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認為,與虛擬貨幣直接關聯的服務在國內容易存在涉嫌違法甚至犯罪的風險。而作為計算機的一種,礦機銷售、托管及使用的法律風險相對較小。但是,自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明確提出“打擊挖礦”后,挖礦產業已被各地納入打擊與清退的視野,從業人員的法律風險有所變化。颯姐團隊將從各法律部門的視角對此作出梳理與論述,以供各位讀者參考。
繼續挖礦的風險梳理
礦圈經營模式主要涵蓋生產礦機、銷售礦機、銷售算力、托管礦機等,颯姐團隊從行政法、刑法、民法三個方面整理該等經營模式各參與主體的法律風險:
1.行政違法風險
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明確提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堅決防范個體風險向社會領域傳遞”。內蒙、四川等“礦場”聚集的省份亦開始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法律。在未來,如前述會議精神形成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可能會同時打擊挖礦的經營行為與購買行為,并將相關行為納入行政違法的范疇。
Greenidge Generation 2022年全年生產了2731個比特幣:金色財經報道,Greenidge Generation第四季度的收入為1600 萬美元,與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 55%。加密貨幣數據中心收入為1220 萬美元,比上年下降 64%,電力和容量收入為380 萬美元,比上年增長 74%。Greenidge 在第四季度生產了 683 個比特幣,而去年第四季度為 609 個比特幣。2022 年全年,Greenidge 生產了 2,731 個比特幣,而 2021 年為 1,866 個比特幣。
截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Greenidge 持有的現金、短期投資和加密貨幣公允價值為1570 萬美元,預計到 2023 年第一季度末將持有約1700 萬美元現金。
Greenidge Generation2023年第一季度將重組與 NYDIG 的擔保債務,將債務和應計利息義務從7580 萬美元減少到1730 萬美元。重組與 B. Riley 的期票,將債務和應計利息義務從1060 萬美元減少到870 萬美元。[2023/3/31 13:38:03]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挖礦本質上是“制作數字代幣的行為”,如該條款未作更改,在新法生效后,挖礦行為將構成行政違法。
陳偉星:區塊鏈的愿景是改變生產關系,降低交易成本:2018年5月28日下午,在貴州國家數博會“區塊鏈應用高峰論壇暨DemoDay”上,泛城投資集團創始人兼董事長陳偉星在現場表示:區塊鏈的愿景是改變生產關系,降低交易成本,讓這個社會變得更加橢圓而不是貧富懸殊。這個愿景是有完整的共識,這不僅是區塊鏈賬本上的交易,而是通過完整的模型來解決生產關系的問題。
在如何解決區塊鏈信用的問題上,陳偉星說:“第一個是基礎設施,這是從各個角度創造信用的工具;第二是如何用區塊鏈真正創造所謂改變生產關系的模型。”[2018/5/28]
雖然上述法律規定暫未生效,但并不影響地方政府著手對各地挖礦產業的清理。據颯姐團隊了解,內蒙等地已開展并基本完成清退。
三星正為Halong Mining生產ASIC芯片:據ccn消息,三星正在為比特大陸的神秘勁敵Halong Mining生產專用集成電路(ASIC)芯片。本周二,在線采礦鉆機零售商MyRig發布了一張晶圓圖片,這是一塊用于制造集成電路的半導體材料。該公司聲稱這是由電子巨頭三星生產的10納米晶圓。據CCN早先報道,三星去年開始生產專為比特幣開采而設計的ASIC芯片。當時,三星并未透露該芯片是提供給哪一家公司的,只確認該公司是中國的。[2018/4/12]
2.刑事犯罪風險
根據經營、營銷模式的不同,颯姐團隊整理礦圈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如下:
非法集資類犯罪
湖畔大學教務長曾鳴:區塊鏈是生產關系的變革 必帶來生產力大變革:2月22日消息,湖畔大學教務長曾鳴教授今日在“三點鐘無眠區塊鏈”分享時表示,區塊鏈是生產關系的革命,必然帶來生產力的大變革,是真正的供給側革命。我個人認為目前的共享經濟不是真正的共享。更多是資源的分享。真正能創造大價值的是共創,是未來的P2P模式,是眾多P的網絡協同。而這個模式肯定是建立在區塊鏈技術的支持上的。我看的項目不多,很期待看到這方面有創新的項目。[2018/2/22]
①在某些不規范的云挖礦模式中,經營者將非主流虛擬貨幣的礦機算力抽象化,向社會公眾宣傳收益率,并吸收其人民幣的,實務中有將該等行為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情形。
如國家進一步出臺對虛擬貨幣限制的法律規定,即便是主流虛擬貨幣的云挖礦模式,亦存在入罪可能。
②經營者如將購買礦機作為進入門檻,以發展人數作為計酬標準,且形成三層級、30人以上的組織的,經營者可能因此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詐騙罪
如所謂礦機根本不存在,或未運轉的,經營者可能因此構成詐騙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云挖礦平臺吸收資金許諾收益的行為實質是為社會大眾提供金融理財服務。但顯然,云挖礦平臺并未獲得從事金融活動的行政許可。如云挖礦平臺被擴大解釋為金融機構,云挖礦平臺可能因此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非法經營罪
行政監管風險提及的《人民銀行法》法律效力層次高于行政法規,而國務院金融委的會議精神亦有可能形成行政法規層次的規定,一旦施行,將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前置構成要件,礦機及其相關經營行為可能被納入該法第四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予以打擊。
3.民法救濟風險
從民事實務的情況來看,由于標的物涉及虛擬貨幣,部分法院認為不合法物的關聯權利不應得到保護。
颯姐團隊在此提醒,用戶購買礦機的法律行為存在不被司法所保護的可能性:用戶無法基于合同通過訴訟維護其民事權利。
屏蔽國內IP的做法是否有價值?
近日,為減少公法風險,部分礦圈公司選擇屏蔽國內IP地址,不向中國人民開放服務。
如前所述,礦機的相關經營行為,特別是云礦機平臺存在刑法風險,我們從刑法的角度分析如下:
刑法對事實的認定多采用實質標準,即,無論通過何種途徑,如中國用戶成為云挖礦平臺的用戶,且云挖礦平臺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根據犯罪結果發生地的屬地管轄原則或受害人為中國人的保護管轄原則,中國刑法對此均有管轄的權力。
當然,主觀方面是犯罪構成的重要內容之一。屏蔽IP的做法至少是重要的主觀抗辯理由——平臺無法實質判斷用戶的國籍,已盡到KYC的義務。雖然中國人在境外犯罪也是我國刑法管轄的范疇,但相關服務僅限于境外的行為不會侵害中國市場秩序,不存在法益侵害性。
但是,需要注意,如若涉嫌犯罪的礦圈公司在屏蔽中國IP的同時,向境內宣傳其業務,甚至提供接入端口,由于經營者存在明顯的放任國內用戶使用的態度,前述抗辯可能因此歸于無效化。
寫在最后
在虛擬貨幣未被納入監管體系分類規范的背景下,作為關聯性極強的礦圈難以獨善其身。當虛擬貨幣總是與違法犯罪關聯時,礦圈法律風險的上升已成為必然。颯姐團隊建議,從業者應當更為審慎地對照罪名構成要件來規范自身行為,減少風險。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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