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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NFT買家 有100%所有權嗎?_N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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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900/1/1 0:00:00

就颯姐團隊的觀察,目前國內主流的數字藝術品/藏品/作品NFT發行平臺中,買家對NFT享有的權益主要有三類:

一是可以在該平臺看到區塊鏈查證信息,包括底層作品信息、持有人、流轉信息;

二是象征性展示,比如用戶可在該平臺獲得同時標注數字藝術品名稱、縮略圖、哈希值、創作者、認證時間的頁面,截圖可以向社交媒體上分享;

三是在購買NFT后須持有一定期限后,方可贈送給該平臺的注冊實名用戶。

毫無疑問,NFT的購買者擁有令牌本身,該令牌是其所對應的底層作品的數字版本的權利的記錄,因此當NFT被轉移給其他人時,該作品的底層數字版本也隨之轉移。但是,顯而易見,用戶對NFT本身的權益是較為受限的,例如,用戶無法將買到的NFT提到自己的虛擬幣錢包,無法隨時通過購買該等NFT的平臺有償轉讓,那么在這種情況下,NFT購買者對于NFT令牌本身是否享有所有權呢?

聲音 | 肖颯:穩定幣真的想‘穩定’必然要接受嚴格的監管來去除其本身內在的風險:2019年10月17-18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副行長陳雨露出席了在美國華盛頓舉行的二十國集團(G20)財政和央行部長級和副手級會議。會議一致同意發布G20關于穩定幣的聲明。今日,關于穩定幣的政策和風險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穩定幣的政策和監管風險總的來說就是來源于兩個方面:一個是穩定幣作為去中心化的數字貨幣其本身具有的詐騙、洗錢等潛在的風險,另一個就是越來越嚴的監管。這兩方面是穩定幣問題的一體兩面,若是穩定幣真的想‘穩定’,那么必然要接受嚴格的監管來去除其本身內在的風險。”[2019/10/19]

聲音 | 肖颯:專門進行比特幣撮合交易和賺取差價的行為 可能涉嫌違法犯罪: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肖颯發文稱,如果將比特幣當做一種類金融產品,以此為業,專門進行撮合和賺取差價的行為,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建議某些“交易所”“平臺”“社群”等能夠考慮到觸及紅線的重大法律風險,在中國境內逐步減少相關業務,同時,對于團隊關鍵人物進行程序法和實體法的輔導。除比特幣、以太坊外,其他一些主流幣或者非主流的ICO、STO而來的虛擬幣,法律界將其認定為非財物,也就是說在某些案件中,可能會認定為侵入計算機系統或者其他數據權類的違法犯罪。[2019/3/7]

權益受限的NFT,法律屬性是什么?

聲音 | 肖颯:虛擬幣交易所有反洗錢的義務:據新浪財經消息,律師肖颯刊文指出,區塊鏈團隊的“技術猿們還是會關注‘尖叫的產品’,風險意識明顯較弱,至于反洗錢等問題甚至沒有深入思考過。而這是一條‘一票否決’的關鍵票,絕不能丟!”“我們建議具備能力的優質團隊,考慮配備專業的反洗錢師(總部在紐約的國際認證資格)”,至于反洗錢的義務,“當然,虛擬幣交易所,概莫能外。”[2018/9/19]

NFT作為區塊鏈上的密碼學表達,它驗證其對應的文件未經篡改,并在區塊鏈上記錄其流轉過程。我們認為其屬于一種網絡虛擬財產。廣義的網絡虛擬財產是指一切存在于網絡虛擬空間內的虛擬財產,包括虛擬貨幣、網絡游戲中的裝備、電子郵箱、網絡賬戶、已注冊域名等。目前民法學界對網絡虛擬財產的性質主要有三種觀點:物權客體說、債權客體說以及知識產權客體說。

聲音 | 肖颯:此次投資者對OKex提供的非法期貨交易的指控罪名在中國無法成立:據財新報道,對于此次OKex事件,部分投資者提出該交易所提供非法期貨交易的指控,肖颯認為,這一罪名在中國是無法成立的,因為中國《公司法》《證券法》里證券是狹義的“證券”,交易的代幣在中國法律內并不會被認可為“證券”(security token),這與美國證券法案里的廣義“證券”不同。[2018/9/11]

1.物權客體說。此觀點認為,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是物,可以建立物權。我們認為,網絡虛擬財產,一般而言,特別是利用區塊鏈技術形成的虛擬財產具有物權的屬性,可由個人支配所有,可納入無形物的范疇。

2.債權客體說。該觀點認為網絡虛擬財產權利的行使需要依賴于技術提供者的某些支持,與具有支配性的物權不可等同。我們對此持否定意見。一般而言,區塊鏈技術的主要特點便在于個人實現了對加密資產的完全所有,鏈上資產的流轉無須任何第三方的支持。

3.知識產權客體說。該觀點認為網絡虛擬財產應屬于技術締造者的智力成果,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但是,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知識產權的同時,第一百二十七條同時規定網絡虛擬財產的內容。從體系解釋的角度考慮,作為客觀存在而非作品的網絡虛擬財產,移出知識產權的范疇更為恰當。

綜上,我們認為,在國外主流NFT交易平臺中NFT可以提到錢包、進行二次交易的語境下,因NFT持有人對NFT本身享有充分的處分權及收益權,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NFT購買者對其持有的NFT享有所有權。

而在前述國內主流NFT發行平臺的語境下,我們認為,持有人對NFT本身不享有所有權,而是享有某些權益,既是證明其對NFT對應的數字藝術品副本所有權,也是NFT持有人對合同相對方隨時行使欣賞、觀瞻、聆聽、下載等權利的一種憑證。

第一,處分權限受到嚴重限制的NFT不屬于物,難以成為所有權的客體。首先,從體系解釋來看,網絡虛擬財產不屬于“物”。《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所有權人對自己的動產和不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其次,《民法典》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而現行法律沒有將網絡虛擬財產規定為物。最后,所有權的內容包括占有、使用、處分、收益,而處分和收益均是核心權利。國內NFT平臺有的只開放NFT的購買功能,而無法轉讓和產生收益,用戶沒有私鑰、無法提到自己的加密資產錢包,我們認為,持有者并不享有所有權。

第二,NFT屬于網絡虛擬財產,持有人對NFT享有權益符合現行法的規定。盡管前述用戶不享有NFT的所有權,但仍然可以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享有權益。這與我國法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類似,《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條均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但二者均沒有明確自然人享有對其個人信息享有的權利類型,后者明確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而沒有使用“所有權”的表述。

寫在最后

鑒于買家對NFT本身享有的權益屬性并非所有權,颯姐團隊提醒NFT發行方及經營平臺在用戶協議及產品描述中準確界定NFT購買者享有的權益類型及范圍,注意防范欺詐及虛假廣告風險。

Tags:NFT穩定幣區塊鏈虛擬幣MYNFT穩定幣和比特幣的區別是什么區塊鏈騙局曝光騙局usc幣虛擬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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