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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建鵬:區塊鏈的法律監管必須更上_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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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可劃分為三類場景,一是價值轉移類,如虛擬貨幣的創生及其在不同賬戶間的轉移;二是存證確權類,將信息記錄到區塊鏈上,如電子合同和版權確權;三是授權管理類,如利用智能合約控制數據訪問。此外,隨著應用需求的不斷升級,還存在多類型融合的場景。由于區塊鏈具有點對點、無國界、無主權及無特定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等特征,在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亦帶來很多風險。當前,金融相關領域區塊鏈的應用最為集中,涉及區塊鏈的法律風險也主要發生在這個方面(在其他領域,區塊鏈更多是作為一種中性的技術,用以提升經濟效率,當前所涉及的法律風險較為有限)。

聲音 | 鄧建鵬:瑞士對區塊鏈技術領域的監管重點主要圍繞ICO:5月10日訊,近日,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在《瑞士的區塊鏈監管政策與實踐》一文中全面分析了瑞士的監管政策,他表示,與日本和泰國等國家不同,瑞士對區塊鏈技術領域的監管重點主要圍繞ICO,將不同虛擬貨幣或者通證經由細致分類予以區別對待,不同類型的虛擬貨幣或者通證受不同法律管轄,同時將預融資的特殊情況納入監管范圍。瑞士監管規則另一亮點是,堅持“個案分析”原則,然后通過對主動咨詢法律合規的項目收取費用,降低監管成本。[2019/5/10]

首先是涉及比特幣的相關法律風險。比特幣是區塊鏈的第一個成熟的、大規模的應用,目前其市值在1600億美元左右。在中國金融監管機構發布的部門規范中,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其內涵或外延并無明文規定或者解釋說明,立法上存在漏洞與空白。其一,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比特幣屬于法律上的財產,還是計算機信息,法院的認定存在差異。司法判決無法發揮指引作用,甚至發生同案異判等行為。其二,比特幣市場價格認定困難。當前國內理論上并無合法存在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缺乏合理的價格參照。比特幣價格波動劇烈,執法與司法人員對涉案比特幣價格難以出具權威判斷,容易出現因比特幣價格確定困難而定罪量刑存在偏差,有損司法權威。其三,管轄權與執法方面存在困難。比特幣這種基于通證類型(Token)的資產,與傳統賬戶類資產(如銀行存款)不同。比特幣可點對點發送,輕易規避單一主權國家的金融監管。近年來,暗網非法交易逐漸使用比特幣作為支付手段;一些犯罪嫌疑人利用比特幣作為洗錢的工具。由于比特幣具有準匿名性,致使監管與追蹤違法犯罪行為較為困難。針對涉及比特幣的跨境網絡違法犯罪,其司法管轄權有待立法進一步明確。

聲音 | 中央財大鄧建鵬:挖礦有效利用本可能被浪費的能源 因此有益于當地經濟增長:據證券日報消息,日前,國家發改委發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征求意見稿)》,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生產過程)”列為淘汰類產業。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區塊鏈法律監管資深研究專家鄧建鵬表示,國家計劃淘汰類主要是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按照此意見稿,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生產過程)一項未列明淘汰計劃或淘汰期限,若將來生效,應屬國家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的條目。” 針對“挖礦”是否應直接被淘汰,鄧建鵬表示,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挖礦”活動,由于存在潛在風險,應及時淘汰,并嚴厲打擊“礦場主”的違法行為。此種“礦場”根據法律本來就應取締,無可厚非。 鄧建鵬稱,對于確屬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挖礦”活動,則應及時淘汰。但對于“礦場”分布在國內電力資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如水電、風電等)豐富但幾乎無法輸出的貧困地區,此活動有效利用本可能被浪費的能源,因此有益于當地經濟增長。[2019/4/12]

