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數字貨幣已成為我國支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此同時,由于數字貨幣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和公開性等屬性,其對國家金融信用資金安全與穩定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由于數字貨幣發展時間較短,尚未形成關于數字貨幣的法律規范體系,而違法性認識的對象是法規范,由此導致在數字貨幣犯罪中缺少判斷行為人違法性認識的完整性。
當前,數字貨幣已成為我國支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此同時,由于數字貨幣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和公開性等屬性,其對國家金融信用資金安全與穩定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而且,越來越多的案件顯示,數字貨幣可以被用來隱藏、轉移和“洗白”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已成為伴生犯罪的可能手段。在司法監督體系中,雖然國家制定和出臺了部分相關法律規范與政策,以加強對數字貨幣市場的監管和對相關違法犯罪的打擊,但由于數字貨幣法律規范體系尚不完善和數字貨幣的特有屬性,致使在打擊數字貨幣犯罪過程中仍面臨行為定性、罪名選擇、數額認定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中,違法性認識認定困難及違法性認識對行為人刑事責任程度的影響往往成為控辯審三方爭論的焦點。當前,我國已開展數字人民幣試點,正在建立數字貨幣監管體系。在這一背景下,有必要加大對數字貨幣犯罪違法性認識的深度研究,以期實現對數字貨幣犯罪的有效治理。
數碼視訊:公司已經開展了數字貨幣應用產品研發工作:10月13日,數碼視訊在投資者互動平臺表示,公司已經開展了數字貨幣應用產品研發工作,同步正在積極推進市場合作。全資子公司豐付支付致力于為普及數字貨幣支付場景提供技術支撐。有關業務目前尚且對公司不構成重大影響,如發生對公司構成重大影響的情況公司會統一發布,請注意投資風險。(鳳凰網)[2021/10/13 20:26:53]
數字貨幣犯罪中違法性認識的認定困境
違法性認識對象認定困難。由于數字貨幣發展時間較短,尚未形成關于數字貨幣的法律規范體系,而違法性認識的對象是法規范,由此導致在數字貨幣犯罪中缺少判斷行為人違法性認識的完整性,其中以私人數字貨幣犯罪最為典型。目前有關數字貨幣的監管依據主要為國家部委出臺的相關金融政策和以虛擬貨幣為監管對象的行政法規,這類龐雜而不具體的監管依據,致使其違法性認識的判斷缺乏評價對象繼而陷入判斷困境。
波士頓聯儲官員:美國應該為未來發行數字貨幣做好準備:金色財經報道,美國波士頓聯邦儲備銀行安全支付小組助理副主席Robert Bench表示,像加拿大一樣,美國目前沒有計劃發行數字貨幣,但是美國最好做好準備。Bench表示,波士頓聯儲的部門完全是技術部門,并不是政策制定者。因此,波士頓聯儲正在嘗試著眼于未來,以了解可以合并哪些用例,這可能會導致行政和立法部門采取行動,并為與決策者有效溝通做好準備。波士頓聯儲的關鍵問題是要深刻理解技術并清楚地詳細說明做出每個決策需要哪些權衡。[2020/7/22]
違法性認識與社會危害性關系模糊。社會危害性是違法性認識判斷的最低標準,只有當行為人認識到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時,才能進行違法性認識的判斷。就數字貨幣犯罪而言,其主要侵犯的法益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財產。但是,由于法規范關于數字貨幣的監管并無明文規定,因此,對于數字貨幣犯罪行為將面臨難以確定其侵犯法益之惑。此外,由于數字貨幣犯罪行為對公民財產造成的經濟損失具有可恢復性,此時公民的財產權是否遭到實質侵害也可能處于不確定狀態。
