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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監管一根“不高尚”的金條?_虛擬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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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倫之眼?

每一次市場巨震的余波中,都可期待“監管”在漫天灰燼中若隱若現,雖遲但到。?

每一次大型游戲終結時,“狼圖騰”們的高光時刻也隨之結束,少不了被千夫所指,有的黯然隱退。但是“狐貍”們,總能換個馬甲,隨時附體到新游戲中。?

如果,動物管理員把狐貍們拉出來吊打的那一天始終不來,那么最悲傷的劇情就會出現:始于創新崩于濫用,灰飛煙滅后,有一種力量會變得越來越強大——它就是對“創新”寧可錯殺不可漏網的監管理念。“繩之以法、街頭示眾”也許才是加密領域“擁抱監管”的意義所在。?

但是,什么才是擁抱的正確姿勢呢?一切“監管”都要不假思索的熊抱嗎??

據史料記載,“禁止”一般是新手國家的監管舉動,高手的做法是“容納”,創造一個所有人都可以參與的未來——只要它是和諧可控的,可收稅的,可追蹤的,可KYC的,可AML的,可以讓監管像“索倫之眼”一樣,隨時隨地能看到身形的。?

陳茂波:如何將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納入合適規管是特區政府的重點所在:金色財經報道,香港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接受《大公報》最新訪問時提到虛擬資產發展,特區政府去年發表有關虛擬資產在港發展的政策宣言,闡明政府為在香港發展具活力的虛擬資產行業和生態系統而訂定的政策立場和方針,近期亦積極推動Web3生態圈發展。陳茂波表示,如何將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納入合適規管,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時又保持金融穩定和安全,是特區政府的重點所在。[2023/6/23 21:56:03]

幾百年來,所有的“金融創新”都有一個共同特點——都含有“創建新游戲規則、抗審查、匿名”的成分。所以在監管之下鼓勵創新,當然最好是把這些特點剝掉,把它們拉回到現實世界的游戲規則中來——優秀的馴馬師不會暴力制服一匹野馬的靈魂,而是會輕輕地把馬鞍套在它身上,讓馬兒不知不覺地,慢慢地放棄自主權。?

美眾議員:將繼續就如何將數字資產納入監管框架與金融服務委員會進行對話:金色財經報道,美國眾議員Don Beyer(非委員會成員)發表了一份聲明,贊賞了金融服務委員會今天舉行的聽證會,并提到了他關于加密貨幣監管的法案。他說:“我的全面數字資產立法是針對這些努力的絕佳起點。我期待與主席Maxine Waters和委員會其他成員繼續就國會如何將數字資產納入監管框架進行對話,這是行業和監管機構一直以來越來越強調的需求。[2021/12/9 13:00:06]

現實世界中的反洗錢法、認識客戶、外國銀行和金融賬戶法、SWIFT、銀行保密法等等等等——都是把馬鞍套在野馬上的工具。?

就像《指環王》中的索倫之眼,它看不到弗羅多,但是可以看見帶上了魔戒的弗羅多;控制不了比特幣,但可以控制被體系“收編”了的比特幣——追蹤金融業界里的“比特幣產品”。機構的介入就像用熒光涂料涂在加密資產上,創建一個“高可見度版本”的加密世界。?

聲音 | 肖磊:區塊鏈監管如何“去糟粕而留精華”存在挑戰:據騰訊科技報道,肖磊發表專欄文章稱,虛擬幣市場有其特殊性,這可能會給監管帶來一定的挑戰和困擾。由于虛擬幣這個概念,實際上來自于其底層技術“區塊鏈”,如果站在監管層的角度,其中一個考慮是,去糟粕而留精華,把炒作虛擬幣這個糟粕去掉,而留下“區塊鏈”這個精華,這個可能會存在很大的挑戰。[2018/8/23]

除非你愿意永遠留在平行世界,否則只要帶上“魔戒”,就沒有什么是“索倫之眼”看不到的——它讓“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

可這里有什么問題呢??

