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鏈法研究:比特幣可以繼承嗎?_數字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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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民法總則》,還是即將生效實施的《民法典》,對于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都持有開放的態度。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比特幣是否屬于受法律保護的虛擬財產?大家經常調侃的“祖傳比特幣”“把比特幣留給下一代”從法律上來看是否可行?下文我們將對上述問題一一進行解讀。十月份以來,比特幣價格連日上漲,最高到達19888美元,而比特幣的歷史價格最高點是19875美元。這次的價格上漲,突破了比特幣的歷史最高價。2009年1月3日,比特幣創立者中本聰在赫爾辛基的一個小型服務器上創建、編譯、打包了第一份開源代碼,比特幣世界的第一個區塊被創建,比特幣誕生。后來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在普通人眼中比特幣是一文不值的。2010年5月22日,比特幣早期礦工程序員LaszloHanyec,使用一萬枚比特幣成功購買了兩塊披薩。大概誰也想不到,十年后比特幣漲到了2萬美元,而這兩塊披薩價值2億美元。類似的例子,在幣圈數不勝數。根據權威區塊鏈數據平臺Glassnode的數據顯示,截止到11月4日,持有1枚及以上BTC的地址數量已達到824,193,刷新歷史記錄。此前的歷史高點為9月17日創下的824,160。由于價格波動大,大家入手購買比特幣的價格也不盡相同,很早就開始持有比特幣的幣圈老人會自嘲自己持有的是“祖傳的比特幣”、“把我的比特幣留給后代”……雖然都是一些戲謔之言,但比特幣能否繼承,是一個很正經的法律問題。我們首先來看看,截至到目前為止,涉及到比特幣的現行法律規定有哪些?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中曾提及比特幣性質的文件是2013年12月5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通知》中提及:“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于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同時,在央行的公告中還指出:“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此外,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其中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九四公告同時強調:“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通知》中雖明確否定了比特幣的法幣地位,但是并沒有限制普通民眾對比特幣的持有和交易。而《九四公告》,禁止的也是代幣發行融資及相應的交易平臺和支付結算,也并沒有否認比特幣是作為虛擬財產的存在。從效力層級上來看,上述《通知》和《九四公告》都應當屬于部門規章,想要進一步了解公告的實質內容,可以參考鏈法此前的文章。也就是說,從法律上來看,比特幣屬于特定的虛擬商品,即虛擬財產。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正式施行,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將同時廢止。根據《民法典》及上述《通知》和《九四公告》,我們在回答“比特幣能否繼承?”這個問題時,需要了解清楚兩個問題:第一,《民法典》是否保護虛擬財產?及比特幣的法律屬性問題。第二,比特幣是否屬于“遺產”的范圍?《民法典》是否保護虛擬財產?比特幣的法律屬性如何?

動態 | 紐約州參議院正在推進區塊鏈法案:紐約州參議院將考慮兩項法案,以支持在紐約州使用和發展區塊鏈技術。第一個法案是S4142,將承認區塊鏈記錄和合約是州法律下的電子簽名,賦予它們法律影響力。第二個是S6037A,它將把“分布式賬本技術”的開發人員加入到“Excelsior就業計劃”中,該計劃附帶稅收抵免。這些提案由參議員Diane Savino(D-23)提出,并得到互聯網和技術委員會的批準。法案隨后由參議院全體議員投票表決。如果獲得通過,這些措施將移交給紐約州議會審議。(coindesk)[2020/2/14]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是關于“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的規定,其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領導小組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理解與適用》中,對該條有明確的釋義。其中明確:該條是關于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引致性規定,但其宣示了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并為之后特別法的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民法典》對《民法總則》的這一規定予以了保留。《理解與適用》指出:“上述規定是一條具有時代性意義的規定。21世紀是互聯網時代,以云計算、大數據、5G、人工智能、區塊鏈等關鍵技術為代表的新科技已經且仍將對現代經濟社會產生巨大的影響。”《理解與適用》同時指出:數據和虛擬網絡財產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物,具有以下特點:它在法律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無論是數據還是網絡虛擬財產都是建立在數據基礎上的虛擬物,對于權利人來說,可以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具有經濟價值。民法所保護的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屬于權利人通過合法勞動取得,具有可交換性,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雖然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本身是無形的,但是他們在網絡空間中也具有一定的“有形”存在。這種“有形”是相對于網絡世界而言,并非真實存在。畢竟數據的存儲需要空間,網絡虛擬財產也是有活動的空間。不難看出,比特幣顯然符合上述所有特點。當然,依法受保護的虛擬財產還應具有“合法性”的特點——虛擬財產的產生和取得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即虛擬財產應當不為我國法律禁止和限制,亦沒有夾雜、暴力、反動等內容。同時,虛擬財產的合法性還體現于取得方式的合法。無論是前述《通知》和《九四公告》,還是其他法律規定,并沒有規定比特幣等數字資產是非法的。目前來看,比特幣是具有合法性特點的。也就是說: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事實上,除了財產的“合法性”限定和《民法典》所作的一些排除性規定外,一切個人的財產都是可以作為遺產的。法律的這種正面的概括規定,其實大大拓展了遺產的范圍,將現有財產如物權、債權、知識產權、股權等全部納入其中,而且為網絡虛擬財產權等已經出現或未來可能出現的新型數據財產權等也留足了空間。202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公布了“全國法院系統2020年度優秀案例分析評選活動獲獎名單”,該活動由最高人民法院主辦。其中,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劉江法官編寫的“李圣艷、布蘭登?斯密特訴閆向東、李敏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比特幣的法律屬性及其司法救濟”從各高級人民法院初評并推選的優秀案例分析2745篇中脫穎而出,入選全國法院系統2020年度優秀案例。因為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案例進行評選時,主要考量的因素包括裁判結果和法律適用正確、案例典型性和指導性、裁判要旨和案例注解撰寫等方面,某種程度上這也意味著:該案判決中對比特幣財產屬性的認定、對涉比特幣案件的司法救濟等內容,獲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層面的認可,其典型性和指導性,也將會對全國法院系統在未來的涉比特幣案件審判實踐中產生深遠的影響。此外,在由鏈法律師團隊代理的比特幣網絡侵權第一案中,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于比特幣的財產屬性進行了認定,并有詳細的論述。法院在裁判時,引用了《民法總則》中我國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此外,對于比特幣財產屬性從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即:獲得比特幣的過程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價值性;比特幣總量恒定2100萬個——稀缺性;比特幣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處置——排他性和可支配性。前述的這些案例,在事實上確立了“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應當受到保護這一重要內容。”比特幣是否屬于“能被繼承的遺產”范圍?

