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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云峰:2020 法定數字貨幣時代已經到來?_加密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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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上,關于“數字貨幣”的話題成為各界討論的重點。此前,Facebook計劃發行的Libra在國際上引起了廣泛的爭議,但是由于監管部門的介入使得該項目受到實質阻礙。我國對于數字貨幣的研究似乎沒有受到任何影響,央行在2020年工作會議上也把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作為工作重點之一,實際上我國在該領域具有先發優勢,早在2014年央行就成立專門研究團隊,對數字貨幣技術、系統開發、業務邏輯、法律問題等進行深入研究。

據央行貨幣研究所負責人公開介紹,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采用上層運營體系,即央行先把數字貨幣兌換給銀行或其它運營機構,再由這些機構兌換給公眾,而不是像紙幣一樣,由央行直接向社會公開。而基于現有IT基礎設施、人才力量、服務體系下,究竟數字貨幣與紙幣如何實現完美“切換”,為社會大眾帶來更加便利的體驗,確實值得期待。

獨家 | 陳云峰:對加密貨幣活動征稅便于政府部門、司法部門監管:中倫文德陳云峰律師對金色財經指出:“從穩定法定貨幣系統、及國家監督經濟活動角度來說,對加密活動征稅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維護經濟活動的穩定和安全,是政府介入加密貨幣領域的監管手段。由于加密貨幣交易的隱蔽性,其可能涉及的洗錢、恐怖活動等違法犯罪活動仍然無法有效的得到防范和處理,另一方面,民事交易主體之間在交易、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糾紛目前也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因此,從防范和處理刑事、民事糾紛的角度來說,對加密貨幣活動征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這一經濟活動透明化,便于政府部門、司法部門監管。”[2020/1/3]

1.  央行數字貨幣是什么?

央行數字貨幣 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簡稱 DCEP), 由我國中央銀行背書發行,是央行對公眾的負債。DCEP屬于法定加密數字貨幣,具有無限的法償性,是人民幣的數字形式,其本質是貨幣。區別于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DCEP旨在替代流通中的紙幣,而電子支付是基于現有的商業銀行賬戶體系,將現金電子化,其本質是支付工具,實質上是通過銀行對用戶在銀行賬戶內的存款進行結算。

聲音 | 陳云峰:國家發改委將挖礦列為淘汰類產業或是行業監管模式探索的重要一步:據南國早報消息,對于國家發改委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一事,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互聯網金融專業委員會主任陳云峰向記者分析道:“從政策導向上看,發改委的這一決定短期內確實會對虛擬貨幣挖礦業產生負面影響,但是長期來看,該決定是否會對行業產生決定性的指導作用尚不得而知,需進一步觀察后方可判斷。” 陳云峰認為,虛擬貨幣挖礦業相較于其他行業,仍處在發展初期。假設未來虛擬貨幣被證明是耗能大、無價值的產品,那么這一決定將是行業監管模式探索的重要一步。由于本次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尚處于征詢階段,我們認為對該行業可以繼續研究、繼續觀察。[2019/4/14]

央行數字貨幣與比特幣等數字貨幣在發行方式、管理模式,技術架構等方面有著本質區別。法定數字貨幣由央行發行并做信用背書,價值與人民幣掛鉤,可調節發行總量并處于銀行體系監控范圍之內。同時,央行采取的是中心化的管理模式,非純區塊鏈的技術構架。而比特幣等數字貨幣,且發行主體非有權機構,是基于區塊鏈技術,基于工作量證明機制等共識機制保證系統運行, 具有去中心化的特點,價值波動較大,并且匿名性不易追溯。

聲音 | 互金專委會主任陳云峰:數字貨幣量化交易存在較大合規風險:據未央網消息,互金專委會主任陳云峰刊文稱,量化交易作為數字貨幣交易的特定模式,根據我國對于數字貨幣的監管政策,其存在較大合規風險,甚至有些數字貨幣基金以“量化”為名,公開募集資金,很大程度上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犯罪。因此,數字貨幣量化交易存在較大合規風險,相關從業人員應當盡快尋求法律合規,預防法律風險。[2019/1/14]

另外,DCEP并非加密數字貨幣,在目前技術實現過程中也并沒有涉及區塊鏈技術。DCEP作為貨幣仍然作為央行的一種負債,中心化的管理方式便于政府對貨幣的管控,防止洗錢、逃稅及非法融資等犯罪活動。

2.   為什么要發行法定數字貨幣?

獨家 | 陳云峰: 加密貨幣監管不可一概而論 需區分具體權益類別:加密貨幣的屬性一直存在爭議,近日泰國全新法律將數字資產定義為貨幣和證券雙重屬性。日本金融廳擬將虛擬貨幣劃分為金融商品,受金融商品交易法約束。對于加密貨幣的屬性問題及適用的監管法律問題,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云峰在接受金色財經獨家采訪時指出,實際上各個國家對于虛擬貨幣地位的認定一方面是基于本國已有監管框架體系和監管主體而對虛擬資產角色進行的重新的劃分,畢竟虛擬貨幣屬于新生事物,它的屬性的認定依賴于各方主體的認知,而認知不同,則會導致最終對于這一新生事物定性的區別;另一方面,對于虛擬貨幣,各國的認知也并非一成不變,隨著區塊鏈技術、數字資產相關應用的普及,監管主體也會逐步更新以往的認知,從而對虛擬資產進行重新定性。這就是我們一貫的觀點:市場、技術是動態的,監管是也是動態的。

