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份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18)粵03民特719號民事裁定書(下稱裁定書)在朋友圈流傳,掀起了不小波瀾。原因是該裁定書以違背公共利益為由,撤銷了仲裁機構與比特幣相關的仲裁裁決,依據是比特幣不能在市場流通,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與有關監管文件精神不符,而該仲裁裁決支持了這種交易和兌付,違背了公共利益。
仲裁裁決支持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交易真的違反公共利益嗎?如果我們仔細研究我國金融監管部門的相關文件特別是上述裁定書中提到的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以下簡稱《通知》)和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會發現這種理解并不十分準確。我們認為,上述《通知》和《公告》并未明確比特幣屬于禁止流通物,仲裁裁決即使默認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交易,也并不能認為是與監管文件精神不符,法院因該仲裁裁決支持比特幣交易而裁定其違反公共利益缺乏足夠依據。
在裁定書中,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仲裁裁決是否存在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
消息人士:美國加密貨幣交易所或因出售UST和LUNA面臨仲裁:5月26日消息,Terra匿名分析師兼評論員FatMan發推稱,其從美國一家頂級律師事務所的可靠消息來源處獲悉,根據證券法,準備針對幣安、Gemini、Kraken、Coinbase向美國客戶出售UST和LUNA提起大規模仲裁。他們希望在十周內提交申請文件。[2022/5/26 3:43:15]
法院認為,《通知》明確規定,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告》重申了上述規定;同時,《公告》從防范金融風險的角度,進一步提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法院認為上述文件實質上禁止了比特幣的兌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幣等行為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擾亂金融秩序,影響金融穩定。涉案仲裁裁決高某某賠償李某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與上述文件精神不符,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該仲裁裁決應予撤銷。申請人高某某提出的其他申請理由本院不再予以審查。
MakerDAO“黑色星期四”相關訴訟正式提交仲裁:9月29日消息,一項指控MakerDAO于“黑色星期四”事件虛假陳述DAI相關風險的訴訟已正式提交仲裁。MakerDAO用戶Peter Johnson于2020年4月14日提起訴訟,聲稱DAI的服務條款故意歪曲MakerDAO協議結構,以淡化使用該協議的風險,并提起了近3000萬美元的損害賠償。此前9月22日,MakerDAO通過社區投票決定不會對“黑色星期四”事件中遭受損失的用戶進行補償。(Cointelegraph)[2020/9/29]
由此可見,法院認為,《通知》和《公告》等相關規定實際上禁止了比特幣兌付、交易及流通,因涉案仲裁裁決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與上述文件精神不符,因此違反了公共利益。
《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對相關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以及相關比特幣互聯網站提出了明確要求,并要求加強投資風險教育。《通知》強調了比特幣交易是互聯網商品買賣行為。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動態 | ECAF發布最新臨時仲裁令:據MEET.ONE報道,ECAF發布最新臨時仲裁令,受害者向ECAF遞交了證據,證實其賬戶被盜。[2018/11/16]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產品的投資標的等。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臺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范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動態 | 私人調解和仲裁服務提供商JAMS正開發針對區塊鏈糾紛的智能合約:據btcmanager報道,私人調解和仲裁服務提供商JAMS正進行“智能合約,區塊鏈和加密貨幣”的相關實踐,旨在解決針對關于的區塊鏈特定糾紛,JAMS總裁兼首席執行官Chris Poole表示:區塊鏈技術為客戶創造了新的機會,有了這些機會,就迎來了新的挑戰和風險。通過這一新產品,管理人員和律師將在探索區塊鏈技術的優勢時獲得所需的指導和支持,這是一種開展業務的新方式,智能合約產生的爭議必須由同樣先進且能夠解決所引入的復雜性的協議來管理。[2018/9/9]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今后,人民銀行將基于自身職責,繼續密切關注比特幣的動向和相關風險。
動態 | 8個EOS節點被要求進行仲裁:據引力觀察消息,來自shEOS的本·西格曼得到其他23個EOS節點的支持,提出仲裁請求,即仲裁8個沒有遵守regproducer協議的EOS節點。這8個EOS節點沒有公共節點,大多沒有網站,沒有披露所有權信息,沒有和其他任何EOS節點展開交流。此外,這些節點仍然得到了EOS主網的Token獎勵。這8個EOS節點分別是:greencapital、strongmonkey、oschaintech、cochainworld、eossixparkbp、eosorangeeos、volemoreteos、jrrcryptoeos。[2018/8/25]