聲音 | 數字資產研究院龍白滔:數字貨幣本質上就是以代幣化的形式來訪問央行的貨幣:2019年12月22日,數字資產與區塊鏈年會2019暨中國投資協會數字資產研究中心成立大會在北京舉辦。會上,貨幣金融理論獨立研究員、數字資產研究院學術與技術委員會常務副主任龍白滔博士發表題為《央行數字貨幣:全球共識與分裂》的主題演講。談及批發銀行數字貨幣,龍白滔指出,本質上就是傳統的已經可以訪問央行的金融機構,以代幣化的形式來訪問央行的貨幣。可以用于機構之間,其主要作用是改善結算流動性,降低成本,對貨幣政策幾乎沒有任何影響。對比之下,歐洲央行現在態度至少要首先發行批發央行數字貨幣,以獲得基準CBDC的優勢。
零售央行數字貨幣本質上是開放給非銀行機構或者個人,甚至包括非居民。最重要的作用是削弱商業銀行的貨幣創造能力。發行零售央行數字貨幣,最直接的就是破壞商業銀行創造貨幣的能力。美聯儲現在是5年之內不發行零售央行數字貨幣,歐洲央行保持高度的警惕。[2019/12/23]
違法性認識錯誤判斷規則尚需完善。數字貨幣犯罪的認定要求行為人需要對調整數字貨幣交易關系的法律及其涉及的技術工程都有所了解,但對于其了解程度的判斷則并非易事。對于不同類型和層級的金融機構推行的政策和作出的答復,可否產生合理信賴的效力,繼而影響行為人違法性認識的判斷,尚需深入探討。此外,現有規定關于數字貨幣權利義務的分配規則具有模糊性,導致從業人員無法清楚了解相關金融機構關于審查義務的范疇及其具體內容,繼而對于數字貨幣交易中金融機構人員的違法性認識錯誤認定標準的判斷產生一定困難。
行情 | 早間數字貨幣行情播報:根據Bitfinex交易平臺數據顯示,BTC最新成交價格 7,356.20 美元,最高價達 7,415.40 美元,最低價格 7,246.20 美元,成交量 2.19 萬,跌幅 0.28 %;ETH最新成交價格 285.59 美元,最高價達 293.04 美元,最低價格 280.85 美元,成交量 17.60 萬,跌幅 1.34 %;EOS最新成交價格 6.50 美元,最高價達 6.69 美元,最低價格 6.32 美元,成交量 675.76 萬,跌幅 1.35 %。[2018/9/5]
數字貨幣犯罪中違法性認識的認定標準
基于數字貨幣去中心化、匿名性的特點和違法性認識的構成要素,對于數字貨幣違法性認識的判定,應按照以下順序與內容進行判斷。
首先,數字貨幣交易者應當了解相關法律規范。一方面,就法定數字貨幣而言,其實質上為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因此應當遵守現行的關于法定貨幣的法律法規。根據相關規定,我國法定數字貨幣為數字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目前已就數字人民幣的發行和流通展開試點,并且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征求意見稿)》第19條賦予了數字人民幣法定地位,如若該征求意見稿通過,我國將依照該法對法定數字貨幣進行監管,法定數字貨幣的交易者應當明確了解以《中國人民銀行法》為主的法定數字貨幣法律體系。另一方面,就私人數字貨幣而言,其具有明顯的去中心化,這使得其與虛擬貨幣不同。私人數字貨幣并非由網絡運營商進行調控而是由交易者自行調控,私人數字貨幣交易由此不能直接適用虛擬貨幣或者虛擬財產的法律監管體系。但是,目前我國并沒有關于私人數字貨幣的法規范,對于涉及私人貨幣交易的違法性認識的判斷,只能參照適用關于虛擬貨幣的法律規范及關于私人數字貨幣的相關政策。
去年山寨幣行騙涉案金額巨量,專家為政府禁止數字貨幣交易“打Call”:隨著數字貨幣不斷走熱,高舉虛擬貨幣旗號的“山寨幣”傳銷騙局越來越多,僅2017年各地機關依法查處的一批重大案件中,涉及幣種就達107個,涉案金額通常過億元。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副院長武長海表示,對中國來說,禁止一切虛擬貨幣交易,可能會付出一部分諸如監管套利帶來的資本外流、資本所得稅等成本,但相對于其給中國經濟中小投資者帶來的保護等益處來講,收益是大大高于成本的。從這一點來看,中國監管部門的果斷出手,可以說是判斷準確、高瞻遠矚,應當為他們打CALL。(科技日報)[2018/2/5]
