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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解讀 | 最高院發布征求意見稿,涉及區塊鏈證據采信規則_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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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在線辦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指出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證據經當事人質證后,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其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其中針對區塊鏈證據,從四個方面作出規范,對區塊鏈證據的效力、區塊鏈證據的審核規則、上鏈前數據的真實性審查,以及區塊鏈證據補強認定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說明。

作為區塊鏈技術與電子證據的創新結合,區塊鏈證據的本質仍是數據一致存儲、難以篡改、防止抵賴的記賬技術,這一天然存證特性在司法實踐中展現為對證據的真實性、統一性進行擔保的司法屬性,彌補了傳統電子證據取證難、存證難、認證難等問題,因而逐漸出現替代其他電子證據的明顯趨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以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固定的電子數據的證據地位及真實性審查標準,隨后全國多家法院建設司法區塊鏈平臺,區塊鏈證據的適用愈加廣泛。

報告:中非共和國要求地區中央銀行協助制定加密法規:金色財經報道,一份新報告稱,中非共和國最近要求該地區中央銀行協助制定加密貨幣監管框架。報告還稱,中非共和國已經表達了“對單一貨幣的承諾和對中非國家銀行章程的尊重”。該報告還補充說,中非國家銀行(BCAS) 的Herve Ndoba和中非共和國(CAR)的財政和預算部長都簽署了聲明,表明雙方承諾再次合作。(bitcoin.com)[2022/8/1 2:50:17]

但是深入透析司法審理現狀,實踐中區塊鏈證據的獨立價值、技術審查標準、證明對象等均處于認定迷局之中,難以形成真實性認定的“邏輯閉環”。

撇開技術層面的問題不談,區塊鏈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審查主要存在以下兩方面困境:

第三方存證平臺主體資格存疑。司法裁判中針對第三方存證平臺運營主體的資質認定存在“類案不同判”的現象,同時不同法院對存證平臺資質審查的標準又各有不同。

韓國金融情報機構負責人:正在關注有關DeFi和NFT的監管法規:10月13日消息,韓國金融情報機構(FIU)負責人Kim Jeong-gak在接受Maeil Kyungjae采訪時表示,韓國正在關注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即將提出的關于NFT和DeFi的未來建議。他表示,“我們將與相關部門一起考慮如何監管這兩個領域,并通過(修訂)金融法來反映這些(決定)。”(Cryptonews)[2021/10/13 20:25:02]

鏈下生成的數據可靠性存疑。現有技術僅能保證鏈上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能排除原始電子證據在上鏈前已被偽造或篡改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當事人實現生成多版本電子證據,在爭議發生時選擇上傳有利于自己的版本作為證據校驗。

本次最高院征求意見稿的發布,對上述問題作出了一定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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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系通過區塊鏈技術存證,并經技術核驗后一致的,推定該證據材料上鏈后未經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條是對區塊鏈證據效力認定的原則性規定,經過“區塊鏈技術存證+技術核驗”,法院可推定該證據上鏈后的真實性。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真實性僅指鏈上真實性,并不包括上鏈前的真實性認定,當事人可以通過舉證上鏈前的證據被篡改以否定對方證據的鏈下真實性,“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這一但書為之提供了法律依據。

聲音 | 江西財經大學研究員:我國涉及數字貨幣的法規并不完善 監管部門需要穿透式監管:江西財經大學九銀票據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邵偉于上海金融網發表文章稱,幣圈媒體大多都為一些項目提供的宣傳,但這些項目水分極大,99%都有欺騙的嫌疑。目前,我國涉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各類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并無合法資質,問題層出不窮,對此,監管部門有必要提高監管層級,實施穿透式監管,維護投資者利益,防范金融風險。[2018/9/11]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區塊鏈存證證據提出異議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存證平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關于提供區塊鏈存證服務的相關規定;

當事人與存證平臺是否存在利害關系,并利用技術手段不當干預取證、存證過程;

