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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Web3.0 帶來的法律挑戰_WE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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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幸,經學術機構邀約與大廠分享一些Web3.0 的想法,人不能脫離自己的歷史,我是個徹頭徹尾的法律人。因此,分享的主題是《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Web3.0之法律挑戰》,今天來劇透一些核心觀點。正如著作權的宗旨是為了鼓勵作者創作,希望本文觀點,大廠或同行能夠在自己的研究報告和意見書中注明出處,向咱們寫的學術文章看齊。

價值互聯網,不能忽視人們對“秩序的需求”

以加密技術為基礎設施,互聯網發展逐漸進入價值互聯網時代。所謂價值互聯網是人們通過共同信任的某種技術機制,陌生人之間產生交易(交換)而不需要中央銀行發的貨幣作為媒介,即互聯網可“自循環”,不需要網外實體世界的金融支撐和制度供給。

如此推演下去,未來世界的場景可能會變為“無政府主義”的試驗場。但是,基于加密技術和算法所營造的數字世界,尤其是價值互聯網,還是為生物學上的人而服務的。我們是有血有肉有恐懼有希望的人類,并非電腦合成的數字人,人類的基本訴求在數字世界也會被彰顯,其中就有一項深藏在心靈底層的對秩序的需求。而這種對秩序的需求,就是法律最初的起源。如果人類的存在的方式還是物理繁衍,血肉之軀,大概率法律還將長期存在,即便是在價值互聯網時代,也需要法律定分止爭,但這里的法律恐怕不再主要是全體人員的共識,而更多是交易雙方的共識即合約,只要不違法最基本的刑法底線就允許其達成共識,按照自己的想法去生活。

Web3.0所創造的信任,不再是參與者對某個權威的信任,而是參與者對于技術機制的信任。“共識”就會從普遍的最大公約數,邁向部分人的部分共識即可。這是生產關系的巨大變革,必將影響法律對于權責利的分配原則。小結一下,只要有人性和物理存在的人類,法律是必需品。但價值互聯網會沖擊傳統的法律理念,從而改變部門法的原則,形成新的權責利分配體系。

聲音 | 肖颯:法律態度非常堅決 發現在境內發幣立刻取締: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今日發表題為“區塊鏈項目,需注意哪些司法新動向?的”分析文章。文章表示,司法機關嚴陣以待,提前用相關法律知識武裝自己,以便更好地適應或許會出現的涉幣案件潮。反觀鏈圈,幾乎每一個區塊鏈項目方都有“發幣”的沖動,雖然我們理解“激勵機制”對項目自身的作用,然而,一旦發幣ICO,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會被定性為“非法的公開融資行為”,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或非法經營罪等。對于“境外發幣,境內無實質銷售”的行為,當下,司法機關采取的方式還是相對寬容的,基本不會主動“穿透式審判”,而是“等子彈再飛一會兒”。因此,類似的項目方暫時可以喘息,記住萬不要回國內進行“路演”等銷售活動,以免遭遇刑事風險。肖颯在文中還表示,目前,在內陸一些城市拿區塊鏈技術蒙騙投資者的不法活動有所抬頭,相信辦案機關不會坐視不管,傳說中的“剿匪”工作勢在必行,務必保護好老百姓的錢袋子。目前法律的態度非常堅決,發幣是非法公開融資,涉幣交易所不允許在境內存在,一旦發現立刻取締。同時,針對區塊鏈項目的備案,已經如火如荼進行中,但備案不是許可,并不能因此獲得“法律金鐘罩”,如果涉嫌違法犯罪,該處理的時候絕不會手軟。[2019/12/16]

倒逼監管科技的迭代升級

還記得颯姐初中時,上網費每小時8元,那可是一筆大錢,我不得不與同學小金AA制,在服裝店后面的網吧里,笨拙地開啟聊天室,倆人合伙跟網絡上不認識的小哥哥聊天,最終人家一句:不聊了,你打字慢。

那個時代,第一次在互聯網上看到了“喪文化”,LA的街頭,充斥著頹廢的眼神和黃賭,彼時就在考慮,難道沒有網絡上的執法者去管一管嗎?Web3.0同理,價值互聯網,意味著傳統2.0時代監管的抓手:支付渠道,被沖淡了。在某些情形下,你我的認知交流同時意味著自動的價值轉移,沒有白嫖的知識,沒有白嫖的know-how,服務即支付,得到即支付。請注意,沒有時間差,也就降低了“事緩則圓”的可能性。

