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合約能夠實現相關業務的全數字化流程,運行于去中心化區塊鏈網絡上可以保障合約內容無法篡改,并實現商業流程全自動化。雖然多數人都認為智能合約是尼克·薩博最早提出來的,但毫無疑問是因以太坊而讓智能合約受到廣泛關注。以太坊中是這么提到智能合約的,“另一個常被問詢的重要領域是“智能合約”-?根據事先任意制訂的規則來自動轉移數字資產的系統。例如,一個人可能有一個存儲合約,形式為‘A可以每天最多提現X個幣,B每天最多Y個,A和B一起可以隨意提取,A可以停掉B的提現權’。這種合約的符合邏輯的擴展就是去中心化自治組織-長期的包含一個組織的資產并把組織的規則編碼的智能合約。”
有關智能合約法律效力的討論有很多,但是我們希望從上述相對簡單的以太坊智能合約實例出發,以傳統合同法視角來分析智能合約法律效力問題。
一、什么是智能合約
根據以太坊白皮書,智能合約是指根據事先任意制訂的規則來自動轉移數字資產的系統。這是符合以太坊環境特點的高度概括。美國統一法委員會認為智能合約是預設條件滿足的時候,區塊鏈內狀態發生改變的計算機代碼。根據正在征求意見的上海市地方標準《區塊鏈技術安全通用規范》,智能合約是指由事件驅動的、具有狀態的、運行在可復制的共享區塊鏈數據賬本上的一段計算機代碼,是現實世界中合約和規則的算法實現。
通過綜合比較上述定義,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智能合約的特點。
Sui開發公司向早期用戶空投NFT Generation 0 Bullsharks:6月30日消息,Sui開發公司Mysten Labs宣布已向約38萬名ACES(積極貢獻者和早期支持者)計劃成員空投Gen 0 Bullshark動態NFT獎勵。Bullshark持有者可以在SuiFrens網站上為他們的SuiFren配備帽子、圍巾等裝飾。Gen 0 Bullsharks是ACES計劃的會員徽章,使持有者能夠獲得SUI代幣并在未來獲得其他體驗。[2023/6/30 22:09:35]
一是智能合約表現形式。智能合約表現形式是一段計算機代碼。
二是智能合約內容。智能合約的內容是算法,這種算法通過代碼體現出來。
三是智能合約性質。算法反映的是現實世界的合約和規則。
四是智能合約運行環境。我們通常說的智能合約運行在區塊鏈賬本上。雖然智能合約提出時尚沒有產生區塊鏈技術形式,但其真正引起廣泛關注和得到應用是在區塊鏈上。通過可驗證的形式運行。
五是智能合約觸發。智能合約的運行,是由相關事件驅動的,通過事件產生一定的觸發條件,而運行智能合約。
六是智能合約運行是對鏈上狀態的改變。通過運行智能合約,鏈上狀態得以改,智能合約對于區塊鏈上狀態改變是公開可見的。
ParaSpace舊官推:將推進社區投票轉移由團隊保管的多重簽名:5月12日消息,ParaSpace 舊官推發文稱,將直接推進準備社區投票,以轉移目前由 ParaSpace 團隊保管的多重簽名。將通過 Snapshot 為多重簽名轉移準備投票機制,并將很快提供包含更多詳細信息的更新。
此外,舊官推表示,在接下來的 12 個小時里將嘗試與 ParaSpace 創始人 Yubo 建立公開對話,通過聯合執行達成解決方案。如果 Yubo 愿意建立聯系,將直接與其解決關鍵升級問題,以減輕短期用戶負擔,例如利率和 Gas 費用。
舊官推呼吁 Yubo 盡快告知其候選人姓名,以便將其納入有關多重簽名的社區投票中。[2023/5/12 14:59:46]
七是智能合約的目的是實現數字資產交易。當然數字資產有很多形式,既有純線上也有的直接與線下實物資產或權益相聯系。
二、智能合約的成立與生效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了合同具體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就合同成立和生效問題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上周至今ARK基金累計增持超500萬美元的Coinbase股票:金色財經報道,數據顯示,2月27日至今,ARK方舟基金累計增持83016股Coinbase股票(COIN),按當前價計算,價值約536萬美元。截止周五收盤,COIN收盤報64.51美元。[2023/3/4 12:42:29]
我國2019年修訂后的《電子簽名法》第五條對于電子數據形式作出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第六條對于電子數據保存要求作出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基于以上法律規定,以太坊區塊鏈上智能合約符合上述有關數據形式和數據保存的要求。我們可以進一步分析智能合約中與合同成立與生效的相關要素。
