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聚會,微醺之下一位平時謙恭的校友大言不慚地問我:颯姐,不干凈的錢,買成幣,從外邊轉一圈不就合法了嗎?呵呵,我能說什么呢,還是踏踏實實回來給大家做普法工作吧。今天跟朋友們聊聊,洗錢是個啥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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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
法制節目在我國民眾中的受歡迎程度,有目共睹,很多老百姓在電視中也許聽說過洗錢罪。我國刑法第191條對洗錢這種犯罪進行了規定:
明知是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聲音 | 肖颯:法律態度非常堅決 發現在境內發幣立刻取締: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今日發表題為“區塊鏈項目,需注意哪些司法新動向?的”分析文章。文章表示,司法機關嚴陣以待,提前用相關法律知識武裝自己,以便更好地適應或許會出現的涉幣案件潮。反觀鏈圈,幾乎每一個區塊鏈項目方都有“發幣”的沖動,雖然我們理解“激勵機制”對項目自身的作用,然而,一旦發幣ICO,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會被定性為“非法的公開融資行為”,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或非法經營罪等。對于“境外發幣,境內無實質銷售”的行為,當下,司法機關采取的方式還是相對寬容的,基本不會主動“穿透式審判”,而是“等子彈再飛一會兒”。因此,類似的項目方暫時可以喘息,記住萬不要回國內進行“路演”等銷售活動,以免遭遇刑事風險。肖颯在文中還表示,目前,在內陸一些城市拿區塊鏈技術蒙騙投資者的不法活動有所抬頭,相信辦案機關不會坐視不管,傳說中的“剿匪”工作勢在必行,務必保護好老百姓的錢袋子。目前法律的態度非常堅決,發幣是非法公開融資,涉幣交易所不允許在境內存在,一旦發現立刻取締。同時,針對區塊鏈項目的備案,已經如火如荼進行中,但備案不是許可,并不能因此獲得“法律金鐘罩”,如果涉嫌違法犯罪,該處理的時候絕不會手軟。[2019/12/16]
提供資金賬戶的;
聲音 | 肖颯:國內部分區塊鏈公司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發平臺幣”業務是違法的: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近日,記者注意到一個既可以幫助客戶創建代幣又能一鍵開交易所的軟件。記者嘗試創建代幣,官網介紹該服務“操作簡單快捷,只需三步就能發行代幣:注冊登錄、填寫代幣信息、支付ETH”。創建頁面簡單粗暴,創建者需要輸入代幣全稱、代幣簡稱、初始發行總量、小數位數等最基礎的信息。記者了解到,除了創建代幣,該軟件還支持上幣和一鍵開交易所等服務。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對記者表示,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門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后,國內的交易所外移或關閉。國內部分區塊鏈公司宣傳能夠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發平臺幣”業務,這是有違我國現行政策和法律的,其中提供“代發平臺幣”業務行為涉嫌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提供“成立交易所”業務的行為則是設立交易所行為的幫助行為,與參與投資設立交易所的投資人形成共犯關系,共同觸犯非法經營罪。[2019/7/10]
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聲音 | 律師肖颯:上鏈數據保護目前存在法律盲區:據Odaily消息,5月28日,以“技術創新與融合”為主題的區塊鏈技術發展論壇(GBF)在貴陽國際生態會議中心舉辦。 在“共識——數據上鏈的標準及挑戰“圓桌對話中,關于上鏈數據的價值,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表示,數據上鏈存在一些問題,數據上鏈之后權利歸誰?怎么保護,怎么區分?中國目前的法律尚存在一些盲點。[2019/5/28]
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ICO代幣權益無法獲得保護:近日,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提示風險稱,從中國法律項下對于ICO這種非法融資方式而來的代幣,是否是屬于“財產性利益”有待探討。她表示,根據2017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我國對于ICO認定為非法公開融資行為,對于ICO而來的代幣,作為一種類金融產品,不一定會參照比特幣虛擬商品的定性,而是認為代幣只是一堆價值不高的數據,無需給予較高程度的法律保護。因此很多加密貨幣被盜不能受到搶劫罪的法律保護。[2018/6/20]
涉幣事件中,以自然人犯罪為絕對主力,不排除個別主體是新加坡基金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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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可能成為洗錢罪主體
且不說內地的交易所,其法律身份灰色,即便是海外合法的交易所,在一定條件下也有可能觸犯中國的洗錢罪而受到刑事追究。
洗錢罪的一個難點是考察是否“明知”是“臟資產”而協助洗白。根據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了“明知”的判斷,應當綜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明知”,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的;
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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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條款的限定范圍
作為成文法,我們最擔心的是法律的解釋“隱晦不清晰”,因而擴大或縮小了打擊犯罪的范圍。所以,對于兜底條款,尤其是重要的常見罪名,必須將“其他”兩個字的內涵和外延表達清楚。
本罪第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就有專門的七種情形,大家對照具體內容,不要踏紅線:
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過賭博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
通過前述規定以外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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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后
我們不反對持有比特幣這種虛擬財產,但是我們反對使用虛擬幣向海外轉移資產或洗錢。從國際上看,對于洗錢類的犯罪,各國、監管機關絕對重視,國際間合作較為頻繁,也有常規渠道進行日常溝通。
從暗網爬出來的比特幣,要把過去脫的衣服一件一件穿回來,而不是被拖進泥潭里,繼續成為國際犯罪的資金渠道。我們也奉勸內地的持幣者,不要試圖將虛擬幣當做洗錢的工具,出來混早晚是要還的。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Part1 有人說電子貨幣終將淘汰實體紙幣,現在的無紙化支付已經初步完成了這一步,很多小伙伴出去結賬買單從以往掏出錢包到現在掏出手機,掃碼支付已經變成了主流,目前商場餐廳基本全部支持無紙化支付.
1900/1/1 0:00:00比特幣網絡的一個關鍵屬性是交易理應是不可逆的。如果用戶錯誤地發送了一筆交易,他們聯系不到任何人可以把這筆錢返還到他們的錢包.
1900/1/1 0:00:00不知道你們有沒有看過《窮爸爸,富爸爸》,以及這本書衍生出來的許多財商類書籍,比如那個著名的“管道的故事”:“這是兩個年輕人一起在小鎮挑水掙錢謀生的故事.
1900/1/1 0:00:00狂人本著負責,專注,誠懇的態度用心寫每一篇分析文章,特點鮮明,不做作,不浮夸!本內容中的信息及數據來源于公開可獲得資料,力求準確可靠,但對信息的準確性及完整性不做任何保證,本內容不構成投資建議.
1900/1/1 0:00:00在宣傳穩定幣時,人們通常會形容穩定幣擁有加密貨幣所有的優點,同時避免了價格上的波動性。然而,穩定幣的這種設定從本質上來說是一個謊言—或者充其量不過是一種市場營銷的噱頭.
1900/1/1 0:00:00據慢霧科技消息,近日,多家數字貨幣交易所向慢霧安全團隊反映,其收到了敲詐勒索信息。敲詐者向交易所發送郵件或Telegram消息稱,交易所存在漏洞,一旦被攻擊,將導致平臺無法被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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