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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 技治主義下的司法區塊鏈存證:法院職能將發生變化_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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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原題《區塊鏈存證的類型化與司法功能再造》

作者:陳慰星,華僑大學法學院教授

日前剛剛公布的我國《數據安全法》,在頂層設計上設定了國家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迄今尚難被破解的區塊鏈系統所蘊含的重大數據安全價值,其多個結點參與和非對稱加密算法,為降低數據安全風險與政務信息共享開發,提供多參與方的數據共享模式;不設用戶上限的去中心化共識以及智能合約下商業運用場景的可拓展性,為確保數據安全下的數據利用與信息產業發展,提供了業務兼容性良好的技術解決方案。其中,運用最為成熟的區塊鏈存證系統,因其迥異于一般數據存儲和數據安全的技術模式,突破了目前基于電子數據相關法律的規制射程,而呈現出自我印證的技治主義特征,即以技術結構中的數據可比對和可追溯性,構造出從前期數據生成到后期數據檢驗的閉環系統。然而,區塊鏈存證復雜技術的差異性,特別是基于加密和簡化目標所采用的哈希數值轉化方式,及為確立上鏈時間所適用的默克爾樹技術結構,造成了入鏈前電子數據鑒真以及入鏈后原始數據丟失等問題,亟待進行存證技術類型識別與運用場景細分,解決其存證技術實體法評價的合法性以及程序法評價的真實性問題。

環球時報刊登評論《莫再對虛擬貨幣心存僥幸》:11月16日消息,環球時報刊登評論《莫再對虛擬貨幣心存僥幸》,作者是中國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員莫開偉。

文章指出:為保護金融市場穩定,監管部門必須對虛擬貨幣“下猛藥”,讓虛擬貨幣在中國境內失去生存的土壤,為此,重點是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始終保持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的高壓打擊態勢。

一是要求建立部門協同、央地聯動的常態化工作機制,為嚴密監管好虛擬貨幣交易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有效消除管控虛擬貨幣交易活動中的各自為政傾向,充分發揮出監管的整體效能。

二是加強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監測預警。為嚴密管控好虛擬貨幣交易活動提供靈敏的信息反饋立體網絡,隨時掌握虛擬貨幣交易動態,有效堵塞可能形成的監管真空。

三是構建多維度、多層次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防范和處置體系。[2021/11/16 21:55:45]

區塊鏈存證的類型化及其合法性

加密評論員列舉人人都應購買比特幣的12個理由:比特幣領域的知名評論員和企業家Brandon Quittem最近在推特上列舉了每個人都應該購買比特幣的12個理由,其中提到比特幣是過去十年表現最好的資產。

Quittem解釋稱,比特幣擁有的這種“影響力”本身就應該吸引投資者,因為它有上升的潛力。其他理由包括:比特幣是在當前宏觀環境下“誕生”的、知名投資者正在購買比特幣、美元不會永遠堅挺下去、比特幣是“最公平的貨幣”等等。(CryptoSlate)[2020/6/19]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互聯網法院的規定中將區塊鏈識別為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技術手段,在很大程度上確立了區塊鏈存證運用的合法性,也指出了基于“真實性證明”的認證方向,成為我國進行前瞻性試驗立法的有益嘗試。上述規定實際上也指明了現有司法所理解的區塊鏈存證,將其運用場景單純設定在了區塊鏈證據保全程序,并將其定位為面向事后救濟的證據性功能裝置。我國三大互聯網法院所設立的天平鏈、司法區塊鏈與網通法鏈即是這種電子存證定位的應用成果,也成為了最為顯見的區塊鏈存證基礎場景。

評論員:引入區塊鏈技術,完善征信體系建設:3月29日,新華每日電訊發布評論員文章《健身房跑路、美發店關門......疫情影響的預付卡糾紛咋管?》。文章指出,對于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應進一步加強日常監管,針對違規經營建立嚴格懲戒機制,加大處罰力度。同時,可利用現代信息手段,完善征信體系建設,例如引入區塊鏈技術,一旦商戶出現違規違約行為,將行政處罰上傳到信用記錄,進而對行為人今后經營予以限制和約束。[2020/3/29]

