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前幾天,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公布了《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針對幣圈的民事糾紛,做了一個系統的回應。我看全網很多律師也第一時間做出了解讀,但是前段時間劉律師一直在外地辦案,又不想草草回應網友,本著“人人皆能讀懂”的原則,劉律師將在下文中給大家分析《會議紀要》對審判工作的影響。
Part1.?《會議紀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會影響接下來的審判工作嗎?
關于《會議紀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會影響接下來的審判工作嗎?這一問題是大家問的最多,也是最為重要的。要回答這一問題,就要從《會議紀要》的出臺背景說起。在2023年1月10日,最高法組織了一場“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在該會議中專門提到了涉及“虛擬貨幣、挖礦、委托投資”糾紛的法律問題。
于是,會上征求了來自全國法院審理該類案件的審理意見,并且在這些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充分的研討,最終法院內部形成了《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在意見稿的第三章第83至第88條進行了體現。該文件相當于是最高法組織的全國法院系統,針對幣圈投資等民事糾紛的問題,廣泛征求了意見,進行了充分的交流,最終達成的意見。所以,肯定對今后的全國各地法院審理該類案件都會帶來非常大的影響。
大咖零距離 | 注意!幣圈已涼,牛市必來!:5月29日18:00,金色財經獨家播主 泰迪幫主 做客金色財經《大咖零距離》直播間,將分享《注意!幣圈已涼,牛市必來!》,敬請關注,欲進群觀看直播掃描下圖二維碼即可。
?[2020/5/29]
Part2.?承認了人民銀行的文件會影響幣圈民事糾紛的法律效力,并主要以“94公告”作為分水嶺。
幣圈的老朋友都知道,幣圈有三大文件:13年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7年的《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1年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炒作風險的通知。這三個文件,分別表達的重點是“比特幣不是貨幣,應該是虛擬商品,具有財產價值”、“ICO是非法公開融資行為,可能涉嫌犯罪”以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一律禁止,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不得不說的是:這三個文件并沒有清晰回應,幣圈的哪些民事行為是有效的?哪些是無效的?認定民事行為無效之后虛擬幣還能不能退回?如果不能退回,法院能不能給虛擬幣定價折現?不還虛擬幣的,能不能上“征信黑名單”?對于這些問題,三個文件都沒有回應,再加上三個文件效力層級也不夠,就導致了全國不同法院對文件的理解也不一樣,過去幾年的判法也五花八門。此次《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出臺,等于是進一步的“打補丁,修Bug”,明確了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關糾紛時應當從多因素考慮,研究不同時期國家的金融監管、公共政策的調整情況。這一做法更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也符合當下Web3大潮風潮涌動、虛擬貨幣共識在全球范圍增強的流行趨勢。
大咖零距離 | 行情巨震 如何合理配置幣圈資產:3月30日16:00,由金色盤面主辦、BTSE交易所獨家贊助的《大咖零距離》正式開播。屆時BTSE聯合創始人/CPO BrianWong,將在《大咖零距離》直播間分享《行情巨震,如何合理配置幣圈資產》,敬請關注,欲進群觀看直播掃描海報二維碼報名即可![2020/3/30]
Part3.?以17年“94公告”為分水嶺,對幣圈的哪些事兒,哪些時間的事兒有影響?
假設你自己在交易所注冊了賬號,交易所上也有虛擬幣,或者你直接把人民幣、虛擬幣給別人,讓人給你進行投資,無論是“幣幣交易、ICO打新、合約或者量化”等等,如果這個委托投資的事項發生在2017年9月4號之前的,那么該委托投資行為是有效的,法院將會予以支持。如果法院支持合同的效力,那么就看委托人跟受托人之間有沒有違約行為,如果違約了,違約責任是什么?
如果這個委托投資的事項發生在2017年9月4號之后,那么這個委托投資行為是無效的,法院是不支持的。但是,這個委托投資行為無效是什么情況呢?到底是法院將一切訴請攔在大門之外,不給立案了?還是可以立案,但是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一概不支持?亦或是說合同雖然無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擔合同無效的三種責任:第一,歸還財產;第二,賠償損失;第三,追繳財產。從目前的司法實務來看,第三種的情況還是比較大的。這也是對投資人的重大利好!