聲音 | 肖颯:“區塊鏈”不等于“取款鏈”,區塊鏈的推廣不等于ICO的死灰復燃: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發表題為“正規區塊鏈項目,法律邊界在哪?”的文章,其中提到,《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文件中指出了ICO的風險,“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可以看到,ICO在國內的定義是一種非法公開融資行為,不僅經營者違法,同時投資者也有巨大的風險。此外,結合銀保監的發函以及近期上海市的《關于開展虛擬貨幣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區塊鏈”不等于“取款鏈”,ICO等非法公開融資活動依然是被禁止的,區塊鏈的推廣不等于ICO的死灰復燃。[2019/11/20]

鑒于此,未來的監管手段需要推陳出新,比如在智能合約上打上某種“標簽”,規定智能合約里有某種追蹤機制,如此一來就可以一下子把證據鏈拉滿。同時,監管與司法聯動,使用監管標簽的智能合約,在互聯網法院實現“秒判”,也不用擔心“執行難”問題,智能合約“秒執行”。颯姐樂見其成,但又憂慮民事訴訟律師的前程。

從法定到共識,物權的基礎

根據大陸法系的通說,“物權的本質在于,法律將特定物歸屬于某權利主體”即“物權法定”。法律在決定“物之為物”中扮演了一錘定音的角色,也就是說法律是度量一個東西能否被認定為“物”的關鍵。

那么,由算法自發形成的虛擬財產到底是不是物?從2013年,我國監管機關對比特幣的觀點可見:比特幣屬于特定的虛擬商品。鑒于商品是物的子概念,從邏輯上推出比特幣在我國被承認為一種特殊的物。《民法典》第127條對于虛擬財產給了保護空間,因此,在我國持有比特幣并不違反法秩序。那么,如果底層邏輯破滅呢,由web3.0帶來的價值互聯網時代,人與人之間的需求交換,不在依賴于一個外部的公正裁判者,而是彼此認可或小范圍共識即可。物,僅在一部分人眼中是有交換價值的物;在另外一部分人眼中就是128個亂糟糟的字符。如是,全世界法律對于物權的定義可能都會改變。應該說,我國民法典對于虛擬財產的傾向性保護,是前瞻的。也就是說,在我國,民法如母親般的胸懷接納了虛擬財產,給了虛擬財產被法律保護的身份。但有些國家的民法典相對封閉,正如“電”是否屬于“物”也經歷了曠日持久的大討論。

聲音 | 肖颯:使用數字貨幣代替工資 存在逃稅漏稅的嫌疑:據核財經消息,近日,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無論是“九四公告”還是“風險提示”,既不屬于行政法規,也不是法律,其僅是各主管部門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具有規范效力,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文本。使用數字貨幣代替工資,存在逃稅漏稅的嫌疑。目前,我們并沒有出臺專門的法律以規制發幣行為,但發幣的行為邏輯背后確實違反了我國現有法律法規。涉嫌的罪名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2018/9/26]

但是,新技術和新生產關系還是會對民法發起挑戰。《民法典》第117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第243條第1款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第320條規定“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鑒于此,私域內產生的共識物,可否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征收征用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同時,對于智能合約的要求極高,要設置不同的極少可能觸發的條件,防止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按照法律要求履約。

國家鑄幣權與資本市場興盛

當前,新興科技可能已經對傳統法律規范的方方面面都提出了挑戰,但卻沒有任何一項技術能與Web3.0所潛在的風險相媲美。其根本原因就在于,Web3.0正在利用區塊鏈技術對國家鑄幣權發起前所未有的挑戰。

要理解Web3.0與鑄幣權之爭,我們就必須明白貨幣和鑄幣權的本質是什么?最新的貨幣理論認為:貨幣是一種財產的所有者與市場關于交換權的契約,本質上是所有者之間的約定。即“吾以吾之所有予市場,換吾之所需”,而這種約定由國家進行授信背書,以國家信用承載其身,所以貨幣也可以看作“信用”的體現。鑄幣權顧名思義就是鑄造貨幣的能力。在某種程度上,我們也可以將鑄幣權視之為一種由國家行使的,中心化經濟系統所特有的“授信”權。

聲音 | 肖颯:此次投資者對OKex提供的非法期貨交易的指控罪名在中國無法成立:據財新報道,對于此次OKex事件,部分投資者提出該交易所提供非法期貨交易的指控,肖颯認為,這一罪名在中國是無法成立的,因為中國《公司法》《證券法》里證券是狹義的“證券”,交易的代幣在中國法律內并不會被認可為“證券”(security token),這與美國證券法案里的廣義“證券”不同。[2018/9/11]

