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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央行數字貨幣發行的相關法律問題_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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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DCEP進程從2014年開始啟動,從2019年下半年進入應用落地階段。2021年1月1日,深圳開展數字人民幣第三輪大規模試點,向在深個人發放2000萬元數字人民幣紅包,抽簽結果于1月7日正式發布。同時,農行在本次活動中率先推出了ATM機的數字人民幣存取現功能,引導市民適應現金的數字化。

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發行是我國突破歐美國家在清算系統方面壟斷和封鎖的機遇,將助力人民幣進一步走向國際。但機遇與挑戰并存,DCEP在國內發行將面臨多方面挑戰,針對法律、流通、金融以及技術等方面的問題均須作出一一應對。本文旨在對我國央行數字貨幣在發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

央行數字貨幣的概念

央行數字貨幣是國家信用背書的運用區塊鏈及電子加密等技術構建的全新貨幣,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具有價值特征及法償性的可控匿名的支付工具,以數字化的形態呈現,具有與紙幣一樣的功能和屬性。

歐科云鏈研究院:國內礦機芯片廠商的成功 對我國半導體產業發展有重要意義:近日,歐科云鏈研究院發布的最新研報指出,國內礦機芯片廠商用了不到十年的時間就在全球取得領先地位,是國內工程師人口紅利,在動態邏輯、全定制方法學等技術設計上領先的結果。相比國內近三十年來耗費巨資扶持但仍顯孱弱的半導體產業,礦機芯片領域的成功更顯得難能可貴。該研報同時指出,目前主流市場尚未認識到礦機芯片對我國半導體行業的價值和意義,其主要貢獻至少在以下三個方面:對國內半導體產業人才的培育,在AI邊緣運算和延續摩爾定律等前沿領域的技術積累,為國內半導體產業鏈上的諸多廠商提供重要收入來源。[2020/7/3]

與傳統貨幣相比,央行數字貨幣以代表具體金額的加密數字串為表現形式,不以物理實體為載體,主要用于網絡投資、交易和儲存、代表一定量價值的數字化信息。正因為這些區別,我國現行的以傳統貨幣為調整和保護對象的法律體系無法完全適應數字貨幣的發行和使用的要求。

聲音 | DCCI互聯網研究院院長:區塊鏈技術在我國教育領域大有可為:據新浪財經消息,12月21日,DCCI互聯網研究院院長劉興亮發表《區塊鏈的顛覆力量之十一:教育領域》文章稱,區塊鏈技術在我國教育領域大有可為。區塊鏈+教育可以重新定義人才。區塊鏈與教育的結合可以有效規避傳統教育的弊端。區塊鏈+教育可以有效保護信息安全。目前,教育領域的各種數據體現在學生的學籍、學歷等信息上。如果不重視教育數據安全,那么可能會影響學生的發展。區塊鏈+教育可以改善資源不均衡現狀。區塊鏈分布式存儲讓每個節點都可以上傳資料,每個教師都可以發布自己的教學材料以及提供在線輔導和習題講解等服務,資源豐富度可以得到很大的提升。[2019/12/21]

央行數字貨幣面臨的問題

央行發行法定數字貨幣需要解決兩個首要問題:一是發行的法律依據和法償貨幣地位問題;二是央行數字貨幣的法償性問題。

聲音 | 盤和林:相信我國定能贏得在數字貨幣領域的國際主動權: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應用經濟學博士后盤和林在《上海證券報》上發表題為“央行數字貨幣設計堅持中心化管理模式”的文章。文章中提到,央行支付結算司副司長穆長春上周介紹了央行法定數字貨幣DC/EP(DC,數字貨幣;EP,電子支付)的實踐。我國央行數字貨幣采用的是雙層運營體系,并堅持中心化的管理模式。即央行先把數字貨幣兌換給銀行或其他運營機構,再由這些機構兌換給公眾。對此盤和林表示,看穆長春此番闡述,無論角色定位、投放模式還是技術路線的競爭基調,均體現了監管部門在跟蹤研究國內外虛擬貨幣發展趨勢的基礎上,立足國情對安全底線的把控和技術細節的推敲。面對新一輪變革浪潮,央行主動適應調整,敢于激勵創新,為數字貨幣的探索和成長保駕護航。相信我國在移動支付領先優勢的基礎上,定能贏得在數字貨幣領域的國際主動權。[2019/8/16]

央行數字貨幣的法律主體地位

動態 | 中信證券:Libra對我國貨幣政策操作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影響:中信證券在其昨日發布的Libra的《投資價值與貨幣政策影響-利率債專題報告》中指出,Libra是一種具有明顯使用價值的貨幣種類。相對Bitcoin,Libra更有成為一種貨幣的潛力。而對于國內貨幣政策而言,Libra的影響主要產生在國際資本流動方面,當Libra在一定程度上發揮避險功能時,它會促進資本的流動效應,而這勢必會造成資本流動程度的加深。從貨幣政策操作的角度來看,Libra對于資本流動的這種影響會對我國的貨幣政策操作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制約。[2019/7/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八條規定,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發行,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將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

