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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姚前:以研究者身份解讀央行數字貨幣_數字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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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5月29日-30日,國際金融論壇2021春季會議在北京舉行。在論壇“數字貨幣與未來數字化轉型”環節,中國證監會科技監管局局長姚前進行了分享。

以下為演講實錄:

大家好!很高興參加本次研討會。

2014年,中國人民銀行啟動央行數字貨幣研發。我很榮幸參與其中。雖然2018年底我離開中國人民銀行到中國證監會工作,但我依然關注央行數字貨幣的發展。在此,我想以一個研究者的身份,分享一下我對央行數字貨幣的理解和看法,敬請批評指正。

近期大家都關注到,美聯儲主席鮑威爾在4月28日的答記者問上,對數字人民幣進行了評論,他說“它的真正用處,是幫助政府看到所有的實時交易。比起應對國際競爭,這和他們自身金融系統內發生的事更相關些”。

我認為,“幫助政府看到所有的實時交易”并非中國央行數字貨幣實驗的動機。在我國,人們已習慣支付寶、微信支付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許多人身上已不再攜帶現金。事實上,第三方支付技術上已經可以實現所有實時交易的透明化;當然也引發了數據隱私保護、可匿名性、壟斷、監管透明度等問題。面對數字化浪潮,中央銀行有必要主動創新法定貨幣發行和流通方式,探索央行數字貨幣,以優化法定貨幣支付功能,緩解私人數字支付工具的沖擊,提高法定貨幣地位和貨幣政策有效性。

香港證監會行政總裁: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指引以保護投資者為首要考慮:金色財經報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行政總裁梁鳳儀30日表示,香港證監會在制訂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指引時,將如何保護投資者放在首要考慮位置。香港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指引6月起生效。梁鳳儀認為,該指引符合市場期望,將保護投資者放在首要位置也是正確做法,例如就穩妥保管資產、分隔客戶資產和避免利益沖突等作出監管。她樂見香港證監會成為監管機構的領先榜樣。(中新網)[2023/5/31 11:49:33]

一直以來,我把私人支付工具的“去現金化”,以及“去中心化”私人數字貨幣的興起,稱為“MorningCall”。中國央行是最早對“MorningCall”反應并積極行動的中央銀行之一。鮑威爾所說的“政府看到”或“不看到”,或許更多指隱私保護與監管合規的平衡,前段時間周小川行長已從可控匿名的角度進行了很好的闡述。

在那個答記者問上,鮑威爾還對數字貨幣是否會挑戰美元地位進行了評論,他總體上認為不用太擔心。國際上關于央行數字貨幣是否會替代美元的討論很多。我認為,美元的國際貨幣地位是歷史形成的,國際貿易和跨境支付目前大都基于美元展開。盡管有些全球穩定幣,比如Libra,旨在解決跨境支付的痛點,但削弱美元的國際貨幣地位不一定是CBDC的目標,主權貨幣數字化本身有其內在的邏輯。長期看,數字貨幣或數字支付工具的出現當然有可能改變現有格局,但那是數字化進程和市場選擇后自然演進的結果。

證監會科技局正式上線,科技局由姚前領銜:金色財經報道,證監會官網近日更新了機關部門一欄,科技局新增入列。科技局由在圈內頗有名氣的學者型官員姚前領銜,旨在打造一個整合、打通現有各信息資源的資本市場大數據監管系統,這掀開了證監會科技監管的新篇章。據了解,證監會成立科技監管局,是在央行或更高層的統一規劃下,在監管科技的總體建設方案下,配合工作。

此前姚前曾表示,Libra與數字美元結合將是公私合作絕佳典范。[2020/6/12]

而對鮑威爾先生的另外一句話,我頗有感觸:“在我們已經擁有高度進化的支付系統的世界里,我們有FedNow和其他即時可用的資金。在這種環境下,央行的數字貨幣將扮演什么樣的角色?”這其實談的是,央行數字貨幣怎么定位?應在什么場景中應用?發揮什么作用?目前各方爭議不小。