聲音 | 鏈法團隊合伙人 :日本數字貨幣立法比韓國更成體系:針對“日韓數字貨幣法律法規特色”的問題,鏈法團隊合伙人律師陳飚表示,日本數字貨幣立法走在韓國前面,更成體系。陳律師表示,日本金融廳出臺了數字貨幣法律法規,同時,政府、金融機構、監管機構、行業協會也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調整,可以形成很好的法律聯動,現階段是其他國家很難比擬的。[2018/10/12]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繼承權是我國民法上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所謂繼承權,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遺囑而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或曰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當具備一定的法律事實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擁有事實上的財產權利。繼承權的實現自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同時,《民法典》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即:只有個人合法財產,才能被繼承。根據《理解和適用》的釋義,該條文所指向的合法財產,是指遺產的法律概括中必須包含合法性的限定,只有合法的財產才能作為被繼承人生前的遺留財產被繼承,簡而言之,具有合法性的財產才能成為遺產。如果所謂的遺產是被繼承人通過搶劫、盜竊、詐騙等不法手段取得,那么這些財產不得作為遺產。在前文我們已經提及,比特幣是具有合法性特點的。所以我們得出結論:比特幣可以被繼承。當然,在區塊鏈的世界,掌握了私鑰和地址,也就掌握了比特幣。

動態 | 馬耳他三項區塊鏈法案將于2018年11月1日生效:9月12日消息,馬耳他的三項區塊鏈法將于2018年11月1日生效。這些法案已得到國家議會的一致批準,但他們將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開始對該行業進行監管。截至11月1日,潛在的許可證持有者和發行人將根據新的“虛擬金融資產法”正式開始運營。在此之前,VFA服務提供商(包括加密貨幣交易所以及IC0發行人)可能會開始以不受管制的方式提供服務,這不構成違法行為。隨后,VFA服務提供商將在此后的一年內遵守MFSA頒布的法律和適用法規。[2018/9/12]

動態 | 韓國將啟動區塊鏈法律協會 旨在加快區塊鏈系統的法律研究:據韓聯社消息,一組韓國區塊鏈技術專家近日表示將啟動區塊鏈法律協會,以加快對分布式數據庫系統的法律研究,該組織宣稱將邀請包括法律和科技行業的專家。據了解,正式儀式將于2018年8月24日啟動。[2018/8/20]

政策 | 馬耳他議會將于今日通過三項加密貨幣和區塊鏈法案:據CCN獨家消息,馬耳他議會將在今天晚些時候通過三項加密貨幣和區塊鏈法案。這三項法案分別為:虛擬金融資產法案(VFA)、馬耳他數字創新管理局法案(MDIA)和創新技術安排和服務法案。這些新法案的出臺,讓任何感興趣的投資者得以了解在馬耳他開展合法加密貨幣業務需遵循的法律框架。馬耳他意在證明其在建立對加密貨幣業務友好的司法體系方面的誠意。[201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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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客周刊:杰富瑞等頂級基金大額投資比特幣;The Graph火熱上線_TAL

2020.12.21第48期本期關鍵字TheGraph火熱上線、眾多知名基金投資比特幣、Compound發鏈、比特大陸分拆、波卡平行鏈測試網上線、Uniswap交易量超500億美金、Mes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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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加密貨幣的精彩瞬間,與2021年的十大猜想_DEF

編者按:本文來自區塊律動BlockBeats,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還有15天,動蕩魔幻的2020年將迎來最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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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價高漲電力緊缺,枯水期南方加密礦場出現斷電_ECOIN

吳說區塊鏈獲悉,近期由于電力緊缺,四川對加密貨幣挖礦行業進行了強制性要求,一些礦場出現斷電情況,新疆準東也要求做緊急限電預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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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來自Cointelegraph中文,作者:SAMBOURGI,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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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柯:國際債券市場的區塊鏈實務分享和問題探討_穩定幣

編者按:本文來自數字經濟公社,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鄧柯,質數斯達克創始人&CEO。鄧柯先生有豐富的海外金融市場工作經驗,對國際資本市場、支付清算市場有深刻的認識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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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tiK:Warp Finance閃電貸攻擊事件分析_NCE

一張100元紙幣,可以做的事情非常多,買早餐,買菜,炒股,旅游,折紙飛機甚至是當壁紙貼到墻上。功能太多,反而衍生出了各種各樣的不同形式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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