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裁判文書網的搜索,目前引用《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來對以往涉幣案件進行判決的文書約為20篇,而這些案件中的涉案民事行為基本都在2021年9月15日之前發生,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法律對其施行前的法律事實無溯及力。拋開這些裁判文書引用新規判舊案是否恰當不論,我們在梳理所有相關案件后得知,當前法院層面在新政策出臺后的觀點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涉案活動屬非法金融活動,不屬于民事訴訟法律受理范圍,故駁回起訴;
涉案活動屬非法金融活動,法律不予保護,行為人自擔風險,故駁回訴訟請求;
涉案活動屬非法金融活動,合同無效,返還財產。
此外,涉及到可能存在刑事犯罪的案件,也有法院駁回起訴,移送至機關;有的法院在審理后認為不涉及刑事案件的要求下級法院繼續審理。有的法院認為虛擬貨幣為違法標的物,也有法院認可礦機并非非法物品。有的法院對保本保收益的投資做量化交易的合同不予認可,損失需自擔;也有法院認為保本保收益的合同盡管無效,但理財之后雙方當事人自愿簽訂的賠償協議應屬有效。即便各個法院依然存在一些裁判觀點不一的情況,但隨著新規的出臺,大多數法院的裁判趨勢是對涉幣案件的法律保護明顯減弱。
以下對引用新規的現有判決做出如下梳理,為方便閱讀,下文對《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簡稱為《通知》,對《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簡稱為《94公告》,對《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簡稱為《924通知》。
Nansen創始人:交易所很容易對其ETH質押保持透明,無需監管機構的“幫助”:2月10日消息,Nansen創始人Alex Svanevik發推文稱:“實際上,交易所非常容易對其ETH質押保持透明。公開所有抵押ETH的地址(并以加密方式簽署消息以證明所有權)。我們已經有了區塊鏈,因此我們不需要美SEC主席Gary Gensler的‘幫助’”。”
金色財經此前報道,SEC主席Gary Gensler表示,質押即服務提供商必須注冊,并提供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2023/2/10 11:59:12]
本文主要對引用924通知,判決“涉案活動屬非法金融活動,不屬于民事訴訟法律受理范圍,故駁回起訴”的司法案例進行分享。明后兩日將持續分享剩余內容。
一、“駁回起訴”之典型案例
陳某、楊某美委托合同糾紛案,黔01民終7896號民事裁定書
2019年8月,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轉款300000元,雙方達成口頭協議,原告委托被告幫助購買數字貨幣。同日,被告將300000元中50000元轉給原告,200000元轉賬給案外人,并為原告代為開設了三個火幣APP賬戶,通過微信告知原告買入100000元LTC(萊特幣)及150000元ETH(以太坊幣)。2019年9月,原告在被告代其開設的火幣APP上提現12.680995個ETH幣及21.3個LTC幣并賣出,共獲款26475.24元。2019年9月,原告通過微信要求被告退還投資本金無果后,遂起訴來院。
CZ:FTX的隕落將帶來連鎖反應:11月11日消息,Binance創始人CZ表示,隨著 FTX 的隕落,我們將會看到連鎖反應,尤其是那些靠近 FTX 的機構或個人,未來幾周可能會看到更多的加密公司倒閉。[2022/11/11 12:52:17]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經協商,達成原告委托被告代為購買數字貨幣的口頭協議,且原告已按口頭協議約定將購買數字貨幣的款項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被告,故原、被告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委托合同關系…原告訴請解除與被告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于法有據,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訴請被告返還投資款并支付利息的主張,根據《合同法》第97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之規定,案涉委托合同關系系被告原因導致解除,故原告的該主張,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予以支持。但因該院對被告提出ICC公司給原告近30000元的分紅收益的意見未予采納,原告賣出ETH幣及LTC幣獲得的款項26475.24元應視為被告返還原告的投資款,被告因返還原告的投資款應扣除該款項,故法院認定被告應返還原告的投資款為223524.76元并以此為基數計算利息,高于該款項223524.76元的部分,不予支持。
納米比亞央行:可以接受比特幣作為支付方式:金色財經報道,納米比亞央行BON宣布,它現在以分階段的方式將虛擬資產(VA)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納入其金融科技創新監管框架。BON在9月底發布的一份聲明中強調,盡管比特幣(BTC)等數字貨幣仍未得到法律認可,但如果零售商和經銷商“愿意參與這種交換或交易”,他們可以接受這種形式的資金。
值得注意的是,該央行表示正在考慮“與其他有關當局協商,努力修改適用的法律法規”。此前,該央行表示它不承認、支持和建議公眾擁有、利用和交易加密貨幣,同時還警告納米比亞人,如果他們丟了錢,將沒有法律追索權。(Finbold)[2022/10/7 18:41:35]
據此,判決解除原告楊某美與被告陳某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被告陳某返還原告楊某美投資款223524.76元并支付利息。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二審法院認為,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案涉火幣、萊特幣、以太坊幣是網絡虛擬貨幣,根據《924通知》,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據此,裁定撤銷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6793號民事判決;駁回楊某美的起訴。
劉某盼、嚴某斌不當得利糾紛案,浙0781民初5415號民事裁定書
歐洲央行管委Vasle:第四季度可能會有更多加息:7月4日消息,歐洲央行管委Vasle:繼9月之后,第四季度可能會有更多加息。(金十)[2022/7/4 1:49:54]
原告劉某盼經過論壇帖子推薦,于2019年9月在平安益投數字貨幣APP中購買數字貨幣USDT,充值方式為APP線下充值。平臺客服稱被告是其平臺下特約商戶,可在被告處購買,于是原告把224000元分8筆通過銀行卡轉帳方式轉至被告銀行帳戶中。原告在核實帳戶數字余額時發現,被告并沒有把等額的數字貨幣充值到原告的帳戶中,于是原告聯系平安益投數字貨幣平臺APP客服,客服稱:平臺沒有收到被告給原告充值的款項;并提供被告的聯系方式讓原告自行處理,原告多次聯系被告無果,故原告請求第三方平安益投數字貨幣平臺與被告聯系說明情況也未果,不得已起訴對方。
