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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互金協會等三大金融協會發布關于防范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2022年4月13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關于防范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一時間大廠和從業者、購買者紛紛來電留言詢問,針對大家普遍關心的問題,颯姐分享觀點如下:NFT=or≠數字藏品
本次倡議中使用了NFT的字樣進行描述,一經發出,有些從業者留言:我們不是NFT,我們是數字藏品、數字藝術品。這種掩耳盜鈴的做法無益于事情的解決。NFT對文創行業的促進作用,社會各方有目共睹,藝術品數字化和藝術創作數字化既是大勢所趨,也是文化自信的表現。但是,NFT在售賣過程中,出現了金融化的傾向,尤其是二級市場的開放,進一步刺激了消費者的炒作心理。請注意,本次提出倡議的是金融口的自律組織而非文化類組織,這就說明數字藏品金融化的問題已經凸顯出來并被監管部門關注到了。底層商品/數字作品與金融資產脫鉤,不可變相發行、交易金融產品
聲音 | 肖颯:法律態度非常堅決 發現在境內發幣立刻取締: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今日發表題為“區塊鏈項目,需注意哪些司法新動向?的”分析文章。文章表示,司法機關嚴陣以待,提前用相關法律知識武裝自己,以便更好地適應或許會出現的涉幣案件潮。反觀鏈圈,幾乎每一個區塊鏈項目方都有“發幣”的沖動,雖然我們理解“激勵機制”對項目自身的作用,然而,一旦發幣ICO,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會被定性為“非法的公開融資行為”,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或非法經營罪等。對于“境外發幣,境內無實質銷售”的行為,當下,司法機關采取的方式還是相對寬容的,基本不會主動“穿透式審判”,而是“等子彈再飛一會兒”。因此,類似的項目方暫時可以喘息,記住萬不要回國內進行“路演”等銷售活動,以免遭遇刑事風險。肖颯在文中還表示,目前,在內陸一些城市拿區塊鏈技術蒙騙投資者的不法活動有所抬頭,相信辦案機關不會坐視不管,傳說中的“剿匪”工作勢在必行,務必保護好老百姓的錢袋子。目前法律的態度非常堅決,發幣是非法公開融資,涉幣交易所不允許在境內存在,一旦發現立刻取締。同時,針對區塊鏈項目的備案,已經如火如荼進行中,但備案不是許可,并不能因此獲得“法律金鐘罩”,如果涉嫌違法犯罪,該處理的時候絕不會手軟。[2019/12/16]
講真,本周有從業人員詢問是否可以將房地產與NFT相結合,發行類金融產品,被颯姐拒絕了。如果從廣義解釋,“不在NFT底層商品中包含證券、保險、信貸、貴金屬等金融資產,變相發行交易金融產品。”這里的“等”應當“同質解釋”,與證券、保險、信貸、貴金屬的性質相同、外溢性類似,颯姐認為房地產應當被解釋進來,奉勸有類似想法的朋友,不要以身試法。那么,已經將金融資產與NFT掛鉤并銷售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舉重以明輕,最大的紅線是《刑法》第174條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聲音 | 肖颯:國內部分區塊鏈公司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發平臺幣”業務是違法的: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近日,記者注意到一個既可以幫助客戶創建代幣又能一鍵開交易所的軟件。記者嘗試創建代幣,官網介紹該服務“操作簡單快捷,只需三步就能發行代幣:注冊登錄、填寫代幣信息、支付ETH”。創建頁面簡單粗暴,創建者需要輸入代幣全稱、代幣簡稱、初始發行總量、小數位數等最基礎的信息。記者了解到,除了創建代幣,該軟件還支持上幣和一鍵開交易所等服務。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對記者表示,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門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后,國內的交易所外移或關閉。國內部分區塊鏈公司宣傳能夠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發平臺幣”業務,這是有違我國現行政策和法律的,其中提供“代發平臺幣”業務行為涉嫌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提供“成立交易所”業務的行為則是設立交易所行為的幫助行為,與參與投資設立交易所的投資人形成共犯關系,共同觸犯非法經營罪。[2019/7/10]
聲音 | 肖颯:使用數字貨幣代替工資 存在逃稅漏稅的嫌疑:據核財經消息,近日,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無論是“九四公告”還是“風險提示”,既不屬于行政法規,也不是法律,其僅是各主管部門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具有規范效力,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文本。使用數字貨幣代替工資,存在逃稅漏稅的嫌疑。目前,我們并沒有出臺專門的法律以規制發幣行為,但發幣的行為邏輯背后確實違反了我國現有法律法規。涉嫌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2018/9/26]
二級市場還能不能開?
