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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視角:虛擬貨幣政策評估之日本「開放型」_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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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郭志浩律師原創,授權金色財經獨家發布,轉載請注明出處。

近年來,隨著虛擬貨幣的迅速發展,全球各地區相繼出臺了不同的監管政策,郭律師團隊為大家收集了相關新聞簡訊,整理了“全球對虛擬貨幣的政策”系列文章,帶大家了解全球各地區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態度。今天,郭律師團隊帶大家了解日本的虛擬貨幣政策,請各位看官看下文~

政策開放程度綜合評估:

一、《資金結算法》

2022年6月3日,日本通過了《資金結算法》修正案,使之正式成為法律。該法規定了對與法定貨幣聯動以穩定價值的數字貨幣“穩定幣”運營方的管制。處于發行主體的銀行、信托銀行和使用者之間的中介公司將實施登記制。此舉旨在明確穩定幣的法律定位,保護數字貨幣使用者穩定幣采用“1幣=1美元”與法定貨幣價值掛鉤聯動的設計,相較于沒有法定貨幣支持的加密資產,價格更穩定,在日本國內雖未普及,但穩定幣在國際市場經常被用作結算手段,因此日本國內也要在使用擴大前完善體制。

高盛:比特幣將是2023年全球表現最好的資產:金色財經報道,據blockworks在社交媒體發文披露高盛內部文件顯示,比特幣將會是2023年全球范圍內表現最好的資產,超過黃金、能源、標準普爾500指數、房地產、納斯達克100指數、以及10年期美國國債。[2023/1/26 11:30:55]

二、日本政府擬修改《外匯法》

2022年3月26日,日本政府擬修改《外匯法》以加強對虛擬貨幣的交易管制,確保交易對象為非制裁對象。目前《外匯法》修正案草案已提交給日本國會。

三、日本對相關立法空間進行填補

為了防止虛擬貨幣淪為金融類傳銷犯罪的洗錢工具,日本對相關立法空間進行填補,將虛擬貨幣納入現有的反洗錢體系之中。與此同時,在《犯罪收益轉移防止法》中將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定義為從事特殊事業者,交易平臺需要遵守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一是交易平臺在虛擬貨幣交易前履行確認義務;二是交易平臺有制作并保存確認記錄和交易記錄的義務;三是交易平臺在發現可疑交易之后,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進行申報;四是交易平臺應當履行內部風險控制的義務。

斯坦福大學與國際電信聯盟發起數字貨幣全球倡議:斯坦福大學與國際電信聯盟(ITU)聯手發起了數字貨幣全球倡議(DGCI),主要目標是研究由技術架構、安全、央行數字貨幣和其他數字貨幣的監管和政策帶來的技術影響和挑戰、數字貨幣技術趨勢以及與金融包容性等方面。DGCI下成立了三個工作組,以推動數字貨幣的標準化和創新性應用,解決基礎架構、安全性和信任。第一個小組負責架構、交互性要求、使用案例(AIRU)。第二個小組負責政策和治理(PG)。第三個小組負責安全和保證(SA)。(Forbes)[2020/7/30]

四、《關于虛擬貨幣所得的計算方法等》

2017年12月1日,日本國稅廳發布《關于虛擬貨幣所得的計算方法等》指出,賣出或使用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所得利益,原則上被歸類為雜項所得,需要進行所得稅申報。本份文件詳細列舉了虛擬貨幣在不同交易或使用情況下損益的具體計算方法。但是,根據《消費法施行令》第48條第2款,虛擬貨幣的轉讓不是消費稅的課稅對象。也就是說在日本兌換比特幣將不再征收8%的消費稅。

動態 | 報告:XRP有潛力從全球支付市場中獲取巨大價值:機構密碼資產管理公司Grayscale發布了Ripple和XRP的年終報告。該報告指出:“XRP和XRP Ledger的目的是通過提供在不同價值單位(如商品、法定貨幣和其他數字資產)之間進行快速、安全、低成本轉換的手段,解決了金融機構使用傳統支付渠道(即SWIFT、ACH、FedWire系統)所面臨的流動性問題。該網絡有潛力從一個價值估計為2萬億美元的全球支付市場獲取巨大價值。”(dailyhodl)[2019/12/22]

