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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涉虛擬幣訴訟,到哪里打官司?_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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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來自肖颯lawyer,作者:崔咪肖颯,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案例|交易所"宕機",持幣人損失賠不賠?》一文發布后,讀者朋友表示觀點清晰,論證合理。這些年來,虛擬幣交易所孤懸海外,運營商所在地、實際經營地以及數據服務器等可不在境內,但招攬生意卻頻頻出現在境內或國內即時工具上。國內虛擬幣玩家在相關爭議案件中如何找到最合適且經濟的管轄法院,成為幣圈案件的難點所在。對此,我們特整理不同場景中的管轄法院,與君分享。

涉虛擬幣爭議之分類

確認具有管轄權法院的第一步,當是識別案件性質。經案例檢索及客戶服務經驗,我們將幣圈中案件爭議劃分為如下類別:1合同糾紛合同糾紛是幣圈民商事案件中最為常見的一類。如《案例|交易所"宕機",持幣人損失賠不賠?》一文便提到,Okcoin發布公告,承諾給付BCC之后,Okcoin便負有向馮某給付的義務,但因給付未完成,馮某便以合同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裁判中也提到,馮某與Okcoin通過數據電文簽訂合同。兩者之間成立合同關系,應適用合同類案件管轄規定。2侵權糾紛侵權類糾紛是指行為人侵犯他人權利引發的糾紛。如北京某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某商貿有限公司,彭某某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某酷達公司在提供網絡平臺進行比特幣交易時,違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關于“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的規定,不但未取得支付許可證,反而為規避該規定,利用員工名稱開立的信用卡賬戶收取款項開展業務。在林某某賬戶充值及交易出現異常時,亦未按《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的規定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未核實林某某身份就為其賬戶充值,對林某某賬戶的異常交易情況視而不見。某酷達公司的違規行為在客觀上為犯罪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其漠視的態度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配合犯罪分子轉移贓款的效果,造成受害人款項被揮霍,無法追回。對此,某酷達公司存在過錯,應對相關損失承擔一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需注意,侵權類案件與合同類案件存在競合時,這時則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使用何類案由開展訴訟。3刑事案件刑事的案件的管轄法院及適用法律,幣圈人士最為關注。《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對此,刑事案件管轄,則主要看的我國刑法的適用范圍。如何理解我國刑法屬人、屬地等管轄原則則變得尤為必要。

聲音 | 肖颯:專門進行比特幣撮合交易和賺取差價的行為 可能涉嫌違法犯罪: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肖颯發文稱,如果將比特幣當做一種類金融產品,以此為業,專門進行撮合和賺取差價的行為,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建議某些“交易所”“平臺”“社群”等能夠考慮到觸及紅線的重大法律風險,在中國境內逐步減少相關業務,同時,對于團隊關鍵人物進行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輔導。除比特幣、以太坊外,其他一些主流幣或者非主流的ICO、STO而來的虛擬幣,法律界將其認定為非財物,也就是說在某些案件中,可能會認定為侵入計算機系統或者其他數據權類的違法犯罪。[2019/3/7]

聲音 | 肖颯:區塊鏈新規 預示五個未來趨勢:10月22日消息,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肖颯今日發文對日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從五個方面進行了解讀:1、由于區塊鏈媒體極易影響社區用戶的心態,如果含有內容與挖礦、產生tokens直接相關,該媒體行為應該受到區塊鏈新規管理;2、作為“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程序猿成為“盯防主角”;3、建議廣大區塊鏈行業企業和從業者,積極參與到各地區塊鏈行業協會中;4、備案,傾向于形式審查;5、社區言論并非法外之地,互聯網從來不是法外之地,區塊鏈同理。[2018/10/22]

具體糾紛之管轄

聲音 | 律師肖颯:狹義“幣圈”與“鏈圈”以“發幣上交易所”為界限: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今日發文談“幣圈”與“鏈圈”的區別。文中表示,“狹義的‘幣圈’,單指交易所及上交易所的項目方成員及其聯盟等。狹義的‘鏈圈’,單指只從事區塊鏈技術研發、落地應用的團隊及聯盟等。這兩個定義里的幣圈和鏈圈,幾乎是不重合的,因為兩者的價值觀和行為方式以‘發幣上交易所’為界限。”[2018/8/30]

大成律師肖颯:重讀“9.4代幣公告”,不可淡忘的這些點:今日,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發文《重讀“9.4代幣公告”,不可淡忘的這些點》,文中指出去年9月4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的有些細節值得回顧:1.代幣發行的本質;2.代幣融資交易平臺地位尷尬;3.社會公眾警惕風險[2018/4/3]

約定管轄之特殊情況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幣圈爭議當事人對管轄有特別約定的,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根據相關約定確定管轄機構。幣圈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在不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基礎上,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實際中,不少發生在投資人與交易所之間的幣圈爭議,如交易所的用戶注冊/使用/服務協議中,已注明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且表意清晰明確,條款準確易懂,經投資人確認的,該仲裁協議具有約束力。此時,對財產爭議具有管轄權的單位則成為仲裁機構。陳松林作為持幣人與北京某幣天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監督一案中,投資人陳某認為自身勾選服務協議,系被迫接受仲裁條款,被迫放棄糾紛解決方式選擇權及仲裁機構選擇權,對格式內容,缺乏合意,排除了投資人重大權利,應屬無效。然而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判中提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概括約定仲裁事項為合同爭議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產生的糾紛都可以認定為仲裁事項。投資人點擊同意《用戶協議》后,就應當知道并接受其所交易的平臺是境外平臺的事實;并依據管轄約定,解決相關爭議。也即,有約定管轄,約定清晰明確的,遵從約定即可。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也在此提醒讀者朋友們,一般民事爭議不可忽視爭議管轄條款哦。一旦爭議發生,救濟成本或大有不同!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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