智能合約合同當事人。本案例中涉及到A?和B兩個當事人,當然這里A和B某種程度上是兩個代表主體的變量,具體來說可以是任何自然人甚至是組織機構。他們通過接入賬戶進行數字簽名參與智能合同運行。
新冠輝瑞口服藥Paxlovid將做為帕勞RNS.ID供給訪客保險的涵蓋事項:1月14日消息,據帕勞RNS.ID,帕勞醫院尚有充足的美供輝瑞口服藥Paxlovid,帕勞對中國訪客的入境要求將維持和對其他國家一致,允許到訪14天前有兩劑以上疫苗注射的旅客免簽入境。
RNS將于1月17日起為Voyager Pass持有者先行提供免費保險,由平安保險公司承保,保險范圍包含新冠,任何在帕勞境內確診陽性的新冠患者將可以在帕勞本地醫院獲得包含但不限于美供輝瑞口服藥Paxlovid的治療。治療費用300元人民幣以上的部分由保險公司報銷。
此前消息,Vitalik公開錢包地址與RNS Voyager Pass合約交互,使Voyager Pass成為V神首枚和僅有公開鑄造的NFT。[2023/1/15 11:12:27]
智能合約符合合同所要求的法定形式。從以太坊智能合約的形式來看,一定程度上是屬于電子數據交換形式在以在坊區塊鏈上有形表面內容,可以隨時調取查用,因此符合書面的要求。
智能合約權利義務。這里的權利義務就是,“A可以每天最多提現X個幣,B每天最多Y個,A和B一起可以隨意提取,A可以停掉B的提現權”。
智能合約要約與承諾如何體現?由于智能合約是運行于區塊鏈上供眾多用戶使用,我們可以把它看成是約定俗成的格式條款,將自己的賬戶接入該合約、進行數字簽名則意味著接受該合約的權利義務。我們可以把代碼部署視為公開要約,而接入賬戶進行數字簽名則成為一種承諾。
Star Apple宣布投資CTBIT加密貨幣交易所:金色財經報道,DAO Star Apple Labs Limited宣布發行 MNA 代幣。并投資土耳其的加密貨幣交易所CTBIT。這些代幣是基于區塊鏈技術創建的,旨在解決并購市場的非理性和低效率。人們意識到并購市場不斷增長的潛力。然而,伴隨增長而來的是風險,使并購交易的效率和成功率最小化。Star Apple 的一位官方代表表示:我們很高興進入加密貨幣交易市場。我們希望在所有并購交易中實現 100% 的透明度、減少信任問題并降低成本。創建 MNA Token 是為了幫助公司進行簡單的并購流程。我們的愿景是通過創建健康的加密貨幣生態系統成為全球交易所。
創作者聲稱,首先,MNA 代幣將用于企業并購,但未來的目標也是未來將債券、藝術品、房地產、版權和專利代幣化,從企業并購開始。[2022/7/30 2:46:46]
三、智能合約的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對于合同履行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在上述以太坊實例中,一旦合約運行,由于雙方權利義務已經通過代碼事先固定,且在代碼運行也就是合同履行中并不需要主觀判斷或自由裁量權,一旦條件觸發開始后,將自動按照程序運行。
上述例子是比較簡單的。當我們試圖將智能合約應用到更廣泛的領域如線下實物資產的確權和權利轉移時,可能需要從法律和技術兩個方面來加以約束和規范,一方面從法律上依據立法或有關各方明確約定確定基于智能合約所完成的相關線下資產確權和權利轉移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從技術上保證這種確權和權利轉移能夠低成本有效地保護相關當事人的權益。比如將某房產的租賃權數字化以后,要通過基礎協議確定該數字化租賃權及其轉移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通過技術手段包括如門鎖智能化并與區塊鏈數字資產私鑰控制相結合讓相關權益人通過私鑰實現對租賃權的有效控制。
四、智能合約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關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在上述例子中,由于該智能合約是以公開源代碼的形式部署于以太坊區塊鏈中,其程序和運行結果是可以預見的,如有A和B兩個將自己的賬戶接入并以數字簽名形式運行智能合約,則意味著接受將預定的代碼運行效果。因此,讀取和了解該智能合約代碼的過程,可以認為行為人據此推定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且意思表示真實的,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而其權利義務不違法應該比較容易判斷的。
五、智能合約相關法律責任
