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在其發布的《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中對區塊鏈信息服務中涉及的安全評估問題作出了原則性要求。
根據《管理規定》,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需要在其發生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等情形下,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如未按規定進行安全評估的,其所在地直轄市網信辦有權要求其整改、給予處罰,甚至提交有權機構追究其刑事責任。
《管理規定》僅原則性規定了需要安全評估的情形及違法后果,但未明確安全評估所依據的具體規定及操作細則。2019年8月9日,網信辦發布了《<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涉安全評估條款說明的公告》,明確了網信辦本身不組織安全評估,也未指定或授權任何單位或機構開展評估,而是由相關企業自行評估或者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測評機構進行評估。
根據《公告》的內容,筆者理解,網信辦可能意在參照其與部于2018年11月15日聯合發布的《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安全評估規定》的相關要求,落實《管理規定》所要求的安全評估工作,為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開展安全評估提供操作指引。
網信辦:重慶“四統籌”“四創新”加快建設區塊鏈發展高地:金色財經報道,據網信辦官網消息,重慶市近日召開全市區塊鏈發展管理統籌協調機制第二次會議,會議認為,全市區塊鏈發展管理統籌協調機制運行一年來,強化“四個統籌”(領導統籌、規劃統籌、政策統籌、布局統籌),突出“四個創新”(技術創新、應用創新、生態創新、管理創新),“1+4+N”發展框架體系基本形成,“兩核一廊多點”產業空間布局加快實施,重慶市區塊鏈高質量發展勢頭強勁。[2022/1/4 8:23:28]
但是,由于《公告》的說明較為簡略,相關企業對如何理解和適用《公告》中提到的一些要求存有疑問,針對該等疑問,筆者試簡要分析如下,僅供一般性參考。
1.第三方評估機構需要具備什么資質?
根據《公告》,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可以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測評機構開展安全評估,也可以自行對區塊鏈信息服務開展安全風險自評估。
在委托第三方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下,根據《公告》的說明,筆者理解,可受托開展安全評估的機構可能需為已獲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所屬的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的測評機構,且該等機構可能需具備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和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認證的資質,而不得是其他單位或機構。
國家網信辦發布第五批境內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編號:6月18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第五批共223個境內區塊鏈信息服務名稱及備案編號。
根據《管理規定》要求,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備案僅是對主體區塊鏈信息服務相關情況的登記,不代表對其機構、產品和服務的認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用于任何商業目的。網信部門后續將會同各有關部門,依據《管理規定》對備案主體進行監督檢查,并督促未備案主體盡快履行備案義務。請尚未履行備案手續的相關機構和個人盡快申請備案。
據了解,自2019年2月15日《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正式實施以來,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法依規組織開展備案審核工作,已發布4批次共1015個境內區塊鏈信息服務名稱及備案編號。(網信中國官方微信公眾號)[2021/6/18 23:48:09]
筆者注意到,目前市場上已有若干宣稱可以開展區塊鏈技術安全評估的機構,但其并非CNCA批準、CNAS認可的、具有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技術服務管理體系認證資質的測評機構。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如擬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的,需注意測評機構的資質,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工信部、中央網信辦發布加快推動區塊鏈技術應用和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6月7日消息,工信部、中央網信辦發布加快推動區塊鏈技術應用和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見提出,到2025年,區塊鏈產業綜合實力達到世界先進水平,產業初具規模。培育3-5家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骨干企業和一批創新引領型企業,打造3-5個區塊鏈產業發展集聚區。區塊鏈標準體系初步建立。
到2030年,區塊鏈產業綜合實力持續提升,產業規模進一步壯大。區塊鏈成為建設制造強國和網絡強國,發展數字經濟,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支撐。[2021/6/7 23:18:25]
2.安全評估需滿足的相關要求是哪些要求?
安全評估的內容是什么?
根據《公告》,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開展安全風險評估的,需根據《評估規定》的相關要求進行。但是《公告》未明確“相關要求”具體包括哪些要求。
根據《評估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開展安全評估,應當對信息服務和新技術新應用的合法性,落實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規定的安全措施的有效性,防控安全風險的有效性等情況進行全面評估,并重點評估下列八項主要內容:確定與所提供服務相適應的安全管理負責人、信息審核人員或者建立安全管理機構的情況;用戶真實身份核驗以及注冊信息留存措施;對用戶的賬號、操作時間、操作類型、網絡源地址和目標地址、網絡源端口、客戶端硬件特征等日志信息,以及用戶發布信息記錄的留存措施;對用戶賬號和通訊群組名稱、昵稱、簡介、備注、標識,信息發布、轉發、評論和通訊群組等服務功能中違法有害信息的防范處置和有關記錄保存措施;個人信息保護以及防范違法有害信息傳播擴散、社會動員功能失控風險的技術措施;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有關投訴和舉報的情況;建立為網信部門依法履行互聯網信息服務監督管理職責提供技術、數據支持和協助的工作機制的情況;建立為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查處違法犯罪提供技術、數據支持和協助的工作機制的情況。
動態 | 國家網信辦發布的《數字中國建設發展報告(2018年)》:據人民網消息,5月6日-8日,第二屆數字中國建設峰會在福州召開,國家網信辦發布的《數字中國建設發展報告(2018年)》顯示,2018年我國數字經濟規模達到31.3萬億元,較去年增長20.9%,占GDP比重達34.8%。據埃森哲公司分析,數字化程度每提高10%,人均GDP將增長0.5%-0.62%。據預測,數字技能和技術的應用將使全球經濟到2020年有望累計增加2萬億美元;到2025年,全球經濟總值的一半來自于數字經濟。
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原所長姚前指出,法定數字貨幣是數字經濟發展的基石。他還透露,當前中國人民銀行正在開展央行數字貨幣研發試驗。
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總裁拉加德的說法,為數字經濟提供貨幣或將成為一項國家任務。[2019/5/13]
安全評估報告的內容有哪些?
