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一周,司法機關出臺了兩個與區塊鏈、數字貨幣有所關聯的司法解釋,分別是6月16日出臺的《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和6月22日出臺的三機關《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這兩份文件看似“平平無奇”,區塊鏈、數字貨幣也不是其內容的主角,但其可能將對涉幣犯罪的司法實踐產生深遠影響。一言蔽之,在兩份司法解釋出臺后,刑事辦案機關對涉區塊鏈、涉數字貨幣犯罪的打擊有了比過去更明確的“實體法+程序法”依據,兩條腿走路,進而可對涉幣犯罪發起更高效和準確的打擊。以下試結合該兩份文件,對近期數字貨幣相關法律文件作出分析與梳理。
一、數字貨幣法律文件的過去
一直以來,雖然我們不乏在官方政策性文件中看到“區塊鏈”、“數字貨幣”等字眼,但是在效力層級較高的法律性文件,特別是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中,我們鮮少看到官方“指名道姓”地要對區塊鏈、數字貨幣加以規范。2010年的《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是最早出現“虛擬貨幣”字眼的法律文件之一,但彼時的虛擬貨幣顯然與此時不同,當年的“虛擬貨幣”只被認為是輔助網絡賭博的游戲幣而已。
美聯儲巴爾金:提供個人存款的央行數字貨幣可能并不適合美國:美聯儲巴爾金:提供個人存款的央行數字貨幣可能并不適合美國。設立央行數字貨幣最具說服力的理由是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使用美元以外的貨幣,但我們還沒有到這種情況。必須認真考慮數字貨幣的用例。(金十)[2022/1/14 8:48:03]
因此,長期以來辦案機關只能套用傳統犯罪的相關法律文件、法律觀點對涉區塊鏈、數字貨幣犯罪作出解釋和判斷。盡管幣圈人對《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這兩份文件耳熟能詳,但其歸根結底只是部門規章,一直以來對其就有著效力層級不足、不能充分指導司法實踐的詬病。可以說,數字貨幣相關民事、刑事判決之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認定不一的情況,與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對數字貨幣的規范缺位有著直接關系。
近30天數字貨幣搜索指數整體同比上升149%:金色財經報道,百度指數數據顯示,近30天區塊鏈搜索指數整體日均值為4970,整體同比下降14%,移動同比下降14%;近30天比特幣搜索指數整體日均值為28861,整體同比下降40%,移動同比下降38%。近30天數字貨幣搜索指數整體日均值為3972,整體同比上升149%,移動同比上升138%。[2020/6/9]
二、數字貨幣法律文件的現在
自2020年底以來,權威的法律文件開始不再對“區塊鏈”、“數字貨幣”諱莫如深。區塊鏈、數字貨幣開始以越來越高的頻率在效力層級較高的法律文件上亮相。這種亮相的趨勢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兩個層面:在實體法層面,一些數字貨幣相關行為逐步被明確涉嫌行政違法或刑事犯罪;在程序法層面,法院承認以區塊鏈形式存在的證據的證據能力,甚至在證明力上推定其“上鏈后未經篡改”。具體而言:
行情 | 午間數字貨幣行情播報:根據Huobi交易平臺數據顯示,BTC最新成交價格 8332.91 美元,最高價達 8399 美元,最低價格 8274.75 美元,成交量 1.39 萬,跌幅 0.47 %;ETH最新成交價格 181.95 美元,最高價達 184.63 美元,最低價格 178.3 美元,成交量 27.88 萬,跌幅 0.63 %;EOS最新成交價格 3.102 美元,最高價達 3.144 美元,最低價格 3.0418 美元,成交量 681.28 萬,漲幅 0.33 %。[2019/10/13]
實體法層面
2020年底《中國人民銀行法》率先在第22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如颯姐團隊過去的分析,該條文若在終稿中保留并最終生效后,挖礦作為一種制作數字代幣的行為將被明確為是行政違法,相關平臺可能被認定為是非法經營。
彭博:泰國正式對數字貨幣實施管制:據彭博消息,泰國數字貨幣及ICO監管法規周日正式生效,該法規將數字貨幣定義為數字資產和數字令牌,泰國SEC是所有數字資產的官方監管者。法律生效后90天內,賣方必須向SEC注冊。向公眾推銷數字代幣必須得到SEC的批準,SEC有權懲罰與數字貨幣相關的錯誤行為。[2018/5/14]
2021年1月26日,《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公布,并在第19條明確以虛擬貨幣名義吸收資金的可以構成非法集資行為。盡管此時距離17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的出臺已有近三年半的時間。
2021年6月17日,最高法、最高檢、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10條明確,虛擬貨幣經銷商在機關調查案件過程中,被明確告知其交易對象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仍與其繼續交易,可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第11條明確,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通過虛擬貨幣轉換財物予以轉賬、套現、取現,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早間數字貨幣行情梳理:根據Bitfinex交易平臺數據顯示,