《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了代幣融資行為的內容及其性質,重申了有關代幣或虛擬貨幣的性質,強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非法代幣發行融資活動,要求加強代幣融資交易平臺的管理,重申了對相關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的要求,并呼吁全社會防范代幣融資風險。由此可以看出,《公告》未否認比特幣交易是互聯網商品買賣行為。
《公告》主要針對代幣發行融資活動,要求準確認識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的本質屬性。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部門將密切監測有關動態,加強與司法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協同,按照現行工作機制,嚴格執法,堅決治理市場亂象,一旦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問題,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公告》重申了2013年五部委通知中有關代幣或虛擬貨幣的性質,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公告》強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停止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公告》要求加強代幣融資交易平臺的管理。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對于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金融管理部門將提請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關閉其網站平臺及移動APP,提請網信部門對移動APP在應用商店做下架處置,并提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公告》還要求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不得承保與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現代幣發行融資交易違法違規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公告》呼吁,社會公眾應當高度警惕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的風險隱患,并要求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各類金融行業組織應當做好政策解讀,督促會員單位自覺抵制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及“虛擬貨幣”相關的非法金融活動,遠離市場亂象,加強投資者教育,共同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
《通知》和《公告》禁止通過交易平臺進行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交易,但并不禁止比特幣作為虛擬商品流通,不禁止以其他形式的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交易。
《通知》在“正確認識比特幣屬性”中明確,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于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但是《通知》同時明確“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要求“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既然可以在市場上流通,當然就可以用比特幣與法定貨幣進行兌付、交易,因此并不能據此認為仲裁裁決因支持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交易而違背公共利益。而關于這一點,《公告》除了再次重申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以及針對交易平臺要求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之外,并沒有針對上述“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
隨著比特幣接連創出新高,非同質化代幣NFT也成為了加密貨幣行業蓬勃發展的領域之一。25天前,老牌NFT項目CryptoPunk的稀有「外星人」NFT以605 ETH的價格成交,當前價值超過74萬.
1900/1/1 0:00:00這次比特幣暴漲近30%,除了馬斯克的“帶貨效應”,背后支撐上漲的動力來源和“散戶與機構多空大戰”的原因相似。 馬斯克曾在其社交平臺添加比特幣標簽,后刪除。 特斯拉又上熱搜.
1900/1/1 0:00:00未來的藝術將由 NFT 賦能。而這就是為什么在將來的某一天拍賣行和博物館會像過去處理實物作品一樣定期處理 NFT。這些數字資產定會成為新的常態,雖然這將是一個緩慢的過程.
1900/1/1 0:00:00原文標題:邊界擴張 | 合成資產時代合成資產在傳統金融市場并不陌生,它是一種模擬其他金融產品的金融工具,比如我們常聽到的紙黃金,各種ETF產品,還有灰度的GBTC,都屬于合成資產的范疇.
1900/1/1 0:00:002月8日周一,比特幣重回巔峰,站上4.3萬美元大關。這其中,特斯拉CEO馬斯克功不可沒。周一,特斯拉宣布,預計將開始接受比特幣作為支付形式,根據新政策,特斯拉總共投資了15億美元比特幣.
1900/1/1 0:00:00關于MASS MASS 共識引擎,致力于成為區塊鏈共識層的基礎設施。基于容量證明共識協議,MASS 共識引擎構建了一個無需許可、公平、節能、 安全、通用的共識層,以保障公有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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