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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交易所“宕機”,持幣人損失賠不賠?_B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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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來自肖颯lawyer,作者:郭譚浩肖颯,Odaily星球日報經授權轉載。幣圈交易平臺宣傳“20ms”“10ms”絕無卡頓、絕不宕機來招攬客戶。但幣價漲落,各大主流虛擬幣交易量常單日破億;交易系統承受的壓力巨大。由于宕機、卡頓導致交易不能正常進行,很可能給用戶帶來大額損失;一些“期貨”投資者甚至會遭遇強平,導致分文不剩。由于系統問題帶來的財產損失,是否能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呢?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馮某在Okcoin注冊賬戶,并于2017年1月12日購買了38.748個比特幣。不久后的8月1日,BTC主鏈即遭遇分叉事件,分叉成BTC和BCC兩個鏈。Okcoin在2017年7月18日預警并發布了通告;并在2017年7月25日再次發布公告,承諾將在8月1日進行賬戶快照,并向持有BTC的賬戶提供等額的BCC。隨后,在2017年8月1日,Okcoin發再次發布公告,要求用戶在OKCoin幣行賬戶內點擊“領取”按鈕取得BCC;并承諾所有領取的比特現金將直接打入用戶的OKEx現貨賬戶中。然而,2017年12月,馮某登錄賬戶后發現,網頁上沒有公告中說明的“領取”按鈕,其賬戶中也沒有收入BCC。后原告咨詢被告客服得知,比特現金領取通道己經關閉,且由于之前沒有領取比特現金,之后也無法領取。馮某欲提取BCC的當天,幣價為1,358.12美元/個;而隨后BCC價格一路下跌,截至起訴日已跌至694.07美元/個。無法領取、交易共導致原告損失169,969.22元。馮某訴求1.立即給付38.748個BCC,打入其OKEx賬戶中。2.賠償由于不能及時交易帶來的損失169,,969.22元。

聲音 | 中國銀行肖颯:PTO的合法性有待澄清:金色財經報道,近日,市場出現了一種名為PTO的新模式,正在面向大眾發行代幣融資。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分析,相較于ICO和IEO等融資模式,PTO是一種基于模式公鏈衍生的投融資模式。與ICO的主要區別在于,傳統模式是一次性地收受融資款,而PTO模式下,項目方分批分次融幣。盡管操作模式不一,但PTO也具有與ICO“同源”的特征,對于投資人和項目方而言,都缺乏合法的監管,且沒有明確的門檻。肖颯進一步指出,與ICO的其他變種一樣,PTO面臨合規和監管方面的各種風險,且中介平臺通常也不具有合法的資質,專業性和合法性皆應受到質疑。在ICO被嚴令禁止的當下,PTO仍然是一種違法的代幣發行,其合法性有待澄清。[2019/12/18]

聲音 | 肖颯:在中國,STO不僅是一種違法行為,還可能會構成犯罪:據新浪財經消息,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清華x-lab公開課上作了《區塊鏈應用創業的法律邊界及案例分析》的演講,分享了STO,中國法律將怎樣對待、“區塊鏈”新規解讀與未來趨勢、區塊鏈項目落地需要注意細節、區塊鏈項目到底能不能發幣、區塊鏈與ICO的風險五個部分。肖颯表示,在中國,STO不僅是一種違法行為,還可能會構成犯罪。未來如果中國的證監會對STO和ICO進行監管,將會是建立在一個前提上的,這個前提就是我們對證券的定義寬泛了。[2018/12/22]