五、《關于ICO——提醒投資者和從業者》

2017年10月27日,日本金融廳發布《關于ICO——提醒投資者和從業者》,主要內容如下:1.ICO的定義:一般地,所謂ICO,是企業等通過電子方式發行代幣,從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的統稱。有時也被稱為代幣銷售。2.提醒投資者通過ICO方式購入代幣,具有如下高風險:①價格下跌的可能:代幣可能會價格急落,突然失去價值;②欺詐的可能:一般地,ICO中會制作白皮書。但是,白皮書中揭示的項目可能得不到實施,或者所約定的商品或服務不能被提供。購入代幣時,需要在充分理解上述風險、理解項目內容等基礎上,責任自擔地進行交易。充分注意關于ICO的可疑勸誘。3.提醒從業者根據ICO的結構不同,將會成為資金結算法或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等規制對象:ICO中發行的特定代幣屬于資金結算法中的虛擬貨幣,以其交易等為經營業務的從業機構需要向內閣總理大臣登記;未經登記而從事相關業務者。屬于刑罰對象。在ICO具有投資性質的情況下,即使以虛擬貨幣支付,實質上將視同以法定貨幣購入,將會被認為是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規制對象。

EOSpace發起人王赟明:EOS全球社區投票將會是一場偉大的社會試驗:近日,EOSpace發起人王赟明表示,目前EOS主網已經進入一個相對穩定狀態,支持用命令行進行EOS超級節點投票。而在100多個節點候選人達成啟動共識后,即將展開的全球社區投票將會是一場偉大的社會試驗,會對未來社會的組織形態產生超乎意外的影響:多中心化的組織是否可以完美運行,它會有哪些優勢和弊端,選舉是否會是一種最民主的方式,區塊鏈可以怎樣地改變生產關系等。[2018/6/11]

六、日本國會通過法案修改《資金結算法》

2016年5月25日,日本國會通過法案修改了《資金結算法》,在該法中增加了“虛擬貨幣”一章,具體內容有:一是對虛擬貨幣的定義作出了規定,二是對虛擬貨幣交易機構(日本法上稱為“虛擬貨幣交換業者”)設置了一定的監管規則。從2017年4月1日起,該法律修正案正式生效。日本此次修法的目的有兩個:一是防范虛擬貨幣被用作恐怖組織資金或者被用于洗錢等違法行為;二是保護虛擬貨幣使用者的權益。

區塊鏈能大幅降低全球航運貿易業的運營復雜度與成本:據中國港口網今日文章稱,目前已投入航運貿易與區塊鏈結合的應用的企業,包括Samsung SDS、IBM、現代商船(Hyundai Merchant Marine),Samsung SDS與SM商船(SM Line)合作,IBM則是與快桅航運(Maersk)合作。合作主要是為提升航運貿易過程中的實時資料處理,如船運公司收到訂單后的資料更新,牽涉后續的第三方包括貨品生產商、船運商、倉庫、港口、關稅局等,區塊鏈可進行實時且正確性極高的自動化更新,或是將所需的物流文件全部儲存于區塊鏈中,確保后續的責任歸屬與保險費調控。[2018/3/7]

七、G7峰會

2015年6月8日,在日本三重縣召開的G7峰會上,各國首腦就反恐合作事項交換了意見,并將“采取行動確保增加金融流動的透明性,包括對虛擬貨幣及其他新型支付手段進行規制”這一內容寫入了首腦宣言。此后,由G7成員國組織的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于6月26日正式發表聲明:“各國應當對洗錢、為恐怖組織提供資金的行為進行規制,如對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兌換的交易機構采用登記制,交易機構有義務確認客戶的身份信息,保存交易記錄,對可疑交易進行備案。”受此影響,日本為完成其對國際社會的承諾,于2016年進行了上述法律修改,開始對虛擬貨幣進行規制。

八、《關于支付結算業務高度化的工作小組的報告書》

日本曾經擁有世界上最大規模的比特幣交易平臺——Mt.Gox,該平臺于2014年被網絡黑客攻擊,平臺此次共損失85萬枚比特幣。隨后,日本出臺專門立法,對虛擬貨幣的發行、交易進行監管。2015年,日本金融廳發布了《關于支付結算業務高度化的工作小組的報告書》,對有關虛擬貨幣的立法工作提出針對性建議。

結語:

經過對上述內容的梳理,日本對于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屬于相對“開放型”。

作者簡介: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兼盈科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中國法學會成員、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會理事、“區塊鏈應用操作員職稱考試”考評人命題人教材編撰人、深圳區塊鏈立法研究課題組發起人。曾辦理國內眾多重大敏感類案件,并成功進行數起無罪辯護,為多家知名企業的經營管理難題提供法律解決方案。其經典案例已編入中國法律出版社《辯策》《盈論》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國產經新聞》《民主與法治》《中國經營報》《對話律師》等國家級期刊的采訪,新京報、法治日報、深圳特區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財經雜志、時代財經、界面新聞、第一財經、天目新聞、金色財經、財經鏈新、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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