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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分叉幣第一案:誰動了我的BCH?_O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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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Coin幣行發布公告:責任不在平臺方

今年7月12日,國內首起“比特幣分叉案”開庭,原告方申請OKCoin幣行賠償比特幣分叉的38.748個BCH以及相關差價合計人民幣169969.22元,法院并未當即宣判。

昨天上午,OKCoin幣行回應“比特幣分叉引發的投資者訴訟案件開庭審理”。

關于此案,OKCoin幣行作出如下回應:

1、OKCoin幣行給用戶領取BCH的時間長達四個月,并通過多種渠道對用戶進行了告知和指導。

2、在長達四個月的領取期間,平臺中99.9%的用戶都領取了相應的BCH,唯獨該用戶遲遲未進行領取。

3、得知該情況后OKCoin幣行表示,仍愿意幫助該用戶,如數領取其存放在交易所的38.748個BCH。

4、OKCoin幣行停止服務,屬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同時也是對國家監管部門通知和指導的積極響應。

5、在此期間,BCH的價格下跌是市場行情波動的正常結果,OKCoin幣行不應為此承擔責任。

6、但該用戶卻提出,OKCoin幣行應以BCH的最高價格對其進行差價賠償。OKCoin幣行認為這種無理要求屬于惡意勒索,所以將此案訴諸法庭。

梳理OKCoin幣行此番回應,幾個重點是:平臺已經盡到了告知義務;平臺仍然愿意償還原有數量的BCH;平臺不會進行差價補償。

案件始末:分叉幣不翼而飛

2016年11月,當事人馮先生在OKCoin幣行進行注冊,從事數字貨幣交易。截至2017年1月12日,當事人共持有比特幣38.748枚,并始終持有直至當年11月27日。

2017年7月25日,OKCoin幣行發布《OKCoin幣行關于比特幣分叉處理方案的公告》,并提示用戶持有的比特幣可能將進行分叉,用戶如在8月1日20:20時之前持有的BTC,OKCoin幣行將按擁有權提供等額的BCC。

Foundry向開源比特幣區塊鏈瀏覽器mempool.space捐贈1比特幣:為北美加密貨幣礦工提供服務的Foundry已捐贈1BTC,用于資助開源比特幣區塊鏈瀏覽器mempool.space的開發。這筆贈款代表了其對比特幣生態系統進一步去中心化的投資。在日本運行的項目mempool.space允許用戶運行其區塊瀏覽器的本地版本,與Blockchain.com或Etherscan這樣的中心化服務托管有所不同。(CoinDesk)[2021/8/5 1:37:22]

2017年8月1日,官網發布《OKCoin幣行關于BCC快照及領取公告》,將對用戶賬戶快照,并根據賬戶持有BTC數量進行權益核算,所有領取的BCC將直接打入用戶的OKEx現貨賬戶中,提醒用戶領取后查收。按照領取公告,此次比特幣分叉后,馮先生可獲得38.748個BCH。

2017年9月4日,OKCoin幣行正式接到監管部門的通知和指導,暫停注冊、人民幣充值業務,并在此后續的3個月時間內,積極響應監管部門并通知和指導所有用戶,領取其存放在平臺的數字資產,完成清退工作。

2017年11月25日,馮先生按照BCH領取公告進行BCH提取時發現,該網頁“領取”按鈕已消失,BCH已無法領取。領取失敗后,馮先生咨詢了OKCoin幣行的客服人員,得到答復為BCH領取通道已經關閉,且由于之前沒有領取BCH,之后也無法領取。此后,馮先生又多次與OKCoin幣行進行溝通,但依然未領取到。

2017年12月11日,OKCoin幣行發布了關于BTC等公有鏈的分叉幣處理方案的公告,并告知所有用戶,存放在OKCoin幣行賬戶內的數字資產將不再支持領取對應的分叉幣。

在此背景下,今年4月28日,馮先生將OKCoin幣行的所有人北京樂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38.748個BCH以及相關差價合計人民幣169969.22元。

比特幣全網未確認交易3092筆:金色財經消息,據btc.com數據顯示,目前比特幣全網未確認交易數量為3092筆,24小時交易速率為3.05txs/s。目前全網難度為13.91T,預測下次難度下調11.48至12.32T,距離調整還剩8天4小時。[2020/3/31]