毋庸置疑,開設二級市場對于NFT的價格發現有幫助。即開設二級市場自身并無重大法律問題,關鍵是這項業務屬于持牌業務,并不是寄售平臺、發行平臺自己或SPV公司就能做的。從颯姐辦理案件的實踐經驗看,37號文、38號文還是二級市場的法律底線。在各省保留的各類交易所中,基本上沒有發現可完全阻擋《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的牌照。不要失落,交易所可在文件允許范圍內嘗試部分NFT數藏的掛牌。從長期看,市場有需求就要有制度供給,北上深都有自己的持牌交易所或者sandbox在限定范圍內,也許可以給予金融消費者另一個標的選擇。未可知,需要時間。增設反洗錢義務
聲音 | 肖颯:虛擬幣交易所有反洗錢的義務:據新浪財經消息,律師肖颯刊文指出,區塊鏈團隊的“技術猿們還是會關注‘尖叫的產品’,風險意識明顯較弱,至于反洗錢等問題甚至沒有深入思考過。而這是一條‘一票否決’的關鍵票,絕不能丟!”“我們建議具備能力的優質團隊,考慮配備專業的反洗錢師(總部在紐約的國際認證資格)”,至于反洗錢的義務,“當然,虛擬幣交易所,概莫能外。”[2018/9/19]
國內NFT發行、交易平臺總體而言合規性較高,很少發現非國際版收受比特幣、以太幣和USDT或平臺幣的情況。但,某些平臺有國際版,普遍存在收取虛擬幣的現象,中國人在境外從事在我國違法在海外合法的業務,管轄權最終還是會落在國內,請勿聰明反被聰明誤。在實名認證方面,多數平臺還是能夠做到的,但普遍反洗錢意識不足。其實,無論是國標還是國際標準,對于“交易對手方”劃入合規體系都是有要求的。我們建議平臺采購反洗錢服務,最嚴格的是金融行業反洗錢系統,可參考執行。同時,我們發現NFT平臺存在大量未成年人買家,根據《民法典》第十九條和相關政策,根據行為習慣畫像,重新設計算法,將不符合未成年人認識水平的購買行為提前預判和處理,防止青少年沉迷其中,造成家庭沉重財務負擔。
聲音 | 肖颯:海外監管機構將逐步回歸嚴格管理的軌道: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律師肖颯今日發文稱,隨著海外監管機構與交易所、項目方打交道越來越多,尋求金融消費者與金融創新的平衡,監管機構態度起了變化,目測未來將逐步回歸嚴格管理的軌道。外部監管趨嚴,有些華人偽“出口”的ICO項目勢必回流。一定要小心“組織領導傳銷罪”的風險,不要直接或間接授意一些組織或社區參與幣的銷售活動。[2018/9/5]
不為投資NFT提供融資支持,不包括支付
有支付公司很擔心自己是否會被倡議書規制,從現有條款看,“不為投資NFT提供融資支持”,這里的融資是指“加杠桿”而非支付渠道。然而,根據近期幫信罪實務和“科技中立”想法的破除,支付渠道對于自己的商戶要有所了解,不得以不知道客戶資金來源為由抗辯。做好KYC是支付公司的基本義務,對于新業務尤其是與虛擬資產相關的業務應當更為謹慎。一個作品發眾多NFT,屬于變相ICO嗎?
