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犯罪又現新手段。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6起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利用比特幣跨境洗錢案,更是引起業內廣泛關注。央行在發布此案時稱,利用虛擬幣跨境兌換,將犯罪所得及收益轉換成境外法定貨幣或財產,是洗錢犯罪的新手段。
一邊是比特幣的“罪與罰”,另一邊卻是比特幣價格的不斷飆升。今年以來,比特幣價格一度沖破6萬美元關口,隨后又從6萬美元巔峰跌回到5萬美元附近,其暴漲暴跌的走勢足以令很多人心驚膽戰,就連不少業內人士也紛紛大呼“看不懂!”
對于普通投資者來說,比特幣是否具有投資價值、潛在風險與多大,在司法實踐中又呈現出怎樣的特點?為此,《證券日報》記者專訪了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從法律角度對比特幣予以解析。
比特幣全網未確認交易數量為3759筆:2月23日消息,BTC.com數據顯示,目前比特幣全網未確認交易數量為3759筆,全網算力為198.29 EH/s,24小時交易速率為2.97交易/秒,目前全網難度為27.97 T,預測下次難度上調2.44%至28.65 T,距離調整還剩8天19小時。[2022/2/23 10:09:30]
《證券日報》:在我國買賣、炒作比特幣等虛擬幣,以及買賣礦機,是否屬于違法行為?
肖颯:目前持有比特幣在我國是合法的。金融監管規定、司法實踐均認可比特幣是合法的“虛擬商品”,但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關于對比特幣的買賣、炒幣行為是否屬于合法行為,在法律實踐中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看。一是個人偶發行為,是合法的;二是以交換比特幣為業,可能會涉嫌非法經營罪。打擊非法經營罪,保護的是市場經濟秩序。由此可見,判斷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重要前提是有沒有違反相應的經濟管理法規。一些以兌換比特幣為業,賺取差價、造成客戶重大損失、引起嚴重后果的行為,不能排除按照刑法第225條第4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報到最高法院,最終以“個案批復”的形式確定該行為構成犯罪的可能。
動態 | 比特幣COT周報:主力多頭意愿不強,但游資卻埋了一個多頭的伏筆:本周賣方(Dealer)賬戶與上周沒有任何變化,仍然是多頭持倉31手,空頭持倉50手,凈持倉保持凈空頭。大型投資基金(Asset Manager)賬戶本周多頭持倉減少80手,空頭增加27手,雖然仍保持凈多頭持倉,但凈多頭數量較上周下滑。其他類(Other Reportable)賬戶本周空頭大量平倉,但多頭只是小幅增長。
綜合而言,賣方和大型投資基金賬戶依然都指向多頭區域,但多頭因素較上周減少。反映到價格上有可能會是上升沒有足夠的動能支撐,下跌也會有人去收,維持關鍵點位的支撐。震蕩依然會是短期的主題,建議短線交易者多空策略平衡分配。其他類賬戶的空頭減倉為市場減輕拋壓,但這只能算是一個向上的伏筆,該賬戶能否推動比特幣價格向上還需進一步觀察。[2019/9/14]
對于非比特幣類虛擬幣,就現有案件來看,司法機關對其他一些主流幣或ICO、STO而來的虛擬幣,法律界的認識趨于同頻,即認定為“非財物”。也就是說,買賣非比特幣類虛擬幣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并不認為“該類虛擬幣是財物”,也并非買賣就是違法行為,只是不受法律保護而已。但在一些案件中,可能會被認定為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因此,投資者涉及其他虛擬幣面臨的財產風險和合同風險相對會更大。
聽證會 | Circle首席執行官:監管部門首先要區分數字資產 如比特幣和libra是不一樣的:金色財經直播報道,美國加密貨幣監管聽證會正在進行。Circle首席執行官Jeremy Allaire表示,監管部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區分數字資產,比如比特幣和libra是不一樣的,對托管服務的監管也很重要 。[2019/7/30]
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并未禁止比特幣挖礦機的買賣。杭州互聯網法院在2018年審理的國內首例比特幣礦機買賣糾紛案,也確認了買賣比特幣礦機合同的合法性。
《證券日報》:伴隨比特幣價格不斷飆升,涉及比特幣的相關法律案件是否有增加趨勢?司法實踐中對該類案件普遍判決情況如何?
