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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法律如何保護“區塊鏈”?_ST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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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的區塊鏈是一種按照時間順序將數據區塊以順序相連的方式組合成的一種鏈式數據結構,并以密碼學方式保證的不可篡改和不可偽造的分布式賬本①。

我們認為,此處的賬本可以理解為數據庫,即以一定方式儲存的數據集合。

對于傳統的數據庫,其法律保護方式主要包括知識產權法上的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保護。

著作權法第十四條前半句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據此規定,對于具有獨創性的數據庫,法律賦予其作者以著作權。

OKEx研究院Robbie:GBTC在內的機構投資者成為了本輪牛市的最大推動者:金色財經報道,在12月18日舉辦的《金色百家談 | 時隔三年 BTC突破23000美元創下新高》的直播節目中,OKEx研究院Robbie表示,此次到達兩萬美元大關同17-18年牛市有著明顯的不同,此次上漲表現為穩健的上漲,而非上一個牛市中極短時間內的拋物線上漲。這背后的原因則是機構的入場。在中國市場,USDT的場外成交溢價也是2017-2018年牛市時的一個指標,而該指標在2020年同樣很難再見到了,這也在更大程度上印證了包括GBTC在內的機構投資者成為了本輪牛市的最大推動者,GBTC在2020年也經常成為美國OTC市場成交量最大的標的。

除此之外,國外Fintech平臺進入加密貨幣市場也是一個重大的利好,包括Square,PayPal,Robinhood等最流行的平臺目前均已支持比特幣的購買,購買的便利會在很大程度上促進比特幣的普及,另外一大宏觀要素是大家均有提及的聯儲放水。[2020/12/18 15:41:46]

數據庫知識產權法保護模式的不足主要體現在法律只保護數據庫的結構不保護數據本身,同時,獨創性的認定也存在一定的困難。

StarkWare發表由以太坊基金會資助的STARK友好散列函數研究報告:零知識證明研發機構StarkWare發表研究報告STARK友好的散列函數——調研與推薦,記錄了以太坊基金會如何選擇標準化的STARK友好的散列函數(SFH)。2018年7月,以太坊基金會給StarkWare一筆為期2年的階段性捐贈,用于選擇STARK友好的散列函數,這樣就可以將區塊鏈的透明度與后量子安全證明系統結合使用,并為基金會發布一個開源高效的STARK系統。[2020/8/10]

對于那些不具備獨創性的數據庫,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為其提供一定的保護。

Conflux研究總監楊光:第三代公鏈需要解決公鏈性能問題:金色財經現場報道,8月6日2020 Cointelegraph中文大灣區·國際區塊鏈周在深圳舉行。Conflux研究總監楊光在“第三代公鏈的技術演進之路”圓桌主題論壇上表示,從用戶角度來說,第三代公鏈應該去解決用戶需要解決的問題。區塊鏈改進的重大方向或者第三代公鏈需要解決公鏈的性能問題,性能提升能帶來應用的量變,性能問題不應該依靠分片來解決,最好就是只在一條鏈上解決。[2020/8/6]

通常認為,擅自利用他人付出成本制作的數據庫牟利的,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例如在朝民初字第23542號判決中,法院認為:如果為形成相關數據信息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且該數據信息具有實用性能夠帶來經濟利益的,該數據信息可以作為經營成果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區塊鏈的出現給現行的數據庫保護法律體系帶來了新的挑戰,這種挑戰主要源自區塊鏈是去中心的,去中心意味著每個節點都對區塊鏈享有權利,但在區塊鏈遭受侵害時,卻不存在一個著作權人或者經營者可以依據《著作權法》或者《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主張權利。

在這種情況下,首先期待公法對區塊鏈進行保護似乎更為合理,例如對破壞區塊鏈系統者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處罰,但破壞區塊鏈系統是否符合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要件,需要進一步的研究。

此外,可以考慮從保護區塊鏈上存儲的數據來保護區塊鏈。

雖然數據本身既非權利的客體也非財產②,但數據所承載的信息以及相關數據活動可能具有人格屬性或者財產屬性。《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該法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以上兩個法條為區塊鏈的法律保護預留了一定的空間。

芝加哥學派理論旗手伊斯特布魯克法官在其名篇《網絡空間與馬的法律》中指出,所謂網絡法與“馬”的法律并無本質不同——無非是傳統財產、合同和侵權法在新領域的延伸,法律經濟學的成本-收益計算可以毫無阻礙地切割與處理一切網絡法律問題,所需要的無非是三件事:提煉普遍規則、創設財產權,剩下的工作就交給“看不見的手”來完成③。

借鑒這一觀點,對于區塊鏈領域的法律問題或者“區塊鏈法”,目前亟需的也是在沒有財產權的地方創設財產權,建立更為明確和清晰的規則以及促進交易機制的形成。

中國區塊鏈技術和產業發展論壇:《中國區塊鏈技術和應用發展白皮書》,第5頁以下。

參見梅夏英:《數據的法律屬性及其民法定位》,載《中國社會科學》2016年第9期,第167頁以下。

?FrankH.Easterbrook,《CyberspaceandtheLawoftheHorse》,UniversityofChicagoLegalForum,Volume1996,Issue1Article7.轉引自余成峰:《從馬的法律到黑箱之法》,載《讀書》2019第3期,第18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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