法院認為,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依據《924通知》,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的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故原告的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故原告的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數據:市值排名前百的代幣中有72個代幣價格從歷史高點下跌了90%以上:6月17日消息,根據CoinGoLive編制的CoinGecko的價格數據,當前的熊市中,市值排名前100的代幣中有多達72個代幣從歷史高點下跌了90%以上。
在市值排名前十的加密貨幣中,有九種在當前市場低迷期間下跌了不到90%。其中,比特幣從去年11月的高點69000美元下跌了70.3%,以太坊較其4878美元的高點下跌了78%。BNB、ADA、SOL以及DOT跌幅在68%到88%之間,XRP從歷史高點 下跌了90.56%。(Cointelegraph)[2022/6/17 4:34:34]
孫某權、馬某保管合同糾紛案,蘇03民終10698號民事裁定書
一審法院查明:2017年8月間,孫某權先后向北京云幣科技有限公司支付9次款項。孫某權稱:相關款項用于購買等虛擬貨幣,之后因北京云幣科技有限公司開發的云幣網被關閉,因云幣網的通知,將VENERC20糖果幣交換為VET主網幣,因只有馬某懂得此后如何操作,故將幣交給馬某;在此過程中,馬某將其中一部分出售,并向孫某權轉賬了款項。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爭議系虛擬貨幣的交易、流轉等行為產生,根據《924通知》的要求,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因此,相關爭議不屬于民事訴訟案件受案范圍,對于原告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裁定駁回孫某權的起訴。
二審法院認為,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924通知》己經對虛擬貨幣作出明確定性,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案涉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從而裁定駁回孫某權的起訴,并無不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唐某虎、劉某山合同糾紛案,豫0304民初1822號民事裁定書
被告2021年5月19日與原告擬訂委托托管協議,在上海市長寧區田園別墅111室簽訂合同一份,互相向對方抵押價值100萬美金等價資產。原告向被告托管100萬美金等值礦機,被告向甲方抵押價值100萬美金的虛擬貨幣,抵押一周后,因相關政策出臺被告未能履行合同。被告還借口從原告處收回66萬美金的虛擬貨幣,仍未履行合同,未歸還原告委托托管的等值計算設備,并以設備折價為由非法侵占所有剩余的機器。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求。
法院經審查認為,《924通知》明確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原告唐某虎與被告劉某山簽訂的《POS挖礦協議》,甲方給乙方100萬虛擬貨幣USDT用作POS“挖礦”,是《通知》中明確規定的非法金融活動,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綜上,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駁回起訴”合理嗎?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
駁回起訴所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條件的起訴,主要適用的情形有九種情況:主體不適格;被告不明確;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受案后發現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被告提出有仲裁協議;勞動仲裁前置;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才發現的;重復起訴。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引用924通知對涉幣案件駁回起訴的主要理由系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然而,這種理由真的合法合理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理論界通常將此項規定視為我國民事訴訟主管范圍的一般規定,即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涉及財產和人身關系的糾紛都應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上述法院認為,涉幣案件系非法金融活動,產生的債務也屬于非法債務,故而不屬于法院管轄范圍。
社會越是發展和進步,公民尋求司法保護的愿望越強烈,呈“水漲船高”之勢。在法院受理范圍這個敏感的問題上,立案工作不可避免地處在了風口浪尖的位置。從實務的角度而言,涉非法債務的案件通常還包括金融投資產生的非法債務,高利貸借款產生的非法債務,從公開的裁判文書中也可以看到,這些案件也并沒有被法院拒之門外。從理論的角度而言,涉案案件通常是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發生的財產糾紛,顯然應當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
我們認為,法院一律對涉幣案件“駁回起訴”系不合理的。“法律不是沖突的答案,而是疏導沖突的手段。”司法裁判作為法治社會尋求公正的重要手段,如在尚未查清案件事實之前,直接抱著對虛擬貨幣的“偏見”和“大局觀”,以此為由將糾紛拒絕在法的門外,實非化解糾紛之正確手段。
本文作者:劉磊
經濟法學碩士,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盈科上海“新十年.新青年”先進典型,甘肅政法大學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研究員。
實務:劉律師代理涉數字貨幣民刑事案件近百件,專注于數字貨幣、區塊鏈等新經濟領域法律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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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L2可能是未來12-24個月以太坊擴展的最重要部分。甚至超過Eth2.0合并。因此,我想對L2的發展方式以及它們的未來發展方向進行一些研究。在過去的12個月中,L2的增長非常驚人.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