其次,數字貨幣交易者應當明確認識到相關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數字貨幣交易者在進行法定數字貨幣交易時,即使未能充分理解中國人民銀行法關于法定數字貨幣的規定,但基于生活常識,也應當明知不能私自進行偽造、發行和募集國家法定數字貨幣,此類行為會危害到國家金融秩序。如有類似行為時,可以認定行為人能認識到該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目前,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可知,我國禁止在國內市場進行私人數字貨幣的交易,不能進行私人貨幣交易市場的注冊和人民幣兌換。私人數字貨幣交易者私自開設交易所以及進行人民幣兌換,無法通過國內銀行支付系統實現,而是需要借助境外賬戶進行二次結算,此時行為人應當認識到,該行為為國家禁止行為,一旦實施則破壞國家金融監管秩序。
最后,數字貨幣交易者是否存在違法性認識錯誤不可避免的判斷。具體為:第一,數字貨幣交易者是否具有認識法律的客觀條件。這主要可通過行為人的教育背景、職業狀況以及生活環境予以認定。對于具有金融及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者,其對于數字貨幣交易知識的獲取學習能力相比一般社會民眾較高,與之類似的人群為金融機構以及涉及金融監管的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這些人員具有較高的針對數字貨幣政策和法規變動的敏感度。對于上述兩類人群,可以推定其具有違法性認識能力。第二,數字貨幣交易者是否已經努力查明數字貨幣相關法規范。數字貨幣交易者對于數字貨幣交易持不確定態度時,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以及負責金融監管的政府部門就數字貨幣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申請行政答復。對于向商業銀行以及專家進行咨詢并獲得答復的效力,由于其相比政府行政答復缺乏公信力和權威,不能認定為已經努力查明數字貨幣相關法規范。實際上,多數市級地區都有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金融監管政府部門,因此,查證數字貨幣交易者是否努力查明數字貨幣相關法規范具有現實可能性。總之,對于數字貨幣交易者違法性認識錯誤的判斷,應符合常識、常情、常理的“三常”判斷。
數字貨幣犯罪中違法性認識認定質疑之回應
第一,以數字貨幣交易為工具進行傳銷和詐騙行為的,行為人的違法性認識判斷可否適用前述判定標準?筆者認為,此類行為不能適用數字貨幣犯罪違法性認識的判斷標準,此類行為實質上屬于偽數字貨幣犯罪。偽數字貨幣犯罪與數字貨幣犯罪的區別,在于偽數字貨幣不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其是由特定的貨幣機構發行,可以無限增發,產生速度、數量完全由平臺操控。偽數字貨幣犯罪與數字貨幣犯罪本質不同,不能適用關于數字貨幣違法性認識判斷標準。此外,就偽數字貨幣傳銷、詐騙犯罪而言,其僅僅在于犯罪對象發生了改變,客觀行為在本質上仍然是傳銷行為和詐騙行為,其主觀故意仍然是對于他人財產權和國家監管秩序破壞的明知,與傳統的傳銷和詐騙行為沒有本質區別,無需進行單獨解釋和說明。
第二,數字貨幣犯罪存在違法性認識錯誤能否作為罪輕的理由?筆者認為,違法性認識的欠缺可以成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數字貨幣犯罪本質上屬于刑事犯罪,只是由于數字貨幣具有去中心化特征,因此對其違法性認識的判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數字貨幣犯罪的違法性認識與刑事責任承擔之間的關系與一般犯罪相同。違法性認識是故意的組成部分,如若存在違法性認識錯誤時,此時其在主觀故意層面的可譴責性降低。違法性認識錯誤不能阻卻犯罪的成立,但其導致行為人在主觀層面的可譴責性降低,依據責任原則,行為人承擔的刑事責任可以減輕。因此,數字貨幣犯罪中的違法性認識錯誤,可以成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作者:陳小彪 劉佳伶,分別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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