肖颯: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情況來看,涉及比特幣的相關法律案件,無論是刑事或是民事案件,都呈現逐年上升趨勢,預計未來幾年涉幣案件還會繼續增加。
Fundstrat創始人Thomas Lee重申:比特幣今年年底將達到25000美元:比特幣近日連跌。在今天的一份報告中,證券研究中心Fundstrat Global Advisors的創始人Thomas Lee表示,此次拋售可能是“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加密貨幣至法幣的清算”。該公司的“比特幣苦難指數”(衡量投資者們對比特幣價格的看法)目前為19,是自2011年以來的最低水平。但他仍然重申了自己的觀點,即比特幣今年年底將達到25000美元。[2018/3/10]
但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投資者對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幣相關法律規范的認知有限,風險防控意識低,該類案件呈現維權周期長、成本高的特點。我近期處理的一個礦機失竊案例中,雖然國內已有判例,認定礦機托管合同的法律效力鄂0111民初3929號民事判決書),但類似案件提起民事訴訟涉及的難題仍非常多。例如,如何進行財產保全?保全后,訴訟終結前的挖礦收益放到哪里?取回礦機后,期間收益能否主張?如能主張,可否以法定貨幣支付?這些都是維權中可能涉及的問題。可以說,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案件,在實際案例中均存在較多難點。
《證券日報》:在比特幣相關案件中,盜竊類案件是否普遍存在?
肖颯:竊取比特幣類案件,目前大量存在。從刑事判決情況看,竊取比特幣的刑法定性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將比特幣認定為財產,符合刑法盜竊罪構成要件的,構成盜竊罪;另一種是認為比特幣是一種數據,竊取比特幣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信息顯示,涉比特幣案例從2014年11月份起至2021年3月22日共發生超過2300件,刑事、民事案件的占比相當。從案由來看,在比特幣涉刑案件中,盜竊罪占比過半,其他罪名包括集資詐騙罪、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敲詐勒索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這些罪名都是公訴案件,機關可以立案受理。在民事案件中,最多的是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其次是投資理財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和不當得利糾紛。
《證券日報》:比特幣是否適合普通投資者投資?買賣比特幣礦機,具有哪些法律風險?
肖颯:監管層一直通過各種形式提示相關投資的風險性。從法律地位來看,比特幣的投資人無法像在場內交易證券一樣,得到各類金融監管機構和法律規范的保護,僅能通過《民法典》《刑法》等獲得原則性保護,而且維權成本高、周期長。如果未來《人民銀行法》修訂,對法定數字貨幣與比特幣的交易進行限制或禁止,比特幣的投資風險可能會增加。
銷售比特幣礦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一是反洗錢風險。市場上有些礦機廠商在出售礦機時,所收取的對價并不限于人民幣,比特幣、以太坊、泰達幣或其他虛擬貨幣都在接受范圍內。盡管目前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礦機生產商必須承擔反洗錢義務,但與虛擬幣相關的反洗錢問題始終在監管部門的視線范圍內。
二是專利侵權風險。礦機生產商屬于芯片制造業,因此涉及大量專利問題,若明知銷售的比特幣礦機侵犯專利權卻仍然參與銷售,可能會違反《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對權利人專利權的侵犯。
三是稅務風險。一些礦機廠商在銷售礦機時會接受比特幣支付,可能會引發稅務風險。比如,該怎樣計算收入、如何申報稅款?如果處理不當,就可能遭到稅收監管部門的質疑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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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盡管全世界的機構投資者都開始關注比特幣,但對加密貨幣友好的瑞士的資產管理者正在涉足下一代區塊鏈網絡.
1900/1/1 0:00:00尊敬的Bitfly全球用戶:為保障用戶順暢穩健交易,提高平臺穩定性,我們計劃于2021年3月22日15:00開始進行平臺交易系統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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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我們大家可以感覺到以太坊的Gas費最近越來越不平穩了,有時特別高,有時特別低,拿這個月來說,很少出現100Gwei以下的時候,只要在達到幾十Gwei,大家瞬間交易信心大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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