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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幣人”頻頻遭遇損失,維權難背后的「3大真相」_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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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一直是近年來非常火熱的話題,有段時間甚至是全民討論“虛擬貨幣”交易。雖然“虛擬貨幣”讓很多人實現了財富自由,甚至促成了很多企業起死回生。

但是其風險性仍然很大。本質上而言,“虛擬貨幣”始終屬于一種尚處在灰色地帶的新興事物,其是否具有真正意義上貨幣的屬性或者合法性在不同國家亦有著不同的理解。

那么,當下“炒幣人”面臨著哪些法律風險,他們的維權現狀又如何呢?接下來,我們帶大家一探究竟。

01

炒幣人頻遭損失的3大真相

上述結果的出現從根本上來講主要有3個方面的原因:

①政府監管風險

早在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工信部、銀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在其第一條和第二條中對比特幣的性質和交易性予以明確。“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而在2017年七部門共同作出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確定,“代幣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

DefiLlama推出開發者活動追蹤功能:8月27日消息,DefiLlama推出開發者活動追蹤功能。用戶可查看DefiLlama上列出的項目開發活動,包括每周提交次數、每月提交次數、每周開發者數量、每月開發者數量、最后一次提交日期。[2023/8/27 12:59:39]

我們注意到當2021年5月18日由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公告打擊虛擬貨幣業務后,5月19日,主要虛擬貨幣交易所都發生了網絡擁堵,大量用戶無法進行登錄和交易操作,導致被強行平倉出局。

在2021年9月十個部門共同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中又進一步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我們可以看出,交易以及炒作虛擬貨幣在我國現階段政策下存在極大的風險,若炒幣人執意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可能會因違反相關政策而導致損失甚至懲戒。

前FTX首席運營官Constance Wang加入Sino Global Capital:7月19日消息,知情人士透露,FTX前首席運營官Constance Wang已加入加密風險投資公司Sino Global Capital。Wang曾擔任FTX的首席運營官和FTXDigital Markets的聯席首席執行官,FTX Digital Markets是破產的加密貨幣交易所FTX在巴哈馬的附屬公司。

根據Linkedin的個人資料,Wang的職責包括領導交易所的全球業務擴張、監督代幣上市以及公共關系和營銷。Sino Global Capital由Matthew Graham于2015年創立,在FTX倒閉后透露,Sino Global Capital是該交易所的早期投資者。一年前,這家風險投資公司推出了一只2億美元的基金,FTX作為主要投資者。法庭文件顯示,今年1月,法庭指定的負責FTX破產程序的管理團隊尋求許可傳喚Constance Wang和其他前公司高管。Constance Wang并未因FTX或Alameda的崩潰而被指控有不當行為。[2023/7/19 11:03:39]

②交易平臺風險

歐洲加密風投機構KR1 12小時前將100萬枚LDO轉移至Kraken:金色財經報道,Lookonchain監測數據顯示,12小時前,被Nansen標記為歐洲頂級加密風投機構KR1的地址首次將100萬美LDO轉移至Kraken,價值約197萬美元。此外,該地址目前仍持有1400萬枚LDO,價值約2758萬美元。

據悉,KR1于2020年12月17日收到1500萬枚LDO,鎖定一年后陸續轉入“0x0087”開頭地址。[2023/1/11 11:05:45]

除了政府監管風險以外,虛擬貨幣交易還面臨著交易平臺風險。

首先,虛擬貨幣交易所缺乏監管。不同于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的賬戶受到銀行監管因而安全性有一定的保障,絕大多數虛擬貨幣交易所的背后并沒有任何制衡與監管。

同時,由于交易所代碼的開源屬性,使得任何人都有可能建立交易所。可能造成的情況是,成立交易所無需資質,用戶實實在在交到平臺的資金很有可能被平臺拿去使用。這也是近年來,有關交易平臺創始人卷錢跑路或交易所倒閉的新聞層出不窮的原因。

其次,收費機制不完善。虛擬貨幣交易所賺的并不僅僅是交易手續費,他們還會向發幣方收取上幣費,即相關虛擬貨幣上交易所平臺交易的費用,部分無良交易所還會向發幣方提供其他額外付費的“特殊”服務,比如通過刷單系統將該幣的價格抬高,待用戶被數據吸引入局后,莊家們便可拋掉自己手上的幣完成收割;又比如如果出現了發幣方和交易所不想看到的交易,平臺可以直接撤銷交易和抹除交易,甚至“拔網線”。

NFT項目Moonbirds交易額突破6億美元:金色財經報道,據cryptoslam數據顯示,NFT項目Moonbirds交易額已突破6億美元,截至目前達到603,649,458美元,交易量為19,753筆,其中買家數量13,645個,賣家數量8,122個,當前地板價為6.8ETH。[2022/11/22 7:56:18]

所以,由于虛擬貨幣交易所較為容易建立且無人監管,整體市場較為混亂,因此任何虛擬貨幣交易都具有非常大的風險,一旦出現問題,極有可能出現錢失幣丟的狀況。

③對私交易風險

在國家的強勢監管下,很多國內炒幣人嘗試通過各種渠道企圖繞過監管。比如點對點的對私交易方式,而這種私人交易方式有巨大的對手違約風險。若交易對手不按約定執行,就可能會面臨巨大損失,而在現有司法尺度下,最終的損失存在自行承擔的可能。