(LordoftheRing——EyeofSauron)

印度數字貨幣交易所要求政府澄清如何收稅:印度政府一直在打擊數字貨幣相關的逃稅行為,但是沒有提供明確的指導方針規定如何收稅,七家數字貨幣交易所正在要求監管機構進行澄清。Khaitan&Co律師事務所合伙人Abhishek A Rastogi認為稅率將取決于政府把比特幣當作貨幣,商品還是服務。[2018/1/7]

一個思想實驗?

你有兩個朋友,有天找你喝茶聊天。你說:聽說你倆都有金條,拿出來給我看看行嗎?

于是兩個朋友把各自的金條拿出來,放在桌子上,尺寸成色重量全都一摸一樣。不知出于什么心理,趁他倆不注意,你悄悄把兩根金條對調了。喝完茶,兩位朋友把金條揣回自己兜里,回家了。

第二天,你聽說其中一個朋友販被抓,警察沒收其非法所得——其中就包括昨天被你對調的那根金條。此時,這個世界上只有你知道:警察沒收的金條,并不是那根“犯罪金條”。

現在把金條換成比特幣,再做一遍剛才的思想實驗,會有同樣結果嗎?

雖然金條和比特幣都是“同質”的,從“資產屬性”角度本應無差別。但別忘了,比特幣和數字資產是“可追溯”的,所有轉賬記錄都在鏈上,兩枚比特幣各自的歷史記錄不可能一摸一樣。

但是問題來了,對于打擊犯罪這件事,贓款“可識別”的意義在哪里呢?

沒收財產100元,罰沒財產100枚比特幣,只要“100”這個金額足夠即可,警察叔叔并不用關心這100元人民幣是不是當初參與犯罪過程的那100張,也不會要求必須是哪100個編號,只要數夠了罰金“100”這個數字,這100張中任一張的來歷、轉移過程,跟罰金額度本身并無干系。

不管是美元、人民幣、還是金條,從“純資產”的角度,它們“自己和自己”之間是無差別的。而監管的要求和手段,如KYC、AML、反恐怖融資等等,目的是為了定位犯錯誤的“人”——通過定位有主觀能動性的“人”,來阻止錯誤“用途”的發生。

一個人貪污被抓,如果能夠沒收贓款,甚至追回非法所得,執法者會對“非法資金”實物本身有所要求嗎?并不會,執法者需要做的,只不過是針對“拿錢”的人過去的違法行為,來抓捕、定罪、懲罰。而“贓款”的具體形態——美元還是人民幣還是比特幣,并不相關。

所以,“因為是加密資產,所以特別適合被用于違法犯罪”——這樣的監管邏輯聽起來就會有不適。

全世界犯罪分子最喜歡的作案工具,一定是美元現鈔。比特幣還有鏈上歷史記錄可追溯,就算你成功盜取萬枚比特幣,只要一“使用”,哪怕只是在超市里買一瓶水,都會被發現。而美元現鈔幾乎是可以完全隱身,來無影去無蹤。

這么一來,比特幣和加密貨幣不是反而更容易被監管嗎?數字貨幣需要比現實世界中的“鈔票”更多的監管嗎?“數字貨幣監管”vs“犯罪行為監管”——哪一個才是重點呢?

不管是“套馬鞍”、還是用AML、KYC、FBAR、SWIFT、銀行保密法等等各種顏色的“大號熒光筆”標記在比特幣上,創建一個“高可見度版本”比特幣,歸根結底都應該是為了控制“人”。

但在加密貨幣完全匿名的體系下,植入現實世界的規則;或者把現實世界中監管邏輯,套用在一個純粹的、基于算法的網絡中,真的會發揮作用嗎?除了反洗錢中“兩根金條悖論”中的“目的”和“手段”難分難解,另一種“模糊”情況也會發生——如果比特幣作為大宗商品的一類被CFTC監管,而CFTC監管的重點之一是比特幣對能源的消耗,那是不是需要一碗水端平,所有的大宗商品品類——不管是橘子,豬肉,鐵礦,還是虛擬礦機——生產過程中的能源消耗都要放在同一個標準之下,對比之后再決定給誰開罰單呢?

“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讓“現實世界的歸現實世界,虛擬世界的歸虛擬世界”也許是更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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