6月13日,第一次庭審開庭,OKCoin幣行相關工作人員并未到場,法庭默認傳票送達不成功。一個月后的7月12日,第二次庭審開庭,OKCoin幣行方面派人來到庭審現場,法院并未當即宣判,提議庭下調解。根據馮先生代理律師所言,第二次庭審結束后,OKCoin幣行給出的調解方案是——賠償38.748個BCH,但不會賠付差價;如果雙方調解不成,法院最快將會于今年9月宣判。

據悉,數字貨幣交易所OKEx是OKCoin幣行海外版交易平臺,OKCoin幣行在去年“九四通知”后已停止交易,目前該平臺僅提供數字貨幣新聞。

多方發聲,誰該為損失買單

當事人馮先生:OKCoin幣行回應不符合實際情況

當事人馮先生今日通過核財經APP獨家回應如下:

1.針對貴行回應中所提出的“在長達四個月的領取期間,平臺中99.9%的用戶都領取了相應的BCH,唯獨該用戶遲遲未進行領取”。

事實上,我對于OKCoin發布的BCH分叉處理和領取BCH的通知公告并未疏忽或置之不理。我一直在關注比特幣系統的改進升級情況,在BCH分叉產生前,就已大致了解了分叉發生的原理和將要產生分叉的時間。在OKCoin平臺發布領取BCH的公告后,我很快就進入領取操作界面實際查看了領取的操作方法。由于當時我并不急于提現,而OKCoin的公告中又沒有領取BCH分叉的截止時間,考慮到領取后賬戶總資產增加還可能加大資產被盜風險,因此我在當時并未點擊“領取”按鈕。在我的理解中,既然公告中未說明截止時間,就是可在任意時間領取,我從未得到OKCoin平臺上領取BCH有截止時間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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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針對貴行回應中提到“平臺在了解到情況的第一時間,一直與該用戶溝通……并表示愿意協助完成其對應的BCH清退工作”。

事實上,我于2017年11月下旬想要領取BCH時,發現已無法領取,此后我與OKCoin平臺進行了積極的溝通。在數次致電OKCoin客服反映問題后,我還于2017年12月27日在工作時間請假至OKCoin的辦公地當面溝通,嘗試解決此事,并在此后繼續以致電客服和平臺服務工單的形式跟蹤問題處理進度。

OKCoin的客服人員在我反映問題的初期,對我的答復是“BCH的領取通道已關閉,之后能否將領取BCH的程序重新上線,打開領取通道,我們需要與技術人員溝通”,而在2018年初,我繼續致電客服詢問此事時,答復變成了“BCH的領取通道已完全關閉,當時沒有領取BCH,現在就無法再領取了”。我在此問題的處理上和與OKCoin平臺的溝通中,是本著善意和積極尋求解決辦法的態度來進行的,并且消耗了我相當多的精力與時間。在溝通無果,問題無法得到解決的情況下,我出于無奈才訴諸法律。

3.最后,針對貴行回應中提到的“市場行情波動的結果,不應由OKCoin幣行承擔”的問題。眾所周知,比特幣的價格漲跌起伏巨大,我于2017年11月末想要領取BCH時,其價格約為1300美元,至2017年12月的價格高位時,其價格已超過3000美元。雖然OKCoin平臺在此時已關閉了交易功能,但若當時我可以順利領取BCH,我完全可以將BCH轉入其它平臺,或者直接與個人進行交易,在價格較高時賣出這些BCH。

動態 | 比特幣協會與劍橋大學合作讓學生了解BSV:比特幣協會(Bitcoin Association)與劍橋大學元網絡協會(Cambridge University Meta Net Society)共同發起了一項新的學習計劃,讓學生學習了解BSV。該組織計劃舉辦有關BSV的活動、聚會和會議,以幫助學生更好地理解加密貨幣的屬性,并為他們在加密和區塊鏈領域的職業生涯做好準備。(Live Bitcoin News)[2019/10/10]