近年來執法部門在持續打擊借助數字貨幣進行的洗錢、賭博、跨境資金轉移、逃避外匯管制等違法行為。因此即使成功進行了交易,繞過了監管,但只要一涉及到資金流動,尤其是賣幣后資金的變現回轉可能會有障礙。

Polygon發布下半年規劃:吸引100萬開發人員,承諾2000萬美元資助環保項目:7月28日消息,Polygon官方宣布將在2022年下半年重點關注三大關鍵領域,分別是:產品、活動和加速器,旨在吸引100萬開發人員加入Polygon生態系統,包括重點關注“zk”領域、參加ETH首爾、ETH墨西哥、ETH里斯本、Devcon等加密會議,以及提升創業加速器服務。

此外,Polygon還承諾提供2000萬美元資助應對氣候變化的社區項目,而且已經在四月購買了40萬美元量的碳信用額度,并在6月抵消了相當于104,794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2022/7/29 2:44:37]

更為麻煩的是,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如果你是賣幣方,你不可能知道交易對手的交易資金來源;而如果你是買幣方,則更不可能知道對手提供的是否系通過“黑錢”購入的虛擬貨幣。而一旦相關資金流中混入了“黑錢”,整個資金鏈上的所有賬戶都有被凍結的風險。屆時不僅百口莫辯,而且想要解凍賬戶更是困難重重。

02

訴訟維權的炒幣人,結局如何?

上述我們討論了炒幣人在實際交易中所面臨的潛在風險,但當交易雙方實際在交易虛擬貨幣時產生了糾紛,法院又是如何裁量有關虛擬貨幣糾紛呢?

由于我國并未專門針對虛擬貨幣糾紛出臺明確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故現行裁判尺度并不統一,就交易的效力問題暫分為兩大觀點:

①否定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法律地位,但承認其財產屬性

我們在研究大量案例后發現,部分法院在裁量此類案件時,會認為我國法律禁止發行機構及個人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否定了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法律地位,但并末對其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予以否認,故法院將虛擬貨幣作為普通財產來對待。

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京民終747號案件中認為,“Tripio幣屬于一種虛擬貨幣,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及相關政策規定,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我國相關政策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但同時,虛擬貨幣可以作為一種商品,具有商品交易屬性,而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買賣Tripio幣的行為并非代幣發行融資行為,故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并在認定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判定解除合同、返還部分購買價款。

所以,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虛擬貨幣交易可被視為具有財產屬性的商品,此時可以適用合同法或民法典合同篇的相關條款進行裁量。

②買賣虛擬貨幣合同因損害公共利益屬于無效合同

我們還注意到,除了前述裁判方向外,部分法院認為由于虛擬貨幣的交易違反相關部門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雙方的交易屬于無效合同。但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下,如何處理買賣雙方的交易款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

不支持返還交易款

在粵04民終2401號一案中,法院認為二人買賣的標的為非法的數字代幣,因而案涉雙方形成的買賣合同無效。雙方“對此等數字代幣投資風險應當知曉,其雙方對合同無效均有同等過錯”。

針對涉案價款是否應返還的問題上,法院認為“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故駁回了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對于原告請求返還交易款不予支持。

酌情返還部分交易款

在粵0303民初7886號案件中,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與被告買賣的標的物為C幣,系未經批準的虛擬貨幣,雙方的買賣合同違反前述公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應認定無效。”

并認定原、被告明知虛擬貨幣交易行為屬非法,仍進行案涉交易,對合同無效均有過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酌定被告向原告返還交易款項的50%

判決返還所有欠付本金

在浙1081民初5024號民事判決中,法院認為“poc幣不是由國家貨幣主管部門發行,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雙方簽訂的代為購買poc幣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并認定雙方對于合同無效均有過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判定被告應償還本金,但無需支付利息。

綜上,由于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于虛擬貨幣合同的性質以及裁判尺度均未統一,一旦出現問題,交易方很可能會“血本無歸”。

03

寫在最后

自從2009年中本聰研發出比特幣后,各類虛擬貨幣便如雨后春筍般發布。雖然這在我國仍是個小眾市場,但隨著數字經濟的飛速發展,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的人數也增長明顯。

然而,由于虛擬貨幣存在著不穩定性、監管力度強、交易市場混亂等情況,在目前的司法尺度下,虛擬貨幣無疑是一種具有非常大風險的投資方式,如出現風險很有可能導致炒幣人損失慘重。

而今年3月15日,上海市局披露了“上海首例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網絡傳銷的案件”,涉案金額超過1億元。通過設立公司,組建IT、帶單講師、推廣宣發、客服、財務提現等團隊,以推廣區塊鏈技術和提供虛擬貨幣增值服務為名,引誘大量投資人參與其項目。可想而知,這些投資人若要追回投資款將面臨怎樣的重重困難。

無論是炒幣本身存在的風險,還是披著炒幣外殼的騙局,廣大投資者都應時刻保持戒備和警醒。

本文由律師團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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