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颯姐團隊通過一則案例介紹了BTC礦機丟失的民事救濟途徑,幾位讀者后臺留言表示對比特幣委托理財糾紛也很關注。今日,颯姐團隊再分享一個案例,看看委托他人代買加密貨幣的法律風險。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潘某向楊某交付虛擬貨幣HT9029個,委托潘某購買境外虛擬貨幣PCI以獲得收益,楊某在收到貨幣后進行該等虛擬貨幣的交換、購買等行為。楊某未履行上述約定,并向潘某承諾退還9029個HT,后僅向潘某退還了3000個HT及1萬元。潘某遂將楊某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楊某返還94801元。
訴訟過程及裁判理由
韓國當局正研究美SEC訴XRP案件等案例,以參考制定ST0相關規定:2月14日消息,據消息人士透露,韓國金融監督院下屬的數字資產研究組正在以虛擬資產相關的海外事例為中心進行研究,包括仔細參考預計最早于3月取得結果的XRP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之間的訴訟,以制定韓國國內證券型代幣(ST0)相關規定。
此前金色財經報道,韓國金融服務委員計劃允許ST0以證券形式發行和流通,區別于虛擬資產;韓國金融監督院院長表示,將統一代幣“證券屬性”判斷標準,并于本月召開說明會。(News1)[2023/2/14 12:05:10]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被告人楊某向潘某承諾退還9029個HT的事實以及楊某向潘某支付1萬元以及潘某購買HT的流程,可以確認在楊某無法向潘某退還HT的情況下,可以向潘某退還6029個HT對應的款項,以替代其履行退還6029個HT的承諾。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潘某的訴訟請求。
動態 | 中國財富出版社新書以元界DNA為案例介紹通證經濟魅力:近期,由國家級出版社—中國財富出版社出版,謝林俯、法蘭克著作的《財富第十波2.0 通證時代的數字黃金》正式發行。該書以元界DNA為案例,介紹了未來通證經濟時代的發展態勢及經濟魅力。書中指出,元界是國內領先的公有區塊鏈,元界DNA以數字身份、數字資產和價值中介為核心,為企業、金融機構、信用機構及產權溯源等領域提供區塊鏈技術解決方案。
據悉,元界DNA于今日(2月9日)14:00正式上線頭部交易所ZB。[2020/2/9]
楊某不服一審判決,以一審判決楊某向潘某返還人民幣違反國家政策為由提起上訴。
中國保險學會關于征集《中國保險行業區塊鏈應用發展報告》案例的通知:\t為深入貫徹國務院《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十三五”國家信息化規劃》關于加強信息技術促進經濟發展水平的主旨精神,積極落實保監會《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中國保險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綱要》關于加快新技術在保險行業應用的相關要求,促進區塊鏈技術在保險行業深入應用,中國保險學會與中國保險創新研究院擬組織力量聯合編寫發布《中國保險行業區塊鏈應用發展報告》,該報告為“保險創新發展系列報告”之一,現公開征集保險行業區塊鏈應用案例。[2018/2/10]
二審法院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涉及的HT、PCI、USDT等網絡虛擬貨幣,并非國家有權機關發行的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亦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不應通過與法定貨幣的兌換實現流通功能,同時,本案涉及的PCI需通過技術手段至境外賬戶交易取得,該方式與合法金融產品的交易方式相異,綜合以上因素,潘某與楊某投資、交易或互換上述虛擬貨幣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上述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故而撤銷一審判決。
2017年區塊鏈領域投融資案例增長625%:近日,京北投資聯合上海交通大學互聯網金融研究所發布《2017中國互聯網金融投融資分析報告》稱,區塊鏈領域的投融資案例從2016年的4起上升至2017年的29起,增幅高達625%,是互聯網金融領域案例數增幅最大的細分領域。[2018/2/6]
關聯法條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爭議問題
委托人將虛擬貨幣交付受托人,委托其代買加密貨幣。受托人未按約定買幣,是否應當返還委托人相應的人民幣?
簡要評論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二審判決和此前眾多判例的傾向明顯不同。此前的判決大體出現兩種思路:一是認定委托代買、代投資虛擬貨幣不合法,委托合同無效,同時認定合同無效的后果是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雖然不支持因委托理財產生的收益和利息損失,但支持本金的返還;二是并未認定委托理財合同無效,而是認為受托事項不受法律保護,風險自擔,關于受托人已按約定完成委托理財的部分,委托事項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擔,而關于受托人未按約定進行投資理財的部分,則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還。
而本案判決顯然對虛擬貨幣的交易采取了積極干預的態度,甚至可以說是代為執行了金融監管政策。收錢代買加密貨幣后,可以賴賬既不買幣也不還錢么?加密貨幣相關的交易,會不會成為“法外之地”?
在此,颯姐團隊不得不提此前廣受幣圈關注的首例比特幣仲裁被撤銷案。該撤裁裁定系報核最高人民法院后作出,因此其結果和導向意義或許更值得重視。
2018年,被稱為國內首例比特幣仲裁案經深圳仲裁委裁決,認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是比特幣的歸還義務既不屬于《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規定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也不屬于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且并無法律法規禁止當事人持有比特幣或者進行比特幣交易。因此,仲裁庭認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未違反法律法規,當事人各方應履行合同義務,裁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2020年4月,深圳中院作出裁定撤銷了上述裁決,其并未否認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但認為該裁決本質上支持了比特幣作為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兌換的功能,擾亂了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市場穩定,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予以撤銷。
這份經報核最高人民法院的撤裁裁定將會產生怎樣的導向、是否抑制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功能、以及是否傳遞著與上述北京一中院判決類似的信號,即使違約也不會產生法律責任?如果前述仲裁案的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是返還比特幣,而是賠償損失,即要求被申請人賠償所損失比特幣的等額損失,此時不再強調比特幣的兌換功能,而在于是否會被法院撤銷。
毫無疑問,金融監管政策是隨著市場與行業的變化而不斷調整的。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均沒有明文禁止的前提下,法院是否應當強勢介入金融監管?是否需要根據即時的金融監管政策、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來調整裁判的尺度?這些問題,值得我們在個案之外持續思考。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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