但是,貨幣本身作為一般等價物,只是物質交換的便捷工具,其無法解決商業貿易中存在的所有問題。人們逐漸發現,如果不同區域之間所承認和使用的貨幣不同且不互通,那貨幣的存在反而會阻礙區域間的經濟往來,彼時物質交換的方式又會回到效率低下的以物易物。怎么解決這一問題?秦始皇說:“書同文,車同軌,度同制,行同倫,地同域。”是的,此時如果能建立一個足夠強大、凝聚了所有人共識的中心,那么完全可以由該中心來鑄造一種全區域統一使用的貨幣,以打破貨幣不同經濟不通的僵局。這個由中心背書授信,鑄造統一貨幣的過程即為鑄幣,該行為能且只能由國家行使。

區塊鏈作為Web3.0的底層技術,去信任化、匿名化等技術特征正在對傳統中心化的貨幣和鑄幣權提出新的挑戰,一個簡單的理解:如果Web3.0所發行的虛擬貨幣或其他加密資產,創建了一個不再需要中心化存在為一般等價物授信背書的經濟架構,那么傳統中心化節點將失去存在的意義。這就是Web3.0對鑄幣權最直接的威脅和挑戰。

那么,當前的Web3.0是否能承擔傳統國家授信的重任,從而創造出一個完全開放共享、財富流通無礙的經濟體系?目前來看,尚不能為。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目前Web3.0的研發和投資主體基本為大型互聯網企業,本身尚在激烈的競爭中,其發行的虛擬貨幣存在不確定性大、抗風險能力弱等天然缺陷,常被用于恐怖活動融資、跨境賭博、逃稅洗錢等犯罪行為,資本的逐利性也極大地增加了治理的成本與風險。

大成律所肖颯:黑客攻擊數字貨幣 至少犯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肖颯今日表示,用戶對黑客黑客攻擊不必太過恐慌,即使ICO出口轉內銷,長臂管轄原則適用于世界各國。但目前國家沒有明確的管理身份,尤其是比特幣之外的數字貨幣,相關法律并不明確,不過如果有人像黑客一樣去偷貨幣,就是犯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2018/3/28]

2.缺乏法償性,關于貨幣的集體共識難以達成,無法保持幣值的穩定。主權貨幣強調貨幣的法償性,其目的在于將法定貨幣區別于此類約定貨幣,從而充當有效的等價物。

3.Web3.0內進行的跨境經濟活動缺乏有效的監管。Web3.0的全球性對于自然人個體而言,則降低了其獲取設備的門檻并提升了一般資源的易得性,也使得個體繞開監管的操作變得更為容易。但對監管者而言,則提升了監管的門檻,根據央行2021年7月發布的《中國數字人民幣的研發進展白皮書》,商業機構推出全球性穩定幣,將給國際貨幣體系、支付清算體系、貨幣政策、跨境資本流動管理等帶來極大風險與挑戰。

但我們也要看到這一威脅存在著積極的一面:現代貨幣的傳統共識已經出現危機,Web3.0和虛擬貨幣的出現可以為今后的貨幣設計提供了一個新思路,中國的數字人民幣正是其中一個較為成功的范例。加密資產圈的人深信,國家壟斷鑄幣權并無可避免的提供超量貨幣供應是造成通貨膨脹的根本原因,而嚴重的通貨膨脹最終會造成社會動蕩。Web3.0作為一種變革財富分配方式的有效工具,能有效解決貨幣超發難題。

另外,Web3.0雖然對傳統國家鑄幣權提出了新的挑戰,但對促進資本市場的繁榮卻也有著不可忽視的貢獻。誠然,元宇宙和Web3.0不是簡單的把名字從Facebook改成Meta就能實現的,但理想與現實的差距亦不應阻礙我們睜眼看世界的清醒頭腦,由Web3.0引導的產業變革已經開始發生,正在從硬件到軟件、從上游到下游形成一條愈加完善和蓬勃發展的產業鏈。資本所固有的逐利性正在極大的推動Web3.0產業的繁榮,在實體經濟增長乏力的當下,似乎Web3.0經濟正在成為新的增長點。如此,監管的正確引導不僅對Web3本身至關重要,對社會經濟也具有潛移默化的影響。

我們必須看到Web3.0所具有的潛力并不只是作為虛擬經濟的一部分為實體經濟賦能,其甚至具有搭建一整個新型經濟制度的能力,這就要求監管機關采取更加聰明和科學的監管措施,以引導代替一刀切,去疏導問題而不是將技術與問題一并封堵。

拒不履行網絡安全義務罪,漸成“不能犯”