比較受到關注的與智能合約法律責任相關問題主要有因代碼運行質量產生責任追究和爭議管轄解決問題。
關于代碼運行質量問題。雖然算法和邏輯已經確定,但上述智能合約仍然也有可能帶來一定的風險,仍有可能因為代碼運行質量問題使參與者導致不應有的損失。顯然,盡管是開源代碼,如果因為其開發者過錯造成本應可以預見可以克服可以避免的代碼漏洞而造成運行智能合約當事人非依據本人意志操作而產生的不應有的損失,相關責任方如代碼開發者必須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有時候可能是基于作為智能合約運行環境的區塊鏈平臺的問題,有時候可能僅僅是合約本身漏洞,有時候可能是兩者結合而產生的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另一方面,正如有些智能合約開發者所提醒,由于目前智能合約技術特點及基礎設施、參與者知識技能水平等綜合因素影響,參與智能合約的當事人都應當對其可能蘊含不可預知技術風險有清醒的認識。提交代碼者以及準備運行代碼者都可進行多方充分審計后再開展業務,即使如此,也存在一些不可預知的技術或操作風險,此時可以考慮引入保險機構,設立風控機制來降低風險,提前對不可預知技術風險的責任進行約定,愿意承擔風險者理應得到更多補償。
關于爭議管轄問題。如果與智能合約相關問題產生爭議了,應當如何確定司法管轄地區呢?德國耶拿大學國際私法系教授GieselaRühl?表示:“智能合約與普通合約一樣,都需要獲得法律解釋。因此,關鍵問題不是智能合約是否應該遵守法律,而是它們應該遵守什么樣的法律。”特別是對于象以太坊這樣的跨境運行的智能合約來說,要妥善解決智能合約糾紛顯然尤為必要。從邏輯上說,一方面智能合約相關爭議需要從代碼、合約部署、資產轉移等鏈上問題來追究,另一方面也有很多國際私法方面的規則可以參照,比如當一個確定的被告人出現時其他人要追究他的責任,是否可以依據本國法來提起訴訟呢?根據EOS區塊鏈社區提出的方案,有關資產被盜等鏈上爭議,是可以通過EOS特別設立的仲裁機制由EOS社區產生的仲裁員依據相應程序來解決爭議的,但是除此以外的其他案件爭議和犯罪追究仍然需要配合線下的現實司法系統來解決。當然由于共識機制不一樣,要以太坊實行EOS類似的處理方案有一定難度,但是仍然提供了一個解決問題的思路。
六、智能合約與傳統法律合約的銜接
很多人心里可能有不少想法,“你上面舉的例子未免太簡單,但現實生活中要得復雜得多,而且很多時候還可能需要人為參與”,這本質上是一個如何將傳統法律合約與智能法律合約相銜接的問題。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內容,“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當事人名稱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但是從具體操作角度業說,無非是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兩大類操作條款,而其他條款可能是對操作對象、操作條件、操作方式以及責任追究等內容的說明。國際掉期和衍生品協會與國際律所Linklaters曾共同發布過一份文件,指出:“法律協議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操作性條款,另一部分是非操作性條款。”作如此區分的主要目的是,智能合約可以將絕大多數操作性條款包括履行結果甚至責任追究形式以計算機代碼的形式表現出來,比如計算機代碼可以表示“如果x發生則執行y”的布爾邏輯。
那么在銜接時需要哪些要素呢?首先,需要一個好的智能合約運行基礎設施。這種基礎設施包括區塊鏈平臺如以太坊來部署合約條款,并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執行合約。另外在與產業結合緊密的區塊鏈交易場景下可能還需要相關的去中心化身份系統以保證參與者的身份核實。其次,將傳統法律合同要素改寫成智能合約。通過相關軟件工具結合傳統工具將法律合同的關鍵內容編寫成標準化的代碼。有學者認為李嘉圖合約是比尼克·薩博合約更適合產業級的推廣和應用。另外,還需要一個連接外部系統數據的預言機。預言機將鏈上智能合約連接至原生區塊鏈以外的系統獲取相關數據,包括互聯網頁webAPI、物聯網和云端等鏈下數據流;銀行、金融科技或其他區塊鏈等任意支付系統。當然也包括輸出數據,通過連接至第三方機構,向其輸出交易元數據,以供監管、審計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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