下面,我想從七個方面談談央行數字貨幣研發需要考量的重點。

一、技術路線。基于賬戶,還是基于代幣?從公開報道看,數字人民幣采用了賬戶路線,而有一些國家則選擇了以區塊鏈技術為代表的加密貨幣技術路線。我個人理解,基于賬戶和基于代幣兩條技術路線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實質上代幣也是一種賬戶,只不過是新型賬戶——加密賬戶。相比傳統賬戶,用戶對加密賬戶的自主掌控能力更強。早在2014年,我們就對包括E-Cash和Bitcoin在內的中心化和非中心化加密貨幣有過深入的研究,某種意義上來說,中國央行早期的數字貨幣實驗與加密貨幣的思路是一脈相承的,我們期待掌控加密貨幣的鑰匙而不是繞道而走。當時,我們基于“中央銀行-商業銀行”二元體系,開發出準生產級的央行數字貨幣原型系統。但在落地實施的反復權衡中,還是選擇從基于傳統賬戶的技術路線起步,這是一種務實的選擇。我記得,在人民銀行工作的時候,周行長一直教導我們,他說要有長期技術演進的理念,要動態地去看技術的變化。他的教導富有啟發,我想我們有必要以動態的眼光去看央行數字貨幣的發展,隨著技術的不斷發展與成熟,央行數字貨幣也會吸納各種先進技術,不斷完善其技術架構體系。

動態 | 香港證監會立場書及虛擬資產期貨合約警告要點一覽:香港證監會官方剛剛發布《立場書: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和《有關虛擬資產期貨合約警告》。以下為關注要點:

香港證監會立場書:

1.證監會將僅會向能夠符合預期標準的虛擬資產平臺批牌照。

2.即使在持牌平臺上購買賣虛擬資產屬于證券型代幣,但只要該代幣僅售予專業投資者(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中專業投資者定義),則不會受到香港投資要約認可程序和招股章程登記制度的規定限制。

3.部分平臺可能決定不會在新的監管框架下向證監會申領牌照。平臺可自由選擇,只要能確保在其平臺上買賣的虛擬資產并非《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證券”或“期貨合約”即可。

4.證監會歡迎致力于并有能力遵守發牌準則和持續操守規定的平臺營運者申領牌照。持牌平臺亦將會被納入證監會監管沙盒,在一段期間內接受密切及嚴謹的監管。

香港證監會虛擬資產期貨合約警告:

1.虛擬資產期貨合約具有虛擬資產價格極端波動、估值難度大、高度杠桿化風險增倍、產品復雜等風險;

2.運營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可能違法。在香港,任何交易平臺或人士若未獲得牌照或認可發售虛擬資產期貨合約及提供交易服務,均可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或《賭博條例》(第148章)。

3.迄今為止,未有任何人或平臺獲得證監會牌照和認可在香港交易虛擬資產期貨合約。投資者需注意風險,任何在香港交易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平臺均屬違法經營。[2019/11/6]

二、價值屬性。央行直接負債,還是運營機構負債?本質區別在于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負債一欄,記錄的是終端用戶的央行數字貨幣還是代理運營機構的準備金。如果運營機構向中央銀行存繳100%備付準備金,以此為儲備發行數字貨幣,這樣的央行數字貨幣在國際上被稱為合成型CBDC,類似于香港的發鈔行制度,這個模式引起了包括中國央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內的很多機構的研究關注。當然一些國家采用的仍然是傳統央行直接負債模式。

政策 | 香港證監會:證監會不大可能會就經營有關合約的業務批出牌照或認可:香港證監會剛剛發布《有關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警告》和《立場書: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文件顯示,至今為止,沒有任何人獲證監會發牌或認可在香港銷售或買賣虛擬資產期貨合約。考慮到這些合約現時涉及的風險,為了保障廣大投資者,證監會不大可能會就經營有關合約的業務批出牌照或認可。只會向能夠符合嚴格監管標準的平臺營運者發牌。證監會將施加發牌條件,規定平臺營運者僅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其服務,并確保其客戶充分認識虛擬資產,以及必須制定嚴格的納入準則以篩選可在其平臺買賣的虛擬資產。此外,持牌平臺將會被納入證監會監管沙盒,在一段期間內接受密切及嚴謹的監管。[2019/11/6]

