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夢雅,汪可可,汪珍妮,閻虎勤:廈門國家會計學院,福建廈門
近日《獨家:國內若干大戶加密貨幣遭稅務稽查個人所得稅》一文引發較大討論。因此特分享此文。該論文是目前對于設想國內應如何對加密貨幣征稅較為全面的一篇文章。
內容如下:
2009年1月3日,第一枚比特幣誕生,這也是貨幣從信用貨幣時代過渡到去中心貨幣時代的創造之舉。將比特幣在各國的征稅情況進行了比較,以期能對我國在比特幣這種加密貨幣上的征稅方式有所借鑒。
各國對于比特幣的稅收實踐
美國
2014年美國國稅局正式啟動對比特幣征稅。美國數字加密貨幣稅收公告(IRSNotice2014-21)首先規定了納稅環節有出售加密貨幣,購買商品、服務以及持有等環節,再根據納稅環節規定相應具體的納稅義務。
在比特幣發行環節,即“挖礦”獲取收入,按取得日的公允價值作為計稅依據。如果挖礦的行為形成了一項業務,個人要交個體營業稅。在比特幣交易環節,將比特幣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商品或服務時,接受比特幣的一方以接受日的公允價值為計稅基礎,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稅和消費稅。支付方以比特幣與商品、服務的市價差值計稅。在比特幣持有環節,根據持有時間的長短來確定稅種。持有大于一年繳納資本利得稅,稅率在0%~20%之間,持有未達到一年,則繳納所得稅,與普通收入稅率相同,可能高達39%。美國的資本利得稅比所得稅稅率低。這一規定可以看出美國政府鼓勵對比特幣這類加密貨幣長期持有。
廈門:數字人民幣交易額突破300億元:金色財經報道,中國人民銀行廈門市中心支行、廈門市金融監管局自4月初正式啟動數字人民幣試點,截至12月中旬,廈門全市企業和個人累計開立各類數字人民幣錢包158萬個,累計交易筆數663.1萬筆,累計交易金額突破300億元。[2022/12/20 21:55:48]
雖然美國對于比特幣征稅方式有了正式規定,但由于比特幣的匿名性,政府無從得知交易記錄和納稅人信息,不報告比特幣相關收益的人很多,征收存在較大困難。2016年IRS要求美國交易所coinbase向其提供用戶的一些個人信息。2019年國稅局開始對那些沒有正確申報收入和繳納稅款的加密貨幣投資者發送警告信,督促他們按規定承擔與加密貨幣相關的納稅義務。
英國
在加密貨幣發展的初期,英國對其征收20%的增值稅。這不利于它在英國的發展,隨后英國在2014年發布了加密貨幣的征稅規則。英國稅務與海關總署將比特幣定義為個人財產,其相關的納稅義務比較少,它認為挖礦與獲得收益聯系不緊密,因此這一環節免征增值稅。比特幣兌換其他法定貨幣也不需要交增值稅。使用比特幣進行交易的所得,個人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2019年英國對于加密資產征稅的規則更新,稅務局列出了會產生納稅義務的有關加密貨幣的行為。挖礦行為被認定為應該納稅,提供商品或服務而獲取比特幣的企業也應納稅。
廈門航空首發數字藏品:金色財經報道,廈門航空正式發布首個數字藏品,這也是廈航首次試水數字藏品領域,是廈航對新興消費勢力的探索,也是聚焦“五新產業”,對航空主業的拓展性探索。據了解,此次廈航發布的首款數字藏品《可持續,向未來--白鷺啟航,向陽生長》,是一張以碳中和為主題的飛行紀念畫票,該款數字藏品已在福建省文博文旅數字創新平臺“元嶼”進行發布,廈航表示將積極探索機票+數字藏品、品牌+數字藏品等多元化的主業融合模式。[2022/5/26 3:42:57]
日本
日本對于比特幣等數字加密貨幣的接受度最高,是一種符合法律規范的支付方式。在初期,日本對購買此類貨幣的納稅人征收8%的消費稅。2017年9月日本取消了比特幣的消費稅,并且將比特幣交易中獲取的收益納入到其他所得中,和工資收入,分紅所得等收入相加進行綜合征收。當個人其他所得超過了20萬日元時就需要進行確認申告。所得稅應以售價與買價之差為基礎計算,由于比特幣價格變化頻繁,買價可以通過移動加權平均法或總平均發計算。在日本,比特幣作為一種類似于股票的資產存在。但比特幣交易所獲利潤適用的稅率要高于股票類。稅率根據總收入大小確定,在5%~45%之間(未加10%居民稅)。比特幣持有期間不交稅。
澳大利亞
廈門市民乘坐廈門公交可以用數字人民幣支付:金色財經消息,廈門市民乘坐廈門公交可以用數字人民幣支付。昨日,晨報記者從廈門公交集團獲悉,“廈門公交”App上線數字人民幣功能,活動期間,市民使用交通銀行、農業銀行支付即可參與“0.1元購買10元電子交通卡”活動。(廈門網)[2022/5/6 2:54:23]
