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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虛擬貨幣的迅速發展,全球各地區相繼出臺了不同的監管政策,郭律師團隊為大家收集了相關新聞簡訊,整理了“全球對虛擬貨幣的政策”系列文章,帶大家了解全球各地區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態度。今天,郭律師團隊帶大家了解日本的虛擬貨幣政策,請各位看官看下文~
政策開放程度綜合評估:[開放型]
一、《資金結算法》
2022年6月3日,日本通過了《資金結算法》修正案,使之正式成為法律。該法規定了對與法定貨幣聯動以穩定價值的數字貨幣“穩定幣”運營方的管制。處于發行主體的銀行、信托銀行和使用者之間的中介公司將實施登記制。此舉旨在明確穩定幣的法律定位,保護數字貨幣使用者穩定幣采用“1幣=1美元”與法定貨幣價值掛鉤聯動的設計,相較于沒有法定貨幣支持的加密資產(虛擬貨幣),價格更穩定,在日本國內雖未普及,但穩定幣在國際市場經常被用作結算手段,因此日本國內也要在使用擴大前完善體制。
紐約州眾議院共和黨候選人:中本聰不會希望比特幣利用全球經濟的崩潰而成功:4月6日,紐約州眾議院共和黨候選人DavidGokhshtein發推表示,XRP并不是沒有用。希望比特幣利用全球經濟的崩潰而成功的想法是愚蠢和自私的。這不是比特幣的意義所在。我不相信那是中本聰的愿景。[2020/4/6]
二、日本政府擬修改《外匯法》
2022年3月26日,日本政府擬修改《外匯法》以加強對虛擬貨幣的交易管制,確保交易對象為非制裁對象。目前《外匯法》修正案草案已提交給日本國會。
三、日本對相關立法空間進行填補
為了防止虛擬貨幣淪為金融類傳銷犯罪的洗錢工具,日本對相關立法空間進行填補,將虛擬貨幣納入現有的反洗錢體系之中。與此同時,在《犯罪收益轉移防止法》中將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定義為從事特殊事業者,交易平臺需要遵守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一是交易平臺在虛擬貨幣交易前履行確認義務;二是交易平臺有制作并保存確認記錄和交易記錄的義務;三是交易平臺在發現可疑交易之后,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進行申報;四是交易平臺應當履行內部風險控制的義務。
ConsenSys創始人:DeFi前景不容小覷,未來將形成去中心化全球經濟:3月7日,ConsenSys創始人Joseph Lubin在ETHLondonUK會議上表示,去中心化金融(DeFi)是令人震驚的,一旦我們解決了這個問題,使其真正發揮作用,DeFi將成為一個巨大的磁鐵,通過新的商業模式或傳統業務吸引全球企業,并最終形成去中心化的全球經濟。雖然目前這仍是一個小空間,但它正在增長,上個月,DeFi上鎖定的加密資產突破了10億美元大關。Lubin還表示,大中型企業將開始在公共區塊鏈平臺上開展重要業務。(Decrypt)[2020/3/8]
四、《關于虛擬貨幣所得的計算方法等》
2017年12月1日,日本國稅廳發布《關于虛擬貨幣所得的計算方法等》指出,賣出或使用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所得利益,原則上被歸類為雜項所得,需要進行所得稅申報。本份文件詳細列舉了虛擬貨幣在不同交易或使用情況下損益的具體計算方法。但是,根據《消費法施行令》(1988年政令第360號,2017年3月31日修改,同年7月1日實施)第48條第2款,虛擬貨幣的轉讓不是消費稅的課稅對象。也就是說在日本兌換比特幣將不再征收 8% 的消費稅。
F50與Coinegg達成戰略合作,共建全球區塊鏈項目生態:金色財經現場報道,今日,美國硅谷著名風險投資平臺F50與老牌數字資產交易平臺COINEGG簽署戰略合作協議。F50 與COINEGG強強聯合開通全球化的綠色通道,把最有潛力的區塊鏈科技項目引入國際市場,通過Coinegg平臺公鏈進一步建立全球區塊鏈項目生態 。F50創始人、主席,F50 Ventures管理合伙人David Cao介紹說:F50聚集了硅谷一線VC,專注于挖掘全球潛力的優質科技類項目,并通過自身強大高覆蓋網絡社區助科技創新企業拓展國際市場和影響力。今年以來,F50將通過黑客馬拉松,社區路演,開發者平臺,區塊鏈投資人報告,投資人峰會,社區大會等多維度進軍區塊鏈。[2018/6/26]