OKCoin平臺關閉BCH領取通道的做法,使得我喪失了在價格高位時賣出BCH的可能性。現時BCH的價格約為700美元,相比我想要領取BCH時的價格幾乎腰斬,與價格高點相比更是有4倍差距。OKCoin平臺聲稱由于其交易功能關閉,無法找到上述時點的BCH價格作為依據的說法是不公允的,因為全球正常運作的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眾多,而且相互之間價差并不大,這是眾所周知的情況。OKCoin平臺關閉BCH領取通道使得我未能及時領取BCH的做法,客觀上確實對我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

比特幣交易平臺運營的基礎便是誠信,OKCoin幣行所做的相關回應,模糊事實,推卸責任,讓我對貴行的誠信產生了進一步的質疑,希望貴行尊重事實,承認失誤,妥善解決問題。

代理律師李亞:當事人不負有責任

核財經記者:整件事情進行責任劃分,您覺得兩方責任各占多少?

李亞:我覺得從當事人角度來說,應該是沒有什么責任,其實主要責任在OKCoin。

首先比特幣現金持有方式就有兩種,一個是放在個人的錢包里邊,第二放在交易所里邊。

當事人將BTC放在交易所里,分叉出的BCH,理所應當分叉到交易所里,如果說我在我自己錢包里邊分叉,就會直接分到錢包里邊,就不用再提取,也沒有再提取的行為。這本來就應該屬于當事人的東西,那你不讓當事人提取,我覺得肯定顯然是OKCoin平臺有相應過錯。另外一點,OKCoin平臺打出國家現在監管,拒絕給付當事人提取相應的BCH,我覺得顯然是不當的,因為那個文件其實主要是禁止相應的交易行為,禁止相應的對價行為。其實我們提取東西應該屬于自我的行為,其實它是不禁止的。

亞利桑那州比特幣交易者因洗錢被捕:一名亞利桑那州的比特幣交易者因使用加密貨幣洗錢而被判有罪。據美國司法部(Justice Department)的一份聲明稱,Thomas Mario Costanzo于3月28日在鳳凰城(Phoenix)被聯邦陪審團指控犯有5次洗錢罪,他在推特(Twitter)上接受了莫斐斯?提坦尼亞(Morpheus Titania)的采訪,并運營了一個p2p比特幣交易網站。這一案件源于美國國土安全部(DHS)在2017年4月的一次突襲行動,當時Costanzo因非法持有源自先前定罪的彈藥而被捕。DHS進一步沒收了Costanzo的加密貨幣資產,包括比特幣、以太坊和Dash。[2018/3/30]

核財經記者:平臺方8月1日出了公告,當事人也是在8月1日看到,等于他自己已經知曉這件事,他自己是否應該是承擔一部分責任?

李亞:公告當事人確實看到了,但是它也沒有說一個確切的結束時間節點;其次,BCH本來就屬于當事人所有。從這兩點來看,你不能說我看到公告后不提幣,這個幣就屬于你平臺了,這是說不過去的,就像我們在銀行存了一筆錢,放在那放一輩子不動也永遠是我的錢,永遠不能屬于銀行的錢。

核財經記者:數字貨幣存在波動性,當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否合理?是否考慮系統性風險?

李亞:這個系統性風險,包括投資風險作為當事人來說都是考慮到的,但是關鍵這一個風險是誰造成的,如果說是我們當事人本人造成的話,我覺得當事人自行承擔相應的風險是完全沒問題的。

但事實上是它(OKCoin)刻意的行為導致當事人造成了相應的損失,所以說我覺得這個損失應該由OKCoin來承擔。因為如果說它當時讓我們提取相應的BCH,那之后的系統性風險,或者說投資性風險,我覺得這個當事人自行承擔沒有問題的。但是由于它的問題導致我們當時無法提取,現在BCH幣值貶損,因此我覺得OKCoin平臺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核財經記者:數字貨幣是否屬于資產,法律是否會支持當事人訴求?