三、運行架構。雙層,還是單層?我曾在2017年《數字貨幣與銀行賬戶》一文中提出“商業銀行傳統賬戶數字貨幣錢包”的架構體系,以避免央行數字貨幣對商業銀行的沖擊。目前,雙層架構正逐漸形成各國的共識。數字人民幣也采用雙層運營體系。我個人以為,雙層運營與單層運營也并非二選一的關系,就像出租車與公共汽車,二者似可并行不悖,兼容并蓄以供用戶選擇。我們可設想,如果央行數字貨幣直接運行在以太坊、Diem等區塊鏈網絡,那么中央銀行可借助它們的BaaS服務,直接向用戶提供央行數字貨幣,而無須借助中介機構。單層運營可以使央行數字貨幣更好地惠及沒有銀行賬戶的群體,實現金融普惠。

巴西證監會禁止基金投資于加密貨幣:巴西證券交易委員會(CVM)上周五(1月12日)向所有負責和管理投資基金的官員發出了一份通知,內容為不允許通過投資基金直接收購加密貨幣;據外媒報道,監管機構CVM規定,“加密貨幣不能被視為金融資產,實際上是禁止基金直接投資于比特幣等資產”;去年5月,巴西眾議院成立了一個特別委員會,討論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監管問題,在2017年下半年舉行了七次公開聽證會以討論這個話題。[2018/1/15]

四、是否計息。有些人對央行數字貨幣計息存有疑慮,擔心會引發存款從商業銀行轉移到中央銀行,導致整個銀行體系信貸能力萎縮,成為“狹義銀行”。近年來,各國央行對于CBDC的狹義銀行影響似乎已不再那么“畏懼”。比如歐洲中央銀行的數字歐元報告提出所謂的分級計息系統,以可變的利率對不同數字歐元持有量計息,以減輕數字歐元對銀行業、金融穩定和貨幣政策傳導的潛在影響。數字人民幣目前不考慮計息。

五、發行模式。發行,還是兌換?貨幣發行與兌換的區別在于:前者由中央銀行發起,屬于主動供給;后者由貨幣使用者發起,屬于按需兌換。央行數字貨幣的生成是發行還是兌換?取決于它的定位以及貨幣政策的需要。如果只是M0替代,那么它和現金一樣,是按需兌換;如果中央銀行為了實現貨幣政策目標,通過資產購買的方式,向市場主動發行數字貨幣,則是擴表發行。擴表發行須界定合格的資產類型,以適當的數量和價格進行操作。

六、智能合約。有人擔心加載除法定貨幣本身功能外的智能合約,會影響其法償功能,因此建議對央行數字貨幣加載智能合約持審慎態度。而加拿大、新加坡、歐洲央行和日本央行等開展的央行數字貨幣研究項目均實驗了智能合約。我個人觀點,數字貨幣不能只是對實物貨幣簡單的模擬,而若要發揮“數字”的優勢,未來的數字貨幣一定會走向智能貨幣。當然,前期我們也觀察到一些由于智能合約安全漏洞而引發的系統災難,說明該技術成熟度還有待改進。所以央行數字貨幣應在充分考慮安全性的基礎上,宜從簡單的智能合約起步,逐步擴展其潛力。

七是監管考量。剛才提到,我們需要在隱私保護與監管合規之間取得平衡。一方面,KYC、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是央行數字貨幣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另一方面則要充分考慮用戶個人隱私保護。央行數字貨幣的隱私機制設計是當前的研究熱點,最近歐洲央行對于數字歐元的公眾咨詢結果也顯示,參與咨詢的居民和專業人士都認為隱私性是數字歐元最需要關注的設計特征。我個人認為,在數字世界中,數字身份的真實性問題、隱私問題、安全問題或涉及更大的社會治理命題,需要我們做深入的研究。

總的來說,央行數字貨幣研發是一個復雜的系統性工程,不僅僅是技術領域的問題,還涉及到法律法規、金融穩定、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國際金融等更廣泛的領域,有許多問題仍需要我們去深入研究。尤其是,當前數字美元、數字歐元、數字日元似已蓄勢待發,與他們相比,數字人民幣的競爭力在哪?更是值得我們深思與探討。

以上是我的一些基本觀點,純屬經驗之談,實際上也還需要再經受實踐的考驗。特別想說明的是,我已離開人民銀行,所說的僅代表個人學術觀點,不代表人民銀行,也不代表我現所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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