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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揚律師:“牛散”薅交易所羊毛是否涉嫌刑事犯罪?_U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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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毛黨在金融圈隨處可見,幣圈也不例外。最初用戶利用各個交易所的價差搬磚套利,逐步發展到利用現貨和期貨的價差套保獲利,近期隨著defi的興起,挖提賣的零擼模式受到了玩家的熱捧。以往的羊毛黨要么薅了項目方,要么薅了其他韭菜,今天劉律和大家探討一則用戶薅交易所羊毛的案例,并對其中法律事實加以分析。本文旨在探討幣圈罪與非罪的邊界,所述案例也系杜撰,如有雷同純屬巧合,并不代表劉律提倡以任何方式薅交易所羊毛。

某用戶在某小型交易所從事杠桿交易過程中,發現該交易所部分幣種的幣價沒有與大型交易所關聯,交易深度較差,于是利用AB兩個賬戶操作套利,A賬戶開高倍杠桿,用于迅速拉漲某個幣種的幣價,同時提前將B賬戶開好低倍杠桿埋伏,由于A賬戶高倍杠桿的巨大資金優勢和交易深度不足的原因,使得某個幣種的幣價瞬間被拉漲數倍甚至數十倍,A賬戶由于高杠桿的壓力,在拉盤過程中稍與阻擊很容易爆倉,但即便A賬戶爆倉,因大部分資金系杠桿借幣,因此用戶僅損失了A賬戶的本金部分,實現了B賬戶的巨額盈利。

老規矩,開篇拋出觀點,劉律認為,用戶的行為只是合理利用交易規則,不涉嫌刑事犯罪。厘清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從三個維度考量,一是交易所為什么會被薅羊毛,二是用戶的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名的犯罪構成,三是被薅了羊毛的交易所該如何維權。

一、交易所為什么會被薅羊毛?

1.如果交易所不違法操作,不可能被薅羊毛。在此我們且不探究交易所的存在是否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僅就交易所在該案例中的操作違法性進行分析。眾所周知,交易所的利潤,“應當是”用戶交易過程產生的手續費,無論是現貨交易還是期貨交易,無論是買入還是賣出,交易所都可以向用戶收取高昂的手續費,杠桿交易中交易所還可以收取借幣費等,是“穩賺不賠”的買賣,但部分交易所不滿足于此,以和用戶做對手盤的方式賺取利潤,這是導致其“被薅”的根本原因。為了把這個問題說透,還需要舉個例子,假設x幣,在火幣、ok、幣安等頭部交易所中,其當前價格是1美元,掛單的賣單可能是1.001美元有200單,01.002美元有100單,1.003美元有500單,交易深度較好。而在小交易所中,同樣是x幣,當前價格仍是1美元,但掛單的賣單可能是1.01美元5單,1.07美元3單,1.10美元15單,交易深度較差,重點是,為了營造虛假的交易繁榮,這些僅有的掛單,大部分都是交易所機器人刷單,也就是說交易所做了用戶的對手盤,如果這些掛單都是真實的用戶掛單,則案例所述的方式,只能薅到其他用戶的羊毛,而不可能薅了交易所的羊毛。

多個社群反饋稱Multichain跨鏈資金到賬存在異常延遲:5月24日消息,據多個社群、社交媒體用戶反應稱,Multichain 當前跨鏈資金到賬存在異常延遲。此前 Multichain 曾發布公告稱將進行升級,會在 24 個小時內完成,但目前多位用戶稱其跨鏈資金已長達 48 小時,甚至 72 小時無法到賬。

行情顯示,MULTI持續下行,最低至6.31 USDT;現報6.34 USDT,24小時跌幅為10.2%。[2023/5/24 22:14:52]

在七部委《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明確規定: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案例中的交易所正是違反了94公告,作為中央對手方參與交易,最終被薅了羊毛。