李亞:數字貨幣屬于資產,因為我們新的民法總則這一塊其實也明確了數字資產的價值,屬于物權的范圍。

目前來說沒有,因為比特幣分叉是比較新的東西,其實法律關系不是特別復雜,只是涉及到比特幣以后,從法院作出判決的角度,或者如何來履行的角度,他們覺得也比較新。一般法院判決,比如說對方返還什么物,他是有形的東西,直接交付就可以,或者返還你錢,要不然現金交付,要不然就是通過轉賬支付也可以。

但是這次是要求履行返還相應的數字貨幣,法院一看這么一長串地址,他不知道,他就會問幾個問題,第一是不是通常交易都是這樣的,第二如果說我法院判決,對方能不能履行這個行為,第三就是履行以后能不能收到。我們跟法院溝通以后,這三個行為都是可以的,也能履行也可以收到。

核財經記者:您覺得當事人勝算有多大?

李亞:我覺得要求返還給我們BCH這一塊應該會獲得支持,但是能不能獲得賠償或者說支持多少賠償,那就看法院來做裁決了。

核財經記者:如果敗訴,當事人是否會繼續上訴?是否有庭下和解意向?

李亞:也不一定,有可能會上訴。也接受庭下調解,但是具體的金額,還有調解的具體的方式,肯定要跟當事人做充分的溝通才能確定。但是一個基礎就是,首先OKCoin要有一個明確的態度出來,因為這個東西畢竟是它的責任造成的;其次,38.748個BCH肯定是要給我們;最后就是損失的相應的金額補償多少,這個肯定要跟當事人溝通以后確認。

法律人士觀點亦有分歧

核財經記者就此事采訪了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肖颯表示:“2017年10月1日我國《民法總則》生效,其中第127條在某種程度上表現出我國法律對虛擬財產的寬容,也就是說,在我國境內持有比特幣等虛擬商品是合法的。但是,分叉幣能不能被認定為虛擬財產有賴“鑒定結論”等證據,當下學界對除比特幣之外的虛擬幣是否認定為虛擬財產還是數據,有很大爭議。分叉幣是不是虛擬財產還不確定,更談不上賠償或補償。對于此案,由于目前沒有看到證據全貌,不能評論其他律師代理的案件,但這個案子法官會很慎重。”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凱表示:1.比特幣按照央行2013年通知,屬于特定的虛擬商品。2017年《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現行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比特幣及其分叉幣比特幣現金應當為虛擬財產受到保護。

2.鑒于平臺和用戶之間存在高度的信息不對稱,用戶應當舉證其相應數量比特幣在指定期間內存放于該平臺賬戶;平臺應當對于該筆比特幣現金是否被平臺自行占有、用戶對于后果是否有過錯等負有舉證義務。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主任周旭亮律師表示:對平臺來說,平臺在公告中沒有注明領取比特幣分叉的截止時間,這是其責任所在。對當事人馮先生來說,在長達四個月的領取期間平臺中99.9%的用戶都進行了領取,唯獨他沒有領取,馮先生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比特幣現金是比特幣的分叉,可以說是比特幣在一定時間內的茲息。平臺的現金領取公告屬于平臺對于比特幣投資者可以獲取茲息行為的確認,比特幣現金領取公告中未說明領取時限,說明投資者有權隨時領取分叉的比特幣現金。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此,馮先生可以隨時要求領取比特幣現金,不過要給平臺合理的處理時間。因此平臺應當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平臺不兌現,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比特幣本身是一種數字資產,合法持有人對數字資產享有所有權。根據2017年9月4日下發的《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我國已全面禁止比特幣在中國的交易,但是對于叫停前的比特幣交易仍然是有效的。《民法總則》第127條也明確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款彌補了我國法律在虛擬財產保護問題上的空白,明確了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也是受法律保護的。例如QQ幣、游戲幣等本身屬于網絡虛擬財產,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正式實施后也受法律保護。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馮先生提交了比特幣現金的價格走向用以證明他因此遭受的差價損失,但也正是因為數字貨幣的波動性極強,不同時期、不同交易所的比特幣現金差價較大,這一數據沒有參考價值。另外,投資有風險,馮先生無法確保自己能在價格高點進行交易,價格下跌是市場行情波動的正常結果,因此,平臺無需對出現的差價承擔賠償責任。

核財經就當事人回應采訪OKCoin,截至發稿時,OKCoin并未給出新的回應,我司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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