盡管存證的技術原理不盡相同,但區塊鏈存證技術類型卻有主鏈、私鏈、聯盟鏈與側鏈的分野。其一般以系統是否錨定比特幣為基準進行識別:主鏈即為比特幣系統。側鏈以應用鏈雙向錨定比特幣獲得不可篡改特性,借應用鏈智能合約滿足復雜現實應用設計。私鏈則自建獨立于比特幣的區塊鏈系統,以專用協定滿足特定用途。聯盟鏈則升級了私鏈,將類似司法鑒定中心、公證機構甚至是糾紛解決機構作為重要節點,以增強聯盟鏈的公信力。因為智能合約的拓展運用,聯盟鏈與側鏈極大豐富了區塊鏈技術的運用場景,其存證本身不但可成為交易的載體,也因此獲得了自我執行的功能。阿里巴巴的區塊鏈音樂技術與柯達公司的圖片版權區塊鏈交易等,就是將區塊鏈所具有的存儲、支付和追蹤盜版等功能進行系統集成。此類區塊鏈系統所產生的電子數據存證,既包含了版權作品內容本身,也能通過預設協議進行交易過程設計與代幣支付,完成相關格式合同締結與履行。

動態 | 數字貨幣入選《麻省理工科技評論》2020年全球十大突破性技術:2月27日,《麻省理工科技評論》發布2020 年全球十大突破性技術榜單,包括:防黑互聯網、超個性化藥物、數字貨幣、抗衰老藥物、人工智能發現分子、超級星座衛星、量子優越性、微型人工智能、差分隱私、氣候變化歸因。《麻省理工科技評論》指出,隨著實體貨幣使用頻率的下降,沒有中介的交易自由也隨之減少。與此同時,數字貨幣技術可以用來分裂全球的金融體系。此外,該評論還提及,去年六月,Facebook推出了一種名為Libra的“全球數字貨幣”。[2020/2/27]

這一全新復合型場景,顯然是既有互聯網司法解釋下區塊鏈證據狹小范疇所未能涵蓋的,而需要向合同、金融等復合實體法律體系進行合法性識別。一方面,具有自我執行功能的智能合約,應把合約主體身份和預設內容的合法性,納入格式合同的規制并以此獲得其合法性;另一方面,對于區塊鏈系統工作量機制的代幣,尚須進一步具體化在民法典賦權性規定中,解決代幣作為特殊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以區別于無特征的電子數據,并為其規范運用提供合法性。

動態 | Bitcoin ETF搜索量增加 多數評論支持其獲得批準:據Google Trends的數據顯示,Bitcoin ETF的搜索量自7月以來不斷增加,7月15日至7月21日期間的谷歌熱度為84,升至去年年底以來最高。今日據Coindesk報道,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征求意見顯示,多數評論支持Bitcoin ETF獲得批準。[2018/7/24]

基于證據真實性的區塊鏈存證入鏈問題

基于密碼學的區塊鏈技術原理,可通過《密碼法》所指向的技術標準和認證機構資質獲得法律意義的轉換,以便進入區塊鏈系統內的電子數據確立真實性。然而,銜接現實生活與代碼空間的區塊鏈運用場景,還需進一步解決外部電子數據入鏈前的法律評價,才能使架設于區塊鏈上的銜接行為獲得法律上的承認與執行,實現從虛擬到“現實生活”的程序性轉換有效性。