五、《關于ICO——提醒投資者和從業者》
2017年10月27日,日本金融廳發布《關于ICO——提醒投資者和從業者》,主要內容如下:1.ICO的定義:一般地,所謂ICO,是企業等通過電子方式發行代幣,從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的統稱。有時也被稱為代幣銷售。2.提醒投資者(關于ICO的風險)(1)通過ICO方式購入代幣,具有如下高風險:①價格下跌的可能:代幣可能會價格急落,突然失去價值;②欺詐的可能:一般地,ICO中會制作白皮書。但是,白皮書中揭示的項目可能得不到實施,或者所約定的商品或服務不能被提供。(2)購入代幣時,需要在充分理解上述風險、理解項目內容等基礎上,責任自擔地進行交易。(3)充分注意關于ICO的可疑勸誘。3.提醒從業者(關于ICO的規制)根據ICO的結構不同,將會成為資金結算法或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等規制對象:(1)ICO中發行的特定代幣屬于資金結算法中的虛擬貨幣,以其交易等為經營業務的從業機構需要向內閣總理大臣(各財務局)登記;未經登記而從事相關業務者。屬于刑罰對象。(2)在ICO具有投資性質的情況下,即使以虛擬貨幣支付,實質上將視同以法定貨幣購入,將會被認為是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規制對象。
全球首個EOS安全管家:區塊鏈形式化驗證平臺VaaS:電子科技大學信息與軟件工程學院楊霞副教授帶領一支區塊鏈形式化驗證團隊,經過近2年的研究和努力,研制出了一套高度自動化的區塊鏈形式化驗證平臺VaaS(Verification as a Service)。VaaS提供了針對智能合約的形式化驗證工具,極大提高了智能合約的安全性與可靠性。產品通過對合約代碼進行嚴格的安全驗證,杜絕邏輯漏洞,確保合約安全,在滿足實際應用效率需求的同時,達到有效控制漏洞風險的目的。近期,VaaS將重點專注于EOS區塊鏈平臺的形式化驗證工作,為EOS提供全面的形式化驗證服務。[2018/4/2]
六、日本國會通過法案修改《資金結算法》
2016年5月25日,日本國會通過法案修改了《資金結算法》,在該法中增加了“虛擬貨幣”一章,具體內容有:一是對虛擬貨幣的定義作出了規定,二是對虛擬貨幣交易機構(日本法上稱為“虛擬貨幣交換業者”)設置了一定的監管規則。從2017年4月1日起,該法律修正案正式生效。日本此次修法的目的有兩個:一是防范虛擬貨幣被用作恐怖組織資金或者被用于洗錢等違法行為;二是保護虛擬貨幣使用者的權益。
七、G7峰會
八、《關于支付結算業務高度化的工作小組的報告書》
日本曾經擁有世界上最大規模的比特幣交易平臺——Mt.Gox,該平臺于2014年被網絡黑客攻擊,平臺此次共損失85萬枚比特幣。隨后,日本出臺專門立法,對虛擬貨幣的發行、交易進行監管。2015年,日本金融廳發布了《關于支付結算業務高度化的工作小組的報告書》,對有關虛擬貨幣的立法工作提出針對性建議。
結語:
經過對上述內容的梳理,日本對于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屬于相對“開放型”。
作者簡介: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兼盈科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中國法學會成員、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會理事、“區塊鏈應用操作員職稱考試”考評人命題人教材編撰人、深圳區塊鏈立法研究課題組發起人。曾辦理國內眾多重大敏感類案件,并成功進行數起無罪辯護,為多家知名企業的經營管理難題提供法律解決方案。其經典案例已編入中國法律出版社《辯策》《盈論》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國產經新聞》《民主與法治》《中國經營報》《對話律師》等國家級期刊的采訪,新京報、法治日報、深圳特區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財經雜志、時代財經、界面新聞、第一財經、天目新聞、金色財經、財經鏈新、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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