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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NFT面紗:拿唯一性的編碼錨定同一性的權益 NFT賣的到底是什么?_W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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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NFT具備唯一性、可追溯性、不可篡改性等特點,將其作為所有權證明,為眾多內容創作者帶來了便捷高效、可信賴的內容交易模式。NFT的唯一性也使得它具備稀缺性,因此被廣泛應用在藝術作品、游戲、IP衍生等領域,成為一種受歡迎的新型投資產品,引發了社會大眾的購買熱潮,但拿唯一性的編碼,錨定同一性的權益,NFT到底賣的是什么?本文將從NFT的本質、財產屬性等角度展開分析,探究NFT的法律屬性。

Part 1. NFT的本質:編碼本身or編碼背后的權益?

NFT作為一種新鮮事物,看似新奇的背后,其本質并不復雜。無非是“用一系列的編碼,去錨定被等額拆分的權益”。有人認為,NFT的厲害之處在于其是區塊鏈技術的產物,與區塊鏈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似乎,套上了“區塊鏈”這個“偉光正”的大詞,一切都變得高大上起來。然而,事實上,NFT與區塊鏈技術的交集僅限于“錨定權益的編碼”,這個編碼是通過區塊鏈技術生成的,具有唯一性,僅此而已。這就好比,某工廠出廠了完全相同的一批次產品,并找到一個公司,將該批次的產品分別打上不同的編碼。之后每個產品就變成了具有獨特編碼的獨特作品,但產品功能并無差異。

所以,追本溯源:NFT到底是什么?是編碼本身,還是編碼背后的產品,這個問題似乎很少有人討論。但,從經濟學的角度去分析NFT的價值:是因為編碼本身有價值,還是編碼背后代表的作品有價值?這樣分析,相信大部分人都會認為編碼背后代表的作品有。畢竟,通過區塊鏈技術生成一連串不同的數字編碼,并不會耗費多少技術成本。而且,生成一個,跟生成無數個代碼,對于區塊鏈技術公司來說,似乎都是一樣的代價。但是,如果認為編碼背后代表的作品有價值,要如何去判斷以弱IP、甚至本身無價值的作品所鑄造的NFT的價值?要討論這個問題,就必須從NFT拆分版權的故事開始說起。

幣安與趙長鵬向法院提出申請,擬發起動議駁回美CFTC的起訴:7月25日消息,幣安與趙長鵬向美國伊利諾伊州北區地方法院提出許可申請,計劃提交法律備忘錄,以發起動議駁回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的起訴。

此前報道,今年3月幣安和趙長鵬因涉嫌違反交易和衍生品規則而被美CFTC在芝加哥聯邦法院提起訴訟,CFTC表示幣安沒有正確進行注冊從而逃避了某些義務,而幣安和趙長鵬對起訴的答復截止日期為2023年7月27日。[2023/7/25 15:56:24]

Part 2. 將版權等額拆分來賣,這個故事并不性感!

區塊鏈技術公司生產了一系列的編碼,這些編碼用在哪里?這個問題困擾了大部分所謂的幣圈、Web3高端從業人員。在劉律師的觀點里:截止到目前,這群人大概講了以下幾個故事:

第一個故事是:共識決定價值。這些編碼本身是稀缺的,如果這個編碼得到了足夠多的共識,把這個編碼當成資產、甚至是黃金使,也未嘗不可,這也就是比特幣的故事;

第二個故事是:產出編碼不難,難的是積累用戶的共識。迄今為止,只有比特幣、以太坊等極少數主流虛擬貨幣承載了全球范圍內的共識,而且是通過POW投入電能物理挖礦的形式生成的。這就好比,黃金、白銀等稀缺貴金屬可以承載“貨幣”或“一般等價物”的財產屬性;但其他金屬就很難積累出這種財產屬性的共識。于是,NFT的鑄造者在編碼技術上做了創新——“加權益”。沒有積累起來共識的編碼,人們會詬病它沒有價值,但在編碼上賦予權益,會不會讓編碼變得有價值呢?——這顯然是可以的。

Sweat Economy將對25億個非活動SWEAT進行重新分配:金色財經報道,專注于健身的去中心化應用程序 Sweat Economy 將對如何處理用戶賬戶中目前處于非活動狀態的 25 億個 SWEAT (占總供應量 13%)進行治理投票。在去年 9 月這些代幣分配給了用戶,但這些用戶沒有下載錢包,也沒有遵循任何其他要求領取它們的步驟,使他們被遺棄或閑置 。

目前官方博客表示,Sweat 用戶可以投票決定是否收回代幣并將它們轉移到協議的金庫中,以備將來分配。投票還將決定 Sweat 基金會未來將如何處理它們,包括燃燒一定比例,資助運營成本,或支持未來的產品發布;接受或拒絕該提案至少需要 75,000 張選票。投票將持續 7 天,并有可能延長三天,并遵循4 月份上一次投票采用的一人一票的形式。[2023/6/8 21:22:54]

