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8年5月3日24時,全球數字貨幣總市值為4474.59億美元。在中國,持有數字貨幣的人數可能達到近500萬。
然而,由于政府不承認數字貨幣并禁止相關部門為其提供定價服務,致使機關在遇到數字貨幣盜騙案件時因無法確定案值而拒絕立案,眾多受害者求告無門。
據《核財經》調查,國內已經發生了大量數字貨幣被盜和被騙案件,機關拒絕立案不但使受害者失去了挽回損失的希望,更令數字貨幣領域出現法律空白點,眾多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逍遙法外。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認為,部門不應將數字貨幣盜騙案件拒之門外,因為七部委禁止數字貨幣流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不能成為犯罪行為的擋箭牌。
數字貨幣交易平臺:是否合法只能由確認
早在2015年,“曉曉”購買過比特幣。所以,當2017年7、8月份有朋友推薦艾達幣眾籌和路印幣私募時,她很快就接受了,并分別投入資金,正式進入數字貨幣投資領域。
2017年12月,投入時價格約1元人民幣的Ada到賬,市場價已經漲到6至7元人民幣。“曉曉”出手后,獲利約20萬元人民幣。
2018年4月7日,投入價格約0.3元人民幣的lrc解除鎖定,此時市場價格也漲到了超過5元人民幣。然而,“曉曉”還沒來得及高興,這些數字貨幣就被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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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回想,問題應該出在將imtoken錢包密碼放入了微信的收藏夾。查詢記錄發現,4月15日17時41分起,一個錢包中的112502個lrc被轉走。隨后,另外一個錢包中的500個EOS也被轉走了。
已經對數字貨幣比較熟悉的“曉曉”趕緊通過以太坊瀏覽器查詢,發現錢包中112502個lrc是分三次被轉走的。其中50999個轉入盜幣人的錢包后,于4月19日又轉到了數字貨幣交易平臺gate.io。
“曉曉”馬上通過gate.io的客戶端軟件和電報用戶群與其客服人員取得聯系。gate.io的反應很迅速,很快就有客服人員通報給“曉曉”,她投訴的賬戶已經被凍結,但這種情況下需要聯系雙方確認。一名客服人員表示,處理時間大約在一周左右,如果確認幣是被盜的,“資金沒有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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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曉”想索取盜幣方的賬戶信息,gate.io客服表示,她需要向報案,由向gate.io發送郵件,提供警官證和調取證據的證明。
gate.io合伙人張了了告訴《核財經》,類似的情況該平臺已經遇到過多次,他們對全球的這種情況都有統一的要求,即報警立案,讓發郵件聯系gate.io索要相關賬號信息。她同時表示,為了保護用戶的資金安全,比如在個別證據充足,但暫未立案的類似事件,會通知并暫時凍結關聯賬戶,以延緩資金轉移時間和立案偵查時間,“但若后續調查無進展,會立即解凍,以保證不影響該賬戶的正常運行。”
張了了說,作為數字貨幣交易平臺,gate.io沒有能力、也沒有權威判斷賬戶中的數字貨幣是否合法,這點只能由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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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當“曉曉”以財產被盜報警時,機關卻拒絕立案。
:數字貨幣無法估價,所以無法立案
與“曉曉”有相同遭遇的人很多。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安徽省淮北市、廣東省深圳市、山西省太原市……多位數字貨幣被盜被騙的受害者告訴《核財經》,他們向當地機關報案時都被拒絕立案。
2018年1月2日,在一個微信群里,哈爾濱的劉女士與一位網名叫“暫時沒有好的名字”的網友談成了一筆數字貨幣交易:劉女士以每個625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他30個以太坊幣。
因為買賣雙方不認識,按照慣常的流程,找同群的群主“淚人怎笑”當擔保人。“暫時沒有好的名字”先將幣款205500元人民幣打給“淚人怎笑”,劉女士將30個以太坊幣發給“暫時沒有好的名字”,再從“淚人怎笑”處收取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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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說,在這之前,“淚人怎笑”曾經為她擔保過一個以太坊的交易,所以對其有一定的信任度。但這次,劉女士的幣發走了,卻未收到幣款。不僅如此,她被踢出了群,買方和擔保人都拉黑了她。
明白受騙了,劉女士趕到哈爾濱市局阿城分局報案。案件從分局法制科轉到了刑警四中隊,再從四中隊轉回法制科,最終劉女士被告知,不能立案。
之后,劉女士多次輾轉在阿城分局法制科和刑警四中隊,但都未能獲得進展:“他們不給拒絕立案的書面材料,只是告訴我,因為數字貨幣無法估價,所以無法立案。”
