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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盜竊虛擬貨幣行為的法律定性_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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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法院報》2022年6月23日第6版

作者:平書通

虛擬貨幣能夠表征刑法中的財產法益,不具備貨幣價值并不影響其財產屬性,盜竊虛擬貨幣的行為侵犯了計算機系統安全管理秩序和財產法益,應擇一重處。

2018年,被告人李某軍到匿名科技(重慶)集團有限公司工作,在技術部主要負責區塊鏈業務對接和交易平臺開發,從公司一個叫“唐軒”的安全員處獲取了黑客入侵工具“菜刀”的使用總結筆記,該筆記提及了植入木馬的操作方式。被告人李某軍還自己編寫程序,將零散以太幣歸總為某幾個賬號的自動化程序使用教程和程序的具體內容,李某軍將該程序命名為“ETH.rar”和“ETH歸集教程.docx”存在電腦D盤中。

被告人李某軍掌握該技術后,利用客戶繆某某向其開放服務器維護權限之機,在繆某某的數據庫中植入了“lastWinner user.mdf”等相關數據庫文件,再利用服務器的特殊授權,先后520余次從被害人繆某某手機應用“imToken”App的電子錢包中轉走以太幣共計383.6722個。被告人李某軍將該383.6722個以太幣通過自己創建的電子錢包流轉兌換成109458個泰達幣。

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一起萊特幣投資糾紛,判決被告返還拖欠資產:9月13日消息,北京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分別對一起萊特幣投資民事糾紛做出一審與二審判決,要求被告丁浩返還原告翟文杰3.3萬個萊特幣。2014年12月5日,翟文杰向丁浩指定收幣地址轉入50000個萊特幣進行基金投資。丁浩承諾每個月給付1000個萊特幣作為利息。直至2017年4月7日,丁浩返還17000個萊特幣,尚欠33000個萊特幣未還。

法院認為,翟文杰與丁浩簽訂的借條和收條,可以證明雙方成立借用合同關系。從性質上看,萊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萊特幣具備虛擬財產、虛擬商品的屬性,應受法律保護。

在該一審判決公布后,被告以虛擬貨幣投資在中國不受法律保護為由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判決書中表示,雖然相關法律文件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具有違法性及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并無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等規定否定虛擬貨幣本身作為虛擬財產的可保護性,故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中翟文杰出借的萊特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應受法律保護,并無不當,該院予以維持。[2022/9/13 13:27:19]

北京派盾信安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出具的《繆某某被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案》虛擬貨幣追蹤報告顯示,被告人李某軍陸續將384個以太幣轉入收款錢包時的價值約為43萬元人民幣。?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處長:虛擬財產無疑具有財產屬性:7月12日,在“第二屆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刑事實務論壇”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處長喻海松針對如何解決以“虛擬貨幣”為直接侵害對象、投資對象、結算方式、洗錢手段的犯罪,以及從事涉“虛擬貨幣”的交易活動和首次代幣發行(ICO)行為在偵查取證、法律適用方面的難點問題提出三點:

第一,虛擬財產無疑具有財產屬性,但是否屬于財物,前置法尚未明確

第二,關于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民法界爭議很大。

第三,在前置法律供給不足的情況下,適用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罪名,最高可以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可以實現罪刑相當,不會輕縱犯罪。(上海市檢察二分院)[2021/7/12 0:46:16]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人李某軍構成何罪。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將加快區塊鏈等現代科技與審判工作的深度融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情況的報告。報告指出,北京互聯網法院成立以來在線審結案件53307件,運用區塊鏈技術建成“天平鏈”,解決了電子證據存證認證難題,運用智能合約技術實現執行“一鍵立案”,成為司法領域智能合約技術全球首個落地應用,進一步提升了在線訴訟的“中國品牌”。報告還指出,下一步將加快實現人工智能、5G、區塊鏈等現代科技與審判工作的深度融合,以北京智慧法院建設成效,為世行評估提供新的最佳實踐樣本。(北京市人大常委會)[2020/7/30]