根據《評估規定》,經過安全評估,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的,應當形成安全評估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功能、服務范圍、軟硬件設施、部署位置等基本情況和相關證照獲取情況;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落實情況及風險防控效果;安全評估結論;其他應當說明的相關情況。
動態 | 網信辦: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上線運行:據網信辦官網,自1月28日起,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上線運行。備案主體通過官網填報備案信息、查看備案審核狀態,普通用戶通過官網查詢備案信息。[2019/1/28]
根據上述規定,筆者理解,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所需做的安全評估主要內容及安全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可能也需要根據其提供的信息服務的具體情況,基本涵蓋《評估規定》中列舉的上述主要內容。
3.安全評估需在事前還是事后進行?
《管理規定》提到,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進行安全評估,但未明確規定是需在事前還是事后進行評估;《公告》也未對此進行說明。
《評估規定》對不同情形下安全評估報告的提交時間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在某些情形下需要事前提交,在某些情形下需要事后提交。
根據《評估規定》,在發生下述情形之一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信息服務、新技術新應用上線或者功能增設之前提交安全評估報告: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信息服務上線,或者信息服務增設相關功能的;或使用新技術新應用,使信息服務的功能屬性、技術實現方式、基礎資源配置等發生重大變更,導致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發生重大變化的。
同時,《評估規定》還對需事后提交安全評估報告的情形做了規定,包括:用戶規模顯著增加,導致信息服務的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發生重大變化的;發生違法有害信息傳播擴散,表明已有安全措施難以有效防控網絡安全風險的;或地市級以上網信部門或者機關書面通知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其他情形。
鑒于《管理規定》提及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為“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比照《評估規定》對需事前提交評估報告的情形的列舉,筆者理解,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需在其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之前,進行安全評估。
此外,《管理規定》及《公告》并未提及需要進行事后安全評估的情形。如果發生類似《評估規定》中列舉的、需事后提交評估報告的情況,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否需要進行事后安全評估并不明確。
4.提交的安全評估報告是否僅限于自評估報告?
根據《公告》,如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自行實施安全評估的,需通過“全國互聯網安全管理服務平臺”提交安全自評估報告。但是,如果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委托第三方進行安全評估的,第三方出具的安全評估報告是否需要提交、通過什么渠道提交?《公告》似未明確。
根據《管理規定》的原則性要求,參考《評估規定》的對安全評估報告提交的規定,筆者理解,《公告》中提到的需通過上述服務平臺提交的“安全自評估報告”中的“自評估”,可能強調的是安全評估的發起人和組織者需為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自身,而非網信辦;所謂“自評估”既包括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自行評估,也包括委托第三方的評估,無論采用哪一種評估方式所形成的評估報告均需要通過“全國互聯網安全管理服務平臺”提交。
5.安全評估的監管部門是否僅為網信辦?
根據《管理規定》,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如未進行安全評估的,有權監管并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為各地直轄市網信辦。
而在《評估規定》下,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將安全評估報告通過全國互聯網安全管理服務平臺提交所在地地市級以上網信辦和機關,兩個機構都有權對安全評估報告進行書面審查、甚至是現場檢查;對存在較大安全風險、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省級以上網信辦和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和會同現場檢查。
盡管《管理規定》及《公告》中未明確提及機關在安全評估方面的監管職責,但是由于評估報告提交的系統“全國互聯網安全管理服務平臺”為部網絡安全保衛局下設的平臺,監督和維護網絡安全本身也是部網絡安全保衛部門的職責,因此,筆者理解,機關可能也會參照其在《評估規定》下的職能,對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安全評估履行類似的監管職責。
小結:
關于網信辦對于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安全評估工作的監管,由于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目前多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直接參照適用現有的《評估規定》比較便捷,而無需另行立法;另一方面,由于《評估規定》適用的對象是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具體要求均是專門針對該等服務提供者設定,相關要求能否完全適用于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還存有一些疑問,有待網信辦在監管實踐中予以進一步澄清。
作者:張凌,瀚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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