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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區塊鏈創世群,離傳銷有多遠?_虛擬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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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來自肖颯lawyer,作者:肖颯,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近日,深圳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披露一起“假借區塊鏈、虛擬幣”的特大傳銷案。一時間,該案破除了內地對于虛擬幣“網開一面”的傳說。對于虛擬幣的玩家和發起者,颯姐有必要進行普法,以免更多人滿腦子都是“通證”“證券化”,卻不知道自己已離犯罪越來越近。

文章脈絡:1.主觀沒想違法,為何按照犯罪處理;2.哪些人會被當做組織者和領導者;3.三層架構到底是怎么回事?主觀與客觀

先把法條告訴大家:刑法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誘引、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我們在接受垂詢的過程中,聽到最多的一句話是:我沒想害人,也沒有從中拿一分臟錢,憑什么說我犯罪?!有這種想法,只能說明,您需要法律掃盲。刑法的違法性包括兩部分:一是侵犯法益,也就是傷害了法律所保護的利益;二是規范違反,也就是違反了現行法律規定。提出如上疑問的朋友多半是認為,我沒有傷害別人,大家都是自愿的,所以沒有侵害誰的利益,談不上違法,更談不上犯罪。而現實中,各國越來越重視對“規范”的維護,這就要求普通人對法律要加強了解、學習,不能繼續處于夢寐狀態。法律不會因為你一句“我不懂法”就饒恕你。現實中,很多人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傷害他人就不犯罪,太過片面。刑法保護,除個人人身權利及財產權利外,還有社會公共秩序、市場經濟秩序、公共安全、金融秩序。本案涉及的組織領導傳銷罪,就是一個典型的“擾亂公共秩序”行為。這里不論有沒有致使他人財產遭受損失,而是這種商業模式本身就構成犯罪。

肖颯:目前持有比特幣在我國合法: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目前持有比特幣在我國是合法的。金融監管規定、司法實踐均認可比特幣是合法的“虛擬商品”,但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關于對比特幣的買賣、炒幣行為是否屬于合法行為,在法律實踐中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看。一是個人偶發行為,是合法的;二是以交換比特幣為業,可能會涉嫌非法經營罪。此外,肖颯表示,杭州互聯網法院在2018年審理的國內首例比特幣礦機買賣糾紛案,也確認了買賣比特幣礦機合同的合法性。(證券日報)[2021/3/29 19:24:37]

肖颯:數字貨幣普及率升高將使洗錢犯罪發案率逐步下降: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認為,數字貨幣的普及將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案件的偵查及審判起到重要作用,進而會對反洗錢案件的偵查與審判有所助益。可以預見,隨著數字貨幣普及率的升高,我國洗錢犯罪的發案率將會逐步下降。(證券日報)[2020/4/24]

哪些人是組織者、領導者?

根據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下列人員可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①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②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③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④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1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15人以上且在3級以上的人員;⑤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于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咱們先來排除哪些人不會被追究,根據如上規定,“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追究。那么,什么是勞務性工作?按照颯姐辦案經驗,這里的勞務性工作一般是指“替代性極高+無技術含量”的工作,比如打印、訂餐、打掃、采買文具、訂酒店場地等。再來看高危人群,在浙江某地案件中,我們發現“講師”職位實際上風險極高,講師承擔培訓工作,按照組織意愿或個人偏好,給受眾講某幣的走勢或曲線圖,這類人一般都被定為骨干,在實際案件中定“主犯”。容易被忽略的是“宣傳人員”,也就是公司PR,也是高危人群,在組織領導傳銷罪中,負責宣傳的人員一般會在共同犯罪中排名靠前,刑期較高。

肖颯:央行數字貨幣將深刻改變儲戶與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發文《央行數字貨幣將重構傳統金融業?》,文中提到,我國金融體系中以銀行為主的間接融資體系,各大銀行在社會生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央行數字貨幣的出現與普及使用,將深刻改變儲戶與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從而重構金融實務。未來銀行業與儲戶之間的法律關系,民間借貸的證據問題,洗錢罪等罪名甚至會被束之高閣。(新浪財經)[2020/4/20]

關于定罪的問題

比特幣:自2013年以來,比特幣被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比特幣之外的其他虛擬幣:從近年來江蘇等地法院的民事裁判案例來看,民法層面,該類虛擬貨幣的定性逐漸被類推解釋為“虛擬商品”。由此,正好掉進刑法第224條組織領導傳銷罪的處理范圍之中。即,該類犯罪中,雖然沒有收取法幣,但收取了“商品”。這其中,經常被誤解的一點,法條中提到“騙取財物”,而行為人會說,我根本沒有騙取財物啊?咱們來看一下司法解釋:“傳銷活動組織者、領導者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敲黑板!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也就是說,社區里大家都喊著自己沒有被騙,也不影響“騙取財物”的定性。同時,大家關心多少人就入刑?明確告訴大家:30人以上且層級在3層以上,如果累計參與人數超過120人,則屬于情節嚴重,刑期將從五年起。關于“團隊計酬”,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此處,有個出罪的通道,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但實踐中,此通道很狹窄。

聲音 | 肖颯:區塊鏈技術的違法應用可能涉刑包括四類行為:1月21日,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發文《區塊鏈的法律邊界》分析區塊鏈法律邊界問題。文中提醒炒“幣圈”謹防被“割韭菜”;其次,針對“鏈圈”的法律規制,我國相繼頒布了密碼法、網絡安全法、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來調整相關領域的社會秩序。最后,一般而言,區塊鏈技術的違法應用,可能涉刑的有四類行為即“拒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侵犯公民信息罪”“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2020/1/21]

寫在最后

聲音 | 肖颯:區塊鏈技術在民營企業融資增新支持體系建設上將發揮作用: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今日發表題為《“民企意見”將如何影響法律市場?》的分析文章。文章中表示,昨天《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民企意見”)正式公布。“民企意見”中提到“完善民營企業直接融資支持制度”,除了創業板、新三板之外,還提到依法合規前提下,支持“資管產品”“保險資金”通過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等方式積極參與民營企業紓困,意見已經提出方向,具體如何操作,確實需要投融資律師的聰明才智,打通合規渠道,讓民營企業放開手腳。同時,肖颯認為當下最火的技術“區塊鏈技術”,除了在數字法幣中發揮重大作用,在民營企業融資增新支持體系的建設上,會寫下濃墨重彩的一筆。[2019/12/23]

通證,不是靈丹妙藥,不要以為使用區塊鏈將實物或產權或無形資產進行證券化就是救贖。在通證化過程中,要躲避至少三個以上罪名,還要注意落地時,卡住脖子的組織領導傳銷罪。今天颯姐的文章只為普法,懇請鏈圈、幣圈的朋友們,多多少少了解一點法律規定,不要自以為“不騙錢、不害人”就不會被制裁。務必具備法律常識,不要繼續在高風險的行業當“法盲”了。如上,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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