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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走訪多地檢察院:探究幣圈OTC為何被認定犯罪?_U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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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圈OTC商家被認定為“幫信犯罪”或“掩隱”犯罪已不新鮮,但,純粹從“法律和事實”的角度探討——這些投資虛擬貨幣掙差價的“OTC商家”真的都能被認定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檢察機關或法院真的能確信——他們主觀上對賣幣收到的贓款屬于“明知或應知”的情形?

2021年2月23號,農歷正月十二,我們接到多起嫌疑人家屬的電話,請求維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一探究竟發現,嫌疑人都是在“虛擬貨幣交易所”做“法幣與代幣兌換”的商家,因為收到了贓款,被異地機關帶走并拘留,其中有兩起案件已被批捕,涉嫌的罪名分別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

農歷正月十二至正月二十,八天時間,我帶著助理,分別奔赴安徽、廣東、甘肅等地,與多地的機關、檢察院探討——“虛擬貨幣OTC交易,能否以“幫信”或“掩隱”的罪名起訴嫌疑人?

我們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虛擬貨幣OTC交易”?

在我看來:“虛擬貨幣OTC交易”——就是“中間商賺差價”,低價收取賣家的幣,然后向買家高價賣出。

Fantom基金會CEO委托中國一家頂級律師事務所來處理Multichain事件:金色財經報道,Fantom基金會首席執行官Michael Kong委托中國一家頂級律師事務所來了解Multichain發生了什么。Kong援引與其他Multichain在中國員工的對話表示,他相信還有幾名員工被捕。

一位名叫Marcel的前員工表示,他知道Multichain中五名已被捕的中國開發者的名字。Marcel還引用了與工作人員的對話,但拒絕透露他們的姓名,理由是擔心這些人的安全。該員工稱:我與一些尚未被捕的團隊成員進行了交談。他們非常緊張,而這五名被捕者都是 Multichain員工,他們實際上是主要的開發人員。[2023/7/22 15:51:42]

我們登陸“某虛擬貨幣交易所網站”如下圖所示:

我們可以看到:

1、點擊“購買”鏈接,我們發現賣泰達幣USDT的商家至少有40頁,數百個;購買的單價從人民幣6.56—7.23不等;

2、同樣,我們點擊“出售”鏈接,我們發現買泰達幣USDT的商家至少有60頁,數百個;售出的單價從人民幣6.57—5.76不等;

Do Kwon律師擬將護照造假案上訴至最高法院 引渡進程或將拖延:金色財經報道,Terraform Labs創始人Do Kwon在黑山的法律代表Voislav Zetsevich律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對于Do Kwon涉護照造假案,其已對一審判決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若敗訴,還會將此案上訴至最高法院以尋求最終判決,他們將盡可能行使自衛權。該媒體評論稱,這意味著實際引渡或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律師還提及,如果Do Kwon因護照造假案被判處最高5年徒刑,他可能會被遣返到另一個國家并在那里服刑。[2023/3/29 13:32:19]

泰達幣是Tether公司推出的基于穩定價值貨幣美元的代幣TetherUSD,1USDT=1美元,用戶可以隨時使用USDT與USD進行1:1兌換——類似于:在場所中用作投注的替代品,它在賭場用來代表現金,一般情況下設計成類似硬幣般的圓形籌碼。

比如說,某賭場的籌碼官方定價是7元一枚;但,你進賭場拿現金找中介兌換的時候,中介按照7.1元一枚兌給你;但是,你賺錢了要出賭場,需要將籌碼變現成現金的時候,中介回收籌碼的價格為6.9元一枚;這樣一來回,中介每一枚籌碼就賺了兩分錢。數字貨幣OTC商家的生財之道,就在這里!