BTC最新成交價格44200.12元,最高價達44912.22元,最低價格43204.46元,成交量2.53萬,漲幅0.11%;
ETH最新成交價格2511.79元,最高價達2548.41元,最低價格2416.20元,成交量9.99萬,跌幅0.07%;
BCH最新成交價格4121.25元,最高價達4158.43元,最低價格4001.71元,成交量0.06萬,漲幅0.41%。[2018/4/9]
應當說,本次司法解釋對數字貨幣相關犯罪行為的打擊還不是特別嚴厲的。第一,本次司法解釋是以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為主線,數字貨幣相關行為只是作為幫助行為而被打擊,即對于幫助電信網絡詐騙行為的,明確可以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于幫助犯罪所得行為的,明確可以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第二,對相關犯罪的處置有一些門檻,如以幫信罪論處的,設置了機關明確告知的前置行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論處的,則設置了轉換套現數字貨幣“明顯異于市場價格”的條件。第三,總體明確打擊的數字貨幣相關行為數量較少,且是之前就一直有打擊的數字貨幣幫信類犯罪和洗錢類犯罪,颯姐團隊此前也多次就相關罪名進行過分析。
程序法層面
2021年06月16日,《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出臺,其在第16條到第19條對區塊鏈存證的司法認定問題作出專門規定。特別是第16條規定:當事人作為證據提交的電子數據系通過區塊鏈技術存儲,并經技術核驗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電子數據上鏈后未經篡改,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其實,早在2018年,最高法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就在第11條規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兩種規定不同的地方在于,第一,法院的范圍被擴充了,不再僅限于互聯網法院,而是推廣到所有法院。第二,正式確立了區塊鏈形式的證據在證據真實性上的推定規則。在2018年的規定下,即使當事人或辦案機關提出電子數據是以區塊鏈形式收集、固定的,仍要承擔對證據真實性的證明責任,實踐中法院要認可區塊鏈證據的真實性,也不免要經過一番論證。而在2021年的新規定下,法院可以直接推定電子證據上鏈后未經篡改,反過來要由對方當事人提出相反證據予以推翻。
更進一步地說,在很多涉區塊鏈糾紛、涉區塊鏈犯罪中,要用以定案的電子數據本身就是在鏈上產生的,例如智能犯罪合約,例如幣以及幣的流轉,對于該部分證據,該條款也一并推定了其真實性,且這類證據事實上沒有一個所謂的“上鏈”過程,因此要找到相反證據予以推翻非常困難。
在中國證據法的語境下,對證據的審查判斷往往拆分為對證據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的判斷。如此,該條文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將區塊鏈證據作為電子數據的一種形式,承認其合法性;對區塊鏈證據在鏈上的真實性予以推定;至于剩下的關聯性要件,則要到個案中具體判斷。
三、寫在最后:數字貨幣法律文件的未來?
2021年應當是區塊鏈、數字貨幣廣泛亮相于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等層級較高法律文件的元年。實踐中司法機關對涉區塊鏈、涉數字貨幣證據、糾紛、犯罪判定不一的情況或將逐步成為歷史。同時,具體法律文件、法律條款的陸續出臺還體現了司法機關打擊相關犯罪的決心。區塊鏈行業從業者應當未雨綢繆,注重對自身刑事風險、合規體系的分析,必要時向專業律師團隊尋求幫助。
白澤據悉,根據DefiLlama的數據,目前DeFi總鎖倉已經跌破1000億美元大關,頭部借貸項目AAVA、Comp的鎖倉量在一周內下跌了近23%.
1900/1/1 0:00:00頭條 ▌雄安新區數字人民幣紅包兌換試點活動開啟7月1日,雄安新區數字人民幣紅包兌換試點活動開啟.
1900/1/1 0:00:00編者按:原文來自?Cointelegraph,作者WilliamSuberg;由Odaily星球日報秦曉峰編譯,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
1900/1/1 0:00:00隨著比特幣價格本周短暫跌破3萬美元,各種投資者預計比特幣價格可能跌至2萬美元,但越來越多的資產管理公司開始在CME押注比特幣將出現短期上漲.
1900/1/1 0:00:00DeFi周刊是金色財經推出的一檔每周DeFi領域的總結欄目,內容涵蓋本周重要的DeFi數據、DeFi項目動態等.
1900/1/1 0:00:00德國新《基金定位法》將于2021年7月1日生效,新法律將允許4000Spezialfonds投資加密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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