其次是ICO相關的法律風險。ICO英文詳稱“Initial Coin Offering”,意即首次代幣公開銷售。ICO是區塊鏈初創公司以發行初始數字代幣為項目融資的方式,也是區塊鏈技術在眾籌融資領域中的重要應用。雖然自2017年9月以來,中國境內全面禁止ICO融資。但是,由于ICO很難得到全面有效監管,存在很多暗箱操作甚至借此傳銷的違法犯罪行為。大量境外ICO項目方夸大其辭,甚至完全虛構項目前景,欺詐中國公民的財產,涉嫌集資詐騙罪。

聲音 | 中央財大鄧建鵬:對于STO的炒作 要提高警惕:今日,中國著名區塊鏈+法學研究專家、中央財經大學鄧建鵬教授表示,lCO在中國本身即有違規或者違法犯罪的嫌疑,STO源自ICO,實質上是代幣的證券化發行,更是與中國現行法規與監管政策抵觸。監管者提出驅離STO行為,乃是應有之意。區塊鏈創業者做好業務合規經營,是企業經營立命之本。另外,目前STO這個詞在國內這么火熱,難免一些創業者或者商業機構有過度炒作的嫌疑。因為STO在當前中國未來的三到五年,都不可能有任何的法律上的生存的空間,所以對這種行為的炒作,要提高警惕。[2018/12/1]

再次,區塊鏈在非金融領域的法律風險未來將逐漸呈現,需要未雨綢繆。互聯網能解決信息傳遞,但不能解決實物傳遞以及實物驗證問題。依靠區塊鏈解決各種憑證上鏈確權、檔案等傳遞或運送過程中的跟蹤、防偽、保質等,并非易事。比如當前通過區塊鏈實現司法存證,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對此已經給予認可。不過,基于區塊鏈的司法存證,只能確保數字世界的信息真實性,難以保證鏈外信息在源頭和寫入區塊鏈環節時的真實與準確。因此,對司法存證的區塊鏈,相關機構需要對接入區塊鏈的節點進行資格認證與嚴格審核,預先確保信息源頭的信譽。

聲音 | 中央財經大學鄧建鵬:防范區塊鏈領域違法風險任重道遠: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在《中國農村金融》2018年第20期中刊文提到,市場上一些機構或個人對國家在短期內放開虛擬貨幣交易所或者ICO持樂觀態度,并通過各種隱藏方式借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區塊鏈非法集資領域相關違法活動有如下幾種“面紗”:一,區塊鏈融資項目“出海轉內銷”;二,項目發起人隱含集資詐騙的動機;三,為違法ICO穿上合法外衣。[2018/11/2]

最后,基于區塊鏈的智能合約日漸普及,正衍生出一些新的法律風險。比如智能合約涉及的交易標的若為法律法規所禁止,則對此種代碼的編寫者如何給予法律約束?達成智能合約的民事主體,若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智能合約是否可視為民事合同?此種合約法律上是否生效?對此,均需要未來立法予以進一步明確。此外,一些涉及個人的行為數據或隱私(如醫療信息)上鏈,為防止個人隱私外泄,需要事先有完整的標準或規則指引,設定個人鏈上信息加密與授權防問機制。

最后,推動區塊鏈技術與監管技術的融合。區塊鏈對立法與監管帶來種種挑戰,需要監管者和立法者轉變固有思維。可以借助區塊鏈技術和智能合約,將法律和合同條款轉化為簡單而確定的基于代碼的規則,這些規則將由底層區塊鏈網絡自動執行。未來,技術規則將越來越多地承擔起與法律規則相同的作用和功能。政府可借助代碼,通過將部分法律轉換成技術規則,由底層技術框架執行,從而減少監督和持續執行的需要,降低合規和執法成本,也減少法律文本固有的不確定性。當前,區塊鏈技術距成熟尚有很大距離,監管者可以通過不同形式,形塑新規范,影響代碼規則,最后通過程序自動運行實現區塊鏈的部分內部治理,節約監管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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