5月3日,阿城分局法制科的孫警官對《核財經》詳細解釋了拒絕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據。孫警官說,該分局對劉女士的報案非常重視,他本人和同事查閱了相關法律規定,向上級的哈爾濱市局法制辦匯報,并與物價局等單位進行了咨詢和溝通,最終發現,無法為劉女士立案。因為七部委下發的公告中明確要求,任何機構都不能對“虛擬貨幣”進行估價,而機關在辦理詐騙案或盜竊案時,需要達到具體的起點金額才能立案偵查,而檢察機關起訴該類案件同樣需要起點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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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依據,就是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七個部門,于2017年9月4日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該《公告》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公告》表明,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因此要求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而且要求,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不得承保與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
孫警官說:“我們咨詢了物價局和銀行,都不能對數字貨幣進行估價,所以我們無法立案。即使我們立案了,檢察機關也不能起訴、法院無法判決。犯罪分子抓來也不知道怎么處理。”
法律專家:七部委《公告》不能成為犯罪行為的擋箭牌
吉林省白山市林警官也面臨著同樣的困惑。
2018年初,林警官破獲了一起數字貨幣詐騙案,作案手段與劉女士曾經的遭遇如出一轍、只是方向相反:在微信群里,由群主擔保,當事人以6萬元人民幣購買他人的數字貨幣,但錢款付出后,群主和賣家同時消失。
因為這次當事人被詐騙的是人民幣,所以得以立案,經過偵查,從云南省將該案的嫌疑人團伙抓獲。林警官對《核財經》說,這個案子事實清楚、法律規定明確,已經由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了。
困擾林警官的是,在偵破該案過程中,嫌疑人交代出其他幾起數字貨幣詐騙案,包括詐騙劉女士的團伙姓名,但因為詐騙的是數字貨幣,他們手握線索,無法作為,“我們向上級部門匯報,甚至到外省尋找處理這類案件的經驗,但都找不到先例。”
對的做法,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認為不妥。鄧建鵬說,七部委《公告》禁止數字貨幣流通,目的是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而打擊盜騙數字貨幣行為,是對受害人進行公權力救濟,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鄧建鵬認為,七部委《公告》要求數字貨幣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并不表明其作為數字資產沒有價值,數字貨幣交易所雖然在國外,但機關參考其價格辦案并非不可行。
按照鄧建鵬的指點,《核財經》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找到三起涉及數字貨幣盜騙的案例。
浙江省天臺縣法院浙1023刑初384號刑事判決書顯示,武某因盜取他人賬戶中的比特幣和現金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其中,其盜走被害人金某賬戶中的比特幣70.9578枚,鑒定價值人民幣205607.81元。
北京市東城區法院東刑初字第1252號刑事判決書顯示,2014年6月8日23時許至6月9日5時許,被告人胡志凱登陸被害人李×的火幣網賬戶,同時通過QQ遠程操控自己家中已登陸火幣網賬戶的電腦,利用自動交易軟件將被害人的火幣網賬戶中的萊特幣交易設置為高買低賣,將自己控制的周×的賬戶中的萊特幣交易設置為低買高賣,并自動交易。胡志凱從李×賬戶中獲利共計59000余元,而李×損失共計245000余元。因胡志凱處于緩刑考驗期,被判決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京0108刑初725號刑事判決書顯示,2016年8月初,被告人潘峰通過互聯網發送電子郵件等方式,以不給付比特幣就繼續網絡攻擊相威脅,從兩個單位敲詐比特幣合計66枚,另有一起未遂。潘峰被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決書特意表明:在被告人潘峰犯罪期間,比特幣仍為在網絡上可自由交易的“虛擬貨幣”,其交易價格在短期內較為穩定、一致,故從被告人潘峰的主觀來看,其對自己可獲取的收益金額系明知。
吉林省白山市林警官表示,2017年9月4日前,有對盜騙數字貨幣的判例,但之后怎么辦,尚難以操作。
鄧建鵬教授認為,無論如何,不能讓七部委的《公告》成為犯罪行為的擋箭牌,對盜騙數字貨幣的行為,機關應該立案。
“曉曉”說,她被盜的112502個lrc和500個EOS當前市值約80萬元人民幣,屬于巨款了,機關對這樣的惡性犯罪無動于衷,實在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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