以版權領域為例,電子數據入鏈前銜接問題涉及確權數據入鏈與侵權數據入鏈的兩大主要場景。確權入鏈,是指法定權利形成之后通過區塊鏈系統形成確權憑證,這要求相關區塊鏈系統同時具備權利形成要件認定與證據功能確認。其版權入鏈,系權利主體通過相關主體身份確認后,將創作作品上傳到區塊鏈系統并轉換為哈希值上鏈,以獲得平臺出具的含有首發時間與權利信息的權利憑證。侵權入鏈,則依權利人指示,由區塊鏈系統中預設的取證軟件程序,將按固證要求自主獲取相關侵權電子數據,并將該數據轉換為哈希值后再上鏈。平臺存證內容包括了固證“原始”電子數據與存證的區塊鏈密匙,可供后續糾紛解決時進行侵權內容與侵權時間識別。

為此,一種共性的區塊鏈可采性證據基準,需要滿足入鏈前被存證電子證據真實性要求。從確權入鏈來看,其采用了吸納性解決思路,即將待入鏈權利內容與形成時間交付于權利人。判斷此區塊鏈可采性的核心,在于存證權利人與實際權利人的等同證明。這一證明路線,可從代表節點用戶身份的CA證書或存證的主體身份識別上予以簡單證明即可。從侵權入鏈來看,其采用權利人指示后的自動執行機制,是一種通過“代碼來執行法律”的技治主義邏輯,最大程度避免了人為干預,確保了證據資料的客觀性。針對該區塊鏈存證的可采性證明,為避免另行出具鑒定意見的證明程序繁瑣,由法院在認證時直接在系統調取比對固證信息哈希值與上鏈哈希值,以識別待證事實真偽。類似的,依托上述司法存證區塊鏈的公證機關、鑒定中心等關鍵節點出具的公證或鑒定信息,也可在傳統的電子證據認證框架下,完成入鏈證據可采性的證明。此外,圍繞入鏈之前應建立證據形成的前端審查機制,探知電子文檔生命周期中形成初期的歸檔節點。

技治主義下的司法區塊鏈存證

在技治主義語境中,智慧法院建設使得法院一改其兜底后置的謙抑角色,前趨到法律關系形成之初的證據固定參與者。實體面向如互聯網法院主導的司法區塊鏈,對接了微眾銀行等小額金融的自執行機制,通過智能合約實現了對合同履行的代碼化控制,其是一種強勢技治主義的表露;程序面向則是本文所討論的面向糾紛個體的解紛賦能工具,其活化也簡化了當事人自行取證的處理程序,并實際上在技術治理層面激活了法院傳統的職能。

從其本質來看,區塊鏈電子證據存證作為一種用以訴訟證明的工具,而向數據時代的法院賦能,將面臨著解決法院“公證職能化”與“保全前置化”的維度選擇問題。如依前者,公證職能在大陸法系很多歸于法院,以作紛爭之預防職能,但涉及對法院組織法的審判權能范圍拓展與否的評價,也有擴張與續造的不同解釋。廣義說則可將其區塊鏈存證視為是法院審判職能的合理延伸,以類似與訴前調解接近的邏輯,作為其證據保全職能的擴張。如依狹義說,則法院應尋求從訴前證據保全的特殊處置進行合法性的續造,即訴前證據保全程序完成后,若當事人未實施起訴,則法院所保全證據仍存有證據效力而不受影響。保全職能前置則存在著對民訴法訴前保全規定的續造問題,即在法院獲得對當事人案件管轄前,而徑行啟動依當事人申請的“非訴前”證據保全。如不與“不告不理”之原則有所抵牾,則意味著證據保全職能全面地向法院公證職能的回歸。鑒于我國法院功能確認的憲法屬性以及司法謙抑性,較為合理的賦能路線,應走出法院主導區塊鏈存證的窠臼,循向對區塊鏈存證的證據認證職能進行規范性解釋,以解決上揭或公證或保全的局部正當性的問題。此時,法院將不再作為區塊鏈存證系統的重要節點,而僅擁有在立案后從區塊鏈系統后臺審核驗證涉及存證密匙的權限,也免于《數據安全法》語境下法院區塊鏈存證系統的數據“政務化”,并避免過度卷入存證而致司法中立性喪失之虞。

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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