有人會說:在編碼上賦予權益,是怎么個“騷操作”呢?這個在法律是讓編碼變成了“權益憑證”,編碼背后是相應的合同關系。按照通俗易懂的理解就是:人們買糧票換糧食或者買購物卡在超市消費;去美發店辦卡,可以持卡消費。如果,在2017年有人告訴你:買了他們家發行的項目代幣,也就是區塊鏈技術公司生成的編碼,意味著你持有他們家公司的股權,每年還可以分紅;或者可以免費使用他們家的項目,這個故事夠不夠性感?這似乎是讓編碼被動的承載了一些權益,變得有價值了。但是,劉律師思索的是:要這么簡單,直接跟項目方簽股權轉讓協議就行了,為何還要多此一舉采用權益憑證的形式?

Limit Break 推出可執行的鏈上可編程版稅新標準 ERC721-C:5月10日消息,Limit Break 首席執行官 Gabriel Leydon 宣布推出創作者代幣合約(Creator Token Contract)ERC721-C(C 代表 Creator)作為可執行的鏈上版稅和可編程版稅合約的解決方案,旨在幫助 NFT 創作者賺取更多版稅。Limit Break 尚未確定計劃如何在自己的 NFT 項目 DigiDaigaku 中使用 ERC721-C。

項目可以利用創作者代幣合約 ERC721-C 來控制 NFT 在錢包之間的轉移,同時可以強制收取版稅來確保 NFT 創作者的工作獲得報酬,并且能夠進行可編程支付、拆分、衍生品等。創作者代幣合約兼容各種代幣類型,包括 ERC721、ERC721-A、AdventureERC-721 和 ERC1155,同時還具有智能合約白名單選項和功能。[2023/5/10 14:53:37]

果然,2017年人民銀行聯合七部委發了一個文件禁止了項目方發行所謂的“權益型代幣”的行為,其原因在于:第一、項目方向老百姓公開賣所謂的權益,很可能屬于非法集資的行為,懂金融的朋友肯定知道,即使是私募基金的份額,也不能公開宣傳、售賣;第二、項目方向老百姓賣的代幣背后錨定的權益,絕大多數被證實就是一個騙局,項目方的白皮書基本都是虛假的承諾。

這就有了改良后的第三個故事:繼編碼被映射到股權、項目使用權上之后,經歷過我們國家《94公告》、《924通知》之后,再講原來的故事賣編碼,老百姓就很難去相信這套故事,而且項目方在境內就會有較大的刑事風險,惹上牢獄之災。于是,有一群人想到了作品的“版權”,甚至是“房地產”,但是,任項目方的膽子再大,也不敢把真實的境內的房產拆分,然后映射到區塊鏈公司生產的編碼上去炒作。那么,不敢拿真實房產,拿虛擬的房產或土地行不行呢?這就誕生了所謂的“元宇宙”,這就是21年至今,項目方繼ICO之后講的又一個“賣編碼”的故事。

馬斯克:收購Twitter系迫于法院壓力:4月12日消息,Twitter CEO Elon Musk在接受BBC記者James Clayton采訪時坦言,當時最終收購Twitter的決定是迫于來自法院的壓力,他認為無論如何相關法庭的最終判決會要求其收購推特。

據悉,Elon Musk最早于2022年4月初拒絕加入Twitter董事會后宣布將收購Twitter,并給434 億美元的收購價,但遭到Twitter董事會的強烈抵抗。此后或由于市場下跌等因素,Elon Musk于9月單方面宣布收購Twitter的協議已被終止,Twitter董事會此時再次拒絕終止收購,并起訴馬斯克要求其完成收購。最終馬斯克于2022年10月底完成對 Twitter 的收購。(TechCrunch)[2023/4/12 13:59:44]

為什么說賣NFT版權的故事,并不性感?翻看劉律師在NFT、元宇宙大火的時期的文章,你就會發現,劉律師一直在潑冷水,一直不看好這個故事。其本質原因在于:項目方在二級市場炒作錨定版權的編碼,并不能大規模繁榮藝術品創作的市場,炒作帶來的弊端遠大于該種模式帶來的藝術品繁榮發展。其本質跟ICO發行項目代幣無異。經過一年多的時間,那時期如火如荼的項目方都瀕臨崩盤,也算是應驗了我的猜想。

那么,刨除錨定權益本身,NFT與“空氣幣”何異?在當前的司法實務中,對于發行炒作空氣幣的技術提供方,大多都以涉嫌幫信罪甚至非法集資罪論處。劉律師團隊認為,對于NFT項目方發行空氣項目與提供編碼的區塊鏈公司之間的關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參照發行空氣幣的項目方與技術提供者之間的關系。以電信詐騙場景為例,提供電話服務的運營商顯然不構成詐騙犯的幫兇,僅提供電話服務,但為詐騙犯提供話術的人顯然構成幫助犯。故,可以說區塊鏈企業天然的對于NFT的發行與炒作具有強相關的幫助和推動作用。

Binance二月現貨交易量達5400億美元,創下該交易平臺歷史最高市場份額:金色財經報道,據Crypto Compare近日發布的交易平臺月度報告顯示,Binance的現貨市場份額從1月份的59.4%增加到2月份的61.8%。Binance的現貨交易量增長了13.7%,達到5400億美元,創下了該交易平臺的歷史最高市場份額。

據悉,作為全球交易量最大的加密貨幣交易平臺,Binance已連續第四個月擴大其在加密貨幣交易平臺的現貨市場份額。[2023/3/13 12:59:56]

Part 3. 如果NFT的價格,遠超其錨定版權的價值,法律上還承認NFT財產屬性嗎?