牛幣圈三一:POW挖礦經歷了時間的充分考驗 礦幣擁有獨特優勢:在今日由A網(AEX)主辦,金色財經聯合出品的“礦業新機遇”線上論壇中,牛幣圈創始人三一針對“礦圈未來發展趨勢之礦幣崛起”作出個人分享:POW挖礦經歷了時間的充分考驗,礦幣有兩個其它代幣不具備的優點。
市值第一的幣種比特幣就是最大的礦幣,也是第一個礦幣,到現在已經十多年了,這中間伴隨著各種質疑、否定,但是最終比特幣還是生存下來,并且越來越好,受認可度以及市值越來越高。礦幣有兩個其他代幣不具備的優點——獲取成本,公平分發,獲取成本可以確保礦幣不像代幣那樣無限砸盤,公平分發可以保證規則公平。[2020/3/4]
Part4.?偶發的,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少量的虛擬貨幣作為買賣、勞動關系的支付,合同有效。
《會議紀要》明確,偶發的,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少量的虛擬貨幣作為買賣、勞動關系的支付,合同有效!法院可以保護。
劉律師認為,這一點還是相當創新的!打個比方,我去二手車市場購入一輛二手車,付給老板一個比特幣,這個合同就是有效的且受法律保護的。如果老板把車給我了,我沒有給比特幣,老板就可以告我。
如果二手車老板贏了官司,但是我沒有比特幣還給他,怎么辦呢?這個時候,如果我買不到比特幣,就可以按照當時賣車時候的這個二手車的正常市場價值,要求我來付這個錢,比如將二手車折價20萬償還。如果不還,就可以把我當做老賴,列入征信黑名單了。
動態 | 江卓爾:按以往經驗 幣圈活動最少的時候牛市就開始了:江卓爾剛剛在微博回復網友表示:消息評論里看到3000 2000 甚至900美元的人越多,就說明越見底。按2014-2015的經驗,雖然幣圈最冷(活動最少)是2015年底,但幣價最低卻是2015年初,是恐慌砸下來的最低價。先幣價最低,人氣減少,然后活動最低,最后就是牛市開始。[2018/12/4]
Part5.?頻繁發生的虛擬幣與生活中商品間的交易或虛擬幣與人民幣兌換,無效且法院不保護。
這個規定,對從事OTC業務的幣圈人士影響相當大。假設我把錢打給你了,你不給幣;或者說,你把幣給我了,我不給錢,法院都是不保護的。所以說:今后的場外交易中,誠信問題就顯得非常重要。否則,即使當事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告到法院,說交易虛擬幣,對方卷錢或者卷幣跑路了,法院也不會受理。
Part6.?處理挖礦糾紛,以2021年9月3日為界。
2021年9月3日,《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出臺。在該文件出臺前發生的事情,比如:當事人約定買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運營管理、技術開發等服務的合同,這個合同是有效的,法院是支持的;如果這時候被告主張:“合同標的物或合同目的違法為由請求確認無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有效且勝訴了,比如判被告返還礦機,但因為政策原則,沒法再購買礦機了。這時候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是支持的。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萬向副董肖風論證 “幣圈一日,人間十年”:萬向副董肖風表示:“區塊鏈不依賴摩爾定律,因為它不依賴于硬件發展,所以它發展比過去的互聯網更快,會快好幾倍。”[2018/2/28]
所以說,針對挖礦的糾紛,《會議紀要》也給出了明確的解決辦法。但,如果是2021年9月3日之后,買賣、租賃或者托管礦機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Part7.?交易所“跑路、盜幣、插針、拔網線”,平臺用戶可以告,但是以94公告為準,意義不大。
用戶跟交易所之間的糾紛無非是“跑路、盜幣、插針、拔網線”,現在《會議紀要》是這么說的:“用戶于《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布之前在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登記注冊參與虛擬貨幣交易,交易平臺未履行服務協議導致其損失的,應依法向用戶承擔違約責任。用戶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用戶于《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布之后在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登記注冊參與虛擬貨幣交易,以交易平臺或虛擬貨幣發行人未履行清退義務導致其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關部門申請處理。”
這似乎給了用戶一點維權的希望,但是,這些年這些交易所基本跑路完了,交易所負責人要么在中國監獄里,要么在海外不回來,想告他們其實是蠻困難的。即使可以告,很多交易所的公司主體都不是境內企業,基本都是外國公司,國際訴訟耗時耗力。
另外,最為關鍵的是訴訟時效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現在都2023年了,你去主張你6年前的事情,還能有戲嗎?所以說,全國法院以2017年9月4日作為分水嶺,討論用戶針對交易所糾紛的維權問題,實操性太弱了。
Part8.?以后,拒不返還判決書要求返還的虛擬貨幣,有可能被保全財產,并讓你上“黑名單”!
