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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犯罪 是組織“背鍋”還是成員“替罪”?_D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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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迭代優化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革新,新的產業形式新的社會關系正在不斷形成。而在諸多充滿創意的想法和實踐中,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無疑是一種極富想象力的組織形式,并且隨著美國懷俄明州的DAO法案的正式生效,這種組織形式已經在事實和法律兩種層面存在。于是,國內也涌現出了一大批DAO的忠實追捧者,他們希望能夠在中國的土壤下將DAO的愿景實現。

但毋庸置疑的是,至少現在,中國并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范明確承認了DAO這種組織形式。這就導致了盡管可能有諸多組織以DAO的名義活動,但在中國卻未必能夠取得國外DAO組織的效果,亦即:若該組織在國內以公司、合伙等組織形式存在,則以公司、合伙等組織形式的規范處理,若該組織僅僅依靠合作協議等合約組成,則依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規制。

因此,一個問題便在于,如果一個國內的DAO組織(無論以何種形式存在)觸犯了相關法律法規進而侵犯了他人的權益,那么相應的責任應當如何承擔?鑒于民事責任的承擔與刑事責任的承擔有較大的不同,本文主要探討DAO的刑事責任承擔問題。

ApeCoin DAO選出兩位新理事會成員任期將于7月1日開始:金色財經報道,由ApeCoin(APE)持有者組成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 ApeCoin DAO投票選舉了其特別理事會管理機構的兩名新成員,填補了之前由Animoca Brands董事長Yat Siu和Reddit聯合創始人Alexis Ohanian擔任的席位。任期將于7月1日開始,為期一年。[2023/6/30 22:09:16]

DAO和單位犯罪

既然是DAO本身是作為一種組織形式存在的,那么首先需要考慮的是,如果DAO的行為構成犯罪,是否應當以單位犯罪追究其責任?

根據《刑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構成單位犯罪從形式上而言需要兩個必備的要件,其一,實施行為的主體應當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其二,法律規定該種罪行存在單位犯罪。

加密借貸聚合平臺FujiDAO集成Connext以擴展跨鏈功能:8月2日消息,加密借貸聚合平臺FujiDAO宣布,通過與Connext的集成,其已經擴展其跨鏈功能。通過利用Connext,開發者可以獲得信任最小化的跨鏈通信,以使區塊鏈可組合。Connext Bridge應用程序基于Connext的Nxtp協議構建。Connext Bridge支持L2和以太坊虛擬機(EVM)兼容鏈之間的資產轉移。

據悉,FujiDAO應用程序已經在Ethereum和Fantom網絡上運行,并將很快在Polygon、Arbitrum和Optimism上可用。(Cryptoninjas)[2022/8/2 2:52:53]

但事實上,這兩個形式要件在DAO犯罪的場合下,均可能不滿足。

一方面,國內的DAO組織可能并沒有在形式上成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之中的任何一類。所謂公司,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其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所謂企業(指公司以外的企業),是指以從事生產、流通、科技等活動為內容,以獲取贏利和增加積累、創造社會財富為目的的一種營利性的社會經濟組織;所謂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各種社會公益活動的組織,包括國家事業單位與集體事業單位;所謂團體,是指各種群眾性組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學會、協會等。因此,單位行為主體,必須是依法成立、擁有一定財產或者經費、能以自己的名義承擔責任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顯然在這樣的定義之下,DAO并非是一種我國法律所承認的組織形式,當然也不能被涵蓋在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范疇之中。故而除非該DAO組織在國內依法以前述組織形式成立,否則DAO并不滿足單位犯罪的主體要件。

以太坊項目加速器Decent Labs將以DAO形式運作:2月24日消息,以太坊項目加速器 Decent Labs 首席執行官 Parker McCurley 在今年的 ETH Denver 以太坊大會接受采訪時透露,他們將會過渡到 DAO。Parker McCurley 表示,成為 DAO 的好處是可以獲得來自世界各地的貢獻者,他們擁有各種技能,創造更多機會。

據悉當 Decent Labs 轉型為 Decent DAO 后,他們將在全球范圍內招募 Web3 人才。[2022/2/24 10:12:36]

另一方面,DAO組織所實施的犯罪可能沒有單位犯罪的形態。這種情況在刑法中是較為常見的,許多罪名都不存在單位犯罪的形態。而DAO組織本身具有極強的靈活性,因而其所作出的行為亦多種多樣,其完全可能實施一項并沒有單位犯罪類型的罪行,從而無法以單位犯罪的形式定罪處罰。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換言之,即便DAO組織以前述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形式存在并且實施了涉嫌犯罪的行為,但是若該DAO組織系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或者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那么此時仍然不能構成單位犯罪,而應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

幣贏CoinW 8月26日20:00開啟6折認購HDAO:據官方消息,幣贏CoinW將于8月26日20:00-21:30開啟FansUp第十七期,6折認購HDAO活動。單個用戶最高搶購額度為20USDT,完成幣贏KYC,并持倉最少200MINI即可參與。