陳云峰進一步表示,根據發行主體的不同,對加密貨幣的使用方式和范圍有所區分,以國家名義發行的加密貨幣,在使用范圍上會更加廣泛,而以市場主體名義發行的加密貨幣,在使用范圍上可能受到商業模式的限制;根據加密代幣性質的不同,大致可以分為資產型代幣,代表某種實體利益,如享有某個物的份額;證券型代幣,這個類型實際上代表了分紅權益,根據各國證券法律的監管而受到相應約束;功能型代幣,這個類型僅作為某些商業環境內部的流通手段和通證。實際上,不管何種定性,最終是和加密貨幣對應的底層資產相關,如果代表了收益或其他權益,則會受到證券法律監管;如果僅作為交易買賣標的,類似于黃金、有色金屬等,那么它可能歸類于金融衍生品,而受到其他類型的金融法律監管,因此,對于加密貨幣的監管并非是一概而論,而是要針對具體項目的加密代幣代表的具體權益類別,從而確定是否納入已有監管體系,還是重新定性為單純的投資工具。[2018/7/4]

在電子支付較為發達的今天,為什么還要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主要出于以下原因:

金色財經獨家消息 中倫文德陳云峰談《人民日報·三問區塊鏈(經濟熱點)》:未來會有關于區塊鏈技術標準及應用層面的法律法規出臺:金色財經獨家消息,中倫文德陳云峰律師針對《人民日報·三問區塊鏈(經濟熱點)》的內容作出回復,陳云峰表示:“區塊鏈技術的價值得到越來越廣泛的認可。從2016年起,我國政府多次從國家戰略角度鼓勵區塊鏈技術發展,并支持金融、醫療、政府監管、食品溯源等領域的應用,由于區塊鏈本身的技術特性,比如智能合約、共識機制等,對現有法律關系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接下來也會有關于區塊鏈技術標準及應用層面的法律法規出臺,以使得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場景受到法律規范。”[2018/2/26]

(1) 維護法定貨幣主權地位。貨幣一般是指法定貨幣,即由一國有權機關發行的,具有的支付功能的一般等價物。貨幣的發行涉及一國主權和經濟政策,因此,當今世界所有國家和地區的貨幣發行權均由政府牢牢把握。《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發行。”該法第二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因此,法定貨幣必須由一國有權機關發行,由國家信用背書,Facebook聯合全球金融及非金融機構,目的在于打造一套簡單的、無國界的貨幣和為數十億人服務的金融基礎設施,但是歸根結底,Libra是由Libra協會發行的,當然不能等同于法定貨幣,雖然短期內Libra可能并不會威脅一國或地區有權機關的貨幣發行權,但Libra架構本身所帶來的跨境洗錢風險、外匯管制風險、隱私泄露風險等仍然值得警惕。

(2) 紙幣、金屬幣的發行、印制、保存成本非常高。由于印制紙幣所需的技術和材料都非常特殊,且為了提高防偽成本,我國在紙幣、金屬幣上投入了很大成本,此外,這些紙幣和金屬幣上也容易傳播細菌。

(3) 完善現有支付體系。由于第三方支付機構仍屬于市場主體,其運作過程中的安全問題、合法問題、隱私問題等都不容忽視,央行推出法定數字貨幣及數字錢包,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避免前述問題,為我們在使用電子支付過程中增加一道安全屏障。

3.  數字貨幣我們普通人的生活有什么影響?

復雜的技術、以及特殊的發行方式,以及前面國家戰略層面的需求,這些似乎都不能直觀說明發行法定數字貨幣對我們普通人的生活有什么好處,畢竟技術最終都是為人服務,我國央行籌備5年多的法定數字貨幣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究竟會帶來哪些好處?主要有以下幾點:

(1)  法定數字貨幣屬于法幣,具有無限的法償性,所以接收方不可以拒收央行的法定數字貨幣。這意味著只要存在電子支付的平臺,就可以使用央行數字貨幣進行支付,而不會像第三方支付平臺那樣,因商業競爭面對排他性的限制。與電子支付類似,數字貨幣的交易應該會涉及快捷支付、掃碼支付、數字錢包間轉賬等操作。同時根據公開信息顯示,法定數字貨幣采用的“雙離線技術”使數字錢包不需要網絡就可以完成價值轉移,適用范圍更廣,小額零售或將成為高頻應用場景。

(2)  央行數字貨幣的交易實行可控匿名,為了防止數字貨幣的匿名性被利用于洗錢或恐怖主義活動融資,當大數據識別出特定交易特征時,數據挖掘技術能夠快速地進行身份比對并鎖定賬戶地真實身份。同時,法定數字錢包的交易會按照現行的現金管理規定設置一定的限制,并根據不同級別錢包設定交易限額和余額限額,例如直接兌換大額的現鈔等可能需要提前預約等。

(3)  預防犯罪。由于加密貨幣交易的匿名性,自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產生以來,就不斷地吸引著避稅者、洗錢者的目光。盡管我國監管部門已經禁止加密貨幣的交易,但是一些投資者仍通過不合法的手段進行交易,給監管帶來一定的難度,特別是司法管轄方面。在有權機關發行法定數字貨幣后,一方面,通過監控額度及流向,可以有效實現良幣驅逐劣幣,另一方面,更有利于重新樹立老百姓對于使用數字貨幣的認知。

目前,由于央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尚在研究階段,對于一些冒用央行名義發行數字貨幣或者散布虛假消息的情況,央行在2019年11月13日便已經出臺《關于冒用人民銀行名義發行或推廣法定數字貨幣情況的公告》,該公告明確提到:“人民銀行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DC/EP),也未授權任何資產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人民銀行從2014年開始研究法定數字貨幣,目前仍處于研究測試過程中。市場上交易“DC/EP”或“DCEP”均非法定數字貨幣,網傳法定數字貨幣推出時間均為不準確信息。”因此,我們應當隨時關注官方發布的消息,在央行未公開宣布使用法定數字貨幣之前,不盲目相信任何形式的推介及交易,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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