案例分析

這一案例中出現的問題,實際上就是由于系統問題導致不能交易,平臺是否應當償還由此產生的損失承擔責任問題;也就是《合同法》上的合同不履行、不適當履行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們細化本案問題可以發現,本案中馮某的損失可以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平臺未依承諾給付的BCC;第二部分是由于不能交易導致的損失。兩部分損失的賠償能否得到支持,就是本案存在爭議的兩個問題。1Okcoin通過公告做出的承諾是否有效?本案中,馮某與Okcoin平臺之間成立合同關系。這是因為,馮某與Okcoin通過數據電文簽訂合同,依據《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生效。也就是說,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自馮某注冊賬戶、確認同意服務條款時即宣告成立。而在OKCoin的服務條款中載明:“所有發給用戶的通告,OKCoin都將通過頁面公告等方式送達……”依《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根據上述法律,自Okcoin發布公告承諾給付BCC之日起,Okcoin即有向馮某給付的義務。前文提到的38.748個BCC即合同的標的物。依據《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法院判令:“平臺應當履行承諾的義務。”給付38.7480個BCC于馮某賬戶。2由于合同不適當履行致相對人損失是否應獲賠?對此,《合同法》第113條有明文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本條,因合同不適當履行導致的相對人損失可以分為兩種:可預期的利益損失;此類損失可依《合同法》第113條獲得賠償。不可預期的利益損失;此類損失不可依《合同法》第113條獲得賠償。而損失是否可預期,考察標準是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本案中,馮某領取BCC的權利是基于平臺的單方承諾,并不存在交易;因此平臺的給付缺少相應對價。由于沒有對價,訂立合同時,平臺就無法預見合同可能帶來的利益。而如前所述,損失的預期需要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因此,馮某的“損失”缺乏對價基礎,對方不可預見利益的范圍,不應得到賠償。裁判結果

聲音 | 肖颯:盜取、騙取ICO代幣是否構成犯罪與幣價掛鉤:12月20日消息,律師肖颯在其公眾號上發表題為“盜取非知名‘虛擬幣’,也構成犯罪嗎?”的文章,最后得出結論:盜取、騙取ICO代幣,是否構成犯罪,其實直接與幣價掛鉤,“山寨幣”“垃圾幣”沒有刑法保護的必要,因此,盜取、騙取這些代幣,不應該構成犯罪。如果該虛擬幣雖然出身違法行為,但是具有相當的市場價值,則盜取、騙取行為可能會構成犯罪。[2018/12/20]

如上文分析,法院支持了馮某的第一個訴訟請求;但未支持其第二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北京樂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馮某注冊賬戶發放BCC38.7480個。2.不支持馮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聲音 | 肖颯:智能合約將對法律行業產生非常大的影響:據人民網消息,2018人民網區塊鏈技術秋季論壇昨日在北京舉辦。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她一直在關注區塊鏈對于法律產業的影響。雖然律師暫時不會失業,但在未來,當智能合約出臺以后,如果法律層面的執行工作都讓區塊鏈完成,這將對法律行業產生非常大的影響。[2018/10/24]

案情展開

如果我們假設幣本身就在賬戶中,但由于平臺問題導致不能及時出售帶來損失的情況。這時馮某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呢?答案仍然是:不一定。如上所述,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失范圍,應當綜合考慮一方當事人違約對損失的影響力、合同目的等要素,結合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損益相抵規則以及過失相抵等規則,具體考察是否損失的預見范圍。本案中,比特幣等虛擬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波動巨大,這時為投資者所明知的事實。基于比特幣等虛擬商品的這種性質,特定區間范圍內的價格波動并非合同法上“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范圍;造成一方當事人的經濟損失,也并非合同法上規定的損失。此時,損失不符合《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將不能得到賠償。但是,如果平臺存在央媽在3.15公告中講的行為,例如,通過機器人刷量、惡意宕機、逼迫杠桿爆倉等行為;由此帶來的損失,不僅屬于《合同法》上的違約行為致使一方當事人損失;還可能符合《侵權責任法》第19條規定的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觸犯《刑法》的相關規定,構成犯罪。

聲音 | 肖颯:幣價大跌大漲與ICO監管規則尚不健全有關:據21世紀經濟報道消息,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好的項目需要融資,需要上交易所,獲得更多人的支持;欺詐項目的項目方更是要上交易所,通過幣價起伏收割韭菜。有交易便有需求關系,便有幣價起伏,這是ICO項目發行方幾乎躲不開的一件事,與ICO本身的運作機理有關,幣價大跌大漲則與ICO項目監管規則尚不健全有關。[201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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