2.交易所如果風控措施到位,不可能被薅羊毛。風控是需要成本的,越是頭部交易所,越會將風控放在突出位置,一些小型交易所往往為了節約成本,風控措施和人員保障不足,被人利用規則薅了羊毛。以案例的操作手法為例,如果是大型頭部交易所,會立即出現預警信息,機器人自動刷單增加交易深度,以用戶的資金體量很難操縱幣價,更不要提將幣價拉漲數倍甚至數十倍。部分風格穩健的小型交易所,為了防止用戶控制幣價獲利,都會向頭部交易所繳納一定費用,雙方約定共享交易對,這樣就能夠彌補小交易所交易深度不足的問題。當然,交易深度不夠從某種角度上來講,對小交易所是有利的,小交易所若想吸引客戶,降低交易手續費是主要賣點,但手續費低,用戶就一定能占到便宜嗎?實則不然。舉例說明,x幣的幣價為1美元,在大型交易所的手續費為千分之三,也即是說交易1000美元需要交納3美元手續費,很多小型交易所宣稱手續費為萬分之三,交易1000美元僅需要0,3美元手續費,看似手續費低了十倍,但因為交易深度不同,在大型交易所,如果購買x幣,可能在1.001美元成交,但在小型交易所,只可能在1.01美元成交,甚至是1.1美元成交。在小交易所交易,看似用戶節省了手續費,但幣價卻高了太多,總體算下來用戶肯定是吃虧的,這也就是為什么部分小型交易所不愿意和大型交易所共享交易對。

Polygon聯合創始人:Polygon的使命一直是大規模采用Web3:金色財經報道,Polygon 聯合創始人 Sandeep Nailwal 表示,基于以太坊的第 2 層區塊鏈Polygon專注于成為主流。Polygon 的使命一直是大規模采用 Web3。實際上在 Web3 空間中構建的人之間一直存在這種沖動,即目前還沒有大規模采用 Web3。借助 Polygon,面向消費者的公司可以擴展他們與客戶互動和互動的方式。以Reddit為例,一家公司已經利用 Polygon,因為它希望繼續擴大其不可替代代幣 (NFT) 市場。

Nailwal 說,實現大規模采用最終將歸結為 Web3 應用程序可以提供的好處,例如自我保管和數字收藏品的所有權。例如,星巴克的 Odyssey 計劃將客戶忠誠度獎勵與 NFT 以及游戲化元素相結合。[2023/4/4 13:43:09]

二、用戶的行為為什么不構成犯罪?

1.用戶的行為不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用戶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有如下理由:一是用戶的行為不屬于竊取。竊取行為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竊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盜竊”解釋為“秘密竊取”,中國刑法通說就認為盜竊需要秘密竊取,即行為人自認為被害人沒有發覺而取得為秘密竊取。案涉交易所采取24小時全天候交易的模式,接受用戶參與交易,作為用戶主觀認為其任何行為均是在交易所的監視之下的行為,因此不屬于“秘密竊取”。二是案涉數字貨幣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公私財物。在多份刑事案件判決中,均認為虛擬數字貨幣雖然屬于刑法保護對象的問題,但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公私財物,虛擬數字貨幣與金錢財物等有形財產、電力燃氣等無形財產存在明顯差別,將其解釋為刑法意義上的“公私財物”,超出了司法解釋的權限,有違罪刑法定原則,故目前盜竊虛擬數字貨幣的行為普遍被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三是本案例不同于以往的以黑客技術手段盜取數字貨幣,因此即便用戶有變現行為,由于缺乏竊取之行為,不符合盜竊罪犯罪構成,亦不應當被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NFT項目Doodles發布DoodleMAP:3月5日消息,NFT 項目 Doodles 發布 DoodleMAP。Doodles 表示,該地圖體現了其正在構建的宇宙及連接的方式,如地圖所示將繼續對以太坊生態系統和 Web3 的承諾進行大量投資。

在 Doodle 發布的地圖上,OG Collection 位于中心位置,周圍的產品和體驗包括 Doodlebank、Dooplicator、Doodles Records、The Stoodio、Planets、Space Doodles 以及已經推出的 Doodles2 和 Genesis Box。[2023/3/5 12:43:32]