“價值來源是權利的奠基石”,分析NFT相關權利問題,就要先理解其價值來源所在。我們需要了解:一些被炒到高價的NFT,是由于其所映射資產的價值,還是受NFT自身的稀缺性影響,抑或僅是出于對新概念的炒作?當人們重金買入某個NFT時,是擁有了何種權利?NFT所映射資產的價值是影響NFT價值的重要因素,對于映射有真實價值藝術品的NFT而言,其價值主要來源于NFT所映射對象的價值,但NFT本身的獨特性也可能使之成為具有一定價值的數字資產。換言之,NFT的價值來源包括NFT所映射的數字藝術品以及NFT編碼的獨立價值,但是考慮到區塊鏈公司制作編碼的技術便捷性以及可以批量生產的現狀,編碼的這部分獨立價值顯然不高。

拋開NFT與實體作品之間的映射關系,NFT可以作為數字資產納入“網絡虛擬財產”這一法定的民事權利客體,受財產權保護。我國《民法典》第127條明確了網絡虛擬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財產類型,但該條款僅是宣示性規定。劉律師團隊認為,NFT應當受到物權保護,NFT持有者對NFT這一虛擬財產享有的權利是所有權,理由如下:

第一,一旦你購買了一枚NFT,它就被打上了與你相關的印記,你作為購買者和持有者,可以排他地支配NFT,其他主體無法支配你購買的NFT,這符合“一物一權”法理和物權的支配性特征。第二,NFT的非同質化、唯一性,使其符合物權客體特定的要求。第三,NFT交易信息被區塊鏈技術完整記錄、不可篡改并全網公開,能夠很好地解決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問題。將NFT作為物權客體并比照《民法典》關于動產的規則來保護,符合NFT的技術原理,也有利于進一步拓寬NFT的交換價值。

買賣NFT的合同,在我國《民法典》中是否受到法律保護,以及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也是十分值得研究的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制度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只有以下五種: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的合同無效;

(二)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的合同無效;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

(四)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

(五)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無效。

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炒作NFT似乎不構成以上五種情形的任何一種,結合前述分析論證的“NFT應屬網絡虛擬財產這一法定的民事權利客體”,我們認為,國內NFT藏品場外交易合同在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NFT的買賣合同,通常是買賣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是雙方在達成合意后所形成。雖然有些平臺會提示不得進行場外交易,但該規定為平臺自身規則,而非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我們認為,以目前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一般情況下,國內NFT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但是試想:NFT項目方承諾持有該編碼意味著擁有某作品的版權,編碼本身價值很低,但假設該NFT對應的實體作品版權市值1萬塊,被拆分成了100份,持有一份,理論上價值是100塊。現如今,一份編碼,也就是所謂的NFT市場價格炒到了一萬,漲幅100倍,而真實的作品市場價格仍然是1萬塊,試問多出來的99萬的價值是什么?該價值受到法律保護嗎?如果這99萬受到法律保護,是否意味著編碼本身具有價值呢?

在這里,劉律師團隊想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買賣合同有效并不代表所有訴請都會被法院無條件支持。從目前場外交易NFT的實際情況來看,很多NFT都出現了極高升值或溢價的情況。這些NFT的價格,往往是買賣雙方自我的估價,并沒有實質存在的價格標準,也沒有官方平臺指導價。而且,區塊鏈公司在鑄造NFT時,只需要付出很低的技術成本, 這些編碼本身屬于“弱價值”產品。因此,若是產生糾紛,法院是否會認可NFT升值的價格,也就是前文所述的多出的“99萬的價值”存在極大不確定性。如果NFT的場外交易價格遠高于買入價格,不被認可的可能性是極高的。

寫在最后

劉律師團隊認為,當前NFT市場仍處于概念炒作階段。雖然NFT的價值來源包括自身作為載體的獨立價值以及所映射資產的價值,但是其作為載體的獨立價值極低。NFT當前仍然存在諸多權利困境——NFT購買者獲得的未必是所映射的數字資產本身,而是指向數字資產的一串編碼,購買編碼的意義可能僅是證明自己是編碼的所有權人。

當下,NFT的權利屬性基石與面臨的權利困境仍有待厘清,我們同時提醒對于看好NFT市場的投資者,一定要擦亮雙眼謹慎入場,防范法律風險,當權益受到侵害時,盡早委托專業的律師介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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