澳大利亞律師提議創建有限責任法人實體以代表 DAO:據澳大利亞金融評論報道,澳大利亞數字法律協會以及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律師事務所正在游說澳大利亞參議院委員會,提議設立一個新的有限責任法人實體,以代表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報道稱,該實體的董事會將被社區取代,擁有有限責任結構將防止每個成員“對社區成員做出的決定所造成的損失承擔潛在的責任“。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表示,有限責任實體的股東不對公司債務或損失承擔責任,除非他們提供了個人擔保。[2021/7/15 0:55:33]

如上圖所示:在“某虛擬貨幣交易所”里,我們點擊任意一個商家的訂單信息界面,名為“財財商鋪”的商家,以6.55元的價格收購USDT,然后再以6.57元的價格賣出,每賣出一個USDT,賺取人民幣2分錢的差價。

看到這里,公檢法及幣圈之外的人,一定會疑問:

1、“USDT為什么沒有一個統一的價格,而是出現這幾分錢價差,讓這些OTC商家來投機賺差價呢?”

2、為什么大部分消費者不選擇OTC商家中賣的最便宜的跟他買?然后,選擇收的價格最高的,跟他賣?

這是因為:消費者拿人民幣等法幣買賣數字貨幣這個過程中,存在一些風險,比如說,買幣的時候,一般都是消費者先打款,然后,賣幣的商家再發幣;但是,之前確實有商家收到錢之后不發幣,存在違約;所以,消費者不僅僅看哪個商家的價錢低,還要看哪個商家的信譽好。

動態 | 美國政府執法辯護律師:需要明確區塊鏈行業的核心創新是數字稀缺:美國政府執法辯護和證券訴訟律師Jake Chervinsky今日發推特稱,很高興看到很多新律師都對加密感興趣,但不幸的是,許多人都陷入了“區塊鏈,而不是比特幣”的謬論。需要明確的是(區塊鏈行業)這里的核心創新是“數字稀缺”。[2019/8/28]

另外,尤其消費者在“賣幣換成人民幣”的環節中,有可能收到贓款,一旦收到贓款,就容易被機關凍結銀行賬戶,即使后面提交交易記錄能夠解凍,但是跟機關溝通也是較為繁瑣。所以,選擇一個靠譜的“客戶”來賣幣,就顯得尤為重要。

所以,USDT的商家收購價和賣出價出現價差,純屬虛擬貨幣行業里面的特性。這就意味著:“商家”的信譽越好,選擇與該商家交易的消費者就越多,該商家的差額利潤就越多。

投資買賣泰達幣掙差價,違法嗎?

根據2017年9月4日,人民銀行等七部門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但是,并沒有禁止民間持有、投資買賣數字貨幣。

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閆向東等與李圣艷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案件”、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馮亦然與北京樂酷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案件”。此外,還有杭州互聯網法院、臺州中院等等,法院皆一致認為:“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曾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3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雖然否定了此類“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規定并未對其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予以否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亦并未禁止比特幣的持有。

聲音 | 律師柏曉俊:STO重構華爾街 現在是最好的布局時機:美國紐約州律師柏曉俊日前表示:“包括證券型通證在內的數字資產將促進新規則的產生,在合法合規的情況下,將有更多高成長性的優質企業上市,新的規則也將在全球范圍內促進全球資本流動的扁平化。”柏曉俊認為:雖然現在處于普遍認為的“熊市”,但“牛熊”僅僅是周期性震蕩,穿越牛熊,我們應該對長期發展充滿信心。現在是優質企業最好的布局時機,特別是要定位比如STO這樣法律監管的合規市場,加強規劃做好“轉型”,真正著眼未來。[2018/11/5]

《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更提及,“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因此,比特幣具備虛擬財產、虛擬商品的屬性,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所以,我認為:“以市場行情,單純從交易所買賣數字貨幣,并不違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但,如果以此為業,OTC商家買賣數字貨幣大量掙差價,這是否涉及“非法經營罪”的問題,另當別論。

檢察院以什么理由對OTC商家進行“批捕”甚至“審查起訴”?