澳大利亞稅務局的觀點任務用比特幣進行交易相當于以物易物,稅收規則應該也類似。比特幣不屬于法定貨幣范疇,而是以征收資本利得稅為目的的一種資產。在《加密貨幣的稅收征收通知》中規定了對這類資產所得稅的征收應該根據持有目的來決定。納稅人以比特幣購買商品服務需繳納消費稅和所得稅,數字加密貨幣的消費稅在2017年被取消。納稅人以成本低于10,000美元的加密貨幣購買商品或服務并自己使用時,可以免稅。以投資目的持有的加密貨幣則無法獲得免稅待遇。挖礦收益需要繳納所得稅。2018年7月1日開始,外幣的征稅規則適用于比特幣。
各國對于比特幣的屬性并沒有達成一個共識,甚至一個國家不同群體對比特幣的定義也大相徑庭,關于比特幣的征稅問題各國目前也仍處在初級階段,稅收政策尚不規范、成熟,且變動大而頻繁,以至于很多納稅人并不清楚自己與比特幣相關的納稅義務,給稅收的征管帶來很大的困難。從相關稅收政策實行的結果來看也并不理想。但若加密貨幣未來要走向合法化,制定與之相匹配的稅收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廈門出臺元宇宙產業發展計劃,力爭3年時間培育一批營收上億企業:4月3日消息,廈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大數據管理局近日聯合印發《廈門市元宇宙產業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22—2024年)》,該計劃提出,力爭到2024年,廈門元宇宙產業生態初具雛形,引入培育一批掌握關鍵技術、營收上億元的元宇宙企業,元宇宙技術研發和應用推廣取得明顯進展,對政府治理、民生服務、產業轉型升級的帶動作用進一步增強。
其中,在實施基礎研究攻關行動方面,廈門市鼓勵企業、高校及科研院所采用“賽馬機制”和“揭榜掛帥”方式,對NFT、VR/AR、腦機接口、智能芯片、智能算法等元宇宙關鍵技術進行協同攻關,支持元宇宙領域的前沿技術突破。[2022/4/3 14:01:17]
我國數字加密貨幣稅收征管設想
2017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布后,國內的數字貨幣與法定貨幣的兌換被全面叫停,其在我國境內的流通和出售行為都被禁止。但對于數字貨幣所運用的區塊鏈技術,國家予以支持。
我國目前只能對比特幣的流通和出售層面進行限制,無法對生產即“挖礦”環節進行禁止。并且,比特幣具有匿名的性質,用戶可以在國外進行交易。所以,比特幣的流通是十分活躍的,未對其征稅將會造成稅源的流失。盡管國家出于對比特幣炒作行為的考慮,禁止比特幣的流通,但對于“挖礦”環節進行征稅是可行的。并且,國際上許多國家逐步放寬了對比特幣的監管,我國應該采取謹慎包容的態度,讓比特幣在監管下規范地發展。因此,考慮對比特幣的交易和支付環節征稅是十分有必要的。
廈門市加快建設金融區塊鏈等規劃項目 加強絲路海運及對臺合作服務:廈門市近日出臺《進一步優化口岸營商環境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實施方案》.《方案》提出,加快建設多式聯運中心信息系統、口岸物流公共服務平臺、空運進口運單電子化、統一監測管理平臺、平臺云網融合、金融區塊鏈等3.0版規劃項目,加強絲路海運、對臺合作服務。(中國水運報)[2020/6/8]
比特幣從生產到流通,涉及多個納稅環節,交易活動較為復雜,所涉及的主體較多,本文基于現有的稅收框架,從“挖礦”環節、流通環節、出售環節這三個方面提出比特幣的征稅建議。
“挖礦”環節
“挖礦”行為是指每個用戶為了獲得下一區塊的寫入權,利用計算機猜測前一區塊的哈希值。“挖礦”行為獲得的收入可以看成兩部分,一部分是獲得系統預先設置獎勵給獲得寫入權用戶的比特幣收入;另一部分是手續費收入。“挖礦”行為本身是運用計算機對數學問題進行求解,所以納稅人的“挖礦”行為,本質上可以看成為整個區塊鏈上的信息進行擔保。因此,納稅人獲得的獎勵收入可以視為服務收入;手續費收入可以視為未獲得寫入權的用戶向獲得寫入權的用戶收取的收入。
根據業務實質來看,“挖礦”環節需要征收增值稅和所得稅。首先,對于增值稅的征收可以從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兩個方面進行討論。“挖礦”行為構成進項稅額的費用為購買專用計算機的費用、電費、場地費等,可以參考我國現行增值稅的規定進行處理。但是,比特幣的獲得機制使得“挖礦”行為不一定能夠取得區塊的寫入權,獲得獎勵。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根據納稅人的后續處理進行判斷,若納稅人未來繼續從事“挖礦”活動,則此前未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進行累加,并在限定期間內允許抵扣;若納稅人不再從事“挖礦”活動,則累計為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該轉出。“挖礦”環節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計稅依據應分成獎勵收入和手續費收入來看。對于獎勵收入,以取得獎勵當日比特幣的公允價值為銷項稅額的計稅基礎;對于手續費收入,可將手續費收入的全額作為計稅基礎。
