定代表性,在一審認定被告人為盜竊罪的情況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犯盜竊罪部分,改判當事人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相對應的刑期也從十一年驟降至四年。既然如此,那就讓我們沿著這篇文章的思路,思考一下認定盜竊數字貨幣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合理性。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設立在刑法分則第六章擾亂公共秩序罪中,可見,本罪所保護的法益應為為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安全;盜竊罪則是一個傳統的自然犯,其所保護的法益為他人占有的財物,此財物的范圍包括有體物、無體物和財產性利益。非法竊取比特幣這篇文章中之所以認為盜竊數字貨幣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因為數字貨幣在央行、工信部等部委發布的通知中認定不屬于貨幣,不具有財產性質,不符合盜竊罪中的財物概念,所以才應以非法竊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但是這篇文章中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問題,通知中寫道“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于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雖然否定了數字貨幣的貨幣屬性,但是從來沒有否認數字貨幣的商品屬性,既然是商品,則自然應當被視作“財物”進行刑法上的規制與保護。從另一個角度思考,為全社會所拒絕的物品,其非法屬性甚至有全國人大所制定的法律為其背書,其不僅不具有商品屬性,甚至我都不認為其具有物品屬性。但是,《全國部分法院審理犯罪案件工作座談紀要》中明確說明“盜竊、搶奪、搶劫的,應當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或者搶劫罪定罪,但不計犯罪數額,根據情節輕重予以定罪量刑”。既然在法律中都對其進行否定性評價的可以作為刑法中盜竊罪所保護的“財物”,那么我們有什么理由把一個僅僅由部門規章排除在貨幣之外的財物排除在盜竊罪的法益保護范圍之外呢?將盜竊數字貨幣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在實務中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如何確定最終被告人刑期。按照前述文章邏輯,數字貨幣不視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則數字貨幣就沒有認定其市場價值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同樣我們也可以依據“審理犯罪紀要”中所說同理適用,不計犯罪數額。但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入罪標準其中一項就是“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既然數字貨幣被盜無法進行價值評估,那么該如何認定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的損失,也是一個需要研究的問題。最后此篇文章認為,盜竊“冷錢包”的行為因為沒有入侵計算機系統的行為,沒有造成實際損失,是無罪的行為。這個結論我不想從法律角度解讀,只想問問,根據能量守恒定律,被害人花大價錢買了數字貨幣存在“冷錢包”內,但是盜竊“冷錢包”又沒有侵入計算機系統,行為人不構成犯罪。那么被害人連救濟的途徑都沒有,他的錢去哪了,憑空消失了,能量在這一刻突然不守恒了?最后,我想說一下,作為數字貨幣的玩家,在數字貨幣遭遇被盜的情況下還是要找報案以維護自己的權益,畢竟最終的盜竊數字貨幣的司法實務中,還是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的情形。
報告:今年加密貨幣市場已發生了32起盜竊和欺詐事件,總案值達29.9億美元:9月1日消息,周二發布的一項研究顯示,今年加密貨幣市場的網絡入侵和欺詐案件激增,目前為止已發生了32起盜竊和欺詐事件,總案值達29.9億美元。根據追蹤加密貨幣市場信息并撰寫加密貨幣市場指南的Crypto Head的分析,今年的加密貨幣盜竊和欺詐事件數量有望打破2020年創下的38起的記錄,去年的案件數量較2019年上升了40.7%。今年的盜竊和欺詐案件平均案值為9330萬美元。對錢包和交易所的攻擊是最常見的類型,在過去10年中發生了126次,超過了與去中心化金融(DeFi)相關的攻擊和欺詐(各41次)。Crypto Head的加密技術作者James Page寫道:“然而,DeFi漏洞的數量正在增加,這種新技術更容易出現潛在的弱點。”(新浪財經)[2021/9/1 22:51:01]
報告:攻擊者在過去八年從區塊鏈項目中盜竊了逾130億美元:針對各種基于區塊鏈網絡的攻擊在2019年達到頂峰后,自2020年初以來已經大幅減少。最近的一份報告調查了區塊鏈網絡、交易所以及錢包遭到成功黑客攻擊的次數,得出的結論是,攻擊者在過去八年中盜竊了逾130億美元。該報告指出,EOS網絡遭受的入侵最多,而作惡者從錢包中盜走的資金最多。
Atlas VPN編制的文件顯示,針對各種區塊鏈網絡的攻擊總數為330次。前兩起黑客事件發生在2012年。有趣的是,該公司指出,直到2018年區塊鏈攻擊在黑客中才變得越來越受歡迎。如圖所示,2018年上半年(H1)的黑客攻擊數為22次。然后在2019年上半年,襲擊事件激增至創紀錄的94起,全年襲擊事件數量上升至133起。雖然2020年還沒有結束,但襲擊的數量明顯減少了。該報告總結稱,“基于歷史數據,2020年的黑客攻擊似乎不會達到去年的創紀錄高位,區塊鏈黑客攻擊將繼續減少。”(Crypto Potato)[2020/11/7 11:56:29]
9名嫌疑人因盜竊比特幣機器而被捕:2月23日晚上10點左右,馬來西亞Serdang逮捕了九名犯罪嫌疑人。稱,“我們發現犯罪嫌疑人試圖通過網站和Facebook出售設備時實施抓捕。”稱在27日已經恢復了58臺比特幣價值超過50萬令吉(馬來西亞貨幣)的比特幣。[2018/2/27]
頭條 BAKCNFT系列logo疑似未經藝術家授權,將被刪除并替換YugaLabs旗下BoredApeKennelClub(BAKC)NFT系列的logo疑似未經許可或未經其藝術家許可使用.
1900/1/1 0:00:00關于加息和FTX 首先,2022年最大的宏觀影響因素是加息,這對包括加密貨幣在內的全球資產帶來壓力,加上加密貨幣市場內部出現了類似FTX崩潰這樣的事件,使得加密貨幣市場受到了巨大的打擊.
1900/1/1 0:00:00DEX的誕生可以溯源到最早2014年的Counterparty,當時平臺提供CounterpartyDEX創新功能,所有Counterparty代幣都可以在基于比特幣網絡的DEX上進行交易.
1900/1/1 0:00:00當以太坊在2087年最終成為主流,美聯儲不再存在時,歷史學家會將Crypto的起源追溯到2011年的一個時刻,當時暴雪削弱了VitalikButerin《魔獸世界》中角色的「虹吸生命」法術.
1900/1/1 0:00:00被稱為“狗狗幣殺手”的Shib,即將推出Layer2解決方案ShibariumBeta版本。ShibariumBeta運行在以太坊之上.
1900/1/1 0:00:00Odaily星球日報譯者|念銀思唐 BitFlyerHoldingsInc.聯合創始人YuzoKano計劃重新擔任這家日本最大加密貨幣交易所的首席執行官,并指導該交易所進行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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