第一種意見認為,虛擬貨幣實質上不具備刑法意義上的“財物”的屬性,將網絡虛擬財產認定為“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更為適宜,被告人李某軍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以太幣等網絡虛擬貨幣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但也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被告人主觀目的也不是為了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因而同時觸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和盜竊罪,擇一重處。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張立華:基于區塊鏈的智能審執銜接系統可減少維權成本: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技術處處長張立華表示,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智能審執銜接系統,可以減少維權成本,避免重復勞動,提高辦案效率。此外,金融案件互聯網辦案平臺支持從區塊鏈上自動獲取訴訟材料,企業可以手動批量起訴或自動批量起訴,可一次性起訴200起金融案件。(科技日報)[2020/5/29]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一、虛擬貨幣能夠表征刑法中的財產法益

虛擬貨幣具有交換價值。虛擬貨幣在一定范圍內可以購買虛擬物品,甚至與現實商品、法定貨幣進行兌換,虛擬貨幣自身具有的交換價值已為市場廣泛認可。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盜竊虛擬貨幣是基于虛擬貨幣在市場上具有交換價值,而非想要獲取虛擬貨幣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電磁代碼、數據。

聲音 | 人民法院報:區塊鏈等電子證據技術的社會認知度還不夠高:人民法院報刊文表示,今年6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國內首次對采用區塊鏈技術存證的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予以確認,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從目前實踐看,對可信時間戳、區塊鏈、哈希值校驗等電子證據技術的社會認知度還沒有到非常高的地步。第三方存證機構可以通過技術的進步、商業模式的改善,使得其自身更加完善和更易于理解,從而提高其電子證據的可信度和可采性。[2018/10/10]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已獲國家承認。2013年12月,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比特幣通知》)指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首次承認虛擬貨幣的“商品”屬性。

2021年5月公布的《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再次明確指出,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此后人民銀行等部門還明確虛擬貨幣可以被投資、交易。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銀行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虛擬貨幣通知》)第一條第(四)項規定:“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即認可了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可以作為商品或投資對象的財產屬性。

因此,虛擬貨幣作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可以在市場上流通,也可以在法定范圍內作為貿易投資的對象,具有財產屬性。

二、虛擬貨幣不具備貨幣價值不影響其財產屬性

《比特幣通知》《公告》及《虛擬貨幣通知》,明確指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否定了虛擬貨幣存在貨幣屬性,但并不影響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理由如下:

1.《比特幣通知》和《虛擬貨幣通知》否定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并不等同于否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實際上,如前文所述,《比特幣通知》《公告》和《虛擬貨幣通知》在否定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的同時認可了其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在市場流通或用于投資交易活動的價值。

2.法律限制不會影響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虛擬貨幣只是受到法律限制,但并非完全禁止。而即使是法律禁止流通,但實際上具有使用、交換價值的違禁品,刑法也并不因禁止性規定而否定其財產屬性,如不具有貨幣和商品屬性,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款規定:“盜竊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搶劫特定財物行為的定性指出,以、假幣、穢物品等違禁品為對象,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

三、盜竊虛擬貨幣侵犯數個法益應擇一重處

對以電子代碼、電磁數據的形式存在的客體為犯罪對象的,可能同時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相應的其他犯罪。

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十組以上的;(二)獲取第(一)項以外的身份認證信息五百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二十臺以上的;(四)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該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本解釋所稱‘身份認證信息’,是指用于確認用戶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上操作權限的數據,包括賬號、口令、密碼、數字證書等。”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將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賬號密碼等電子身份認證信息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因而非法獲取相關身份認證信息的行為可能同時觸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與身份認證信息相同的是,虛擬貨幣也同時表征著兩個法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秩序和財產法益,因此非法盜取虛擬貨幣的行為侵犯了數個法益,既構成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同時也構成了盜竊罪,應當擇一重處。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盜竊的虛擬貨幣價值43萬元,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顯著重于其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應當判處的刑罰,故應認定被告人李某軍構成盜竊罪。

作者單位: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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