本次倡議最值得關注的是其中明確規定“不通過分割所有權或者批量創設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質化特征,變相開展代幣發行融資”。這似乎意味著大規模發行NFT的行為均存在較高的法律風險。但實際上本條倡議的重點在于“變相開展代幣發行融資”。換言之,政策所抵制的是變相開展代幣發行融資的行為,而“通過分割所有權或者批量創設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質化特征”的表述僅僅是對代幣發行融資的典型模式進行舉例,換言之,利用NFT進行代幣發行融資的典型行為就是通過分割所有權或者批量創設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質化特征,但不能說有符合這類模式的行為就是代幣發行融資的行為。那如何理解代幣發行融資呢?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非法公開融資行為。在融資行為中,融資的對象在提供資金的時候一定會有“投資并等待未來某個時點收益”的意思。因此,對倡議中的這一條款要進行“穿透式”實質理解,而不能在所有權、物權或債權上兜兜轉轉。實際上,這也與監管部門以往對ICO的態度一脈相承,即在比特幣盛行時期提示謹防比特幣炒作風險,在虛擬貨幣盛行時期謹防虛擬貨幣相關金融風險。時至今日,元宇宙、NFT的概念又盛行一時,因而相關不法人員又借助元宇宙、NFT的形式變相開展ICO。這當然也為監管部門所抵制。因此,本次倡議之所以提及分割所有權或者批量創設等方式,正是因為該等方式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NFT的非同質化屬性,從而可以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ICO。因此,只要相關企業合法合規運行NFT平臺,不開展變相ICO的行為,便不存在此類法律風險。但需要注意的是,變相的解釋權往往在監管部門,即便企業自認其行為不構成ICO,但也存在被誤判的可能。故企業最好采取有關措施增強NFT的非同質化特征,以防相關法律風險產生。同時,不能機械理解“變相”就是任何行為均可,而將正常銷售行為和促銷行為也當作變相發幣,這種做法不可取。對于“變相”的理解,還得回到倡議本身的出臺目的來看,就是堵住金融風險而非抑制文化行業數字化發展。
寫在最后
《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對于防止數字藏品金融化,發揮數字藏品行業本身的文化價值具有重要意義。要理解《倡議》的精髓,就必須要明白我們防范的是數字藏品的金融化,而非數字藏品本身。NFT的金融化現象在國外市場尤為興盛,國外數字藏品多發行在公鏈上,且可以隨意轉讓和再次銷售。這就使得國外數字藏品金融化沒有任何阻礙,數字藏品本身的文化藝術價值亦湮沒在金融化的大潮之下,“對敲”等擾亂交易秩序的行為也屢見不鮮,這些亂象本身就蘊藏了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可能。在《倡議》公布前,國內主流數字藏品平臺均發布了行業自律書,做到數字藏品平臺全流程實名,內容全鏈審查。但仍有個別平臺蠢蠢欲動,欲通過“發揚文化IP”之名行數字藏品“金融化”之實,這種做法無異于飲鴆止渴,切斷行業發展道路。《倡議》的公布正是阻擋數字藏品市場金融化、助力行業健康發展的利器。《倡議》中的六項行為規范基本斷絕了國內數字藏品金融化的可能。這對于發揮數字藏品本身的文化藝術價值是重大的利好消息。同時現有的致力于發揮數字藏品文化藝術價值的平臺亦無須過分緊張,只要相關企業合法合規運行數字藏品平臺,不開展或變相開展ICO行為,便不存在相關的法律風險。數字藏品行業本身擁有巨大的發展前景,但不可否認數字藏品的特性使其具有被金融化的風險。《倡議》的發布正是“及時糾偏”的良藥,有助于國內數字藏品市場走出一條健康、積極的文化產業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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