據悉,HyperDAO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完善的DeFi生態系統,為用戶提供完備的去中心化金融基礎設施。DeFi (Decentralised Finance), 即“去中心化金融”,其核心是開放公平,互聯互通。詳情查看原文鏈接。[2020/8/26]

因此,在中國法的環境下,在不以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形式存在的前提下,DAO犯罪構成單位犯罪的可能性并不大。

DAO和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據該規定,只有在故意犯罪的場合下才存在討論成立共同犯罪的空間,而在過失犯的場合下并不存在共同犯罪。因此,不同于單位犯罪,只要該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而非過失,那么都有構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性。

DAO.EOS公布DAO.EOS 代幣空投通告將會空投到所有EOS代幣地址:據金色財經合作媒體IMEOS消息,10億枚的DAO.EOS 代幣將會被空投到所有在6月2日23 UTC時持有EOS的賬戶. 在6月3日23 UTC時間將所有持有EOS代幣的用戶將可以得到同等數量(1:1)的DAO.EOS代幣。DAO.EOS代幣將基于EOS主網,所以將會在EOS主網上線之后進行實際空投步驟。DAO.EOS LTD 將會發布總量為12億枚的 DAO.EOS代幣。其中10億枚代幣將會空投到EOS持有者的地址,1億枚將會用于DAO.EOS 的社區發展工作,剩余的1億枚將會作為創始團隊的獎勵。DAO.EOS 的持有者將可以用代幣進行投票來決定DAO.EOS 的發展。DAO.EOS的將會提供平臺,讓用戶進行投票選擇包括但不限于:運營團隊的選擇,EOS通脹獎勵的再投資,或者新提交的提案。DAO.EOS將陸續在Steemit上發布其社區的規定。DAO.EOS將不能決定交易所是否決定支持本次空投活動。所有用戶需要自行與交易所進行商談,同時DAO.EOS將會獎勵其額外代幣給這些用戶。大多數交易所會滿足用戶的所有需求。如果您的交易所決定不支持本次空投,您可能需要將您的EOS代幣提至自己擁有私鑰的錢包,因為臨近EOS主網上線,請您提前做完EOS映射。[2018/5/19]

考慮到DAO組織中的決策權是由全體成員通過投票的形式行使,因而從某種意義上講DAO組織的行為就是在全體成員的意志下所作出的共同決定,因而這似乎意味著在DAO組織中,團隊決策構成的犯罪似乎都是共同犯罪,亦即每個DAO的成員都應當承擔責任。但颯姐團隊認為并非如此,是否構成犯罪仍然應當嚴格依照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各參與者的具體行為進行分析,以確定是否最終構成犯罪。

在這個過程中,我們認為應當注意如下幾點:

第一,需考察是否構成單位犯罪。如果該DAO組織是以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形式存在,而且符合單位犯罪的其他構成要件,那么該DAO犯罪應當優先考慮構成單位犯罪,從而適用有關單位犯罪的刑罰規定,換言之,應當依據《刑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而不需要對全體人員進行處罰。

第二,需考慮決策時是否同意。所謂共同犯罪,一般要求參與者之間存在共同故意,而在實行具體行為前的決策實際上便可以看作是否形成了意思聯絡從而構成共同故意這樣一個主觀構成要件的關鍵。因此,若DAO參與者在該過程中并沒有選擇同意,那么就能夠在一定意義上否定其主觀上的共同故意,從而排除出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圍。

第三,需考慮是否實際參與決策實施。除去主觀上的共同故意,共同犯罪還要求客觀上的共同犯罪行為,因此若DAO參與者并未參與該共同行為,并沒有參與決策的實施,那么也能夠在一定意義上排除出共同犯罪的構成。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沒有客觀的行為參與,但是主觀的幫助、鼓勵、教唆,或者對決策提出意見等形式,也能被認定為參與了實施,從而在客觀上滿足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因而具有構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性。

第四,需考慮是否實際獲得收益分配。是否取得收益在判斷是否構成共同犯罪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亦即,即便參與者并未明確支持或參與到決策的實施,但是在事后參與者仍然獲得了大量收益,那么該參與者仍然有構成共同犯罪的可能。在該種情況下,參與者完全可能是以一種間接故意的心態間接參與該行為,并且為該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提供資本并因此收益。

第五,需考慮實行者的具體行為。此外,在DAO組織下,完全可能存在行為人在隱瞞其實際作為和實際意圖的情況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那么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便事前其他參與者根據提案投了贊成票且在后續實施過程中參與其中,但他們也能因為主觀上不存在犯罪故意而排除構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性。在這種場合下,參與者在后續過程中是否對參與事項的犯罪性具有明確認識便極為重要,在明知其行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亦有成立共同犯罪的空間。

寫在最后

盡管DAO組織對于國內而言尚且是一個新鮮事物,但這并不意味著國內法對此便毫無適用的余地,以往的單位犯罪乃至于共同犯罪的理論在DAO的場景下仍然能夠發揮應有的效果。

但同時也需要我們注意的是,對于一種新的組織形式,務必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對某一具體的事項單獨做出判斷,而不應一概而論以偏概全。颯姐團隊相信未來的DAO組織在中國也會有茁壯生長的土壤。

肖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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