在劉律師看來,《會議紀要》最為重磅的,就是這一條:“對當事人要求交付或返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查明虛擬貨幣的持有狀況,明確是否具備交付或返還的可能性,并在文書中載明。經審理查明確定不能返還或交付的,應引導當事人提出合理訴求,鼓勵當事人就財產性權益達成合意。經審理查明具備實際履行基礎的,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訴請在判項中明確交付或返還虛擬貨幣,負有交付或返還義務的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相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
這意味著:以后打贏了虛擬貨幣的官司,看到判決書上寫著“被告應當于本判決生效后的多少日內向原告返還多少個虛擬貨幣”,如果被告想著贏了官司你也把我沒辦法的心態,就不行了,因為我可以申請法院保全你名下的財產,凍結你銀行卡,把你拉到征信黑名單、坐不了高鐵和飛機。
值得一提的是:劉律師團隊曾成功辦理“924”通知后,第一起支持返還以太幣的判例。我們團隊為當事人爭取到了勝訴判決,但是一直卡在執行問題上,此次文件的出臺,大概率可以幫助到執行難的問題。
Part9.?關于投資虛擬幣涉及刑事犯罪的問題。
如果ICO案件,投資者發現幣歸零了,或者沒上交易所,或者破發了,民事法院在審這類案件,應當把發幣的人涉及犯罪的情況,移送給偵查機關進行打擊。如果刑事立案了,則民事糾紛的審理中止。等刑事處理完了,再審民事案件,這在法律上叫做“先刑后民”。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ICO發幣的案件產生的糾紛,法院就都不管了,當事人基于基礎法律關系而發生的非經營性“虛擬貨幣”交易或抵償行為,與上述涉眾性經濟犯罪無關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寫在最后
隨著Web3大會近期順利在香港落下帷幕,全球各地爭奪加密貨幣中心城市地位的野心盡顯,境外多個國家與地區都致力于出臺更加開放包容的政策,歡迎虛擬貨幣業務落地本土,也有眾多內地Web3人士正在考慮將業務轉移至境外以做到合規經營。與此相反的是,內地對虛擬貨幣一直持有謹慎態度且政策趨嚴。
在此情況下《會議紀要》的出臺,對于內地涉虛擬貨幣糾紛的解決具有指導性意義。此后,虛擬貨幣糾紛案件的相關司法判定標準將更加規范,也將能夠更好地保障涉虛擬貨幣合法利益。劉律師認為,這對于內地的虛擬資產從業者無疑是一項利好消息,也釋放出未來內地虛擬貨幣政策多樣化的友好信號。
原文作者:節選自ELINUSS,Stratos原文編譯:Felix,?PANews導語:區塊鏈中的執行層在多年技術發展下,擴展性不再成為主要矛盾.
1900/1/1 0:00:00圖片來源:由無界AI工具生成在AIGC爆火的當下,互聯網上涌現了無數AI技術的新產品,無論是AI繪畫、AI換臉還是AI合成、AI對話,都給予了老百姓們極大的震撼.
1900/1/1 0:00:00秘魯中央儲備銀行(BCRP)行長JulioVelarde宣布,他們正在與全球其他的中央銀行合作開發CBDC.
1900/1/1 0:00:00來源:光明日報 2021年以來,圍繞元宇宙的技術應用和產業投資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微軟、英偉達、臉書等國外科技企業已經開展布局元宇宙生態相關技術產品.
1900/1/1 0:00:00據金融界消息,中國人民銀行原行長周小川在10月22日晚舉辦的2021金融街論壇年會上表示,央行數字貨幣并非100%穩定。因為對于一些國家來說,其央行管理能力較差,發生了惡性通脹事件.
1900/1/1 0:00:00在過去的一個世紀中,美元一直是世界上主要的儲備貨幣,但從長遠來看,比特幣有可能取代美元,并終結其長期的主導地位,據美國投資銀行摩根士丹利的一位分析師稱.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