通過筆者走訪的眾多人民和人民檢察院,我發現絕大多數公、檢機關辦案人員都是非常認真、負責任的,對于數字貨幣行業里面晦澀的專業知識,及其法律適用的問題,非常樂意與律師進行探討。

檢察院對OTC商家進行“批捕”甚至“審查起訴”,也絕不是嫌疑人認為的“毫無道理”。檢察院的理由是——“商家賣數字貨幣過程中,收款賬戶經常被機關凍結,然而,商家仍舊繼續辦理銀行卡用于賣虛擬貨幣收款,所以,由此推出——“商家明知他人經常通過賣幣來洗錢或銷贓,你仍舊不斷地開卡來賣幣”。

檢察院的邏輯是:因為你之前賣幣被凍卡了,所以,你應當知道這個行業是有風險的,應當知道這里面肯定有人利用賣幣來洗錢或銷贓,所以,你如果對凍卡不管不顧,繼續開卡來賣幣,說明了你對賣幣收到贓款是一種放任的心理態度,對洗錢或銷贓行為是漠視的,甚至是幫助的!所以,你賣幣再次收到贓款就構成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或者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雖然,我理解檢察院的邏輯,但是,從法理發出,我不這么看!

打個比方:張三開了一家飯店,知道在超市購買食用油可能會有買到地溝油的風險。果不其然,真的買到了地溝油,然后消費者吃了張三做的食物,導致食物中;然后,張三繼續經營這家飯店,同樣也是在超市買的食用油,結果,張三又碰到了消費者因為吃到了地溝油導致食物中。

請問,因為消費者吃了張三飯店菜里有地溝油,導致食物中;第二次,消費者又食物中,如果張三是通過正規的超市買到的油,請問,張三屬不屬于生產地溝油的幫助犯?應不應當推斷,張三對第二次買到的食用油屬于地溝油,具有“明知或應知”的情形嗎?

同理:檢察院以上邏輯是:商家賣幣收款賬戶一旦遭受凍結,必須停止交易,否則再次交易收到贓款被凍結賬戶,就構成犯罪!如果,機關凍結商家賬戶之初即明確告知“特定的某個數字貨幣買方”的支付資金是贓款,然而,商家卻繼續選擇與該買方交易,則該商家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這毋容置疑!

但事實情況是:“商家某張銀行卡因為不知情收到了贓款被某地的機關凍結進行調查,暫且還不知道商家是否明知買方資金屬于贓款,賬戶能否解凍的時候,機關就以此認為——“商家不能繼續從事數字貨幣買賣”!試問,法律有沒有規定,一旦賣幣被凍結賬戶,今后就不能買賣數字貨幣?

所以,檢察機關以——“商家賣數字貨幣過程中,收款賬戶經常被機關凍結,然而,商家仍舊繼續辦理銀行卡用于賣虛擬貨幣收款,所以,由此推出商家明知交易款是贓款”。這種推斷方法,筆者不敢認同!以此種方式打擊犯罪,已經嚴重的擴大了打擊范圍。

從風險與收益的角度,我不認為OTC商家對賣幣收到的贓款“知情”

我們知道絕大多數OTC商家買賣數字貨幣的價差僅在1—2分錢,一枚USDT的市場價格跟一美元相差不多,這意味著經樹榮買賣價值700萬人民幣的USDT才能掙到1—2萬元人民幣,投資收益率為:0.14%—0.28%。這完全符合數字貨幣買賣中間商的交易行情,沒有出現明顯高于或者低于市場價的行為。試想,如果是幫助他人犯罪,怎么會收取如此低廉的費用呢?其收益和風險完成不成正比!

以上屬于我的觀點,通過溝通,一些機關及檢察院都予以了一定程度上的認可。其實,究其根源,就是——“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在我國日趨猖獗,給我國的受害人帶來了無比巨大的財產損失”。

真正搞電信詐騙的犯罪分子,全在中國境外,比如馬來西亞、柬埔寨、緬甸等;另外,騙子也不僅僅是中國人,臺灣人居多,而被騙的受害人基本全是中國境內居民!

這就導致了,我國難以偵查、難以取證,而騙子行騙所在國因為被騙受害人不是本國人,沒有侵犯他們國家的利益,所以,騙子所在國的不愿意浪費他們國家的司法資源去抓騙子;同時,如果騙子是外國人,還涉及到國際管轄權的問題,即使騙子落網,他們的國家也不會輕易的將詐騙犯交給中國。于是間接導致了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日益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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