其次,對于“挖礦”環節所得稅的征收可以分為個人和企業兩個角度進行討論。前文提到,可以將“挖礦”行為視為一種信用擔保,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文規定,個人取得擔保費用收入,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于“挖礦”行為獲得的收入可以參考上述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若企業“挖礦”初始獲得比特幣,其獎勵及手續費的公允價值作為計稅基礎,同時確認企業的挖礦成本,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流通環節
流通環節是指企業或個人使用比特幣購銷商品或服務的行為。在這一環節可以征收增值稅、所得稅。目前,對于流通環節的增值稅,一般將其視為“以物易物”行為征收,即買賣雙方互作購銷處理。但由于比特幣的匿名性使得計稅依據不能夠可靠地計量,因此稅務機關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稅。并且政府可以通過設立統一的交易所對比特幣的流通進行監管,也有利于納稅信息的獲取。
對于所得稅的征收,企業所得稅法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視同銷售,因此使用比特幣購銷取得的收益屬于應稅所得。個人“以物易物”可以視為財產轉讓繳納個人所得稅。
出售環節
出售環節是指單位或個人出售“挖礦”所得到的比特幣的行為,在這一環節,需要征收增值稅和所得稅。對于增值稅,應該以出售日比特幣市場公允價值確認銷項稅額,同時出售方應該建立比特幣的詳細流向記錄,采用先進先出法,對不同渠道獲得比特幣采用不同的計稅基礎進行進項稅額抵扣,注意避免重復征稅行為。
對于所得稅,應在出售比特幣的當日確認收入,并且將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后確認為財產轉讓所得來計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并且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應注意虧損彌補問題。
對稅收征管的設想
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加密貨幣發展迅速,區塊鏈技術也具有較強的專業性。目前,稅務機關對數字加密貨幣并未形成明確的認知,因此在征管方面可能存在困難。對數字加密貨幣征稅,存在最大的問題是納稅信息的獲取,對此,本文提出以下幾點設想:
1.政府統一設立規范化的數字加密貨幣交易平臺。由于數字加密貨幣的匿名性,使得納稅信息難以獲取,由政府統一設立交易平臺,可以解決匿名性帶來的征稅難題。但是與此同時,數字加密貨幣也喪失了其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的特點,同時納稅人的隱私保護也是值得注意的問題。
2.稅務機關應該完善監測系統,對各個環節進行實時監控,對納稅人持有數字加密貨幣的價值進行評估,要求礦場所有者申報納稅信息,實行預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征收方式。
3.由于數字加密貨幣的國際流通十分便捷,稅務機關在征管時要注意國際合作和涉稅信息的共享,防止國際雙重不征稅,避免國際雙重征稅,更好地推動數字經濟的發展。
總結
隨著技術、經濟的不斷發展,數字貨幣也愈加成熟。對數字貨幣征稅是十分有必要的,各國目前對數字貨幣的稅收征管各有不同,我國需要結合當前國情,借鑒世界其他國家的做法,從稅法和稅收征管兩個方面,盡快建立數字貨幣的征稅機制,更好地為數字經濟服務。
原文鏈接:https://hanspub.org/journal/PaperInformation.aspx?paperID=41484&btwaf=302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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