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及2017年《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虛擬貨幣的融資發行風險進行警告,否認了虛擬貨幣的法定貨幣地位,禁止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實務中,法院對于以上兩文件理解的不同導致對虛擬貨幣法律定性存在差異,因此在對虛擬貨幣交易的保護上,存在司法認定的分叉。?
認定思路之一: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屬于不合法的物,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比特幣買賣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一、實務案例
對于陶某與彭某的CMC幣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所涉的“CMC幣”無論界定為一種電子貨幣、虛擬幣,還是界定為ICO的代幣發行,其均無正當的法律依據。根據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行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其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對于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作出清退等安排。對該類行為以及以后延伸的買賣行為的禁止,有利于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防止系統性的金融風險。據此,原、被告間買賣CMC幣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公共利益,系無效的民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CMC幣買賣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美司法部:SBF影響公平審判的做法表明其必須被監禁:金色財經報道,美國司法部檢察官周五向聯邦法官提交了一份正式書面意見書,稱SBF(Sam Bankman-Fried))試圖影響證人的做法表明他必須在審判前被監禁。文件稱,SBF公布了前女友的私人日記,構成了試圖騷擾目的,以阻止或以其他方式影響對方在法庭上的證詞。該文件稱:“被告可能不會做的事情,以及他現在一再做的事情,是試圖通過公開騷擾和羞辱來惡意影響證人并干擾公平審判。”
在聽證會上,紐約南區地方法院法官Lewis Kaplan命令控方和辯方就司法部拘留SBF的舉措準備正式文件,辯方必須在周二之前做出回應。Bankman-Fried的審判定于2023年10月2日開始。[2023/7/29 16:05:36]
二審中,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法院的裁判觀點予以肯定,進而認定本案中上訴人陶某與被上訴人彭某所形成的債務系無效民事行為所形成的債務。
美國司法部:將宣布一項國際加密貨幣執法行動:金色財經報道,美國司法部表示將宣布一項國際加密貨幣執法行動。[2023/1/18 11:19:21]
就譚天與覃冬源之間就“π幣”達成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是否有效的問題:
一審法院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94公告》,本案中雙方交易的標的物π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譚天與覃冬源之間就“π幣”達成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聲音 | 杭州檢察院檢察長:區塊鏈未來必將為司法證明提供極大的助推:據檢察日報消息,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陳平祥撰文指出,區塊鏈技術就如同DNA技術一樣,未來必將為司法證明提供極大的助推,但不能過于“神話”,依然應設置周密嚴謹的證據規則。在審查應用區塊鏈技術提取的電子數據時,仍需注意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上鏈前電子數據的原始性。數據掛載到區塊鏈之前,這個時間段內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是區塊鏈本身無法證明的,仍要結合取證信息、勘驗提取筆錄、取證過程錄音錄像等證據,綜合分析、判斷電子數據在上鏈之前是否存在被篡改、污染的可能。二是收集、提取過程的合法性。應用區塊鏈技術提取的電子數據并不當然具有程序合法性,仍需按照刑訴法的要求對取證主體、取證程序、取證地點等要素是否合法進行審查,防止違法證據成為定案依據。[2019/10/16]
二審中,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同一審法院的認定思路,依據《94公告》的相關規定,π幣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不能進行發行融資,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該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發的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動態 | 2018區塊鏈落地應用在司法、財稅領域取得重大突破:證券日報今日發文盤點2018區塊鏈“首次應用”。該報記者對區塊鏈“首次”落地應用初步統計發現,其主要聚集在司法、財稅領域。[2019/1/19]
二、存在的問題
虛擬貨幣的個人持有及合法流轉是否受法律保護
事實上,《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與《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雖否定了虛擬貨幣的法定貨幣屬性,但并沒有否定私人間的虛擬貨幣持有及合法流轉行為,兩文件的主要意圖在于提供公眾警惕投資風險。然而上述兩個案例中,法院均未對私人間的買賣行為與非法發行代幣、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相區分,而是將其視為一種不合法的物對其買賣行為予以全面禁止。
二審抗辯中,兩個案件的上訴人均表示:文件規范的情形是“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本案屬于雙方當事人自愿進行的自擔風險的虛擬貨幣交易行為,不屬于文件限制的行為,且并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然二審法院對此均并未做出正面答復。
法律援引的位階問題
在法律援引上,《合同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然而不只在上述兩個案件中,諸多法院均是通過援引《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兩部門規范性文件進而認定合同無效。然兩規范性文件僅屬于部門規章,并不屬于《合同法》意義上的法律、行政法規,因此,法院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進而認定合同無效在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
針對這一問題,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做出了含糊的回應,稱“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所制訂,具有合法的法律淵源。”但并未進行正面答復。
以上問題從側面反映出目前司法實踐中的共性問題,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指引,加大了司法實踐的不確定性,不利于公眾利益的維護。
據當地媒體報道,泰國財政部下轄的泰國公共債務管理辦公室將通過區塊鏈向公眾發行儲蓄債券。 泰國央行對Terra旗下泰銖穩定幣發出嚴厲警告:3月18日消息,泰國央行已對Terra發行的與泰銖掛鉤的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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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作者|DiogoMonica 譯者|Arvin 在COVID-19大流行期間,隨著許多人的工作生活模式變得虛擬化,我們對互聯網的依賴只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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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七月流火,星漢燦爛。 2020年,我們在混亂與蕭條中尋找世界的真實,在寂靜與寒冷中求索前行的道路。但疫情沒有窒息思想的熱度,沒有扼制創新的動力。無論這個世界是如何喧囂,又或者寂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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