數字貨幣分析師肖磊:我國未來在數字貨幣方面有很多機會,但思維模式需要轉變:近日,數字貨幣分析師肖磊在公眾號發表《痛心疾首,一個重要的領域又要被美國人搶走了》一文。肖磊在文中表示:從目前的發展狀況來看,可能只有非常少數的國家理解到了這個點,美國依然老謀深算,表面上強監管、質疑、反對,而私下里卻深入布局。隨后,金色財經記者對肖磊進行了采訪,肖磊表示:我國未來在數字貨幣領域還有很多機會,但思維模式需要轉變,不能一直帶著有色眼鏡看這個問題,需要認真介入產業,深入分析,去偽存真。[2018/4/29]

“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目前我國對貨幣的定義仍停留在紙幣和硬幣層面,貨幣發行制度也僅針對紙幣和硬幣的特性而設計,DCEP并不屬于人民幣范疇,現有的法律也無法為DCEP的發行與法律主體地位提供依據和保障。

因此,若要響應DCEP的全面推進,應當立法先行,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人民幣管理條例》,或者由國務院出臺相關規定,將數字貨幣發行權授予中國人民銀行,并對人民幣的定義作適當調整,明確DCEP是人民幣的一種表現形態,與現行的記賬貨幣、紙幣、硬幣具有相同的國家貨幣的法律地位。

央行數字貨幣的法償性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與《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均規定,

“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上述規定明確了人民幣的法償性,但是央行數字貨幣尚不屬于人民幣的范疇,無法受到上述法律規定的保護。同時,受數字貨幣的流通技術限制,使用人必須擁有接收數字貨幣的終端設備,并依賴網絡技術的支持,一定程度上將影響將來數字貨幣的法償性權威。

因此,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央行數字貨幣將與傳統紙幣、硬幣共存。對此法律需要就二者的共存問題作出回應,以便消費者和企業知道哪種貨幣是有義務接受的法償貨幣,公司需要知道在收益表和資產負債表中選擇哪一種貨幣單位,經濟主體需要知道對于特定貨幣形式有哪些法律限制。同時,有必要增設例外條款,明確由于客觀條件不具備而不能接收數字貨幣的,應兼顧實際需求,可以免除處罰。

央行數字貨幣的所有權轉移問題

較之傳統的紙幣和硬幣,數字貨幣的無形性使得其所有權的轉移較難認定,央行作為唯一能夠提供中央銀行貨幣的最終性機構,無論數字貨幣的法償性權威如何,都應當確保其所有權轉移系統能夠具備法律上的最終性,即交易的確定性,不可撤銷和不可逆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于所有權轉移,民法上一般要求必須以法定形式對外公示,如動產的占有和交付,不動產和權利的登記。相對人基于公示信息進行交易,即使公示的權利狀態與實際不符,法律亦認可該交易效力。民法典規定的公示方式主要是占有和登記,其共性在于均能明確體現出所有權人對特定物獨占、排他的支配。對數字貨幣所有權轉移的認定,也應當結合公示方式予以確認。

實踐中,數字貨幣所有權的轉移主要有兩種:

一是“交付轉移”,轉讓人將數字貨幣與相應的私鑰直接交付給受讓人。

二是“登記轉移”,轉讓人向中央銀行數字機關登記機構發送轉讓貨幣的指令,登記機構驗證轉讓人所有權人身份,再變更數字貨幣中的身份代碼信息與受讓人私鑰相匹配。

由此看來,DCEP的所有權轉移系統似乎并非一個完全去中心化的平臺,而更適合搭建一個許可型分布式賬本技術平臺,由中心機構負責交易驗證和賬本更新,采用相對簡單的共識機制。此種技術結構的設計正是為了確保數字貨幣交易結算的最終性,方便中央銀行和監管機構對交易進行驗證和監管,以保證法律上的確定性。

央行數字貨幣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

央行數字貨幣需要借助分布式賬本技術,以純數字化形式發行,結合身份代碼信息和私鑰確定所有權歸屬,全程以信息傳輸方式進行,必然面臨嚴峻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一旦個人信息泄露,可能導致個人喪失對數字貨幣的控制,損害財產權益。

對此,除了采取技術保護措施以外,應當建立相應的法律保護制度。首先,通過立法明確電子認證服務中心的法律地位和信息保護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詢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和數字貨幣金額、秘鑰、交易記錄等信息。其次,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非法采集個人信息行為作出效力性禁止規定。此外,針對數字貨幣匿名性可能因其的洗錢、腐敗和逃稅等金融犯罪問題,應當設置專門的查詢條件和查詢程序規定。

中國目前推行的DCEP是主權區塊鏈的代表形態,一方面有利于增強數字貨幣的公正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個人信息保護的難度。因此,在法律層面亟待為央行數字貨幣的發行和流通提供最完善的立法保障,積極應對未來的挑戰。?

References

?劉向民.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法律問題.中國金融,2016(17):17-19.

于品顯.中央銀行數字貨幣法律問題探析.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報,2020,27(02):88-102.

?李南宇.央行發行主權數字貨幣的機遇及其法律問題——兼論全球監管合作構想.特區經濟,2020(10):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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