2.用戶的行為不符合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犯罪構成。前面提到,盜竊虛擬數字貨幣的行為往往會被追究“非獲”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情節嚴重的行為。但本案例與其他黑客以技術手段盜幣存在著明顯區別,主要有:一是用戶的行為不符合“獲取”的要件。“獲取”包括從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竊取,如直接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秘密竊取他人存儲的數據,也包括從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騙取。用戶的行為是正常的交易行為,合理利用交易規則,故不符合非獲犯罪中“獲取”的形式要件。二是用戶的行為不符合“侵入”的要件。在案例所舉的交易過程中,用戶沒有任何侵入服務器的行為,沒有修改k線和交易數據,因此不符合非獲犯罪中的“侵入”要件。三是用戶的行為不符合“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的要件。“其他技術手段”是指“侵入”之外的其他犯罪手段,具有兜底性,案例中所舉的用戶拉盤方式,不涉及任何侵入系統和其他技術手段,完全是利用資金優勢拉盤,說白了就是“拿錢砸”,有一種觀點認為,用戶是利用杠桿規則向交易所借幣,用交易所的錢拉盤,但刑法并沒有將此方式規定為“以其他技術手段”,作為兜底性的條款,“以其他技術手段”絕不應當作擴大解釋。當然,如果用戶的操作行為放在股市當中,是典型的“老鼠倉”行為,極有可能因涉嫌證券類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虛擬數字貨幣交易本身就游走在監管邊緣的灰色地帶,幣圈沒有“幣監會”,因此更應當嚴格依照依照刑事犯罪構成要件去深入分析,對于不符合刑事案件的要嚴格依照罪刑法定之精神,保持刑法的謙益性。

分析:美國政府目前是最大的比特幣鯨魚之一,至少擁有超過214,046枚比特幣:金色財經報道,據據Crypto Briefing的統計數據,美國政府目前是最大的比特幣鯨魚之一,至少擁有超過214,046比特幣(價值約44.3億美元)。該鯨魚很可能會在不同的錢包之間分配他們的資產。例如,比特幣的匿名創造者Satoshi Nakamoto擁有超過110萬個BTC,但數量被分配在22,000個不同的錢包中。

美國政府是中本聰以外最大的比特幣鯨魚嗎,很難說,但它肯定比最大的公眾比特幣倡導者Microstrategy創始人邁克爾·塞勒更重要。他的軟件公司在過去兩年中積累了超過130,000比特幣。

通常,美國政府通過公開拍賣清算其持有的比特幣。例如,著名的風險投資家Tim Draper在2014年以大約1850萬美元的價格從政府購買了30,000枚比特幣,即每枚硬幣大約616美元。最有可能的是,美國司法部沒收的BTC將以類似的方式提供給公眾。近年來,美國司法部試圖根據市場波動來安排拍賣時間,以盡可能高的價格出售其持有的資產。2021年11月,它拍賣了從BitConnect發起人手中沒收的價值5600萬美元的加密貨幣,在牛市高峰期成功清算了這些資產。美國政府是否有耐心等待比特幣再次上漲,然后再次出售,還有待觀察。[2022/11/9 12:38:06]

順便說一句,劉律在多篇文章中談到,部分交易所為了非法獲利,采取修改k線、插針機器人刷單等方式,應當被認定為非獲犯罪的“以其他技術手段”,該手段行為利用了交易所作為數字貨幣交易平臺所具有的遠程性、非接觸性等技術特點,來實現其既能非法獲取用戶的數字貨幣,又能夠讓用戶“心服口服”,同時導致客戶維權無門,此效果類似于以上所述的“從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騙取”,屬于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其他技術手段”范疇。如果交易所的行為不被追究刑事責任,那么用戶薅羊毛的行為更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否則成了“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有違刑法適用平等原則。

以太坊L2網絡Optimism鎖倉量超10億美元:金色財經報道,L2BEAT數據顯示,截至6月4日,以太坊Layer2上總鎖倉量為51.7億美元。其中鎖倉量最高的為擴容方案Arbitrum,約25.1億美元,占比48.73%。其次是Optimism,鎖倉量10.1億美元,占比19.68%。dYdX排名第三,鎖倉量9.62億美元,占比18.60%。[2022/6/4 4:01:26]

三、被薅了羊毛的交易所該如何維權?