隨著法規收緊,印度人希望在海外購買比特幣:\t\t\t\t \t\t\t\t據Bitcion新聞報道,印度政府最近加強了該國關于加密貨幣的法規,并承諾將很快宣布它們的監管框架。本月早些時候,印度稅務部門向10萬名加密交易商發出通知,要求他們繳稅。7個加密貨幣交易所,正在考慮若干舉措,例如 創建加密用戶和交易數據庫,以遵守政府的規定。印度時報闡述:像Unocoin,Zebpay,Coinsecure這樣的印度交易所熱衷于加強對交易的監管和審查,比特幣愛好者表示從美國交易所購買交易是一種更受歡迎的購買方式。[2018/2/19]

存證平臺的信息系統是否符合清潔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存證技術和過程是否符合《電子數據存證技術規范》關于系統環境、技術安全、加密方式、數據傳輸、信息驗證等方面的要求。

本條的規范對象是存證機構,其性質類似于司法鑒定機構。從存證平臺的資質要求、中立性、系統標準和存證規范四個方面提出具體要求,為人民法院如何審查區塊鏈證據的存證可靠性提供指導。當事人同樣可以在選擇第三方存證機構時參考本條規定,規避因存證不規范而導致的不利后果。

第十六條當事人提出數據上鏈存證時已不具備真實性,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或者說明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要求提供區塊鏈存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上鏈存證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說明上鏈存證數據的具體來源、生成機制、存儲過程、第三方公證見證、關聯印證數據等情況。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說明,該區塊鏈存證證據也無法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人民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

本條強調了對上鏈前數據的真實性審查,回應了學界對區塊鏈證據鏈下真實性的質疑。面對存疑的上鏈數據,法院可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或作出合理說明,然后根據具體情況要求提供存證證據的一方提供證據證明上鏈證據的真實性。若當事人無法提供上鏈前數據的具體來源、第三方公證等,另一方當事人也可以此為由,請求法院審查數據真實性。

第十七條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區塊鏈平臺存證相關技術問題提出意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托鑒定區塊鏈存證證據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本條規定了區塊鏈證據的鑒定補強。當事人對區塊鏈存證技術提出意見時,可以請求法院委托鑒定或調取其他相關證據核對。電子證據仍是訴訟活動中的新興事物,法院對于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證據普遍持懷疑態度,區塊鏈證據作為傳統電子證據的進一步創新,也難以擺脫此種困境。

此外,現有證明規則也難以有效適應區塊鏈技術,缺乏對區塊鏈證據真實性的全面考量和行之有效的采信標尺。本條規定在證據規則中設置了專業鑒定機構、人員的介入空間,不盲目依賴區塊鏈技術,是迎合司法需求之舉。證據技術的升級只是法院發現事實真相,維護公平正義的手段,最終還要落實到對案件本身的審慎裁判。

目前為止,區塊鏈證據仍處于多地法院試點開發、嘗試探索的階段,當事人若想收集和提交區塊鏈證據,還需要提前了解和咨詢訴訟管轄法院的審查規則和提交要求,做出相應準備。針對本次征求意見稿,聯盟顧問Alan提醒當事人需要注意如下事項:

注意

確保區塊鏈證據的雙重真實性。證據的生成、存儲、傳遞全周期須依照技術規范完成,并進行全程記錄與備案,以應對法庭審查。同時妥善保存源數據以及相關附屬數據信息、關聯痕跡數據,供法庭審核比驗。

優先選擇官方發布的存證平臺或經官方認可的第三方存證機構。前者如互聯網法院、公證處所組建的區塊鏈司法存證系統,后者可尋找第三方機構與地方法院或公證處合作開發的存證平臺,以法院、公證處的司法公信力為背書,提高區塊鏈證據的司法采信率。

作好其他類型證據的準備和相應訴訟應對策略,避免區塊鏈證據得不到法庭采信的風險,減輕舉證不能造成的不利影響。

References

?段莉瓊,吳博雅.區塊鏈證據的真實性認定困境與規則重構.法律適用,2020(19):149-163.

?川01民終1050號、川13民初40號、豫05民初29號、閩01民初437號等裁判對于“易保全”第三方存證平臺的認可不一。

浙0192民初81號、京0001民初4624號、川01民終10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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