隨著Web3.0時代的到來,通過智能合約機制將網絡服務提供者需要履行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寫入標準化的智能合約中,網絡服務提供者僅需要按照相關行業規定引入這類智能合約,計算機網絡便會忠實執行智能合約中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將原本的“人工履行義務”交付給計算機,從而大大降低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適用范圍,使該罪漸成為打著引號的“不能犯”。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規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造成法定情形發生的,便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該罪是典型的不作為犯,根據《網絡安全法》等前置法律法規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防止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義務。根據《網絡安全法》第47條之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采取手段防止信息擴散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2.防止用戶信息泄露義務。根據《網絡安全法》第42條第2款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相應措確保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損毀、丟失,并在發生上述情況時,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3.防止刑事案件證據滅失義務。根據《網絡安全法》第28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為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在Web3.0時代到來以前,上述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大多需要相應的直接責任人員去“人工履行”。然而隨著Web3.0及智能合約的出現,上述三個主要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均可以通過寫入智能合約的方式將原本需要“人工履行”的義務完全交于計算機網絡自主執行。所謂“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其概念的提出者Nick Szabo簡單地將其定義為“一套以數字形式定義的承諾”我們可以簡單地用自動售貨機類比智能合約機制,對自動售貨機而言,我們僅需要設定一系列前置流程(如設定每個貨物的貨款),則在滿足該流程的時候(用戶投放貨款),自動售貨機便會吐出貨物。同樣地,網絡安全主管部門可以預先設定好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一整套標準化智能合約,網絡服務提供者僅需要應用這套合約,計算機網絡便會忠實地執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

由此,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除了拒不應用這套合約這一種情形外,似乎并沒有可能再違反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由此,Web3.0及智能合約的應用不僅大大提高了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履行程度,而且還會大大降低網絡服務提供者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可能性。

新一輪創業潮與法律雙重價值

正如當初互聯網2.0對于人類社會的沖擊,可預判Web3.0自帶“行為+價值流動合一”將重構未來人類生活。而“法律是秩序和正義的綜合體”,隨著新一輪創業大潮,歷史再一次給出了“造夢神話”,吸引很多人參與技術淘金,在利益洗牌時,必將出現對秩序的深刻影響,此時,法律會扮演平衡角色登場。所謂“正義”天然包含“平等”的意味,在新的歷史機遇下,到底是效率優先還是公平優先,兩者是否可兼顧,值得深入思考。

價值互聯網,也許可以彌合技術霸權帶來的社會傷痕,發揮個體的價值交換機能,在最小范圍內尋找價格。颯姐認為,Web3.0是兼顧法律之公平價值的好時候。新一輪創業潮會出現,在2.0時代被“技術與價值雙規”所有意無意忽略的人們,將重新找回尊嚴和財富。當下,大平臺以“生態”為托辭,強行收購了腰部創業者的公司,普通消費者更是淪為“數據供應者”和“數據最終買單者”,而技術壟斷的巨頭利用手里的技術對于普通人進行“數據掠奪”。不管你承不承認,這是事實。

Web3.0就是要把原本就屬于消費者的財產權直接“結算”給消費者。但我相信這種生產關系的巨變必將引起平臺經濟的警覺和反撲。颯姐預測對于價值互聯網興起,最大的障礙不是法律和制度供給,而是既得利益者--傳統互聯網大平臺。

當然,“打不過”就“加入其中”,我們認為國內頭部平臺也會派出研究院或關聯公司進行Web3的種種嘗試,發現好項目,提前布局,但是價值互聯網本身就是傳統互聯網的掘墓者。隨著價值互聯網的普及和發展,創業群體的注意力勢必會集中在新科技帶來的新紅利上,一大批創業者前赴后繼開辟“新賽道”,逐漸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蒼蠅和蒼鷹都會飛進來盤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糾紛會猛漲,由于激烈競爭帶來的經濟犯罪和報案也會絡繹不絕。國人的“實用主義”風貌,可能會集中體現在各類價值互聯網的創新之中。全世界將迎來新一波創業狂潮,極大解放生產力,讓人們不會因為地域、語言等客觀因素而埋沒才華及才華可交換的經濟利益。

寫在最后

從科幻小說到現實,也許是我們這一代人能夠看得到的未來。Web3.0是由技術推動的解放生產力的一場大變革,我們慶幸身處其中,也期待通過這次變革將巨無霸公司的技術霸權打掉,更多中小創業團隊能夠有機會展現自我,而不是被資本霸凌。還數據權給個人,還財產交換自由給創作者,打破資本裹挾,打破大平臺店大欺客,讓人真正作為人,好好活著,好好建設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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