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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虛擬貨幣=財產 會是Web3強心針嗎_LIB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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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颯法律團隊

我國內地刑法并未明確否認虛擬貨幣構成“財物”,香港近期的判決亦可為我國內地虛擬貨幣刑法保護起到積極的參考作用。

核心提示

近期香港地區的判例認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可以視為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此舉有利于厘清現行港府現行虛擬貨幣的規管框架,有利于從法律上保護虛擬貨幣持有者的財產利益。

將虛擬貨幣認定為財產,亦打通了港府針對虛擬貨幣征收財產稅的可能性,實際上美國對虛擬貨幣征稅就遵循了這一進路。

普通法體系下“財產”定義的擴張

我國香港地區對虛擬貨幣是否屬于“財產”的爭議,源于普通法體系下“財產”必需為可被擁有的實物這一概念。在普通法中,所有個人物品不是可占有的就是無形的。法律不可能知道除這兩者之外的第三種情況 (Colonial Bank v Whinney [1885] 30 Chi. D. 261)。在這一傳統觀點的引導下,將虛擬貨幣視為一種財產形式存在困難:它們既不是可占有資產 (chose in possession),也不是無形資產 (chose in action)。它們不是可占有資產,因為它們是虛擬的,無形的,不能被占有的。它們不是可通過起訴獲得的無形資產,因為它們不體現任何能夠通過訴訟強制執行的權利……虛擬貨幣并不完全屬于這兩個類別 (AA v Persons Unknown [2020] 1 WLUK 91)。

Cardano開發商IOHK與埃塞俄比亞政府達成合作伙伴關系:Cardano開發商IOHK與埃塞俄比亞政府達成合作,建立了基于Atala Prism的全國性身份識別系統。(Decrypt)[2021/4/27 21:04:46]

“77. 我們的觀點是,不能就 Colonial Bank v Whinney (1885) 30 Ch D 261 中的原則視為限制認定法律中的財產 (property) 的范圍。它表明普通法有能力擴展傳統的定義和概念,以適應新的商業慣例……”

“83. 20 世紀的一些重要法規在定義財產時,假定無形財產不限于可起訴物。1968 年的《盜竊法》、2002 年的《犯罪所得法》和 2006 年的《欺詐法》都將財產定義為包括行動中的東西和其他無形財產。可以說,這些法規是為了他們自己的特殊目的而擴展財產的定義,但它們至少表明,將無形的東西視為財產,即使它們可能不是行動中的東西,也不存在概念上的困難。此外,《1977 年專利法》在第 30 條中進一步規定,專利或專利申請 『是個人財產(不屬于行動物)』。這必然承認個人財產可以包括除占有物(專利顯然不是)和訴訟物以外的東西。”

加密資管理公司Wave Financial獲IOHK六位數投資:Cardano開發商IOHK已完成了一筆對加密貨幣資產管理公司Wave Financial的六位數(美元)投資,IOHK首席執行官Charles Hoskinson將擔任Wave Financial的顧問。

IOHK的外部發言人Jenny Corlett證實投資已完成,但其拒絕就股權安排和對Wave進一步投資的計劃發表評論。

Wave Financial方面表示,該公司計劃從外部投資者那里另外再籌集1000萬美元。(CoinDesk)[2020/7/6]

Bryan 法官采用了法律聲明的結論,“根據該術語的狹義定義,加密資產可能不是訴訟物,但這并不意味著它不能被視為財產”,并認為 “像比特幣這樣的虛擬貨幣是財產”。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認定虛擬貨幣屬于財產

上述之論斷在普通法體系之下開啟了將數字貨幣認定為財產的先河,在此基礎上,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迎來了首宗虛擬貨幣的標志性裁決(Re Gatecoin Ltd [2023] HKCFI 914 [2023] HKEC 1223, 2023 年 3 月 31 日裁決),該裁決認定虛擬貨幣屬于財產,并可被視為信托資產。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此舉有助厘清現行對虛擬貨幣的規管框架,并有利于從法律上保護虛擬貨幣持有者的財產利益。

IOHK將加入Hyperledger Project及W3C:金色財經報道,Cardano創始人、IOHK首席執行官兼聯合創始人Charles Hoskison證實,IOHK將加入Hyperledger Project和W3C。Hoskinson認為,IOHK將受益于他們共享的知識。他還認為,該伙伴關系將使該公司在招標過程中具有優勢。IOHK與Cardano基金會的合同將于今年年底到期,屆時該公司將向社區提出續簽合同的建議。[2020/5/21]

該案例源起是香港虛擬貨幣交易所 Gatecoin 在 2019 年宣布清盤,試圖從一家合作的支付服務提供商收回存在爭議的虛擬貨幣。法庭上,清算人向法院提出疑問,詢問庭上 Gatecoin 持有的虛擬貨幣是否可視為“信托資產”。如果這部分貨幣不是信托資產,就將直接全額返還給債權人。據悉,該交易所在 2020 年 10 月時持有價值超 1.4 億港幣(約 1,780 萬美元)的虛擬貨幣。

在 Gatecoin 一案中,主理法官 Linda Chan 認為,香港應與其他普通法的司法監管地區看齊,對“財產”采取寬泛的定義以適應時代發展的腳步。因此,虛擬貨幣滿足了作為“財產”的 4 大標準:

分析 | AlipayHK與Libra殊途同歸,未來支付寶或推出下一個“中國版Libra”:通證通研究院發布《AlipayHK:中國版的Libra?——區塊鏈周報0728》,報告認為,獲批全國通用許可的港版支付寶AlipayHK與Libra目標極為相似。Libra以穩定通證作為媒介,AlipayHK則不涉及數字通證。雖然路徑不同,但殊途同歸,AlipayHK與Libra的目標都是提供便捷、廉價的金融服務。Libra聽證會上,Libra項目負責人似乎默認了Libra與支付寶和微信的競爭關系,隨著Libra項目的發展和對于其模式的探索,坐擁龐大用戶群的支付寶可能會推出一個“中國版Libra”。行情方面,BTC近期表現出明顯的抗跌屬性,長期上漲趨勢未變,且牛市行情加速,突破新高或為期不遠,優質通證價格回調是加倉良機。[2019/7/29]

可定義的

因為分配給加密貨幣錢包的公鑰是容易識別的,有足夠的區別,并且能夠獨特地分配給個別賬戶持有人。

可由第三方識別的

NHK輿論調查:61%的民眾認為需要強化監控虛擬貨幣交易所:NHK從2月10日到13日進行了為期3天的調查活動,以是否需要強化監管虛擬貨幣交易所為題,以全國18歲以上民眾作為對象進行隨機抽樣,2171人中有1217人回答了問題。61%的人認為“需要強化監控”,7%的人認為“不需要”,18%的人認為“不好說”。[2018/2/14]

只有私鑰的持有者能夠訪問并將加密貨幣從一個錢包轉移到另一個錢包。

具有可由第三方取得擁有權的性質

它可以并且是活躍的交易市場的主體,在這種情況下,(a) 所有者對該財產的權利受到尊重,以及 (b) 它對第三方有潛在的好處,以至于他們希望自己獲得該財產的所有權。

具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或穩定性

加密貨幣的整個生命史都可以在區塊鏈中找到。

根據英國、新加坡、維爾京群島的案例,虛擬貨幣不僅是資訊,而是具有可交易價值的物品,擁有者具有排他性,且沒有任何公共政策反對法院承認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地位。另外,香港法院已有對虛擬貨幣發出了所有權的中間禁令的先例,從未提出虛擬貨幣不是“財產”。法官由此判定,將“虛擬貨幣視為財產”并無不妥。

將虛擬貨幣認定為財產對于相關持有者的財產利益保護意義重大,舉例而言,在 2022 年,當新加坡判定虛擬貨幣為財產后,其司法機關便有權在審理一宗虛擬貨幣失竊案時發布禁止令,保護受害人價值約 960 萬新加坡元的被盜虛擬財產。就香港地區而言,雖然虛擬貨幣雖然一直被公眾默認為“財產”,但在本案判決之前并無法律先例及論證去支持這一點。因此,本次判決的重點,在于把這個“論點”變成“真實法例”。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件僅經原訴法庭裁決,不能排除未來上訴是否有扭轉結論之可能。

財產屬性的認定為虛擬貨幣征稅提供可能

當然凡事都有兩面,將虛擬貨幣認定為財產當然更有利于虛擬貨幣持有者的財產權益保護,但這也為政府對虛擬貨幣及其相關業務征稅打下了法理基礎。實際上美國已經在對虛擬貨幣征稅問題上首開先河。美國聯邦財政部國內稅務局(IRS,以下簡稱“美國國稅局”)早在 2014 年就開始著手建立數字貨幣領域的納稅人報告制度。該制度旨在將數字貨幣相關交易納入聯邦層面的稅收監管體系之中。其后美國國稅局發布了《2014-21 通知 – 虛擬貨幣指南》 (以下簡稱“2014-21 通知”),該通知將可以兌換為法定貨幣的數字貨幣認定為“財產(assets)”,并進一步明確了有關財產的納稅原則適用于數字貨幣的開采、持有和交易等行為過程;納稅人因提供商品或服務而接受數字貨幣價值達 600 美元以上的需要向 IRS 申報;第三方支付機構使用數字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如果一年內交易金額超過 2 萬美元,或為單一客戶交易筆數超過 200 筆的均需要向美國國稅局提交相關交易情況。颯姐團隊認為,港府認定虛擬貨幣構成財產,下一步亦會如美國一樣,推動虛擬貨幣及其相關業務活動的征稅工作。

寫在最后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在香港法域下認定虛擬貨幣構成財產,但我國大陸地區對于虛擬貨幣的禁止型監管模式不會改變,在大陸地區任何虛擬貨幣有關的業務均是違法的,這實際上體現了兩地財產保護方面的沖突性,但這種沖突性至少在刑法領域上可能存在調和的余地。內地刑法對于“財物”的定義并未像德國、日本等典型大陸法系國家刑法一樣嚴格,簡言之,在我國內地刑法體系之下,財物并不以有體為限,這倒與我國香港地區對于財產概念的定義有異曲同工之妙。或許未來內地與香港在虛擬貨幣作為財物這一屬性之下,在打擊針對虛擬貨幣犯罪及虛擬貨幣財產保護問題上會有更加深入的合作。

肖颯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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