劉律認為,這起用戶薅交易所羊毛的案例究竟該如何定性,還是要探究案涉交易的本質。該案的本質是杠桿交易,而在杠桿交易過程中,交易所會給用戶列明《用戶協議》和《杠桿規則》,用戶只有勾選同意上述協議規則,才能開展杠桿交易,也就是說,在杠桿交易之前,交易所已經告訴了用戶什么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用戶只要不違反交易所列明的協議規則,就不應當被追究責任,同時,《用戶協議》和《杠桿規則》都是制式的格式條款,其中顯失公平的條款能否適用亦應當經法院判決予以認定,即便用戶的行為給交易所造成了損失,交易所完全可以依照協議規則,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爭取合法權益。

幣圈各交易所的《用戶協議》和《杠桿規則》大致相同,結合該案將重點條款進行例舉:“1.基于維護交易秩序及交易安全的需要,交易所有權在發生惡意出售或購買等擾亂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的情形下,執行關閉相應交易訂單等操作。2.對于您涉嫌違反約定的行為,若對任意第三方造成損害,您均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所有的法律責任,并應確保交易所免于因此產生損失或增加費用。如您涉嫌違反有關法律或者本協議之規定,使交易所遭受任何損失,或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賠,或受到任何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您應當賠償交易所因此造成的損失及發生的費用,包括由此產生的律師費用。3.關于強制平倉的約定。當您在本網站杠桿賬戶中的總資產不足實際借幣額度的110%時,本網站將有權按照本網站實時委托單價格對您的杠桿賬戶中的全部資產進行強制買入或賣出,以歸還借幣額度。如果價格波動劇烈,系統無法強制平倉,或者強制平倉后仍不能歸還借幣額度及相關幣息的,或者導致本網站其他損失的,本網站有權向您繼續追償,或者在您任何時候向該杠桿賬戶中轉入數字資產時,本網站有權以該數字資產償還之前的借幣數額及相關幣息,或賠償其他損失。依舊無法償還的,將通過風險儲備金進行墊資償還,并終身保留追索剩余本息資金的權利。4.當平臺系統對杠桿代幣賬戶進行強行平倉以償還所有用戶向平臺借貸的代幣資產后,如果出現穿倉導致平臺出借給用戶的本金資產收到損失,平倉后用戶的杠桿賬戶中剩余的代幣不足償還用戶對平臺的代幣借貸資產,則用戶需要在三個工作日內充值并歸還不足償還部分的借貸資產,如果用戶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向平臺歸還交易穿倉損失的代幣借貸資產,平臺有權向用戶所在地區法院起訴要求賠償,從發起起訴到用戶最終賠償期間用戶所欠平臺未還的用戶資產需要按照18%年華利率向平臺支付未還代幣資產的罰息。”

針對上述規則,劉律舉個例子簡單解讀一下,比如我充值1萬usdt,開五倍杠桿,相當于向平臺借了4萬usdt,這樣我的賬戶就有5萬usdt,在操作過程中如果賬戶低于4.4萬usdt時,平臺就會強制平倉,也就是說我的本金就沒有了。但如果價格波動劇烈導致穿倉,可能賬戶只剩下2萬usdt,相當于平臺損失了2萬元usdt和相應的利息,平臺要求我一定期限內要充值歸還,或者我以后在該賬戶充值操作,平臺可以自行先將我所欠的錢劃扣用于償還平臺墊付款,如果我不再往這個穿倉的賬戶充值,則平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我償還借代幣產生的本息。

根據上述《用戶協議》和《杠桿規則》的簡要介紹,結合案例所舉的情況,我們不難看出,用戶通過A賬戶拉高幣價,甚至不惜承受爆倉的風險,使得B賬戶盈利,對此交易所完全可以通過起訴A賬戶償還借幣本息的方式挽回其損失,當前所有交易所均采取實名認證的kyc方式,民事訴訟很容易找到適格的被告,通過檢索相關判例,亦有多地法院支持了交易所起訴用戶要求償還因杠桿交易穿倉導致損失的訴求。

在上述問題的基礎上,我們再探討一下,如果交易所起訴A用戶,A用戶應當在何種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劉律認為,根據《用戶協議》和《杠桿規則》,A用戶應當在借幣本息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并不應當對交易所的其他損失承擔責任。可以預見,因為A的行為,交易所很可能遭受了重大損失,但如前所述,其損失是由于違法作為用戶對手盤參與買賣行為導致的,除此之外,交易所還有一部分損失來源于其他“搭順風車”的掛單用戶,交易所的掛單亦有很大一部分被這些不明真相的吃瓜用戶吃掉,該部分損失如果讓A用戶承擔缺乏法律依據,歸根結底,如果交易所不作為中央對手方參與買賣,又如何被用戶薅羊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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