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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你能否拿回Plus Token案中的BTC?_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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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1900/1/1 0:00:00

本文來源:肖颯lawyer,作者:肖颯,原題《PlusToken案,沒那么簡單?!》

PlusToken案主犯尚在瓦努阿圖時,就有嫌疑人家屬聯絡希望在這個太平洋小島尋找靠譜的代理律師。他們回國后,又有其他家屬來咨詢過本案。

因此,颯姐對于案情細節不便多說,今天主要針對投資者是否能夠要回投資的BTC、ETH等發表幾點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組織領導傳銷罪?or詐騙罪?

根據公開資料,我們總結基本案情:

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陳某、丁某、彭某等設立PlusToken平臺,號稱“搬磚”做數字貨幣增值服務,參與人員交500美元的數字貨幣作為“入門費”即獲得會員資格,根據發展下線的數量和投入資金量,將玩家劃分為:會員、大戶、大咖、大神、創世五個等級,根據等級高低頒發plus幣作為獎勵和返利。

證券律師:現貨比特幣ETF申報者與美SEC將于下周舉行會議:7月6日消息,彭博社高級ETF分析師Eric Balchunas推特發文稱,“根據我們發現的可靠專家(BiasKnox)的說法,現貨比特幣ETF申報者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將于下周舉行會議。在我看來,他們應該會面,他們肯定‘需要談談’。需要明確的是,我們不能100%確認這是真的!只是試圖從合法來源分享我們在這一切中發現有趣或有用的東西。”經查看,BiasKnox的個人簡介為證券律師。[2023/7/6 22:20:37]

每發展一個下線獎勵100%,二層到十層獎勵10%,推廣獎勵無層級限制。據統計,平臺存續期會員達200余萬人,層級多達3000層,累計收取比特幣、以太坊數百萬,涉案金額400余億元。

2019年6月30日,PlusToken錢包無法提幣,7月12日,江蘇鹽城在《關于近期PLUSTOKEN案的情況說明》稱,有人報警稱該平臺正在進行傳銷犯罪,機關對涉案嫌疑人立案偵查。2019年7月-8月,部獵狐行動辦公室組織江蘇到瓦努阿圖、柬埔寨等國將27名在逃人員抓捕歸案。

知識產權律師:Yuga Labs擁有BAYC版權及授予BAYC NFT持有者使用其IP的權利:2月1日消息,與多個NFT項目密切合作的長期版權和知識產權律師Jeremy Goldman發文解釋有關Yuga Labs向持有人授予IP許可是否有效的問題。

Goldman表示,首先Yuga Labs擁有BAYC的版權,當原創作品被固定在有形的表達媒介中時,版權自動產生,其中包括存儲在計算機內存中的數字藝術,無論是否經過行政注冊。其次,Yuga Labs擁有與BAYC NFT相關的數字藝術品的版權,并有權授予BAYC NFT持有者對數字藝術品的所有權以及將藝術品用于商業和其他目的的許可。[2023/2/1 11:40:00]

目前,江蘇鹽城檢察院是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罪,將主犯和從犯逮捕的,也就是說官方認為PlusToken的經營模式是傳銷行為。理由比較明顯,即:收取入門費+發展下線+按層計酬,與刑法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罪狀描述相符。

律師事務所Hodl Law PLLC指控美國SEC未能明確其對數字資產的管轄權:金色財經報道,專注于加密貨幣的律師事務所Hodl Law PLLC已起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指控該監管機構未能明確其對數字資產的管轄權,也未能定義其是否將數字資產視為證券。在 Hodl Law vs SEC 一案中,訴狀稱美國 SEC 對數字資產沒有任何管轄權,SEC 的整個策略一直在“故意‘混淆視聽’,以保持最大的靈活性來隨意起訴(并且沒有合理通知)。[2022/11/25 8:06:01]

但是,plus幣是ICO出來的非主流原生幣,在法律上不應該直接認定為虛擬財產,而是應該認定為犯罪工具,況且主犯紛紛攜款潛逃,還在社區里寫:我們已經跑路,一切都結束了,這種行為表現出主犯主觀有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的財產和精神漠不關心。

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167號袁鷹、歐陽湘、李巍集資詐騙案,對于非法傳銷過程中,攜傳銷款潛逃的行為,應以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論處。審判參考里主要爭論的焦點是集資詐騙還是詐騙和合同詐騙,這就有一個前提,非法傳銷過程中,攜傳銷款潛逃的行為,起碼應當是詐騙類犯罪,而不是侵犯市場秩序的組織領導傳銷罪。

動態 | 前CFTC律師出任區塊鏈合規顧問公司CEO:據businessinsider消息,前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律師Kevin Batteh攜手新加坡商業咨詢機構Jenga BCG,在華盛頓州成立Jenga Advisors LLC并出任其CEO,專注于為全球區塊鏈公司提供有關代幣相關法律合規以及二級市場交易所上市的專業咨詢。Bittrex、Upbit等全球主流交易所均表示支持。[2019/2/18]

這就涉及法條競合的問題,同一行為既觸犯A條款又觸犯B條款,這樣的情況,根據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應當從一重處罰。在組織領導傳銷罪與詐騙類犯罪中,顯然后者更重,因此,本案應當按照詐騙類犯罪處理,比較妥當。

充公?or返還給投資者?

既然咱們把案子分析透徹了,這個問題實際上迎刃而解。大家不用擔心財物是否會被收繳的問題,我認為案中涉及的虛擬財產應當返還投資者。

但是,我們不得不面臨一個尷尬的問題,辦案機關是否有人手和技術能夠一對一將幣再打回原地址。還是將剩余的ETH、美金等一起變現為人民幣,按照集資詐騙的通常做法,將變現的人民幣按照比例分配給投資人。

如果確實人力和技術有限,那么本案是否有可能真的停留在組織領導傳銷罪上,也未可知。

還有讀者朋友擔心,要是嫌疑人提前做了準備,跟家人或朋友有借款合同等,是不是就會優先還給他們?

別著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

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

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其他民事債務;

罰金;

沒收財產。

如果本案真的按照詐騙罪判決,則作為被害人,投資者們可以享受到第二順位的利益,基本上回款有望。

誰是組織者、領導者?

本案抓的人不少,3000多層傳銷,到底誰是組織者或領導者?根據《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人員被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1年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間接發展參與傳銷人員在15人以上且在3級以上的人員;

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寫在最后

本文是根據現有公開信息進行分析,如果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本案書證、物證、電子數據等證據就可以被閱卷。屆時,也許案件的真實情況才會更加細致,當然本案屬于刑事案件,現階段的證據材料還是保密文件。

還記得幣圈的老友,總是喜歡弄多國身份、多國綠卡,從本案可以知曉,即便是逃匿到與我國尚未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也大概率會被“獵狐”,還是要嚴守刑法紅線,諸位好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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